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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议地价我国现行城镇土地基准地价理由

收藏本文 2024-03-31 点赞:9325 浏览:35092 作者:网友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摘 要】本文主要从对基准地价内涵的认识出发,对目前基准地价评估思路提出应进行以价定级,界定了土地用途的含义,阐述了基准地价分布的一般规律,提出了基准地价分布特例,对目前基准地价更新周期和方法作了探讨,最后强化了对基准地价作用的认识。通过对当前我国基准地价的理论研究和管理工作现状的思考,以期发挥基准地价作用,提高基准地价评估和管理水平。
【关键词】土地;基准地价;土地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镇土地估价规程》(GB/T 18508-2001)对基准地价的定义有明确规定,是指在城镇规划区范围内,对现状利用条件下不同级别或不同均质地域的土地,按照商业、居住、工业等用途,分别评估确定的某一估价期日上法定最高年期土地使用权区域平均。基准地价是我国城镇地价管理的核心。关于地价理论研究历史悠久,已有许多研究成果[2-6]。但是,目前在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中,对于基准地价的认识,特别是基准地价在实际评估、更新方法、时空分布等仍然有许多新问题值得深入探讨。

一、对基准地价内涵的认识

基准地价内涵主要包括估价基准日所对应的土地权属、土地利用条件。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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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属。基准地价概念界定必须是城镇国有建设用地。我国目前的土地所有制统一为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具体包括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两种形式。所以从土地权属讲,必须是国家所有的国有土地。集体所有土地只能通过征收经依法批准单向流动变更为国家所有。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进行抵押等手段融资,也可以在土地二级市场进行转让交易,而集体土地不能抵押融资。也不能在二级市场进行转让交易。
2、土地利用条件。基准地价评估的是现状利用条件,而不是土地估价中设定的规划条件对应的。按照土地估价的最高最佳使用原则,土地可以评估为土地现状使用条件下的,也可以按照土地的最佳用途,评估土地在最佳用途即规划用途。基准地价一般采用调查评估基准日近三年的土地交易样点资料,对样点资料进行修正,运用样点地价平均法测算基准地价。调查样点地价对应的是土地过去或现状利用条件下的,修正后也是土地现状利用条件。因此,基准地价内涵的土地利用条件必须对应土地现状利用条件。

二、基准地价评估思路

现行基准地价评估思路基本上都是采用在城镇土地定级的基础上,分级别和用途调查估价基准日近三年的土地交易样点,并对交易样点资料进行整理分析,通过交易情况、交易时间、容积率等修正,将样点地价修正到基准地价设定内涵的修正地价,运用样点修正地价平均法分别测算不同用途土地的级别基准地价,也就是通常所说的“以级定价”。从理论上和实际管理工作的需要出发,城镇土地定级与城镇土地基准地价具有良好的对应关系,即土地级别越高,土地多因素综合评价的得分值越高,城镇土地的区位条件和土地质量也越好,各种类型的土地和房地产交易也较高,城镇基准地价也就越高。城镇土地定级反映城镇土地质量的内部相对差异,城镇基准地价给出了城镇土地质量和的绝对差异[3]。
但是,按照现行的基准地价评估思路,运用以级定价评估基准地价结果在评估宗地地价时,往往会造成评估的基准地价结果跳级的现象。为了避免出现跳级现象,在评估基准地价时,可以尝试采用“以价定级”的思路,按照地价交易样点修正后的水平,划分土地级别和基准地价,这样高级别土地的基准地价就肯定比低级别土地的基准地价高,既符合一般常理,也符合地价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

三、基准地价土地用途的含义

目前全国土地分为三个一级类,即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土地。建设用地包括8个二级类,即商服用地、工矿仓储用地、住宅用地、公用设施用地、公共建筑用地、交通运输用地、水利设施用地和特殊用地。商服用地、工矿仓储用地、住宅用地中的商品房用地属于经营性用地,必须有偿使用,运用招标拍卖挂牌等市场化手段配置土地资源。住宅用地中的经济适用房、廉租房等保障性住房,属于非经营性用地,可以采用划拨等手段无偿使用。公用设施用地、公共建筑用地、交通运输用地、水利设施用地和特殊用地都是为了满足公共利益需要而使用的土地,属于非经营性用地,也可以采用划拨等手段无偿使用。在基准地价评估时,按照土地用途分类的要求,一般只评估商服用地、工矿仓储用地、住宅用地的基准地价。

四、基准地价分布规律

1、基准地价分布的一般规律

对于人口规模在50万以上的多中心城镇而言,在基准地价评估时,尽可能进行分类定级、分类估价,体现不同用途对土地质量要求不同,实现不同用途条件下土地的差别化管理。
对于大多数人口规模在50万以下的单中心城镇,在基准地价评估时,基本上都进行综合定级、分类估价。作者通过多年的理论和实践研究认为,在一般情况下,基准地价分布具有以下规律[7-12]:
(1)同一级别内,不同用途之间,商业用地基准地价高于居住用地基准地价,居住用地基准地价高于工业用地,也就是商业用地基准地价最高,其次是居住用地,工业用地最低。商业用地基准地价修正幅度最大,其次是居住用地,工业用地修正幅度最小。
(2)同一用途不同级别之间,级别越高,基准地价修正幅度越大,基准地价级差越大;级别越低,基准地价修正幅度越小,基准地价级差越小。
(3)不同用途、不同级别之间,商业用地基准地价级差最大,其次是居住用地,工业用地级差最小。同时商业用地基准地价修正幅度最大,其次是居住用地,工业用地修正幅度最小。

2、基准地价分布的特例

基准地价一般情况下遵循分布的一般规律。在商业活动不是很活跃的中小规模城镇,经常会出现同一级别、甚至是同一地块,作为商业用地地价低于居住用地的特殊现象。主要原因是由于商业用地需求不足,而且商业开发一次性投资较大,特别是在目前房地产市场上涨过快的情况下,商业开发回收周期比房地产开发回收周期长,开发商不愿长期投入大量资金等诸多原因综合造成的。

五、基准地价作用的再认识

自从实行经营性土地招标拍卖挂牌以来,有人认为凡是能收取土地出让金,有偿使用的土地都交给市场,由政府代表土地所有者,采用招标拍卖挂牌等市场化方式配置土地资源,由土地市场确定土地,基准地价的作用在弱化。但是,在今后相当长的时期内,基准地价仍然是政府控制城市土地出让最低价的科学依据,可以为土地一级市场的出让提供底价参考。同时,我国实行二级市场转让备案制度,应用基准地价也可以为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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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市场的土地转让提供交易参考,防止土地交易环节的税收流失。因此,在新的地价管理和土地利用管理制度下,不但不能弱化基准地价的作用,而且要加强加准地价反映地价水平的宏观调控作用,加强基准地价在土地交易环节的作用。为了显化土地,保障国有土地资产不流失或者少流失,应强化基准地价“标尺”的作用,基准地价要实时反映土地市场水平,防止低价或变相低价出让土地行为发生,让土地交易在阳光下运行。
参考文献: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城镇土地估价规程(GB/T18508-2001),2001.
刘卫东.城市地价评估理论与实践.科学出版社.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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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蔡维森,郭春华.对土地生态的理论探索.理论导刊,2010(12).
[6]黄小兰,杨小雄,何杰模.小城镇基准地价更新方法研究.资源开发与市场,200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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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王冬青,曹健. 我国城镇基准地价更新问题研究.山东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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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张健,秦明周. 郑州市商服用地基准地价时空变异研究.国土与自然资源研究,2010(4).
基金项目:
太原科技大学博士科研基金(W2011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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