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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独者养老法律困境与完善倡议

收藏本文 2024-04-11 点赞:5208 浏览:17075 作者:网友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摘 要:由于社会保障制度的不健全,家庭养老一直是中国养老的主要模式,“养儿防老”这一传统仍具有现实作用。作为当今社会的特殊群体,失独者不得不面对经济困难、无人照料和精神空虚等养老难题,这突显出养老保障的迫切性,亟待国家从法律层面予以解决。然而,相关的法律规定较少,存在着效力层次低、缺乏可行性和实际效用不足的理由,这使得对失独者的扶助只停留在低水平的经济补助。因此,国家需要在制度上做出顶层设计,保障失独者的养老权利。
关键词:失独者;养老;法律完善
1673-291X(2013)28-0299-03

一、失独者养老的目前状况分析

当前,失独者已成为中国社会特殊群体的新类型,其养老理由也正在成为中国社会老龄化的一个新挑战。由于学界关于这方面的研究较少,这就增加了对“失独者”一词准确界定的难度。在查阅相关文献并结合研究需要的基础上,本文给出这样的定义:所谓“失独者”,是指其独生子女由于疾病、意外等理由死亡,并因年龄理由而失去再生育能力,只能独自承担未来养老压力的中老年人。
据卫生部发布的《2010中国卫生统计年鉴》显示,中国15~30岁的独生子女总数至少有1.9亿人,以该年龄段人口疾病死亡率40/10万人推算,失独家庭实际上已经超过了100万个,每年新增失独家庭至少7.6万个。然而,与失独群体的日益扩大相比,有关失独者养老保障的研失独者养老法律困境及完善倡议由提供海量免费论文范文的www.udooo.com,希望对您的论文写作有帮助.究及配套法律政策几乎一片空白。长期以来,由于中国社会保障制度的不健全,社会最主要的养老方式仍是家庭养老,这就决定了老年人的养老大部分需要依靠子女。因此,对于失独者而言,失去了子女也就等于失去了养老的依靠,未来将面对一系列现实难题。
首先,经济困难,无处养老。失独者的返贫率很高,其中理由有很多:有些是为子女生前治病而欠下债务;有些是为自己治病的高额花费;还有的是因遭受失去子女的精神打击而无法继续工作,导致收入来源减少。由于目前大多数的养老机构都属于私人营利性质的,收费较为昂贵,很多失独者经济并不富裕,根本无法承受这样高额的费用。另外,监护人缺失也是失独者难以入住养老机构的又一理由。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需要有一到两个指定的担保人签字,当老人生病或发生意外时能够及时取得联系。理论上,担保人必须是直系亲属,但也可以是非直系亲属或者由老年人的原单位或所在街道指定担保人。由于担保人要承担一定的风险,极少有人愿意给老年人作担保。养老机构也怕将来在出现意外或不能按时缴费时无人负责,因此对失独者的接收还是比较谨慎的。其次,失去子女,无人照料。根据调查中国60岁以上老年人普遍患有各类慢性疾病,加上身体机能的逐渐衰退,在住院或日常生活中,或多或少都需要年轻子女进行照料。“养儿防老”是从古至今的至理名言,这对一般人来说是可以实现的,但对失独者而言确是一种奢望。再次,精神痛苦,自我封闭。独生子女是父母的感情寄托和家庭的希望,独生子女的死亡会使父母失去精神寄托而陷入无尽的精神折磨和空虚之中。失独者如果缺乏专业心理疏导,就会造成社会功能受损,最直接的表现是远离人群,害怕与人接触,任何细小的情节都可能引发其痛苦的回忆。
在对失独者组织“连心家园”成员的调查中发现:有90%的成员年龄在50~60岁之间,其中半数成员患有高血压、心脏病等老年慢性疾病,患癌症、瘫痪等重大疾病的达15%,超过60%的成员因承受不了丧子打击,长期患有不同程度忧郁症,有的还导致夫妻离异、家庭破碎,超半数成员曾有过倾向和自闭表现;因家庭发生重大变故,不少成员面对着经济重担,50%的成员家庭经济困难,20%的成员靠“低保”生活。如今失独群体中广泛流传这样一句话,“不怕死,只怕老,只怕病”,可见养老理由已成为失独者面对的最迫切理由。
数以百万计失独者的产生,大多是响应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结果。毋庸讳言,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孩子加大了失独的风险。个体的生育权因人口政策受到限制,这既是在履行公民的义务,也是在为经济社会的发展作出贡献。然而权利和义务是相统一的,当失独者失去子女面对养老难题时,国家就应该反过来承担起为失独者养老的义务。这不仅是国家权责对等的体现,也是制度人性化的要求,更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需要。从某种作用上说,失独者的产生反映的是现代社会系统性风险,而系统性风险则需要从制度层面加以规避。
中国目前没有赡养法,有关赡养责任只在《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婚姻法》和《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作了一些规定,这些法律规定对老人的赡养义务主要由子女来完成,没有子女的人从严格作用上讲是没有赡养保障的。因此,关怀失独者需要从法律上予以确认和保障。

二、失独者养老的法律困境

在失独者养老保障理由上,虽然不能说相关的制度设计一片空白,但绝大多数都规定在政策措施中,法律法规中则少有涉及失独者养老理由,这突显出保障效力层次的不足,并且在可行性和实际效用上也都存在缺陷。
2001年颁布的《人口和计划生育法》第27条第4款规定,“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必要的帮助”。这说明立法者已经注意到失独理由,但该款规定显得太过笼统和模糊,何为“必要的帮助”语焉不详。由于它不属于法律中的“责任”,既不具有可操作性,又因弹性过大而缺少强制性,是否帮助以及怎样帮助失独者,全凭地方政府自觉。
2007年8月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公布《全国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试点方案》,要求扶助对象应符合以下条件: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女方年满49周岁;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以上)。其扶助标准是: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的夫妻,由政府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100元的扶助金;独生子女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由政府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80元的扶助金。但根据有关调查发现,不少失独者对这一政策并不知情,所以也没有享受到该项补助。这主要是因为,一方面,目前各省的救助标准基本上在每月200元~300元之间,对于失独者而言无异于杯水车薪,远远不足以支付失独者可能需要的数目不菲的养老、医疗乃至基本生活费用,这种“帮助”的象征作用远大于实际作用;另一方面,申领程序很复杂,需要经过审议公示,其中独生子女死亡证明是必不可少的申请材料之一,失独者从心理上很难接受拿孩子的死亡证明去换补助这一行为。失独者普遍认为补助金制度需要更加人性化的设计,政府应该主动发放手续,而不是等着失独者提出申请。失独者养老法律困境及完善倡议相关论文由www.udooo.com收集四是完善老年监护制度。监护人权利的确定应当充分尊重被监护人的意见,当失独者有判断力时,应就监护的权利义务与监护人进行书面约定并公证生效,且协商确定的监护优先于法定监护。同时,应设立专门的老龄监护部门,当失独者身心有障碍需要监护时,由事先协商确定的监护人或者失独者的近亲属向老龄监护部门申请,该部门则通过调查核实决定是否启动监护。监护监督人则需负责定期向老龄监护部门报告监护人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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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Legal Strait and the Suggestions for Improvement of Endowment of
the Parents Losing Their Only Child
LIU Lin-lin,WANG Liang
(Department of Public Management and Law,Dalian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Dalian 116024,China)
Abstract:Because of the deficiencies of the social security,family support has been the main mode of endowment.The tradition of raising children for old age still has the practical significance.As a unique group of today’s society,parents losing their only child he to face endowment challenges in terms of economic difficulties,lack of care and spiritual emptiness.It highlights the urgency of the security of endowment and is necessary for the government to be addressed from the legal perspective.However,there are fewer relevantlegal provisions that he problems with the low level of effectiveness,the lack of feasibility and the inadequate of practical utility.It makes the assistance of the parents losing their only child only stay at a low level of economic compensation.Therefore,the government needs to make a top-level design失独者养老法律困境及完善倡议由优秀论文网站www.udooo.com提供,助您写好论文. to protect their right of endowment in the system.
Key words:parents losing their only child;endowment;legal perfection
[责任编辑 陈 鹤]
收稿日期:2013-06-19
作者简介:刘琳琳(1979-),女,黑龙江同江人,硕士生导师,博士,从事民商法研究;王梁(1988-),女,辽宁大连人,硕士研究生,从事民商法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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