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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析民事诉讼我国民事抗诉制度反思和完善书写

收藏本文 2024-04-12 点赞:9723 浏览:35450 作者:网友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摘要:民事抗诉制度是保障民事诉讼判决和裁定公正的一项重要制度,它对于合法、妥善地排解民事纠纷,提升民事判决和裁定的执行效率,构建平等、和谐的社会主义社会联系具有及其重要的作用。随着我国民事诉讼方式的转换,在民事诉讼活动中不同程度地引入了民事抗诉制度,然而,对于所谓的公权介入私权的这种制度的引入,自一开始无论在法学论述界还是在司法实践界均是褒贬纷至,争论异常激烈。论述探讨的不成熟和司法实践界对该项制度极具争议,严重影响了该项制度在我国民事诉讼活动中的具体实施。基于此,本论文以“我国民事抗诉制度的反思与改善”作为选题,试图以我国民事诉讼方式的转换为视角,基于我国民事抗诉制度的梳理与反思,就如何改善该制度展开探讨。企盼能对我国民事抗诉制度的改善有所裨益。本论文除序言和结论外,主要分为以下四个部分:第一部分,诠释检察权在民事诉讼中的应然地位。首先,界定了民事诉讼方式的含义。民事诉讼方式是指支持民事诉讼制度和程序运作所形成的结构中各种决定性要素及其联系的抽象形式。其次,阐述了检察权在民事诉讼方式中的应然位置,即检察机关是民事诉讼法律联系的当然主体,检察权对审判权的监督是贯穿在民事诉讼活动历程的始终,而并非仅仅限于对已经生效的民事判决和裁定的抗诉。最后,论述了民事诉讼方式的类型及其划分标准。第二部分,探讨检察权在职权主义方式下的角色特点。通过对法律文本和有关司法解释的纵向梳理不难发现,虽然我国的民事诉讼方式的进展历程先后经历了3个相对独立的阶段,但我国当前的民事诉讼方式仍主要属于职权主义诉讼方式。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是该方式得以确立的经济基础。对前苏联民事诉讼体制的移植和对马锡五审判方式的继受是该方式确立的直接理由。在这种职权主义方式下,检察机关的角色特点体现为“积极的干预者”。第三部分,论述民事诉讼方式的转换与检察机关的角色转换及其重要作用。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经济体制由计划经济转向市场经济,决定了诉讼方式必须由职权主义向当事人主义转变。在当事人主义方式下,理应以案件当事人及其写作技巧人为民事诉讼法律联系的重要主体,检察机关应以干预者的角色转变为救济者的角色。这样更有利于民事纠纷的当事人就彼此间的纠纷达成和解协议,也更有利于法院判决和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以而更有利于构建和谐的社会主义的社会联系。第四部分,阐述以当事人主义方式为视角对现行的民事抗诉规则予以改善的具体倡议:首先,要加速以抗诉为中心的多元化民事检察监督格局的立法构建;其次,抗诉程序的启动和终了要受当事人处分权的限制;再次,抗诉事由的提出要受当事人事实主张的限制;最后,抗诉案件中非确有必要不应调查取证。关键词:民事诉讼论文民事诉讼方式论文民事抗诉制论文

    内容摘要6-8

    Abstract8-12

    一、检察权在民事诉讼方式中的应然位置12-18

    (一) 民事诉讼方式概念的界定12-14

    (二) 检察权在民事诉讼方式中的应然位置14-16

    (三) 民事诉讼方式的类型及其划分标准16-18

    二、我国职权主义方式下检察机关的角色特点18-26

    (一) 我国民事诉讼方式的职权主义属性18-21

    (二) 我国职权主义诉讼方式的现实根据21-23

    (三) 职权主义方式下检察机关的职责23-26

    三、民事诉讼方式的转换与检察机关的角色转换26-35

    (一) 民事诉讼方式转换的现实依据26-27

    (二) 我国民事诉讼方式转换的方向27-31

    (三) 诉讼方式转换视角下的检察机关角色转换31-35

    四、民事诉讼方式的转换与抗诉规则的改善35-41

    (一) 加速以抗诉为中心的多元化民事检察监督格局的立法构建35-36

    (二) 抗诉程序的启动和终了要受当事人处分权的限制36-37

    (三) 抗诉事由的提出要受当事人事实主张的限制37-38

    (四) 抗诉案件中非确有必要不应调查取证38-41

    结束语4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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