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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转也批转、转发、印发性通知标题中“关于”网

收藏本文 2024-01-20 点赞:27473 浏览:122128 作者:网友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编者按:关于批转、转发、印发类公文的标题如何处理才规范,一直是困惑从业人员的老问题。专家学者之间关于这个问题的争论由来已久,但定论尚无。本刊先后刊发两位作者关于此问题的论文,并不代表我们同意作者的观点,意在引起更多学者的关注。
摘要:本文针对王瑞玲同志《批转、转发、印发性通知规范化标题拟写方法新探》一文中的第一部分内容,即批转、转发、印发性通知标题中的“关于”拟写方法谈了自己的一些理解,认为批转、转发、印发之前的介词“关于”是不能省略的。
关键词:通知;公文标题;关于
王瑞玲同志在《档案管理》2012年第4期发表了《批转、转发、印发性通知规范化标题拟写方法新探》一文(以下简称《新探》),对这类通知标题的拟写方法进行了探讨,很有自己的见解,给人耳目一新之感。笔者在认真学习《新探》之后,就该文第一个问题“关于”有一些不同认识,特撰此文进行探讨。
1批转、转发性通知标题中的“关于”
我们知道,公文标题由“发文机关名称、事由和文种构成”,发文机关名称和事由之间加介词“关于”, 事由和文种之间加助词“的”。也就是说,公文标题是一个偏正结构的短语,即“发文机关名称+‘关于’+事由+‘的’+文种”。 发文机关名称有时可以省略。
但对批转、转发性通知来说,标题中的“关于”,该如何使用呢?《新探》给出了下面两例:
“石景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石景山工商分局《2011年促进区域经济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
“石景山区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错时上下班措施的通告》的通知”
第一例“转发”前没有“关于”,且公文标题中没有一个“关于”;第二例“转发”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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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于”,该公文标题中有两个“关于”。
很显然,第一例标题中没有一个“关于”,绝对是不规范的。那么究竟是一个“关于”规范,还是两个“关于”规范呢?到目前为止,秘书学界并没有真正解决好这一问题。
王凯先生提出,“在标题《国务院关于转发××部〈关于……(事由)的意见〉的通知》中,‘关于’和‘的’都是重复的,可以删去第一个‘关于’和第一个‘的’”。
《新探》认为:“批转、转发、印发性通知发文单位全称后‘关于’省略与否,决定于其后面紧跟着的文字中‘关于’是否还要出现,如果还要出现,就应当将其省略;如果不会出现,就可以不省,这完全是从语言表达效果上来考虑的,并不是行政公文标题的组成对批转、转发、印发性通知上有什么特殊要求。”理由是“从语言表达的角度来说,一个词语在近距离内重复出现,会使语言表达有啰嗦之嫌,让人感觉语言干瘪无味,这是写作中应力求避免的”。
王凯先生指出了为什么要省略一个“关于”,《新探》则更加详细地解释了为什么要省略一个“关于”。
不可否认,王凯先生和《新探》的观点具有代表性,但这样解释并不能令人信服。
以《新探》第二例为例,按照作者的观点,“石景山区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错时上下班措施的通告》的通知”,应该写成:“石景山区人民政府转发《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错时上下班措施的通告》的通知”。
我们分析一下,“石景山区人民政府”是发文机关名称,“转发《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错时上下班措施的通告》”是事由,在发文机关名称和事由之间省略了“关于”,因为“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错时上下班措施的通告”中有了“关于”,如果不省略就会在标题中出现两个“关于”。
问题在于,如果该标题中只保留事由中的“关于”,就不符合公文标题结构要求;保留两个“关于”,又会被认为“使语言表达有啰嗦之嫌,让人感觉语言干瘪无味”。其实,仔细分析一下,这两个“关于”所处的位置和所起的作用是不同的。第一个“关于”用来联结批转、转发公文标题中的事由,第二个“关于”用来联结“事由中的事由”,即被批转、被转发公文标题中的事由。
如《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2004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4〕35号),某某省人民政府需要转发,省略第一个“关于”,标题则为:“某某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2004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不省略“关于”,标题则为:“某某省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2004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但对于标题过长的被转发公文标题,我们也可以用被转发公文的发文字号加以代替。仍以该公文标题为例,规范的标题应为:“某某省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国办发〔2004〕35号文件的通知”。如果省略“转发”前的“关于”,该公文标题就不规范。由此可见,“转发”后加含有“关于”的被转发公文标题或“转发”后加没有“关于”的发文字号,都不会对“转发”之前的“关于”产生影响。换句话说,“转发”之前的“关于”必须始终存在,是不能省略的。
2印发性通知标题中的“关于”
至于印发性通知,《新探》认为,“由于印发性通知多用来发布本单位制订或本单位参与制订的法律、规章、制度、计划、意见、方案等非法定公文,其标题中常常不带有‘关于’。所以,‘印发’两字前面的‘关于’或者说印发性通知发文单位全称后‘关于’两字常常保留”。
非法定公文毕竟不同于正式公文,其标题中是不带有“关于”二字的,如“安徽师范大学2012年工作要点”。要将非法定公文制发成正式公文,就需要通过正式文种“通知”予以印发,公文标题可为“安徽师范大学关于印发2012年工作要点的通知”,或者“关于印发安徽师范大学2012年工作要点的通知”。无论保留或省略发文机关名称,“印发”前的“关于”是千万不能省略的。这与非法定公文标题中常常不带有“关于”无关。
《新探》认为:“如果被印发文件标题中有‘关于’两字,‘印发’前的‘关于’也是可以省略的。”遗憾的是,《新探》没有举出这样的实例。
3结语
目前批转、转发、印发性通知标题中的“关于”使用情况比较混乱,与秘书学界对这一问题的认识不一致有很大的关系。但无论如何,批转、转发、印发之前的“关于”应当保留,不宜省略。
参考文献:
,国务院.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R].2012-04-16.
王凯.公文写作研究[M].哈尔滨: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4:28.
(作者单位:安徽师范大学文学院来稿日期:2012-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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