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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理由和具体法律策略

收藏本文 2024-02-27 点赞:5703 浏览:17691 作者:网友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摘 要]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是民事审判中常见的案件类型,在民事案件中占有较大比例。文章通过近几年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认真分析民间借贷中涉及具体的法律理由,提出法律适用选择,对完善我国经济金融法律法规具有借鉴作用。
[关键词]民间借贷;案件;理由;策略
近年来,国内银行信贷收紧,中小企业面对经营难、融资难的困境,各地民间借贷市场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部分社会融资需求。而爆发于温州等地的民间借贷危机业已引起全国关注。如何规范民间借贷这一“灰色金融”市场也成为亟待解决的理由。民间借贷纠纷与金融借款纠纷同属借款合同纠纷这一案由,银行系统主要涉及的是金融借款纠纷,但如今的民间借贷已不再像过去主要局限于家庭或熟人间的生活消费借贷,已逐渐成为小微企业的主要融资渠道,具有了金融属性,银监会在《中国银行业运转报告》中明确提到要严防民间借贷风险向银行体系蔓延,需要认真加以应对解决。

一、近年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特点和理由剖析

(一)案件数量及所占比重逐年上升

从某市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在整体民事案件中的比重来看,2008年比重为5%,2009年为9%,2010年、2011年达到12~13%,2012年、2013年达到15~16%,增长势头明显。而同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在商事案件中所占比例为:2008年14%,2009、2010年均为30%,2011年25%,2012年22%。造成这种目前状况的理由是多方面的,一方面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经营活动日渐活跃,经营方式日渐多样化,融资需求增大;另一方面,2008、2009年的金融危机导致企业经营困难,资金链紧张,而10年来,随国家金融政策的调整,银根收缩,中小企业和个人贷款难度加大,客观上也催生了民间融资的活跃。

(二)案件标的额逐渐增高

某市一城区法院受理案件的财产标的额为300万以下,前几年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标的一般在几千元、几万元、几十万元,而从2011年来的情况看,一两百万元以上标的额的借款案件已经非常普遍,尤其是今年,受理的几百万元的民间借贷案件明显增加。

(三)借贷主体和与借贷目的变化

借贷的主体不再像以前主要限于亲属、熟人之间,通过中间人介绍赚取高额利息的借贷逐渐增加,借款目的也从家庭生活消费为主逐渐转向生产经营为主。最近一段时间,很多高额民间借贷一般发生于房地产领域,一些中小房地产投资者通过民间借贷市场进行融资。另外,一些流通性小型企业、生产性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从民间借贷的比例也在增大。

(四)专业放贷所占比重逐渐增加

一方面,大量的典当行、担保行投入到民间借贷领域,为企业和个人提供借款,借款金额往往较大,约定利息标准也较高,但就本地区的情况看,此类机构借款利息一般不超过法律规定基准利率的四倍。另一方面,一部分专业放贷个人发放,约定利息很高,并且普遍存在将利息提前从本金中扣除的情况。比如实际借款金额为10万元,但借据金额为12万元甚至15万元。而在诉讼过程中,虽然法院一般要求双方提供实际借款凭证以证实借款金额,但很多情况下双方存在长期、多次借款,交款与银行转账形式混合,因此借款人往往很难证明实际借款金额。另外,诸如家政公司、咨询怎么写作公司等民营机构以个人名义进行放贷的现象也较多存在。
总体看,民间借贷已逐渐成为小微企业、个体经营融资的一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理由和具体法律策略相关论文由www.udooo.com收集种常态渠道,而根据我们掌握的案件情况看,本地区的民间借贷市场没有出现像新闻报道中提到的温州、鄂尔多斯等地的民间借贷大面积资金链断裂、崩盘的情况。但也注意到了民间借贷市场存在的理由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民间借贷的利率较高,有些甚至是,这在一定程度上加重了经营者的负担,有些借贷属于饮鸩止渴,虽然解决了一时燃眉之急,但受企业所吸收的高息负债往往超出了其盈利的空间。另外,民间借贷没有规避风险的手续、借款合同设置不合理,经济纠纷此起彼伏,而有些暴力催款情况的存在,影响社会稳定。

二、民间借贷纠纷中的具体法律理由解读和适用选择

(一)民间借贷的法律效力

《民法通则》第90条规定“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这一条文确定了只要出借人与借款人在实施订立、变更和终止借贷行为时,在形式和内容上符合法律规定,国家就保护债权者的应得利益。最高人民法院在1991年再次通过司法解释,明确民间借贷可以高于同期银行利率。1999年更是明确“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该司法解释仅限定了四种无效情形,因此,依主体分类,在认定借款行为的效力上,法官只要确定双方当事人意思表达真实可信,就能认定有效。对于一方是企业或其他组织的,只要不属四种情形,也同样认定有效。

(二)民间借贷的利率

根据《合同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在实践中计算利息,可按以下几种方式:1.借贷双方对约定利率的标准发生争议,可参照同等期限的银行贷款利率计算;2.借贷双方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但是约定还款期限的,在约定还款期限内,借款人不负有支付利息义务。但是,借款人不按还款期限还款的,贷款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的,应按规定支付逾期利息;3.借贷双方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贷款人通知借款人还款前,但没有要求借款人,支付逾期的利息,借款人则可以不支付逾期利息。如果放款人通知对方借款人,要求偿还逾期利息,借款人按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三)民间借贷的复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意见(试行)》第125条规定,不保护公民间的借款复利计算行为;其后颁布的借贷案件指导意见中又规定,民间借贷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4倍。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民间借贷纠纷中“计复利”的理由,应使用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若干意见第7条,也就是说在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内,可以计算复利。现实中,一些是借款到期后,借款人没有支付利息的能力,因此,将本金和利息一并借用,形成新的借贷关系。这种方式应理解为正常的借款,这种计息不属于复利计算。而近年,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出台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理由的指导意见》也明确规定了,只要总利率不超过银行基准利率四倍可与计算复利。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理由和具体法律策略相关论文由www.udooo.com收集,如需论文查抄袭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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