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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议中国法律之精神损害赔偿规定 与其完善

收藏本文 2024-04-16 点赞:31815 浏览:144896 作者:网友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摘 要】从建国到改革开放到21世纪的今天,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一直被提出来讨论研究,随着《民法通则》等一系列的法律法规的出台,标志我国已经初步确立了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但公众对于我国的精神损害赔偿立法尚不明确,我国精神损害赔偿立法方面也存在不足。本文查阅了大量与精神损害赔偿相关的文献,希望能通过这篇文章让读者对精神损害赔偿有进一步的了解,同时提出了一些自己认为能完善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一些倡议。
【关键词】精神损害赔偿;概念;发展;完善
在经济飞速发展的当下,中国社会的文明程度逐渐提高,人们法制观念也日益加强,同时在欧美文化的影响下,人们的价值观也逐渐地发生变化,越来越重视对于人格利益等一些非财产利益的自我保护意识以及对于所受到的损害在精神层面上的维护,这是人们法制观念和自我价值提升的体现。精神损害赔偿在欧美等一些发达国家实施已久,但具有特殊国情的中国要照搬西方的法制建设也是不易的,因此精神损害赔偿虽入驻中国法律已久但是它的发展也相当漫长,同时所带来的理由俨然成了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务领域的热点理由,在实施道路上需要进一步完善。

一、精神损害赔偿的概念

首先,不同学者对于精神损害赔偿概念的主张就有很多种:其一,使用精神损害赔偿的概念;其二,使用非财产损害赔偿的概念;其三,使用精神损害补偿的概念;其四,使用人格损害赔偿的概念.不过精神损害赔偿是我国目前法学界最为流行的提法,最高人民法院在司法解释中也采用了这一称谓。
1993年8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以法发〔1993〕15号发布的《关于审中国法律之精神损害赔偿规定的发展及其完善由专注毕业论文与职称论文的www.udooo.com提供,转载请保留.理名誉权案件若干理由的解答》引用了“精神损害赔偿”一词,2001年3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以法释〔2001〕7号发布《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理由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进一步明确了精神损害赔偿的赔偿范围、诉讼主体、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与赔偿数额。所谓精神损害赔偿是指侵害人不法侵害他人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等人身权利,给受害人的人格、精神、尊严、人身自由等造成非财产上的损害,由侵害人给予经济赔偿,以抚慰受害人的一种民事法律制度。[1]
从概念上可知,精神损害既包括积极的精神损害即精神痛苦和肉体痛苦,也包括消极的精神损害即知觉丧失与心神丧失,精神损害赔偿是要求侵权人通过财产的形式进行补偿的方式。

二、论精神损害赔偿的相关规定

精神损害赔偿并非只是现代的产物,也并非是西欧法律的产物,早在清末的《大清民律草案》中就已有类似的制度产生,而1929年至1930年国民政府制订的《中华民国民法》正式确认了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新中国成立以来虽然走过不少弯路,但是也在《民法通则》的出台后开始逐步建立,到如今二十一世纪,我国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虽然尚不完备,但是已经基本建立起来。
而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相关的规定,我主要罗列的是《民法通则》中的一些:
《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八条 “公民、法人的著作权(版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发明权和其他科技成果权受到剽窃、篡改、检测冒等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第一百一十九条 “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第一百二十条 “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适用前款规”。
《民法通则》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作为总的原则,在总则的基础上衍生出一些其他相关的法规,比如有最高院关于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解释等等。
值得一提的是,按照有关规定,刑事案件是不适用精神损害赔偿的,但是我认为这不妥。因为我们知道,刑事案件往往牵扯到受害人的不光光是财产利益受到损害,而是涉及到身体健康甚至是生命安全的因素,但是这种极其危险而又宝贵的客体在受到损害后(总是显而易见也是十分严重的),我认为受害者在精神上应该受到比任何民事案件都要大的创伤,但是却没有办法在精神层面得到补偿。因为大家好像忽视了,比肉体上的痛苦来的强烈也更永久的精神上的伤害。

三、存在弊端

就如我一开始所提到的,我国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并不成熟,在实际操作中有很大的不足。理由是多方面的:
第一,究其根本,由于我国的法制制度还很不完善,法治建设还有待加强,故建立在此基础上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在实施中也易遇到较多障碍。
第二,我国在立法上对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关注不够,在现有的立法规范中,除却最高院对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解释外,没有更规范的对于精神损害赔偿的立法制定。无法做到“有法可依”,使得审判人员无法做到准确判案,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这是我国立法上的一个重大缺失。且立法规则本身不建全面,随着社会的发展变化,民事主体的权利保护方面新理由层出不穷,由于精神损害本身流动性较大,立法无法及时与之相适应。
第三,司法人员对于精神损害赔偿不够重视,同时也缺乏对此的理解和掌握,故相关法律在现实运用中容易被忽视或者额曲解。
第四,民众法制观念不够深入,尤其是对于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在观念上的缺失,使得案件在解决的一开始就已走向偏流,不被重视的结果便是受害人在受到损害的情况下没有采取合理有效的办法制止或者解决理由,而是任由案犯逍遥法外,甚至案情的扩大化。

四、立法和思想上的措施

首先,要完善我国的法制制度,强化法治建设,在立法上关注精神损害赔偿,加强对于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立法建设,使司法人员能够“有法可依”。同时要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尤其是在经济和政治领域,与时俱进,加强立法,具有远瞻性,比如关于侵害权的精神损害赔偿。
其次,进行司法人员培训,加深对于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理解,提升法制观念,同时也要在社会上进行法律知识普及,尤其是对于容易被人们忽视的精神方面的伤害和赔偿,促使民众树立较强的法制观,懂得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尤其是在精神层面上受到损害的时候。
另外,也可以在刑事和行政领域建立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扩大其保护的领域和范围。由于国家对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给公民造成的精神损害承担赔偿责任没有任何法理障碍,所以人们也极其容易在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过程中受到在精神上面的损害,对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等给公民造成精神损害不承担赔偿责任是极不公平的。至于在刑事领域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就像我在前面所说,是有必要建立的。
五、总结
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从出现到发展,完善等一系列过程表明中国社会文明的发展已经达到一个崭新的程度,除了物质资料的享受外,人们更加注重精神领域的质量。因人身权利受到侵害而要求侵权人通过财产赔偿方式进行救济的民事法律制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已得到世界各国的普遍认同。我国坚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因此更应该注重法律对于人民利益的保护,对于精神层面上的研究更是刻不容缓。了解精神损害赔偿的发展史从而更好地完善这项制度,进一步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有助于国家进步,社会和谐,也是立足于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参考文献】
[1]谈谈我国精神损害的物质赔偿[EB/OL].
http://china.findlaw.cn/info/lunwen/minfalw/10602.html 引用概括

(一)精神损害赔偿的概念

[2]浅析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完善[EB/OL].
http:///p-470033259.html.
[3]论精神损害赔偿范围[EB/OL].
http:///info/sunhai/shpclw/201007164816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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