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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于重资产型企业在建工程转固状况与倡议

收藏本文 2024-03-06 点赞:21957 浏览:96254 作者:网友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摘要:重资产型企业在其发展的过程中出现了不少的理由,其中涉及到的财务理由,最突出的当属在建工程转固。本文针对此理由,结合国内某大型建材公司具体案例的分析,以期能为国内企业在建工程转固理由提供一些解决之道。
关键词:重资产型企业;在建工程转固;固定资产暂估价值;久拖不决
1001-828X(2014)01-0-02
重资产型企业指固定资产、在建工程金额之和占据总资产金额比重较高的公司,一般为总资产金额的60%以上。通常,这类企业多属于传统制造企业,为我国工业化发展进程作出了突出贡献。但这类企业在建工程转固普遍存在一些理由。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应用指南规定: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竣工决算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估计价值确定其成本并计提折旧;待竣工决算后,再按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但不需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额。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第九条规定: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的成本,由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构成。因此,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竣工决算的固定资产,其转固时记入固定资产的账面原值,就必需做部分暂估价值,对未决算的工程款按暂估价值记入固定资产原值。

一、重资产型企业在建工程转固存在的理由

一项固定资产的建造,从立项开始到最终竣工决算,涉及预算价、招标价、合同价和决算价等,这些与最终的决算审定价或多或少存在一定差异。工程项目越大,差异一般也会越大。尤其是建设项目的有些设计工作在施工后还要不断修改,施工合同也多为开口合同时(即材料按用量计算,施工量按实计算),这些常见的因素会进一步加大前述与最终的决算审定价的差异。
一般来说,发包方与承包方签订的建造合同价若是固定的,合同价扣减已按工程进度支付的价款就是需要估价入账的部分。如果发包的建造合同是开口合同,虽然合同价与决算审定价肯定存在一定差异,但这种差异是双方认可的。这样需要估价入账的金额为外包工程合同价减已按工程进度结算的款项。在实务中,企业多采用开口合同,且出于避税的目的,建造合同的签署明显低于最终的决算,工程竣工决算时间滞后。基于以上实际理由的存在,重资产型企业在建工程转固理由通常表现为:
1.工程竣工后久拖不决。企业投资者一般在工程完工前会较好的按照建设合同与承包方合作,但在工程竣工达到可使用状态之后,投资者往往会拖欠承包方工程款项。承包方处于弱势地位与投资者谈判,最终承包方做出妥协,投资者支付相对较少的款项。
2.固定资产入账价值不完整,转固时点不正确。前期已经发生的工程建设过程中的费用、成本已在账面在建工程科目核算,但在建工程转固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规定,需按照固定资产实际总价值转入固定资产。而企业投资者在工程竣工后久拖不决,如此给企业会计估计带来一定的难度。影响固定资产的原值以及入账时间。
3.固定资产账面价值与实物脱节,固定资产折旧计提随意。企业投资者在公司发展初期尽可能的节税、避税甚至偷税、漏税,出于上述目的,公司将发生的支出尽可能多的费用化,导致一些前期投入的固定资产在公司固定资产核算中无法看到。公司久拖不决的工程导致了转固时固定资产入账价值不准确,从而使公司固定资产的折旧计提不准确。当公司发展壮大到一定阶段后又想借助资本市场使公司成为公众公司,此时有些公司为制造利润,故意操纵转固时的固定资产原值,从而使固定资产折旧更加随意,成为调节当期利润的直接工具。
4.账面负债不完整。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之应用指南的规定,一些企业在执行过程中,对应付而未付的工程款项随意计提或者根本不计提,计提之数也仅仅企业单方面任意计提,而不是与承包方沟通之后进行计提。之后若因承包方催账、讨账或者提起诉讼而导致需要支付前期工程款项时,再进行计提或修改前期计提的负债。若此类事项影响的金额大,变化多,实质已构成滥用会计估计。

二、案例背景

本文结合国内某较大的建材企业进行分析。该企业位于我国西部地区,最近几年伴随着西部大开发政策的推进,该企业市场规模不断扩大,发展迅速。
2012年年末该公司总资产达人民币30亿元;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合计22亿元;应付账款5亿元,其中较多为暂估的应付工程款项;属于典型的重资产型企业。2013年公司对自身资产进行清查,对已竣工多年未决算的固定资产价值进行重新清理,需要增加高达2亿元的应付工程账款。
2010年——2012年三年的固定资产当期折旧分别为:2000万元、5000万元、9000万元。2009年——2012年四年期末固定资产账面金额分别为:3亿元、7亿元、16.7亿元、18.6亿元。2012年固定资产原值增加较少,但当年在固定资产折旧政策不变的前提下,固定资产折旧金额为上年固定资产折旧金额的

1.8倍。

该公司财务报表出现如此异常,主要理由在于公司在建工程转固时入账价值的混乱。最初公司统一不转固,待年底时不得不转;转固时按照已结算转固,而对应付未付的工程款不做暂估;每年年底在审计、税务以及承包方的压力下公司陆续计提部分暂估价值,且不断地根据重新计提的负债对固定资产卡片原值进行调整,使得计提固定资产折旧的基数逐年变化并且逐年增加,从而导致公司账面出现了上述异常现象。

三、重资产型企业在建工程转固的倡议

1.加强公司诚信建设,从投资者自身做起。当今世界投资者除了赚取投资利润外,还需考虑有关公司及投资人自身的社会责任,只有这样才可实现企业的价值最大化及可持续性发展。社会对企业的期望已发生变化,企业已不仅是一经济组织,更是一个参与社会、政治、和法律的事务组织。原始的、掠夺式的发展在当今社会环境下,必将是短暂的、不符合社会发展潮流的模式。
2.工程部门和财务部门一起,对工程的暂估价值做出合理的估计。对已完工未决算的工程款项进行暂估,需要公司内部各部分主动、积极的配合起来共同完成。工程部门直接跟承包单位进行业务沟通,财务部门详细的记录前期已与承包单位结算的情况,将来需要支付多少,相关部门联合起重资产型企业在建工程转固的目前状况及倡议相关论文由www.udooo.com收集来才能做出较为可靠的暂估价值。
3.财务核算严格按照会计准则规定执行。财务人员遵守基本职业道德规范,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对已完工固定资产按照预计的总价值进行暂估入账,同时计提固定资产折旧。
因公司各部门信息沟通的不畅通导致的固定资产暂估价值迟迟不能决定时,财务人员应以专业人员的角色,作为重大事项及时向公司权力部门反应,督促各部门尽快的解决,以保障财务核算满足会计准则的规定。对于后期发生的后续支出,严格区分是否与固定资产价值相关,根据会计准则规定进行资本化或费用化处理。固定资产卡片中的使用日期需与实际使用日期一致,固定资产卡片与实际盘存实物相对应。若需调整固定资产卡片原值,需有适当的证据、报经相关的审批机构同意后方可调整。
4.审计、税务等部门及时进行监管。企业做好上述三项要求,外在力量对企业进行监督。审计部门对公司的固定资产自立项至入账一系列内部制约进行相关了解,识别相关的风险点。督促企业对于不规范、不合理的制约点进行纠正,在此基础上对公司账务核算发表意见。税务部门从税收的角度对企业财务核算进行检查,督促企业尽快进行竣工结算。
参考文献:
[1]程玺.固定资产暂估入账之我见.财会月刊,2012(10上旬):25-26.
[2]肖相卒.对固定资产暂估入账及账务处理的探讨.会计师,2009(1):29-30.
作者简介:刘利君(1981-),女,陕西澄城人,中汇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会计中级职称、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硕士学位,研究方向:财务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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