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阐述立法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若干理由

收藏本文 2024-03-23 点赞:19270 浏览:84622 作者:网友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摘要: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高速进展,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等财产性犯罪也不断增加,所以对此类犯罪进行深入的探讨就显得及其重要了。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开始提出到近几年来司法实践的进展中可以看出,虽然关于本罪的立法对于我国预防和打击腐败犯罪确实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是却并没有以根源上对腐败犯罪形成强有力的约束机制,这就要求我们对有关该罪的立法进行深入的探讨,使其更加改善,以而为打击腐败犯罪提供更充分、更有力的法律依据。近年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司法实践中及学术界最具争议的罪名之一。本论文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最具争议的法定刑、追溯时效、罪名、犯罪主体等基本不足进行了较为细致深入的探讨浅析。在浅析中,本论文采取了比较的探讨策略,对国内外的相关立法进行比较,并在比较的基础上对国外立法的借鉴作用进行深层次的论述探讨。本论文认为,以立法内容上的不足以及立法形式上的缺陷可以看出,我国《刑法》关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现行规定尚有着许多不足。本论文最终在浅析现行立法有着的这些不足的基础上,借鉴国外立法,对本罪的法定刑、追溯时效、罪名、犯罪主体等方面的立法改善,进行了深入的探讨,并提出了作者的观点。希望本论文的探讨成果能够对我国的预防和惩治腐败犯罪法律系统的改善起到一定的推动作用。关键词: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论文立法缺陷论文立法改善论文

    中文摘要3-4

    Abstract4-7

    引言7-9

    1 选题的背景7

    2 课题探讨作用7-8

    3 探讨的内容和策略8-9

    第一章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概念与立法概况9-12

    1.1 基本概念9-10

    1.2 立法概况10-12

    第二章 现行立法有着的不足12-19

    2.1 法定刑不足12-14

    2.1.1 刑罚过轻12-13

    2.1.2 立案标准过高13

    2.1.3 缺乏财产刑、资格刑13-14

    2.2 追诉时效不足14-15

    2.3 罪名不足15-17

    2.3.1 罪名表述15-16

    2.3.2 浅析对本罪名产生争议的理由16-17

    2.4 犯罪主体范围不足17-19

    2.4.1 主体范围界定17

    2.4.2 国家工作人员近亲属的主体地位17-18

    2.4.3 离退休国家工作人员的主体地位18-19

    第三章 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立法及其借鉴作用19-22

    3.1 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立法近况19

    3.2 国内外立法差别19-21

    3.2.1 犯罪名称的不同19

    3.2.2 主体范围的不同19-20

    3.2.3 法定刑幅度的不同20-21

    3.3 其他国家和地区立法的借鉴作用21-22

    第四章 立法的改善对策22-31

    4.1 确定合理的法定刑22-24

    4.1.1 把最高法定刑提升至无期徒刑22-23

    4.1.2 立案标准要设立不同的档次23

    4.1.3 增设财产刑23

    4.1.4 增设资格刑23-24

    4.2 确定追诉时效24-25

    4.3 设置拒不申报、虚检测申报财产罪25-26

    4.4 合理确定本罪主体范围26

    4.4.1 适当扩大本罪犯罪主体的范围26

    4.5 制定和改善与本罪立法相配套的制度26-31

    4.5.1 改善我国财产申报制度26-29

    4.5.2 改善机制29-31

    结语3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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