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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谈会计档案刑事法律

收藏本文 2024-02-21 点赞:3268 浏览:9758 作者:网友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作者简介:吕洪果,男,汉族,山东诸城人,山东豪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摘要】会计档案属于档案的一种,会计档案的保护目前有被弱化的趋势;会计档案具有证据化、史料化、信息化的性质。跟会计档案有关的违法犯罪行很多,但涉嫌的罪名不尽相同。《刑法》相比其它法律保护的力度最大。
【关键词】会计档案;法律理由;刑法
【Abstract】 Accounting records belong to a kind of archives,Accounting archives protection has a weakening trend at present.Accounting archives has evidence is changed,historical change,the nature of the information.There are lots of illegal crimes has something to do with the accounting files,but suspected crime is not the same.Compared with other law,the enforcement of the Criminal Law is maximum。
【Key words】 Accounting Archives,Legal issues,Criminal Law

一、会计档案的含义

根据《会计法》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会计档案是指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报告等会计材料,是记载并反映单位经济发展的重要历史资料和法律证据。《档案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的档案,是指过去和现在的国家机构、社会组织以及个人从事政治、军事、经济、科学、技术、文化、宗教等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可知会计档案应当属于档案法律关系的客体。在分类方面,根据《档案法》第十六条和《档案法》其它法条的精神来看,会计档案有些属于国家档案,有些属于集体或者个人档案;根据会计档案的管理和所有者权属来看,会计档案可以分为国家、集体、行政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档案;根据会计档案的内容来看,会计档案可以分为凭证、账簿、财务报告、财务报表、对账单等会计核算资料,还应当包括会计档案的移交清册,会计档案的保管清册,会计档案的销毁清册等。
会计记账符号作为档案的形式最早见于秦始皇统一中国,当时称之为“籍书”、“簿书”,从法律的角度加以保护最早见于西汉的《上计律》。[1]随着经济的深入发展,资金流动的加快,交易形式的多样性,会计记录的现代化,会计对单位产权管理、交易管理越来越重要,会计档案的地位也越来越重要。由于会计资料统一管理,便于查阅和利用,有利于解决个人和单位产生的纠纷,有利于清查伪造凭证和其它违法行为,有利于加强会计监督,有利于国家、单位、个人分析经济活动。会计档案也越来越越呈现史料化、证据化、信息化。

二、目前会计档案保护方面存在的法律理由

(一)会计档案理由目前状况

随着经济的发展、会计电算化的利用、以及社会转型期人们对经济活动的不当认知。会计档案方面法律理由也日渐突显。在会计档案管理中,目前主要存在几种理由:一是会计档案毁损;二是会计档案被伪造、变造;三是会计档案信息被非法泄露。根据毁损的理由和当事人主观状态,会计档案的毁损又分为意外毁损、过失毁损、故意毁损。不管是哪种毁损对会计档案管理来讲都是致命的:一方面会计档案失去作为查处职务犯罪有力证据的作用;另一方面失去会计档案的经济监督作用,单位是否遵守国家财经法律和纪律,没有了会计档案就没有了监督的依据;三是损害了单位自己的利益,比如缺少了债务追偿的有力证据,缺少了经济管理中的重要依据等。

(二)会计档案在刑法保护方面的目前状况

对于会计档案的法律责任除了《会计法》、《档案法》外《刑法》的保护无疑是力度最大的;在责任承担和追究上,责任人根据法律规定要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刑事责任。对于违法主体的刑事处罚应该是会计档案保护最严厉也是最有效的措施了。1997年《刑法》直接涉及国家档案的条款增加到一条两款,规定了竞合处理原则和相关处罚条款。1999年《刑法修正案》增加了“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扩大了刑法保护范围,并将单位列为涉档刑事犯罪主体。[2]无不彰显刑法保护的重要。
当然刑法保护目前也存在不足,《刑法》中规定了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根据该罪的构成要件来看属于故意犯、情节犯、结果犯。对于犯罪行为的结果会计档案的刑事法律相关范文由写论文的好帮手www.udooo.com提供,转载请保留.好认定,但对于犯罪的主观状态,在实践中就很难界定,这也造成了很多违法行为被认定为过失或者意外;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中只对犯罪的两种情节做了举例明示,根据“法无规定不为罪”的罪刑法定原则的法理精神,也弱化了对该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另外,从量刑上看对涉嫌该违法行为的刑事惩罚力度也较低。现实中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往往不是直接目的,不是行为人追求的行为目标。由于破坏会计档案的违法成本远低于违法收益,很多人为此乐此不疲。

三、跟会计档案相关联的几种刑事违法行为分析

(一)单位或者个人在实施逃税、骗取出口退税、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私设“小金库”等经济、职务犯罪行为时往往会自己或者指示他人提供虚检测的会计资料,从而形成虚检测的会计档案;或者为掩盖以上违法犯罪行为而隐匿、销毁会计档案资料。对于以上种种行为,根据刑法的竞合原则认定,该行为只是一种手段,对这种行为不认定为单独犯罪,不能跟退税罪、贪污罪等数罪并罚,但是可以认定为加重情节。
(二)泄露会计档案信息根据《档案法》第17条和18条的规定“档案复制件的交换、转让和出卖,按照国家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和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档案以及这些档案的复制件,禁止私自携运出境。”其中也包括会计档案。经济社会信息能带来不可估量的价值。根据法律规定会计档案内容分为公开和保密以及保密级别,就是公开也是有一定的程序。鉴于此不管出于是否营利目的,只要违反法律规定向公众或特定的人披露或者泄露会计档案信息都是违法的。如果情节严重,会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和非法经营。

(三)会计档案资料遗失、被盗、自然或者人为毁损的认定

对于以上行为是否应当受到刑法处罚,应当从行为的性质、情节、结果来认定。根据《档案法》和《会计法》等法律规定,会计档案属于国家和单位法定保管资料,法律对于保管的策略、期限、销毁的程序都有明确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该妥善保管。如果被盗、遗失和自然损毁是因责任人的一般过失或者跟责任人没有关系(比如因不可抗力),那么责任人不能受到刑法处罚,可根据情节和后果免除责任或者承担民事、行政责任;如果当事人处于报复单位目的人为毁损或者盗窃会计档案,那么就涉嫌《刑法》第162条规定的罪名;如果为掩盖其它犯罪目的而采取纵火毁损会计档案,则涉嫌纵火罪;或者为掩盖其它犯罪目的破坏电脑、电脑硬盘存储、电脑系统,就涉嫌《刑法》第275条故意毁坏财物罪。会计档案对于一般百姓来讲并没有价值,实践中多数的会计档案盗窃要么是为了其它违法犯罪目的,要么是出于报复单位目的,也不排除有类似拾荒者盗窃会计档案。对于盗窃者应根据《刑法》对于盗窃罪的构成要件来认定罪与非罪;对于管理者根据其主观状态和后果来认定罪与非罪。

(四)隐匿、篡改会计资料行为的认定

隐匿、篡改跟盗窃、毁损还不一样,隐匿、篡改会计资料的行为往往不是目的,而是行为人为达到其它非法目的的手段。如行为人因工作理由隐匿、篡改会计资料以达到报复公司或者要挟公司以达到升职等目的;行为人隐匿、篡改会计资料达到掩盖单位“小金库”的暴露(“小金库”本身是违法行为。当单位发生“小金库”行为时,其计量、核算资料本质上反映了单位的真实经济业务,属于依法应该保存的会计资料,应该归为会计档案资料管理)[3];行为人隐匿、篡改会计资料防止职务侵占、贪污等罪行的败露等等。对于隐匿、篡改行为即使涉案金额达不到刑法规会计档案的刑事法律相关论文由www.udooo.com收集定的追诉标准也应当按照隐匿、故意销毁会计资料罪认定;如果隐匿、篡改行为是为实施经济犯罪、职务犯罪的,应当认定为数罪,实施数罪并罚。犯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资料罪的,既可单独定罪,也可数罪并罚。[4]
随着科技的发展档案的载体会有不同的体现,但是作为“记载”以“备查”的功能是不会转变的。社会与经济越发展档案的作用只会增加不会减少,所以会计档案保护应该强化。
参考文献:
[1]程淮中主编.会计职业基础[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11,8:25.
[2]史建侠,王准.浅谈我国对国家档案的刑法保护[J].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9(2).
[3]陈司谨,李伟光,冉曦.会计档案管理的刑罚司法实践考察[J].财会月刊,2010.7.
[4]潘经民.会计职业犯罪——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资料罪[J].辽宁财税,200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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