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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钓鱼执法”现象法律

收藏本文 2024-02-22 点赞:4849 浏览:17009 作者:网友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摘要】近年来,“钧鱼执法”事件常常出现,而且有加剧的趋势。上海为查处,使用“对“钓鱼执法”现象的法律深思由优秀论文网站www.udooo.com提供,助您写好论文.钧鱼执法”的策略,大众舆论对其进行了广泛批评。在这种情况下,反映出某些行政机关在执法环节上存在一些理由。“钧鱼”不是存在的主要理由,关键是因为执法部门收集证据时使用隐藏的策略,已收集证据的法律效力受到质疑。
【关键词】钓鱼执法;经济利益;自由裁量权
1006-0278(2013)07-116-01

一、“钓鱼执法”引发关注的起源事件

2009年9月8日,上海市民张先生使用自己的私家车,承载了一位自称肚子疼的路人,途中却遇到某交通执法部门“钓鱼执法”,将汽车扣押,并罚款10000元。9月11日,张先生在网上发帖陈诉自己被骗的遭遇,当时在互联网上引发了不小的轰动。随后,上海另一起影响力更大的“钓鱼执法”事件也发生了。
河南籍孙先生来上海打工,因为搭载的行为,也遇到“钓鱼执法”事件,他的车是被认定为“”,并面对行政罚款10000元。情急之下,孙先生选择自伤手指,来表明自己是清白的,随后到上海浦东新区政府投诉。“钓鱼执法”事件,再次被媒体推到舆论的前端。

二、“钓鱼执法”形成的理由

“钓鱼执法”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处理案件的情况下,旨在使用隐蔽方式诱导他人从事违法活动,并且收集相关证据,以达到实施行政处罚、开展行政执法活动的目的的一种执法方式。行政机关实施“钓鱼执法”行为的性质是违法行为,从法理方面深思,因行政相对人并无意违反法律,却是在执法人员的引导下从事非法活动,是不应该惩罚这种行为的。
“钓鱼执法”的行政执法策略成为了危害法治社会建设的毒瘤。出现这种情况的理由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经济利益的追求是出现“钓鱼执法”的重要理由。执法机关或相关执法人员以获利为主要目的的执法活动,简单的说是指通过执法单位和个人,加大“经济利益”,其实质是把公权力的执行当作个人谋取利益的工具。因为当前在我国,行政执法仍然与经济利益挂钩,“钓鱼执法”带来巨大的福利与行政机关和相关执法人员的个人利益相关联是直接的理由。政府的原本目的是为维护公共交通管理秩序和保护出租车司机的合法利益,并尽量保护乘客的个人利益和财产利益的合法权益,但是此时的“执法”,是在使用“破坏许可证”来破坏程序,并非最初维护的经济和社会秩序的目的了。
第二,任意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权造成“钓鱼执法”横行。“钓鱼执法”行使了这么多年,可以运转的关键因素之一是行政主管部门对于查处几乎有无限的自由裁量权的。行政自由裁量权是行政执法部门在行使行政职权的情况下,在法律、法规范围内享受支付自决和处置。在我国,难得找到相关法律、法规来约束和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因此,过多不适当的鼓励和表彰,使得行政机关使用“钓鱼执法”方式执法已成为不成文的规矩。因此,在查处过程中,执法机关根据其自由裁量权,也可以确定罚款数额,并没有受到任何限制。行政自由裁量权在无意中助长了“钓鱼执法”的发展。
第三,由于缺乏相关的法律规范而放纵了“钓鱼执法”。执法之所以使用“钓鱼执法”的方式,主要是因为执法困难。“钓鱼执法”的特点是执法方式简单、快速,可以捕获的相对人就在现场,而且有所谓的“挂钩”的证词,便于行政执法人员立马进行排查和定性。在许多西方发达国家,“钓鱼执法”是国家的行政程序法明令禁止的。而在我国,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约束、禁止“钓鱼执法”,即使行政执法机关在执法过程中侵犯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也找不到相关法律、法规的监管条款对其处罚。

三、对“钓鱼执法”结果认定无效的处理倡议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规定,2004年国务院颁布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要求须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行政管理,即使没有法律、法规和规章可遵循,也要求行政机关作处罚决定时,掌握行政权力的行政机关必须依法行政,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或者增加他人的义务。行使行政权力,特别是可能侵犯公民权益的行政执法,法律应当对其作清晰的定义。“钓鱼执法”没有任何法律依据,行政机关不能以诱导当事人的违法方式去执法,因此,他们的行为与构建法治社会的理念是相背离的,不符合依法行政的要求,行政行为应作无效处理,并且实施“钓鱼执法”行为的机关和执法人员承担对相对人损失的赔偿。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个别执法机关“钓鱼执法”,其执法人员使用各种手段引诱守法公民做出违法行为,并取得其违法行为的证据,这种获得守法公民证据的方式是不符合正义的原则规定的,也不符合人们正常的心理,不满足法律对保护公民的权利的要求,不应作为行政处罚的证据,是违法行为。因而这种“钓鱼执法”得来的惩罚应该被视为行政违规行为,应该无效,所有罚款应全部返还行政相对人,造成的其他损失应当由相关执法机构和人员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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