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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独立学院受教育权理由法律

收藏本文 2024-01-18 点赞:25868 浏览:118618 作者:网友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摘要]随着中国进入高等教育大众化阶段,大学生受教育权理由日益成为研究的热点理由。本文通过对独立学院大学生受教育权理由的研究,旨在找出独立学院保护大学生受教育权存在的理由,并指出具体维护和保障的途径,推动独立学院大学生发挥权利主体作用,有效维护其自身的权利,并进一步改善和完善独立学院管理法律秩序和运转机制,达到建设和谐校园的目的。
[关键词]独立学院 大学生 受教育权 法律
[]A [文章编号]1005-5843(2013)03-0068-02
教育是一项塑造人的工程。洛克认为,人与人之间所以有千差万别,都是出于教育的不同。教育同社会进步、人的发展有着密切的联系,教育所涉及的方面十分广泛,教育的内容十分丰富,也使得受教育权的内容多姿多彩。我国宪法第46条对受教育权的规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高等教育与义务教育阶段不同的是,在我国上大学的权利不是每个人必定享有的,公民要享受此类受教育权需要具备一定的能力条件,并支付一定的费用,此阶段的受教育权表现为一种相对的权利,实际上是一种平等受教育权,即平等地享受教育的机会。

一、独立学院与大学生之间法律关系的界定

我国传统的高等教育办学模式是比较典型的以国家为主体的办学模式,融办学者、举办者、管理者为一体。近年来,随着教育体制的改革和社会力量办学积极性的提高,我国高校办学主体已经呈现出多元化的趋势,独立学院就是一种新型的办学模式。独立学院的性质如何界定?目前存在较大的争议,从全国318所独立学院来看,办学模式主要有几种形式:国办大学独立设置型;国办大学与国内民办大学合作设置型;还有比较特殊的政府出资型,如浙江大学城市学院。但共性是所有的独立学院办学经费不靠政府投入,基本靠学生学费,学费按教育成本收费使得独立学院具有民办高等教育的特征。独立学院在性质上具有民办高等教育的性质,但我们也应看到它的招生模式又是同公立学校相一致的,采取的是教育行政部门与学校分工合作的模式,由经过全国统一考试或地区统一考试完成本科生招生。有关独立学院与大学生的法律关系,从国内各种文献来看,并没有专门研究阐述。我国教育法通过法律授权的方式,明确规定了高校对学生具有的管理权,很长时期内高校一直扮演着类似“行政管理者”的角色,高校与学生关系被认为是行政法律关系。近年来,随着教育成本分担理由的出现,学者们对于高校与学生的关系争论颇多,包括民事法律关系说、行政法律关系说、教育者与受教育者说、管理者与被管理者说等。高等教育由免费教育转为收费教育,大学生日益成为具有自主性、自觉性和自为性的利益主体,与高校的关系也有了质的变化,高校与学生之间单向性的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已被打破,更具有平等和均衡的特质。多数学者认为高等学校与学生的关系,因学校性质不同而有所不同。公立高校,学校与学生之间的关系兼有合同关系和行政管理关系双重属性,并以行政管理关系为主。在私立高校中,有学者认为学生与学校之间的关系则是比较纯粹的合同关系,学校对学生的管理权力和保护义务,要么本身就是教育合同的内容,要么是由教育合同派生出来的附随义务。也有学者认为,私立高校与学生两者关系包含两方面:一是平等的契约关系,二是不平等的管理关系。不平等的关系主要依据我国《民办教育推动法》等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和日常管理。
笔者认为,独立学院按教育成本收费,分析独立学院与学生之间的关系,就要立足于其兼有公办和民办性质的基础。它按教育成本收费,学生已从单一的受教育者变成了兼具受教育者、教育消费者等多种身份的主体,因此独立学院与学生的关系既有教育者与受教育者的关系,又有教育怎么写作提供者与接受者之间的关系,两者之间存在着平等的契约关系和不平等的管理关系,两者关系表现出行政法律关系与民事法律关系并存的态势。那么在独立学院与学生之间哪些方面存在管理关系,哪些方面存在平等的契约关系?独立学院是按分工合作模式进行招生的学校,这类学校的特点是教育行政部门直接介入招生工作,学校与学生的管理关系主要是学籍管理和日常管理关系。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学籍管理事项包括:入学与注册、成绩考核与记载、升级与留降级、转专业与转学、休学与复学、退学、考试与纪律、奖励与处分、毕业、停学及档案管理。学籍管理是以行政法为依据的行政执法行为,颁发书和授予学位的行为是基于国家行政授权的一种行政行为,学籍存废的决定权由教育行政部门行使或在教育行政机关的监督下由学校行施,因此独立学院学籍管理属于行政管理范畴。而学生的日常管理主要是指不涉及学生重大权益的管理。笔者认为学校与学生之间应当通过合同形式予以规范,学校的管理行为如果违反合同条款,学生完全可以以违约为由提起民事诉讼。学生与独立学院在食宿、学校设施利用及一般写卖交易等方面存在的关系属于平等主体关系,适用于民法,学校在教育教学管理过程中侵害学生的人身权与财产权的关系也属于民事法律关系。

二、独立学院大学生受教育权的特殊性

独立学院大学生作为大学生群体中的一部分,其所享有的受教育权,就权利本身而言,与其他大学生是相同的。特殊之处在于,独立学院学生不仅可享有独立学院本身的教学怎么写作,更享有母体高校的教学资源。这是因为,独立学院与我国独立学院大学生受教育权理由的法律相关论文由www.udooo.com收集其他普通高校相比,其特殊性表面上在于学生支付的学费较普通高校昂贵,其本质在于在传统高校招生体系下不能享受优质高校教育的学生,可以通过独立学院享受到优质高校教育怎么写作。二是学生也必须考到一定的分数方可入学,这也是对学生的限制。因此独立学院学生的受教育权,特殊性在于学生不仅有权得到独立学院本身的教学怎么写作,更有权享母体高校的教学资源。

三、保障独立学院大学生受教育权的具体措施

1 完善独立学院内部运转机制,为保障受教育权提供匹配的资源
市场导向型的法人治理结构最大的优势在于能够充分利用市场机制来配置资源,提高资源的使用效率。市场导向型的独立学院具有灵活的选择机制、管理机制和怎么写作机制,具有弹性的学习和管理制度、多样化的怎么写作及多层次的教育类型。在专业理论课程教学上,基于扩大学生学习选择性的需要,独立学院可合理设置专业课程模块。要坚持推行应用型本科教育,唯有这样才能培养出既具有较强的应用性,又拥有较扎实的理论基础,能适应市场的需求的毕业生。独立学院专业的设置,应充分考虑市场的需求,尤其要关注长期性,要突显特色,这样才能在竞争中赢得优势。2 加强学生权利意识,实施权利与义务对等教育
美国法学家波斯纳认为:在竞争性的环境中存活,就要求具有某些最低限度的感觉,即某些根本性东西按照自己的意志来保存和处理,并随时准备为这种制约权而斗争,这种准备就绪状态就是权利感。增强权利意识,提高维权水平是独立学院大学生受教育权充分实现的必由之路。大学生是维权的主体,但增强大学生权益意识不仅仅是大学生自身的事情,大学生处于社会和校园的过度地带,强化学生受教育权等权利意识,大学生自身、高校和社会负有同样的责任。从独立学院大学生自身角度来讲,应发挥自身的积极性,了解自身权益的维护范围。对属于自身的受教育权等权益要充分地了解,以便清楚在什么情况下自己的权益受到侵犯。其次,要认识到权益保护的重要性,在与校方的互动中敢于表达自身的需求和愿望,自觉自愿地参与到共同的权益维护行动中去。再次,应发挥自身的主体性,掌握更多的法律知识,培养法治观念。学校应发挥主导作用,通过多种途径和手段,如加强法制教育、设立维权机构等去增强学生的权益意识;从社会的角度来看,要逐步健全和完善必要的大学生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发挥相关执法部门的监控作用,利用媒体等倡导一种全社会一起维护学生权益的良好氛围。

3 学校治理必须注入法治精神

法治社会中,任何权力都需要制约,制约权力就是为了保护权利。孟德斯鸠说;“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变的一条经验。”依法治校在法治语境下就应该重新梳理权利与权力的制约关系。要保护大学生的受教育权,就必须限制和约束独立学院的管理权力。高校管理工作的价值导向,过去主要是着眼于有效地规范和维护学校环境中的秩序,而对于如何在管理工作中体现人文关怀和“维护人的权益”则重视不够。随着我国法治进程中人们权利意识的不断提高,高校管理的传统理念正在面对着挑战。从不断发生的高校管理的讼案来看,人性尊严正在从一种“潜在需要”迅速地成为“显性需求”,人们越来越追求教育领域中人的权利的平等,越来越看重人的选择的自由,越来越重视教育活动中对人的尊严的确认与维护。因此学校应赋予学生组织更多的权利,如代表学生参与决策的权利,在学校制定与学生利益相关的制度以及决定与学生利益相关的事项时提出意见和倡议,对学校各项事务进行监督等。

4 完善权利救济制度

权利救济是学生权利从“应有”到“实有”不可或缺的一个环节。作为一种权利,救济本身的产生以学生的权利受到实际侵害为前提和基础,是相对于原权利的第二性权利。为切实保障独立学院学生的受教育权,建立合理、有效、多元的救济机制至关重要。要进一步完善学生申诉制度和听证制度。学生申诉制度是由我国《教育法》所确立的一项法定救济制度,它应当而且可以成为保护学生受教育权利的一条重要的救济渠道。要推行学生处分解除制度。结合国内外专家意见,违纪处分从调查取证、学生申辩、听证到申诉、后续教育甚至到解除是一个完整的过程,而撤销是其中一个重要的部分,也是保障学生受教育权的根本途径。要建立学生申诉制度与诉讼制度的联系,完善申诉后的救济渠道。当前,独立学院不仅学生申诉制度不健全,而且申诉制度与诉讼制度也没有合理的联系,在一定程度上阻碍我国独立学院大学生受教育权理由的法律由提供海量免费论文范文的www.udooo.com,希望对您的论文写作有帮助.着学生受教育权的救济,因此应当确立学生申诉制度与诉讼制度之间的合理联系。学生提起申诉后,受理部门在规定时间内不作出任何处理决定的,学生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司法诉讼。学生如对申诉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分不同情况采取救济渠道。学校的处理决定足以影响学生保留或失去学生这一特殊身份。如不予录取、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性质严重、对学生受教育权利影响重大的,应当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对涉及人身权、财产权的学校行为可以提起诉讼。其中,司法保障制度在学生受教育权保护中占有核心地位,是“权利保护的最后一道屏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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