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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谈国内贸易信用保险项下保理业务潜在风险与防范措施

收藏本文 2024-02-13 点赞:20749 浏览:87489 作者:网友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摘要:商业银行一般将国内贸易信用保险项下保理作为风险较低的信贷业务,但实际上很可能因种种理由,信用保险就对银行贷款起不到风险防范作用。本文对信用保险项下保理业务的风险及相应的风险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关防范措施。
关键词:信用保险;保理业务;风险;防范措施
理论上,信用保险应当在一定程度上降低银行贷款风险,但实际上很可能因种种理由银行不能提起索赔或保险公司拒绝受理索赔申请、拒绝赔款、不足额赔付,信用保险就对银行贷款起不到任何风险缓释的作用、对银行的风险防范变得毫无作用。本文从商业银行角度分析了保理业务在国内贸易信用保险项下遇到的风险,提示如何正确理解这一产品以便采取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从而更好地保障银行的利益。

一、国内贸易信用保险项下保理业务的潜在风险

(一)信用保险公司与银行制度规定不同蕴含的风险

1、信保公司较少考察卖方的财务报表、往年的销售收入,在卖方交足保费的前提下,信保公司可对其超过以往销售收入或超出在手订单几倍的数额进行承保,尽管这些销售收入未必能够完全实现,导致相应的最高赔偿限额也会提高,无形中会拉高银行的授信额度。
2、信保公司受理的卖方年度投保金额一般是其最高赔偿限额的数倍,在单笔保理预付款融资时,虽然在信保公司投保的卖方已将相关交易进行申报并取得《承保情况通知书》,但信保公司在每份通知书中承保的申报金额仅仅是不超过特定写方的信用限额。如果卖方销售非常集中、在短期内进行了大量申报,很可能会出现信保公司承保的申报金额远远高于保险合同中列明的最高赔偿限额的情况。如果银行依据信保公司的《承保情况通知书》逐笔为卖方了融资,就会造成融资额超过信保公司最高赔偿限额的风险。
3、信保公司根据卖方的贸易申报及提供的进行承保,但卖方提供的贸易并非都能成为银行规定的合格应收账款,如果逐笔为卖方提供保理预付款,不仅会出现银行信保项下融资额大于卖方应收账款的怪现象,更会为银行受让的卖方的应收账款的合法性埋下隐患。
4、卖方、信保公司与银行三方共同签订的《赔款转让协议》在性质上仅仅是赔款路径的一种安排,它转变的只是保险赔款的支付对象,并没有转变保险公司进行赔付的各项条件。而且尽管《赔款转让协议》中规定了卖方可以委托银行以其名义写作技巧索赔,但写作技巧索赔不仅需要卖方的写作技巧索赔授权书,还需要按照保险合同的规定提供各种索赔单证。在卖方不予配合的情况下,写作技巧索赔基本上很难实现。同时,国内贸易信用保险不同于出口信用国内贸易信用保险项下保理业务的潜在风险及防范措施由专注毕业论文与职称论文的www.udooo.com提供,转载请保留.保险,目前还没有银行投保的渠道,因此索赔的主动权完全掌握在被保险人即卖方手中。
5、信保公司接受在同一保险合同项下存在多个被保险人的共同投保情形,但规定“被保险人中任何一个被保险人违反保单规定的义务,将被视为全部被保险人的违约,保险人有权根据被保险人的违约程度适当降低赔付比例,直至拒绝承担保险责任”。
6.保险合同中有载明的“等待期”。“等待期”是指保险人为了确定保险损失已经发生,被保险人提出索赔前必须等待的一段时期,从贸易合同约定的应付款日开始计算。如果等待期过长,将对银行实现保险权益有较大的不利影响。
此外,信保公司承保的业务有交付货物或提供怎么写作,但国内怎么写作贸易还有许多不规范之处。

(二)信用保险公司拒绝赔付、不足额赔付风险

1、信保公司做出拒赔决定或未能足额赔付的主要理由

信保公司定损核赔主要依据保险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内容。国内贸易信用保险承保的是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按贸易合同交付货物后由写方信用引起的损失。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按贸易合同交付货物即写方接收货物后,且在保险合同规定期限内向写方开具相关,同时足额缴纳保险费,此时保险公司才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2、除非保险合同另有规定,信用保险公司对下列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1)无法核实确认写卖双方间真实合法的贸易关系;因被保险人或写方未能及时获得各种所需许可证或批准书、违法违规等导致贸易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或已交付货物而造成的损失;被保险人依据法律规定或贸易合同约定应向写方收取的利息、罚息和违约金。
(2)被保险人作为卖方没有完全履行贸易合同项下卖方的各项义务,由于自身违约造成的损失。
(3)卖方作为被保险人没有完全履行保险合同项下的义务。常见的有以下几种情况:第一,被保险人超出保险公司批准的或变化的特定写方信用限额额度交付货物。第二,被保险人没有严格遵循保险合同相关约定,就适保范围内的全部贸易向保险公司进行申报,特别是与同一写方的全部贸易如果有漏报行为,会导致保险公司认为是挑保而不足额赔付、甚至是拒赔。第三,被保险人在发现写方风险信号后,没有严格遵循保险合同相关约定立即停止交付货物并向保险公司通报情况所遭受的损失。第四,被保险人已知风险发生后没有及时报损、避开损失扩大,尤其是在写方破产情况下没有积极采取有效措施或按保险人指示履行减损义务。第五,出险后,被保险人没有积极配合保险公司或按保险公司指示进行调查和追偿。第六,被保险人在投保及限额申请等保险承保阶段没有认真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就一切可能影响保险公司对写方风险评估的信息没有全面、准确、及时、完整地向保险公司进行披露。第七,被保险人与具有关联关系的主体之间贸易项下发生的损失,即使保险公司已经出具了写方信用限额额度及承保通知书,仍有可能依据最大诚信原则认定被保险人没有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而拒赔。第八,被保险人没有履行及时、如实申报,及时缴纳保险费等保险合同条款中对其规定的其他各项义务。
(4)除写方外的任何其他方的破产或无力偿付债务、违约、欺诈或其它违法行为引起的损失。
(5)通常可由其它财产保险承保的损失,因不可抗力导致的损失。
(三)信用保险公司保险条款比银行合同条款约定严格引发的风险国内贸易信用保险项下保理业务的潜在风险及防范措施论文资料由论文网www.udooo.com提供,转载请保留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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