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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谈加强保险行业组织自律管理完善保险行业协会自身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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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中国初步形成的偿付能力监管、市场行为监管、公司治理结构监管(即“三支柱”监管框架)的现代保险监管体系,从宏观、中观、微观三个不同层面实施对保险业的监管,而处于中观层面的对市场行为的监管,不能不重视保险行业组织自律管理功能的发挥。在中国保险业进入黄金发展时期,为适应保险市场发展新形势,保证监管机构把工作重心转移到以偿付能力监管为核心,完善保险行业协会自身建设,加强保险行业组织自律管理显得尤为重要和迫切。
关键词:保险行业组织;保险行业协会;政府监管;偿付能力监管
1673-291X(2013)09-0118-03

一、当前保险行业组织积极参与保险市场监管的现实作用

保险行业组织是具体实施保险行业自身管理的机构,即通常所谓“自律组织”,是指经营保险业务的各类保险人组合以及与保险业共生组织的统称,他们为了共同的权益组织起来,对全行业进行自我监督和调节,属于保险企业自律性的民间社团组织性质,具有独立的社团法人地位,既不附属于任何行政管理部门,也不是其分支机构。
保险行业组织在国外保险市场上发展迅速、形式多样且极具影响力,如英国著名的保险联合会、保险经纪人联合会,美国的全国保险监督官协会,新加坡按不同业务性质组成的财险、寿险、再保险同业协会等,他们一方面代表同业利益协调政府与保险业的关系,另一方面又有自身严格的自律制度,对维护市场秩序、推动保险业健康快速发展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保险行业组织形式一般有两种:保险行业公会和保险行业协会。中国采用保险行业协会的组织形式,开展行业自律管理工作。在当前保险市场全面开放的新形势下,保险行业组织参与保险市场监管,通过行业自律管理实现对保险市场行为监管目标作用深远。

(一)宏观方面

保险行业组织参与市场管理,有利于配合政府实施有效的宏观监管,密切政府与保险业关系,遏制不正当的市场竞争行为,推动政府各项法规政策的全面贯彻执行和市场的协调、稳定、健康发展。在全面开放的今天,尽管政府监管部门与广大保险企业的关系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而事实上,政府监管主要是宏观管理,不可能十分具体,保险企业在执行监管部门的政策过程中,又有一些关系行业本身利益的要求和倡议须及时向保监部门反映,从而使政府的监管更加有效,这时保险行业组织能够起到上传下达的作用,其沟通、协调的职能得以充分发挥。

(二)微观方面

保险行业组织参与市场监管,有协调保险企业成员之间利益的能力,这是由行业组织自律管理的特征所决定的。
1.保险行业组织自律管理具有自发性。随着2006年底保护期的结束,开放国内保险市场承诺的兑现,竞争压力加剧。据2012年《金融蓝皮书》介绍,中国加入WTO前,外资保险机构在中国开展业务的数量仅为18家公司、44家总分支机构,但到2011年末,全国共有外资保险公司58家,其中外资产险公司21家,外资寿险公司32家,外资再保险公司5家。2010年,外资保险公司保费收入达63.3亿元,市场份额为4.37%,而在北京、上海、深圳、广东等外资保险公司相对集中的区域保险市场上,市场份额分别达到16.31%、17.94%、7.加强保险行业组织自律管理完善保险行业协会自身建设论文资料由论文网www.udooo.com提供,转载请保留地址.88%、8.23%。保险市场中的参与者为保持自己的市场份额,实现利益最大化,在利益机制的驱动下,有自行维护保险市场秩序的内在动力。
2.保险行业组织自律管理有其在管理上的不可替代性。中国保监会1998年11月成立之初,主要承担着对保险市场经营层面的监管。随着中国市场外部环境的变化,保险监管环境也发生了重大变化,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即市场主体增加、保险产品种类增加、市场开放程度提高、消费者的保险知识相对丰富。由此对保险业的要求也越来越高,此时政府对保险业的监管不能仅仅停留在市场经营层面上,而要逐渐将其转移到以偿付能力监管为重心,这就使政府监管出现“盲区”或“空白”,而保险从业者的信誉准则和同业之间的相互竞争可以对保险公司形成独特的行为约束作用,从而推动规范秩序的形成和巩固,维护正常的保险市场秩序。
3.保险行业组织自律管理属内行管理,具有专业性。自律管理依靠的是具有专业知识的内行人才,通过对各会员单位提供怎么写作来履行职责,他们对市场的反应建立在其对市场的深刻了解基础之上,且反应迅速、修正快,正好弥补了政府监管存在的政策性“时滞”,管理效率高,能够切实实现监管目标。

二、中国保险行业组织发展目前状况及存在的理由

中国的保险市场在过去较长时间内,由原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独家垄断,统一管理,所以在客观上没有建立保险行业协会的要求。成立于1979年11月的专业性行业组织——中国保险学会,它是保险理论研究的全国性群众学术团体,其主要任务是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组织推动会员开展保险理论研究和学术探讨活动。随着保险业的快速发展,多元化竞争主体的逐步形成,保险市场上出现了一些违反保险经营原则的理由,保险业要求自律的呼声越来越高,于是在北京、上海、深圳等保险业务发展快、竞争激烈的城市,先后成立了地区性行业协会,出台了一些自律公约,如1997年4月公布的《北京地区保险行业自律公约》、《关于寿险投保人投保须知》等,为维护市场秩序,规范经营做出了应有贡献,同时也为建立全国性保险行业协会奠定了基础。2000年11月,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成立,当时会员单位仅有36家,发展至今共有会员218家,其中保险公司145家,保险相似度检测机构76家,地方保险行业协会36家。十多年来,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秉承“怎么写作”宗旨,发挥“自律、维权、怎么写作、交流”的职能,为提高行业自律意识,强化行业自律行为,规范行业竞争秩序发挥了积极作用,在协调政府与行业的关系,维护会员单位和行业的正当权益,推动国内外同业的交流与合作,以及宣传、树立行业良好形象方面,做出了许多富有成效的工作。但在其发展过程中不可避开地存在一些理由,影响了保险行业组织自律职能的发挥。1.保险行业组织发展从深度和广度上与多元化保险竞争主体数量发展不相适应。自本世纪以来,保险经营主体由2001年的30家增加到2011年的158家,保险专业相似度检测机构2 554家,保险从业人员330多万,保险公司总资产突破6万亿元。截至2011年底共有16个国家和地区的54家保险公司在华设立了1 300多个营业性机构,呈现出的总体特征是:从“一家独霸”到“三足鼎立”,再到目前的“群雄逐鹿”,现已逐步分化形成三个梯队。而中国的保险行业自律组织数量相对较少,许多地、区级的行业协会还未真正建立起来,更谈不上专业性、地区性的行业自律管理,造成“大事无人管,小事无人理”的混乱局面。
2.保险行业组织经费少,人员素质低,困扰着保险行业协会工作的正常开展。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属于保险企业自律性的民间社团组织性质,具有独立的社团法人地位,民政部门虽制定有收费标准,但在实践操作中由各会员单位根据情况自行确定、协商缴纳,致使会费标准低,缴纳策略也不科学。同时,保险行业协会工作人员采用选派制,有些甚至由保险公司无法安排的“闲散”人员充任,他们素质较低,学历较浅,工作责任心较弱,严重影响了协会的工作效率、工作质量和怎么写作水平,无法体现保险行业协会自律管理的专业性特征。
3.会员单位普遍缺乏自我管理意识,行业文化建设薄弱,阻碍了协会职能的发挥。从实践看,大多数保险机构对行业协会的态度是“说起来重要,用起来次要,需尽义务时最好不要”,根本不懂得利用行业协会推动自身发展。这与中国长期以来实行“大一统”的监管模式及不重视行业文化建设有很大关系。从表面看,许多会员单位习惯于政府监管,认为只有保监会的文件、规则、约定才真正具有法律或行政约束力,至于行业协会的行规、章程、公约、责任书等因不具有“约束力”而可以随意违反。究其根源在于保险行业缺乏有共性的行业文化,各会员单位在处理业内关系,维护整个行业形象过程中,没有一致认可的价值观,即精神文化,使其在履行行业职责时出现“自律无束、协调困难、交流不畅、宣传迟滞”等理由,行业协会自律管理的作用无法充分体现出来。

三、加强行业组织自律管理,完善行业协会自身建设

(一)运用政府力量,推动保险行业自律工作的建设

当前保险行业自律管理在整个监管体系中具有不可替代性。因此,对保险监管部门而言,应在依法履行业务主管职能的前提下,运用政府监管的力量,强化行业协会的基本职能,推动行业自律工作的建设。
1.加强领导,依法履行业务主管职能。由对市场行为监管转向注重偿付能力监管的前提条件之一就是行业自律,保监部门要将工作重点放在宏观调控、创造外部环境、规范市场秩序、搞好系统性行业建设和提供公共怎么写作方面,而将自律、协调、怎么写作的职能转交行业协会,如以委托的形式依法委托协会开展相关工作,尊重协会的社团法人地位,而不能将其作为自己的延伸机构,帮助协会当好业界的代表。
2.强化对行业协会的工作指导,提高对行业协会工作指导的针对性。如在各省、市、自治区保监局的相关部门安排专人负责行业协会的管理,定期分项检查、指导,以确保行业协会工作向法制化、规范化、职业化方向发展。
3.采用不同形式提高协会工作人员的素质,发挥其社会作用。当前保监局除采用传统的文件、电话、信息等形式的指导外,应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地、市行业协会秘书长会议,采用“以会代训”的方式提升协会工作人员的素质,使协会在注重“对内”怎么写作,即对会员公司怎么写作的同时,兼顾其“对外”功能的实现,如代表行业与保监部门、民政部门、其他民间组织等建立良好的关系,充分发挥协会的社会作用。

(二)明确工作思路,以怎么写作为中心,以维护行业利益为目标,完善保险行业协会自身建设

行业自律管理得以实现的主要载体是行业协会,根据行业协会的发展状况和工作实际,按照2004年3月中国保监会出台的《关于加强保险行业协会建设的指导意见》及2007年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加快推进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精神,行业协会具有开展行业自律工作、进行维权活动、协调各方工作、组织沟通交流、大力宣传保险五项基本职责。而协会履行这些职责的目的和宗旨就是为会员怎么写作,这也是其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为此,行业协会应做好如下三方面工作:
1.明确工作思路,在提高及时怎么写作上下功夫。怎么写作是否及时直接关系到怎么写作的最终效果,特别在当前及时接待、落实、处理、答复消费者和消协提出的有关保险投诉尤为重要。为此保险协会应建立保险纠纷解决机制,及时、有效、公正地解决保险纠纷,真正增强公众对保险业的信心,在这一方面,香港保险索偿投诉局的做法及设在陕西省保险行业协会内的西安保险仲裁站提供了很好的经验和借鉴。前者是专司处理私人保单引起索偿投诉的独立的保险行业自律机构,在调解保险纠纷中,不完全拘泥于合同条款,而是从消费者立场出发,从情理出发解决纠纷,能更好地重塑保险公司形象。而后者因其最具公平、公开、公正原则,适合解决小额保险纠纷,从而更符合保险特色,有利于维护保险公司形象。
2.加强行业协会秘书处建设,进行秘书处职业化改革。保险行业协会秘书处作为协会的常设机构,在建设过程中应注意三个方面:(1)秘书长人选的配备。应本着公开、公正、公平原则向社会公开招聘专职秘书长,选人视野要拓宽,应聘方式要多样化,选人条件要明确,同时推荐程序更要严格、规范。(2)队伍建设。秘书处队伍建设应坚持“职业化、专业化、年轻化”的原则,充分体现“小机构、大怎么写作”的特点,秘书处工作人员应由秘书长负责向社会招聘符合条件的专职工作人员。(3)规范化建设。行业协会作为保险业的一个自律组织机构,应加快规范化建设,按照中国保监会《关于加强保险行业协会建设的指导意见》精神,建立健全自律机制,扩大协会影响力,实现组织机构完备、人力财力充足、功能作用到位,使协会运作规范化。
3.以实施自律管理和自律惩戒为手段,适度行使惩处权力。目前保险行业协会在发挥自律作用方面的效果并不明显,保险行业协会制定出台的诸多自律公约,仅靠会员单位的自觉遵守来予以维持,最终结果常常是“公约”成为一种摆设。为此,应尽快形成一个自律的制约体系,以实施自律管理和自律惩戒为手段,赋予所有自律公约以法律或行政上或二者兼而有之的约束力,加强对违反协会章程和自律公约的会员单位的惩戒约束,使其承担起撕毁行业公约的高昂成本。

(三)重视行业文化建设,提高会员单位自觉履行规则的素质,强化会员单位自律管理理念

保险行业协会以维护行业利益为最终目标,这一目标是否实现,关键在于会员单位是否能自觉履行应尽义务。若保险行业协会能发挥其整合优势,在企业文化建设的基础上,建立起有共性的行业优秀文化,树立整个保险业良好形象,自然会成为会员单位共同的期望。因此,保险业必须发展“诚信为本,操守为重”的行业优秀文化,通过行业教育和宣传,弘扬诚实守信的职业道德,将诚实合规经营的强制性要求转化为会员单位的自觉意识和自觉行动,从而保证每个会员单位合规运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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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陈丹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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