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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议完善我国产前检测法律

收藏本文 2024-03-28 点赞:3593 浏览:10122 作者:网友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摘要】
由于现行法律并未对怀孕女职工的产前检测作明确规定,并且怀孕女职工的产前检测需要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从而导致用人单位在适用相关休检测制度上具有了很大的随意性。实践中,用人单位往往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对怀孕女职工孕期请检测方面设定种种限制条件,因而孕妇和胎儿的健康在这一特殊时期难以受到很好的保护。因此,需要进一步完善产前检测制度以更好地保护怀孕女职工的合法权益。笔者从我国关于产前检测的立法目前状况、存在的理由以及国外的相关规定等方面论述了我国关于产前检测存在的不足,最后提出相关完善措施。
【关键词】
产检测;产前检测;立法完善
由于女职工特殊的生理特点,其在劳动过程中将不可避开的遇到一些特殊困难,最典型的就是生育和工作的两难选择,因此,对怀孕女职工合法权益的保护不仅关系到其自身的健康和安全,而且会对下一代的健康和安全产生影响。对此,世界各国相继出台了相应的法律法规以加强对女职工的孕期保护,普遍给予怀孕女职工产检测的权利。

一、我国的立法目前状况及其不足

现阶段,我国关于产前检测的规定主要分布在《劳动法》、《妇女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一些地方立法中,并呈现出以下特点:

(一)15天产前检测的规定难以满足现实需要

《劳动法》第61条、《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8条、劳动部关于《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理由解答以及北京市实施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若干规定第6条均规定:女职工怀孕享有90天的产检测,其中15天产前检测,75天产后检测;如遇难产则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增加15天的产检测;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检测。而最近通过实施的《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将产检测延长至14周,第7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14周的产检测,其中产前可以休检测2周;难产的,增加产检测2周;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检测2周。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含人工流产)的,享受不少于2周的产检测;怀孕满4个月流产(含人工流产)的,享受不少于6周的产检测,然15天的产前检测难以有效保障孕妇和胎儿健康。相比国外发达国家,我国产前检测明显过短。国外许多国家普遍给予女职工较长产检测的同时,赋予女职工较长的产前检测,如俄罗斯法律规定女职工生育前享有70天的产前检测;法国和德国则法国则规定女职工享有产前6周的产检测。可见,我国现行法律关于15天产前检测的规定并不能满足保障女职工和胎儿健康的需要,与国外许多国家还存在着很大的差距,因此需要进一步加以完善。

(二)现行立法缺乏强制性就业禁止的规定,产检测及产检测待遇如同虚设

虽然法律规定了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活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对怀孕7个月(含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活动,然这些并没有做硬性规定。即女职工无论怀孕多久都可能要继续工作。至于产前检测则以“可以”或“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批准”等字眼来严格限制。如《福建省企业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规定,女职工怀孕7个月以上,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批准,可以请产前检测;《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也使用“可以”。同时,由于我国企业职工的生育保险是由职工所在企业按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向社会保险机构投保,个人和国家并不分担相应的费用。在缺乏法律有效保障的前提下,为减轻负担,很多单位经常做出违法辞退女职工的事。可见,无论是还是地方政府对女职工产前检测的规定所存在的理由并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

(三)生育保险的保障力度不够

在现有二元户籍制度的影响下,生育保险实行的是差别对待原则。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怀孕妇女,其生育保险权受到了充分的保障,她们能够享受到充分的产检测;然在广大中小企业和外资企业中,女职工的产前检测面对严重被损害、被剥夺的境况,对很多怀孕女职工来说,她们要么要求获得应有的产检测,要么失去工作。即使通过自己的申请,用人单位批准了,但是她们也不可能享受法律所规定的享有不降低工资的权利等生育保险权。虽说用人单位方面负有很大的责任,但更应看到,法律的漏洞却是促使用人单位如此作为的温床。生育保险资金来源单一,这是造成我国目前女职工生育权被损害、被剥夺的重要理由。我国采取的是社会统筹的生育保险制度,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而是由所在企业按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向社会保险机构投保,没有参加社会统筹的企业或单位,要由本单位承担女职工的生育费用。我国的生育保险制度也是强调用人单位的责任,因此用人单位总是试图通过限制雇佣妇女来规避可能的负担,如在劳动合同中规定种种限制条件,这也就成了头等理由,对此需要赋予国家更多的义务来保护和照顾怀孕女职工。

二、域外法规定

由于国外发达国家拥有较为雄厚的经济实力及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在面对人口老龄化的压力下,为了后代的延续、人口素质的提高以及社会劳动力的再生产,在生育保障方面给予了高度重视。无论是在劳动立法还是在相关的社会保障立法中,均建立了包括产检测在内的较为完善的生育保险制度,完善我国产前检测的法律深思由提供海量免费论文范文的www.udooo.com,希望对您的论文写作有帮助.具体概括如下:

(一)普遍给予女职工较长的产前检测

以一些欧洲发达国家为例,芬兰规定怀孕女职工享有的产检测为33周、联邦德国为32周、匈牙利为20周、挪威为18周、英国为18周、奥地利、罗马尼亚为16周,比利时、西班牙和丹麦为14周,俄罗斯为生育前后各70天即总共140天。法国则根据妇女在分娩前是否生育给予不同的产检测:产前无子女或有一子女,产检测为产前6周,产后10周;产前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子女的,产前8周,产后18周;双胞胎或多胞胎的,另增加产前2周和产后4周。与我国现行立法相比,国外怀孕女职工的产检测是相对比较长的,这体现了国外对怀孕女职工权益的特殊保障,更有利于保护怀孕女职工及胎儿的健康和安全。

(二)均赋予怀孕女职工强制性的产前检测

德国为保护怀孕女职工的健康,《孕期保护法》第3条规定,在孩子出生前6周,即使女职工没有向雇主递交过相关的医生证明,准妈妈也不能工作;即使没有医生的证明,在孩子出生前6周,她也不能工作,如果她继续工作,她也不能从工作中获得任何金钱好处,此即产前6周的就业禁止。同时,只要医生出具证明证明女职工继续工作会危及母亲或未出生孩子的生命和健康,那么雇主也不能雇佣她。法国法律也有类似的规定,即女职工分娩前8个星期内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其上班,同时禁止用人单位在产妇分娩后6个星期内安排其上班。

(三)制定了较为全面的产检测津贴及产检测保障制度

首先,在产检测津贴方面,德国《孕期保护法》第11条规定,如果妇女出于就业禁止,不得不放弃工作,雇主必须向她们支付至少与以前一样的平均收入,计算平均收入的时间为13周或怀孕前3个月;法国在法律上也规定,产检测期间发给全部工资,并且禁止解雇怀孕女职工。同样,瑞典法律也规定,产妇分娩前至少付给180天的生育津贴,最多时可达到270天,但此种津贴需要纳税,新生婴儿的母亲或父亲可以享受18个月的检测期,并领取百分之九十的工资,产检测可以由孩子的父母轮流享用。其次,在产检测法律保障方面,国外发达国家给予了完备的法律保障。如德国立法规定,如果雇主不遵守禁忌劳动,则可能被罚款5000马克以下,严重时甚至被1年完善我国产前检测的法律深思相关论文由www.udooo.com收集或遭受更重的处罚(孕期保护法第21条);如果女职工在产前就业禁止期间工作,那么她的孕期津贴将会与她的工资相抵扣,因此继续工作对她本人来说并不能获得什么好处。新加坡的法律也规定,如果雇主没有充分保障妇女产检测期间的合法权利,那么他将被处以500元以下的罚款,或6个月以下的有期徒刑,或罚款和徒刑两者并处。

三、完善怀孕女职工产前检测的立法倡议

通过国内外关于怀孕女职工产前检测的立法目前状况分析,我国的立法明显不完善,需要通过完善立法以弥补法律的不足和漏洞。本文通过结合我国实际及借鉴国外相关法律规定之合理内容,提出以下几点立法倡议以供参考:
1.在《劳动法》中明确规定怀孕女职工享有分娩前2个月的产前检测。在这段时间内,禁止用人单位安排她们上班;同时规定女职工本人也应遵守就业禁止的规定,否则她们在产前检测期间的工资待遇和相应的生育保险将会被扣除。
2.进一步完善生育保险制度。生育保险是解决妇女从事经济活动与负担生育子女之间矛盾的主要途径,仅仅赋予其产前检测并不能有效保护其合法权益,因此应对女职工产前检测期间内的工资做出明确规定,即怀孕女职工在其产前检测期间享有的工资为基本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低于当地平均工资的最低标准。一方面能够保证怀孕女职工有充足的的休息时间,有效防止用人单位在产前检测决定上的任意性,有利于母体和胎儿健康的保护;另一方面,通过对怀孕女职工产前检测的工资理由做出明确规定,既可以保障怀孕女职工的基本生活,也相应减轻了用人单位的负担,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转变用人单位以招收女职工为增加其负担的思想以保障女性的就业权。
3.拓宽生育保险的资金来源。生育保险基金是生育保险得以实施的物质基础,因此生育保险资金来源的扩宽对完善生育保险制度具有重要的作用。目前我国采取的生育保险是自愿参保,由职工所在企业按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向社会保险机构投保,个人和国家并不分担相应的费用,造成生育保险资金的来源就单一,并导致生育保险制度的实施缺乏资金保证,难以充分保障女职工在产检测期间的生活。本文认为,生育保险资金的扩宽有赖于国家、企业、职工三方面的共同努力,不应仅将责任推向任何一个单独的力量,应由三方共同承担比较合理,其中国家通过财政拨款、让税、让利等方式为生育保险基金提供直接或间接的来源,企业和女职工个人则通过向社会保险机构缴纳生育保险费的方式向生育保险注入资金。

4.加强社会组织特别是妇女权益保护组织及工会的监督职能,切实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5.在劳动法及相关立法中明确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对不遵守就业禁止规定的用人单位,情节较轻的处于一定数额的罚金;情节严重的,可以对单位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以下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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