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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述显性显性存款保险制度在我国构建

收藏本文 2024-01-18 点赞:19297 浏览:84606 作者:网友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摘要:存款保险制度是金融安全网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利率市场化改革的前提,中国人民银行认为在我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条件已经成熟。先分析了存款保险制度的发展及存在的道德风险,然后对我国构建显性存款保险制度提出了建议,最后强调了我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意义。
关键词:显性存款保险制度;隐性存款保险制度;挤兑;道德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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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存款保险制度简介
存款保险制度(deposit insurance system)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为了保护存款人的利益,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与安全,要求吸收存款的金融机构按其吸收存款的一定比例,向存款保险机构缴纳保险费建立存款保险基金,当投保的机构出现支付困难、破产倒闭或其他经营危机时,由存款保险机构向其提供财务救助或直接向存款人支付全部或部分存款的制度。这也是通常所说的显性的存款保险制度。世界上最早的存款保险制度始建于20世纪30年代的美国,为了挽救大萧条中已濒临崩溃的银行体系,美国国会在1933年通过《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根据这一法案在1933年成立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1934年开始实行存款保险,从而开启了世界上存款保险制度的先河。货币主义的代表人物弗里德曼(M. Friedman) 高度评价了美国存款保险制度:“对银行存款建立联邦存款保险制度是1933年以来美国货币领域最重要的一件大事。”20世纪70年代以来,伴随着金融自由化的浪潮和金融创新的推进、金融风险的加剧,很多国家纷纷建立存款保险制度。
存款保险制度作为一种事后补救措施,与金融监管当局的事前审慎监管和银行的最后贷款人职能共同构成了发达国家的金融安全网络。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有助于增强公众对银行体系的信心,防止挤兑,大大降低了单个银行的危机发展成系统性金融危机的可能性,同时存款保险机构往往会对银行的资产质量、风险进行监督和管理,并及时提出警告和建议,这就有助于保障金融安全、维护金融稳定和保护存款人的利益。2008年金融危机中,美国有数百家银行倒闭,但并未发生挤兑和大面积倒闭现象,存款保险在其中功不可没。但是,由于构成存款保险的三方当事人即存款保险机构、银行和存款人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存在着严重的道德风险,主要是存款人的道德风险和银行的道德风险,这是存款保险制度的严重弊端,也是在我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一大争议所在。具体而言,存款人的道德风险是指由于存款保险制度对其利益提供了保护,存款人往往不再关注银行的经营业绩和业务活动,缺乏对银行风险监管的积极性,甚至缺乏将其存款从潜在破产的银行提出的积极性,这就使低效率、甚至资不抵债的银行能够继续吸收存款;银行的道德风险主要是指由于保险费增加了银行的营运成本,以及存款保险机构会帮助其承担一部分损失,“无后顾之忧”的银行追逐利润倾向于从事高风险、高盈利的业务活动。
2关于在我国构建显性存款保险制度的建议
与欧美发达国家不同,我国长期以来实行的是隐性的存款保险制度,即政府以国家信用为银行全额存款提供100%担保,当银行出现问题时由国家财政为其写单。因此,在我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就是指把隐性的存款保险制度转变成显性的存款保险制度,把政府担保变为商业担保。当然,隐性的存款保险制度与我国大型国有商业银行长期居于垄断地位、金融体系相对稳定等多种因素有关,也在一定时期发挥过重要作用。但是在我国加快金融体制改革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革的背景下,隐性的存款保险制度已经不能适应时代的需要。事实上,1993年的《国务院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就已经提出“建立存款保险基金,保障社会公众利益”;2011年颁布的“十二五”规划纲要中,明确提出要加快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2012年7月16日,中国人民银行在其发布的《2012年金融稳定报告》中称,我国推出存款保险制度的时机已经基本成熟。在我国建立显性的存款保险制度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将存款保险定位成一种强制性保险,必须纳入所有商业银行。由于大型国有银行有国家信用担保,通常认为不存在破产倒闭的可能性,纳入存款保险只会增加成本,因此对于构建显性存款保险制度的积极性不高,中小银行为了提高其信誉则希望纳入存款保险。但如果只让中小银行加入存款保险,中小银行的经营成本会高于大银行,反而会使得中小银行从事高风险的活动,发生道德风险。因此存款保险应该是一种强制性的保险,要让所有的银行都加入。
第二,应实行差别费率和限额赔付,防范道德风险。首先要考虑银行在资金实力和风险大小方面的差距,根据银行的资本充足率、缴纳保费的能力和不良贷款率、风险等级制定合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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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有差别的各档保险费率,不能太高以致增加银行的经营成本,也不能太低以致存款保险基金不足;其次,为了降低存款人的道德风险,应实行限额赔付,即在最高限额以内的存款全额赔付,超过限额则只能按限额赔付,也就是通过将大额存款人暴露在风险中促使其关注银行的经营,当然这也需要提高存款人的风险意识。
第三,要健全商业银行的现代法人治理结构。尽管通过股份制改造和发股上市等措施,我国的商业银行改革取得了巨大成功,但是长期受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银行与政府关系密切,有时并不能根据自身的利益而只能按政策意图办事,从事一些低盈利、高风险的活动,这显然与存款保险制度下各个银行都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主体的要求不符。因此,要健全商业银行的现代法人治理结构,尽量减少行政干预。

四、要循序渐进、逐步推进。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需

要有公平竞争的银行体系、完善的银行信息披露制度、健全的法律体系和高效的金融监管等配合的,因此构建存款保险制度不可一蹴而就,要循序渐进,寻找合适的时机择机出台。
3在我国构建显性存款保险制度的意义
第一,有助于降低道德风险。显性存款保险制度特别是限额赔付下,存款人和商业银行由受国家全额担保降低为受商业部分担保,保障程度的降低将促使存款人更加关注银行的经营、银行更加注重自身的风险和收益的均衡,从而降低道德风险。
第二,有助于银行之间公平竞争。由于大银行在其资金实力、规模和技术等方面更具优势,并由国家信用担保,长期居于垄断地位,而小银行则面临更大的不确定性,因此公众更信赖大银行,大银行吸收存款的能力更强。一旦构建显性存款保险制度,小银行的信誉提高,公众在大银行和小银行的存款收到的保障程度相当,此时大、小银行之间公平竞争,公众的选择取决于二者的产品和怎么写作,社会福利提高。
第三,有助于减轻财政负担。在隐性的存款保险制度下,由于我国长期政企不分,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贷款率较高,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上市前财政部多次注资并成立四大资产管理公司剥离不良资产,成本巨大。建立显性存款保险制度后,由存款保险机构以存款保险基金对破产的银行救助或对存款人直接支付,从而减轻了财政负担。
第四,有助于加快利率市场化改革。利率市场化后,金融机构之间的竞争将更加激烈,优胜劣汰难以避免,可能会有一批金融机构退出市场,使一些存款人的利益受损,而显性存款保险制度恰是一种既能维护存款人的利益又能使银行退出市场有效机制。可以说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是推动利率市场化改革的前提。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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