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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议同步录音录像工作需注意理由学

收藏本文 2024-03-07 点赞:4469 浏览:12173 作者:网友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是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保证职务犯罪侦查权正确行使的一项重要举措,既有利于及时、全面固定关键证据,防止犯罪嫌疑人翻供和诬告干警,也有利于强化对讯问活动的监督,有效防止刑讯逼供等违法讯问行为的发生,促使侦查人员进一步转变执法观念和工作作风,努力提高依法办案水平。另外,还可以通过再现过程,帮助检察机关从中寻找新的案件突破口。
任何事情都有利有弊,从2007 年 10 月 1 日开始,全国检察机关职务犯罪案件全部实行同步录像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已经有5年了,录音录像工作虽然在刑事诉讼中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但是,在实践中也暴露出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是现行同步录音录像制度存在一定问题。
现行同步录音录像制度规定“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起始时间,以讯问人宣布讯问开始起,以讯问人宣布讯问结束止”。
这条规定很容易造成侦查讯问人员先突破后,也就是常说的“先审后录”,即检察人员将案件突破以后再象征性地“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这样录制的视听资料看似符合相关规定,但除了证明在录音录像的讯问当时,不存在违法问题外,对供述前有没有发生违法情况、犯罪嫌疑人有没有受到精神强制乃至刑讯逼供、讯问是不是犯罪嫌疑人在意志自由情况下的自行表达等问题,讯问的音像资料却无法予以证明,而在办案实践中,容易出现办案事故的多数都发生在无法证明的讯问开始前。
二是侦查人员对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工作的不理解和抵触。
在录像过程中,部份侦查人员觉得同步录音录像工作使自己像戴了紧箍咒一般,干活缩手缩脚,严重影响办案的效率。从根本上讲,产生这种心理的主要有两个原因:一方面是侦查人员已经习惯于以往的审问方式,突然间将自己时的言行举止全部暴露在摄像头下,平时说的话不敢说,平时做的事不敢做,精神高度紧张,在中,思路变得不清晰,提问缺乏条理性,表达能力变得吞吞吐吐。另一方面,“口供第一”的观念还不同程度存在,刑讯逼供、指供诱骗供等违法取证的问题并未根除。在一些侦查人员看来,对犯罪嫌疑人打两下、骂两句都很正常,只要嫌疑人口供能拿下来,案件突破,那些“小节”可以不理会。而同步录音录像工作在无形中限制他们的行为,从而产生抵触情绪。
三是同步录音录像的录像资料保存管理不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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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同步录音录像工作产生的录像资料大多存诸在硬盘及光盘中,虽然光盘和硬盘在理论上可以存放百年以上时间,但这是对保存的环境有严格的要求的情况下才能达到。现大多数检察机关将同步录音录像资料交给档案室保管时,档案室并没有专门的设备对其保管,而是按一般档案进行管理,这样就会造成硬盘及光盘的数据在三五年后就可能无法读取。而同步录音录像的录像资料作为案件资料的一部份,是必须长久保存的。
四、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工作缺乏有效监督机制。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是一个全新的概念,检察机关未建立长效规范的监督机制(虽然检察机关规设立了人民监督员对同步录音录像进行监督,但却未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和考核标准,在实践过程中并没有发挥出应有的作用),自侦部门往往依据自己的理解来执行,对于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工作中出现的不规范问题,个别领导基于办案大局视若无睹、听之任之。
对于以上存在的几点问题,笔者抛砖引玉为改进同步录音录像工作提几点建议。
一、规范操作,让同步录音录像在阳光下进行。首先对办案工作区(注:办案工作区是指检察机关在案件的过程中,专门用于讯问(询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证人、被害人或者其他涉案人员和接待来访的工作区域。)进行改造,除了安装同步录音录像系统外,在所有区域安装监控设备,将办案区中的所有人员纳入监控之中。
其次,办案人员和技术人员要做好衔接,在为被讯问者因接受调查而被带入检察院办案工作区前,开启办案工作区的监控设备,直到讯问结束后被讯问人员被带出检察院办案工作区后,关闭监控设备。要让被讯问人员,在办案工作区的整个过程都监控之中,防止侦查人员在讯问前先对犯罪嫌疑人实施逼供、诱供、骗供,甚至对其进行变相体罚等粗暴执法情况,以有效规范办案人员的执法行为。最后,当讯问人员宣布讯问开始,技术人员再开启同步录音录像系统对讯问过程进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

二、要正确对待,积极引导,调整心态

(1)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 录音录像的规定(试行)》《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 、 像的技术规范(试行)》和《人民检察院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技术工作流程(试行)》三个文件的规定进行同步录音录像工作。
(2)加大针对性学习培训力度,使干警变压力为动力,消除在摄像机下紧张、焦虑、不适应等心理障碍,形成良好执法习惯,同时通过学习先进的讯问理念和技巧,规范讯问言行,全面提高干警在新形势下的水平,使干警适应在摄像头下。

三、加大技术装备投入,改善电子资料保存环境

随着信息技术的日新月异的发展,电子资料如何保存,怎么保存,是摆在我们检察机关面前的一个崭新的课题。同步录音录像资料作为电子资料,怎么在档案室长久保存是一个影响同步录音录像工作能存持继开展下去的一个重要问题。
(1)首先加强同步录音录像人员与档案管理员的培训,学习光盘、磁盘、硬盘等电子信息存储媒介的有效保存方法。
(2)加大资金投入,购写专业电子信息存储媒介的保管设备,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建立专门的同步录音录像档案室。

四、为使录音录像工作不流于形式,实现保障人权等预期效果,要加强监督。

一是要加大本级检察机关对录音录像工作的不定期和定期检查,要求检察长或纪检监察等领导到现场监督录音录像工作的开展,发现不足及时改进;二是不定期邀请人民监督员对录音录像工作的监督和检查,通过内外监督、领导同步参与的机制促进录音录像工作的科学、健康发展。要加强与人民监督员制度衔接,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人民监督员制度设计的初衷是为了加大对检察机关的监督特别是职务犯罪案件的监督。人民监督员监督的“三类案件 ”和“五种情形 ”中对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案件及检察人员在办案中有徇私舞弊、枉法、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违法违纪情况的监督,体现出对犯罪嫌疑人权利的有效保护。 因此,从人民监督员的职责来看,其完全有资格对同步录音录像的过程进行监督。与人民监督员制度相衔接可以采 用如下的监督的方式:(1)实地观看监督。在自侦案件侦查中,纪检监察部门的工作人员可以邀请人民监督员对讯问犯罪嫌疑人同步录音录像的过程进行实地观看监督, 犯罪嫌疑人也可以通过办案人员向检察长提出申请人民监督员对案件同步录音录像实施监督,由检察长决定。(2)录像与卷宗相互对照监督。人民监督员监督同步录音录像, 通过调阅技术部门的卷宗和录制的光盘,采用两者相互对照的办法,对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工作 进行认真检查,以发现对侦查讯问过程中是否存在超期羁押、不文明执法等行为 进行监督。(3)侦查行为的异议监督。人民监督员通过对同步录音录像实施实地监督、录像与卷宗相互对照监督的方式对案件程序、执法方式提出异议的,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案件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定(试行)》本省以及本院根据具体情况作出的实施细则中所规定的程序解决。 监督的内容主要包括:(1)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 ,录制次数能否与讯问和询问的次数相对应。(2)是否存在内卷卷宗中讯问笔录、询问笔录的复印件不全, 甚至卷宗中没有任何讯问笔录、询问笔录的复印件,致使无法和录音录像光盘进行印证。(3)是否存在连续录像超过 12 个小时问题。(4)是否存在笔录时间与光盘上的录制时间、讯问地点不能对应问题。(5) 是否存在技术卷宗工作通知单上的时间与录制时间不一致的情况。(6)是否存在录制的光盘手续文书不全的情况。(7)是否存在一人讯问的情况。
综上所述,同步录音录像工作要达到规范执法,保证人权的目的,还要从不同方面进行完善改进,这不但要求检察机关加强自身改进,而且要有外部监督力量的强有力督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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