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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述略论经济犯罪构成和区分

收藏本文 2024-03-16 点赞:15626 浏览:68717 作者:网友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摘 要:经济犯罪属于犯罪的一类,罪名繁多、错综复杂。现实生活中各种经济犯罪所给我们带来的危害无疑是巨大的。为了更好的了解和掌握经济犯罪的规律和特点,从而更加有效地遏制和打击这种特殊类型的犯罪,对其进行广泛、深入的研究就显得尤为重要。本文正是基于此,提出了对经济犯罪的概念特征、犯罪构成和罪与非罪的区分等一些理由的粗浅看法,以求教于业内专家学者。
关键词:经济犯罪;构成;区分

一、 经济犯罪的概念和特征

对于什么是经济犯罪,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82年3月8日颁布的《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中首次明确提出“经济犯罪”一词后,我国学术界就一直把经济犯罪概念作为热点理由之一加以探讨,但迄今为止虽各抒已见却认识不一。如有的认为经济犯罪是指经济方面的犯罪或经济领域里的犯罪,并将其称为“经济领域说”。有的认为经济犯罪是侵犯社会主义经济关系的犯罪,将其称为“经济关系说”。还有的认为经济犯罪是主观上具有特定图利目的的犯罪,称其为“主管图利目的说”。等等。笔者同意第一种观点即“经济领域说”,因为它更能准确反映经济犯罪的范围。据此,从刑法规定来看经济犯罪主要包括了两大类:一类是我国刑法分则第三章规定的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另一类是我国刑法分则第五章规定的侵犯财产罪。除此之外,我国刑法分则其他章节所规定的某些侵害社会主义经济关系的犯罪,如制造、贩卖检测药罪、贩毒罪、贿赂罪,也应属于经济犯罪的范畴。
经济犯罪属于犯罪的一类,除了具有犯罪的共同特征外,还具有其自身的一些特点,这些特点归纳起来有这么几点:(一)贪利性。贪利性是指经济犯罪大多是在非法利益的驱动下发生的,这在一定程度上揭示了经济犯罪产生的根源。经济犯罪的贪利性通常表现为:见财起意;见利忘义;损人利己;坑害国家和集体。(二)复杂性。经济犯罪的复杂性主要体现在经济犯罪的认定上。在经济领域里存在的大量理由中,有一部分属于是犯罪行为,而其他的部分则属于是一般违法行为,又称为经济纠纷。对于犯罪行为,我们通常是作为敌我性质的矛盾对待的,实行的是刑罚处罚。而对于一般的经济违法行为即经济纠纷,是作为人民内部矛盾对待的,主要是通过协商、行政和司法的手段进行处理。经济犯罪的复杂性就经常表现为经济犯罪和经济纠纷混杂在一起,不易区分。(三)隐蔽性。经济犯罪的隐蔽性首先表现为其非暴力行为方式上。我们知道,犯罪从其行为方式上可以分为暴力型犯罪和非暴力型犯罪两大类。暴力型犯罪一般都易察觉、社会反响比较大,特别是一些大要案和恶性案件,如杀人、放火、抢劫、、爆炸、劫机等,反响就更大。如我们大家比较熟悉的东北二王杀人案,张君犯罪团伙银行抢劫案,云大学生马加爵杀人案等。为侦破这些案件政府甚至动用了全国的力量。非暴力型犯罪则不同,非暴力型犯罪一般不易发现,社会反响比较小。除了当事人以外,外人对犯罪的发生一般不知或知之甚少。如果当事人不去告发,案发的可能性就非常小。所以经济犯罪一般都很难发觉和侦破。正因为如此,我国目前存在的大量的犯罪基本上都是经济犯罪。其次,经济犯罪的隐蔽性还表现在经济犯罪的欺骗性上。在有些案件里,一些经济犯罪分子打着改革、创新的旗号,以合法的形式作掩护进行经济犯罪活动,这就使得经济犯罪更具欺骗性。

二、 经济犯罪的构成要件

经济犯罪作为犯罪的一类,其构成首先是要符合犯罪的一般要求,即犯罪的共同构成要件。根据刑法理论界普遍的共识,所谓犯罪的共同构成要件是指刑法所规定的成立任何犯罪所必须具备的的主客观要件的总和。并具体包含四个方面的要件:一是犯罪主体要件,表明犯罪是由什么人实施的,或者某一行为由什么人实施才能成立犯罪;二是犯罪主观要件,表明行为人犯罪时主观过错的心理状态;三是客观要件,表明行为人实施犯罪的客观行为表现及其危害结果;四是犯罪客体,表明犯罪所侵害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或者是社会利益。经济犯罪的构成要件应是在以上共同犯罪(系指一般犯罪)构成要件的基础上所进一步明确的具体内容。下面我们简要作一分析:

1.犯罪主体要件

犯罪主体是指实施了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并应承担刑事责任的人和单位。从此定义可以看出,刑法规定的犯罪主体有两种:一种是自然人犯罪主体;另一种是单位犯罪主体。自然人犯罪主体是指实施犯罪的是自然人。自然人犯罪主体是一般的犯罪主体,所有的犯罪都可以由自然人构成。自然人犯罪主体的成立必须具备两个法定条件:一是必须达到法定的刑事责任年龄;二是必须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二者缺一不可。单位犯罪主体是指实施犯罪的是单位。单位犯罪主体是特殊的犯罪主体,只限于法律明确规定的一些犯罪才可以由单位构成。关于单位犯罪主体的法律要求是:应当具有法人资格或者准法人的地位。作为经济犯罪来说,其犯罪主体也是由自然人和法人构成的,并且法人犯罪占据了相当大的比例。

2.犯罪主观要件

犯罪主观方要件是指行为人进行犯罪活动时的思想意识活动。通常包括犯罪的故意和过失、犯罪的目的、犯罪的动机等因素。所谓犯罪故意,按照刑法第14条的规定,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其中希望危害结果发生的是直接故意;放任危害结果发生的是间接故意。所谓犯罪过失,按照刑法第15条的规定,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略论经济犯罪的构成与区分由优秀论文网站www.udooo.com提供,助您写好论文.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开,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状态。其中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的过失是疏忽大意的过失;因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开的过失是过于自信的过失。所谓犯罪目的是指行为人在直接故意犯罪中通过实施犯罪行为所期望实现的结果。在犯罪的主观要件中,故意和过失又统称罪过,它是一切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主观条件。犯罪目的只是某些故意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主观条件。犯罪动机不属于犯罪构成主观方面的要素,但它却是量刑要考虑的因素之一。就经济犯罪而言,所有的犯罪都是故意犯罪,并且许多犯罪又都是以非法营利为目的。这也是经济犯罪不同于其它犯罪的一个显著特点。

3.犯罪客观要件

犯罪客观要件是指刑法规定的、能够说明某种犯罪行为的成立所必须具备的各种客观事实特征,包括:犯罪行为、犯罪结果、刑法规定的特定的犯罪时间、地点和策略等。所谓犯罪行为,是指行为人实施的,具有社会危害性的并为刑法所禁止的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两种形式。所谓犯罪结果,是指行为人的行为对客体造成的实际损害。在以上客观要件中犯罪行为和犯罪结果是一切经济犯罪都必须具备的客观要件,称为必要要件。而犯罪的时间、地点和策略等只是某些犯罪成立所必须具备的要件,又称为选择要件。经济犯罪的客观要件主要体现在通过各种非法手段公开或秘密的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4.犯罪客体要件

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保护的为经济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根据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的范围的大小,可以将犯罪客体分为三个层次,即一般客体、同类客体和直接客体。所谓一般客体又称为共同客体,是指一切犯罪行为所共同侵犯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也就是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的整体。所谓同类客体是指某一类犯罪行为所共同侵害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同类客体还是我国刑法对犯罪进行分类的依据。所谓直接客体是指某一具体犯罪行为所侵害的某一具体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作为经济犯罪的客体要件主要是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管理秩序和公私财产所有权造成的损害。

三、 经济犯罪罪与非罪的界限

经济犯罪罪与非罪的界限不是凭空想象的,也不像画一条杠杠那样简单。我们知道犯罪是一种复杂的社会现象,各种各样,性质不同。对于各种错综复杂的犯罪我们既要从犯罪的一般规律入手,找出所有罪与非罪的原则界限;又要根据各种不同的犯罪做出具体的区分。因此这就决定了罪与非罪的界限既有抽象的又有具体的;既有理论上的界定又有法律上的具体规定。因此我们只有从不同角度、不同方面去全面深思罪与非罪的理由,才能对罪与非罪做出全面、客观、准确的区分。根据笔者自己的深思认为应从三个方面划清罪与非罪的界限,并同时形成三个不同层面的区分标准。

1.经济犯罪罪与非罪的原则界限

经济犯罪罪与非罪的原则界限是从犯罪的一般概念及其本质特征中概括和总结出来的。
我们讲一切犯罪都是刑法规定的危害社会、应受刑法制裁的行为。那么所有犯罪都要具备三个基本特征,即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和应受刑罚惩罚性。所谓社会危害性,是指行为人的行为对国家和社会造成了一定的危害。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最本质特征。所谓刑事违法性是指行为人的行为不仅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而且触犯了刑法,具有了刑事违法特征。从而将行为人的行为同一般的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所谓应受刑罚惩罚性是从刑事违法性派生出来的,与一切违法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一样,刑事违法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就是应当受到刑罚处罚。
因此我们在区分罪与非罪时,首先要看某一行为是否具有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和应受刑罚处罚性的特征。犯罪的概念及其所反映出的犯罪的基本特征就为我们区分罪与非罪提供了一个最根本的依据。因此它也可以看作是区分罪与非罪的原则界限。

2.经济犯罪罪与非罪的基本界限

经济犯罪罪与非罪的基本界限是根据犯罪构成的理论并主要依据刑法典的规定概括和总结出来的,通常是我们认定罪与非罪的主要依据。
犯罪概念是对犯罪现象从本质上、总体上的抽象概括,他从行为的社会、政治本质上说明了犯罪是一种什么样的行为,其本身具有哪些基本属性,并且据此从原则上把犯罪现象同一般违法行为区别开来。然而现实社会中的犯罪都是具体的,不存在一般的、抽象的犯罪。因此,要想对刑事案件正确认定犯罪,仅仅了解犯罪的一般概念是远远不够的,还必须进一步研究犯罪的成立需要具备哪些条件。成立犯罪所具体需要具备的条件,在理论上称之为犯罪构成。因此,犯罪构成这一概念并不是刑法规定的,而是刑法理论中的一个概念,是对刑法规定的构成犯罪的诸项条件中的一种理论抽象。
所谓犯罪构成是指我国刑法规定的,决定某一具体行为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一切主观和客观要件的总和。
如前所述,一切犯罪的成立都必须具有四个方面的构成要件,即主体要件、主观方面要件、客体要件和客观方面面要件 。我们进行罪与非罪的区分就是要从这四个方面入手,看看是否符合犯罪的一般要求,是否具有经济犯罪的法律特征。比如犯罪主体是否达到法定的刑事责任年龄,如果没有达到,表明其不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因而就不构成犯罪。再比如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营利的目略论经济犯罪的构成与区分由优秀论文网站www.udooo.com提供,助您写好论文.的,经济犯罪最大的特点就是行为人主观上往往以非法营利为目的,重点把握住这一点就能很好的进行罪与非罪的区分。由此可见,犯罪构成的四个要件就是我们区分罪与非罪的最基本标准。

3.经济犯罪罪与非罪的具体界限

经济犯罪罪与非罪的具体界限是根据刑法分则条文对某一经济犯罪的具体规定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来确立的,是对经济领域中罪与非罪一般界限的细致化规定。因此也是我们判断某一犯罪的具体标准。
刑法分则条文对经济领域中各个具体犯罪的规定,也是依据犯罪构成的基本理论进行的,即从犯罪构成的四个要件出发对各个犯罪作出了更为具体明确的规定。所以我们又可以说刑法分则条文对各个具体犯罪的规定是犯罪构成的具体化,是在犯罪构成的基础上充分填写了每一个经济犯罪的个性化色彩,使各个经济犯罪具有了自己的鲜明特征。
相关的司法解释是指、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如何适用刑法分则条文所作的进一步规定和说明,是对刑法分则条文的完善和补充,与刑法分则条文具有相同的法律效率。如、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对其管辖案件的立案标准等。(相关的司法解释大多是对经济犯罪数额和情节的进一步说明和完善。)因此依据这些规定就能对每一种具体犯罪作出区分,是我们区分经济犯罪罪与非罪的具体标准。
(作者单位:四川省委党校法学教研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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