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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财政分权制度看县乡财政困难问题与解决对策

收藏本文 2024-02-06 点赞:29584 浏览:133185 作者:网友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摘 要]近年来,我国总体财政收支状况良好,但还有不少地方县乡财政出现困难,财政收支矛盾尖锐,面临着可支配财力不足、债务负担大、财政风险增加等问题,有些已经危及政府职能的发挥,甚至有可能诱发财政危机,而这些与财政分权制度的不完善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文章拟从财政分权制度方面着手,对如何解决县乡财政困难略陈管见。
[关键词]财政分权;县乡财政困难;财政分权度;县乡财政解困
一、导论
近年来,我国总体财政收支状况良好,而县乡财政作为我国最为基层的两级财政,为县乡财政的正常运转、发挥职能和巩固基层政权提供了物质支持。同时,它直接面向中国的广裹农村,为农民提供公共产品,发挥基本财政功能。然而,由于我国1994年的分税制改革,只确定与省之间的财政关系,而省以下的各级政府之间的财政关系始终没有明确。县乡财源萎缩,对财政收入造成冲击,降低县乡财政自给能力,很显然,这些都是不利于我国城乡统筹和构建和谐社会的战略目标的实现,还可能会影响到基层政权的稳定。因此,进行县乡财政体制问题研究,解决当前县乡财政困难,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始于1994年的分税制改革成效显著,与地方政府间分级财政体制框架已基本建成,财政收入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和财政收入占全国财政收入的比重较低的局面得到改善,政府宏观调控能力增强。现阶段,我国有五级财政,分税制要求19个税种合理分配给五级财政,税种少与财政层级多的矛盾凸显,另外在改革之初为减少阻力,分税制过渡色彩浓重,各种制约因素使得共享税越来越多,在四个地方财政层级间演化成复杂易变的共享与分成,而且越接近基层越倾向于包干制和分成制。
目前,各省可以在不违背政府政策的前提下自主决定,进行财政分权改革,但省际差异显著,因此可视为一个独立个体,财力分配的矛盾逐渐聚焦于省以下各级地方财政,因此深入研究财政分权理论对完善省以下财政体制改革有重大的指导意义。
中国财政分权实践呈现一环套一环的特点,即决定与省级政府的财政分配关系,省内各级政府间的财政分配关系由省级政府决定,市内各级政府间的财政分配关系市级政府决定。该种模式使处于较高层级的政府形成向上集中资金的逻辑,伴随着一系列矛盾出现,其中县乡财政困难问题颇为严峻。

二、中国财政分权改革的成果与有待解决的问题

中国财政分权实践,建立了分税分级财政体制框架,30多年的财政分权实践证明改革方向是正确的,且取得了辉煌成就。
第一,建立了稳定的财政收入增长机制。财政分权改革后,中国财政实力不断增强,全国财政收入、财政收入与地方财政收入均呈递增趋势,财政收入增长,国家可以集中资金办大事,用于国家安全、外交、协调地区发展、实施宏观调控等方面。地方财政收入递增可以提供更多更优质的区域性公共产品和怎么写作,推动区域经济发展。
第二,政府宏观调控能力增强。财政收入占全国财政收入的比重以1994 年为分水岭,开始保持在一个较高水平,上下波动,财力集中强化了政府宏观调控能力。实施分税制财政体制以来,以及地方各级政府财政收入增长较快,财政支出保障有力,财政实力不断增强。
这表明,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的总体方向是对的,效果是好的。但在肯定财政体制的积极效应的同时,我们还必须看到,一方面,分税制改革以来,我国地方财政运行也出现了一些问题,突出表现在基层财政困难不断加剧和地区间差距不断扩大。另一方面,与西方规范的财政分权理论相比,与国外规范的分税制财政体制实践相比,我国当前财政体制特别是省以下的财政体制仍然存在一些不足,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事权责任划分缺乏明确的法律界定

1994年实施分税制改革时,国务院对与地方的事权和支出作了原则性和粗线条的大致划分。尽管与地方的责任划分相对笼统而不够明确,但毕竟已经有了原则性的框架。相比较而言,省以下各级政府间的支出划分就显得更加模糊,基本上维持了分税制前的支出范围。可以说,在政府间事权责任分配问题上,我国一直延续了“大了就收,小了就放”的精神,“收放”标准未能制度化与法制化,具有比较大的随意性,非常容易造成下级政府尤其是市、县政府行为的短期化。

(二)政府间财权配置不规范,地方政府自主筹集收入的能力不足

实施分税制改革时,政府以提高“两个比重”的名义,从地方集中了较多的财力。分税制改革后在事权责任不断下移的同时,收入和财力仍在继续向上集中,2001年以后这一问题显得更加突出和严重。2001年起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始实施农村税费改革,对于县乡减少的地方收入,主要由地方财政体制的运行绩效考察自行消化,只给予部分补助。2002年实施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分享比例达到60%。2004年又通过出口退税负担机制改革,将出口退税由全额负担改为与地方按比例分担,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地方财政负担。

(三)地方税收体系不够健全和完善

一是地方税收的稳定性较差。我们通常所讲的地方主体税种,除了营业税以外,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都不是独立的地方税,其他各项税种也多是收入不稳、税源分散、难于征管的中小税种,难以随经济发展而均衡增长。从2007年地方财政收入结构看,只有营业税占地方财政收入的比重超过1/4,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作为地方主体税种,所占比重还不到20%,其他各个税种占地方财政收入的比重均不到10%。主体税种的缺乏和地方收入的不稳定,导致地方缺乏合理、稳定、充沛的收入来源以支持地方政府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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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职能和事权责任。特别是随着增值税扩围、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实施,将会对地方税体系的稳定性造成更大的影响和冲击。二是部分税种的划分不够合理。证券交易印花税作为一种共享税,实际参与分享的仅有上海、深圳两地。该税税源来自全国各地,而收益由与发达地区共享,明显有失公平原则,也不符合地方税的受益原则。对于资源税,除了海洋石油资源税归外,其他资源税归地方,这不利于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和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不利于均衡地区间收入,也不符合财政分权理论的规范要求。三是财产税制的作用没有充分发挥。财产税本应作为县乡政府税收体系的主体税种,但从实际情况看,并没有发挥出应有的作用。虽然财产税税种较多,但税额较小,2007年全国省、市、县、乡四级政府的财产税类收入占地方财政收入的比重分别仅为3.73%、14.80%、12.62%和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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