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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

收藏本文 2024-03-19 点赞:3556 浏览:10650 作者:网友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摘 要:保险业突出表现了扩大“业务规模”与提升“增长速度”,却忽视了对保险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尤其近年保险纠纷屡屡发生,诱发民众不满,使得社会对保险业抱有怀疑态度,“信誉”的缺失,动摇并阻碍了保险业的发展。
关键词: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监管体制
1673-291X(2013)01-0088-02
中国保险业在经济推动下发展迅速,消费者权益遭受侵害亦逐渐增加,保险业的“消费误导”及“理赔难”等因素诱发了消费者极大的不满,撼动了赖以存活信用根本,抑制了保险业的深入发展。缘此,中国保险监管机构为了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实施了一系列的规范保险业秩序的防范手段。比如,为了推动保单“标准、通俗”化的建设,2004年颁布了《推进人身保险条款通俗化工作指导意见》,同年对《保险法》进行修改,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于2009年2月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显而易见,对保险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政府与民众日趋关注。然而,我们现有的对于保险消费者权益的有关研究,一般受限于对保险法规或是行政监管单方面的阐述存有内容分散、单一的现象,远无法适应现有状况下对保险消费者权益进行保护的理论需要。鉴于此,本文针对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等相关理由展开进一步研究。

一、中国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目前状况

1.法律立法宗旨模糊。现行《保险法》第一条确立了此法的“为了规范保险活动,保护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对保险业的监督管理,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推动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的立法宗旨。但是,《保险法》其立法宗旨层次模糊、目标不明,“保护保险消费者权益”的理由并未单独开宗明义地提出,由此导致保护保险消费者权益的法律规定缺乏系统性及可操作性。
2.法律基本原则的缺乏。法律基本原则是立法宗旨的具体化,对整个法律的适用性发挥指导作用。保险合同法的具体法条源自保险合同的基本原则,并且也是诉讼过程里司法裁判的关键凭据。保险业经营特殊性决定了其合同异于一般民事合同,保险合同基本原则国际公认的有“诚实信用、近因、损失补偿、保险利益”四项原则。当下中国《保险法》规定的保险活动基本原则有“自愿、诚实信用、遵守法律与行政法规”三项,“诚实信用原则”尽管单列为一条,可是其余三条几乎未提。
3.法律具体规定的粗疏。具体规定的粗疏导致了《保险法》操作性降低。其中,法律对保险成立和生效要件以及确切阐明义务与告知义务等的规定过于笼统,保险人也许出于利己目的利用法律漏洞侵害消费者权益。在司法实践的过程中,经常由于具体规定缺乏而使得法律判决不具权威性,诉讼结果令保险双方不满。当下《保险法》某些具体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间存有差异,导致在司法实践过程中法官常常无所适从,判决结果无法做到保险双方满意。比如,为保护被保险者或受益者利益,各国在长期保险实务里累积与发展了“不利解释原则”,以体现对受益者的权利救济。在格式合同的条款产生文义不明或存有多种解释时,须作对保险者不利的解释。中国保险法有关“不利解释原则”的规定,存有极大争议,和《合同法》亦存有矛盾争相关论文由www.udooo.com收集议之处。
4.保险监管目标及价值取向的错位。“保险监管目标”是拟定保险政策的根本依据,保险监管目标决定保险监管政策与体制,换言之,有怎样的保险监管目标即有怎样的保险监管政策和制度。调查中国当下“保险监管制度”,保险监管的目标缺失明确法律规定。由于保险监管目标众多且主次不分,导致可操作性差。加之当下保险监督及操作水平相对落后,致使中国保险监管出现效能低、成本高的状况。
5.保险监管效能低。由于国际通行的“监管价值取向”为主导的缺失,发达国家监管单位采取的“成本收益分析法”的缺失,监管资源配置失衡与监管手段的简单等理由,导致了“监管效能低”。监管机构价值取向与目标的错位,导致保险人有恃无恐的违法违规,侵害消费者权益。“销售误导”、“理赔刁难”及“投诉困难”已然成为普遍现象,引起强烈社会反响,令保险发展的根基“社会信誉”遭受侵害。尽管监管一直着重强调“条款与费率”管理,费率理由却是最为突出理由,“降费”、“退费”、“返还”等皆屡禁不止。

二、构建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

1.构建保险法律适用的辅助体制。伴随保险业的飞速发展,将会不断涌现诸多新理由,由于法律的滞后性,法律制度也会逐步落后于现实。为保持法律的稳定性和权威性,也为了更好地适应现实变化,须构建一种良好的保险法律适用“辅助体制”。对《保险法》存有的某些理由,并不是一定须经由法律自身来处理,可经拟定保险法的实施细则来实现。
2.合理期待原则的引入。因为保险业固有的格式合同、无形的保险产品和保险人履约期长的特征,加上保险业有别于银行证券等金融业所特有的营销手段,令保险写作技巧人出于可观佣金的驱使下对消费者进行误导或劝诱。因此,英美国家在司法实践中引进了“合理期待原则”,其作为新兴的一种司法解释规则,突破了传统合同法的根本思想,要求法官从一位合理外行被保险人视角去考核其“合理期待”应为什么,也就是“依未经保险及法律等专门训练的人其理性的预期进行保险单的解释;若理性的人预期保单将对某损失给予保障,法院便将要求保险人赔偿”。 提出“合理期待原则”,在全球范围内掀起优先周全地“保护保险消费者权益”的思潮,将其作为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最后的一道屏障。中国亦可考虑在司法实践里引入“合理期待原则”,以健全保险法律体制来有效保护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3.强化保险相似度检测机构的监管与培育。当下,中国保险相似度检测市场处在发展初期,不规范和短期性是其所呈现的特点,需要尽快培养与规范可代表投保人生产单位的保险经纪人群体。但是,从利己角度出发,保险相似度检测人的出于个人利益对消费者进行误导欺诈的行为屡禁不止。作为消费者利益代言人的相似度检测,不但未发挥平衡保险人与保险消费者利益的作用,反丧失自身信誉,在大众眼里,保险经纪人、保险写作技巧人常常意味着欺诈与不诚信。所以,为了保护消费者权益,推动保险业发展,需加大对保险相似度检测行业的监管力度,构建切实可行的监管体制。4.推动保单通俗化与标准化建设。当下,中国保险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的由优秀论文网站www.udooo.com提供,助您写好论文.消费领域产生的纠纷,多数源自保单的晦涩难懂。国内的相关调查表明,在已经购写保险的消费者中,不了解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比率竟然高达46.8%,还未写保险的消费者中的近10%拒绝写保险的理由仅仅是由于看不懂保险合同。因此,推动保单“通俗化”,将保单由繁变简,以预防保险营销人员在销售时的误导与劝诱以及保单欺诈。因此,更加周全地保护保险消费者权益成为各国保险监管机构努力推动的工作。
5.构建独立的仲裁机构与救济体制。构建独立权威与以消费者为导向的仲裁机制,具体可包含以下几点:(1)构建专业的保险仲裁机构,由监管机构带头,包括保险行业协会、保险专家、保险公司代表与社会人士等组成,其中又以保险专家为主,以保障裁决的准确性和公正性。(2)尽快出台有关的行政法规等具有强制性的规章机制,对保险仲裁机构的运转模式、资金来源、组织结构等进行制度规范,保障仲裁机构的独立与仲裁结果的权威。(3)明确保险仲裁机构在受理案件时不对申请人收取费用,其日常费用由参加的各保险公司商定共同承担,以降低消费者经济负担。(4)确保保险仲裁机构的裁决结果对被诉保险公司具有约束力,保险公司必须执行并不能再提起诉讼;而对提起裁决的保险消费者不具约束力,对裁决不服者可依诉讼程序向法院提起诉讼,以确保裁决的权威性。
6.强化保险消费者教育。仅依行政监督与法律法规无法彻底解决保险消费领域的理由,同时需要关注保险消费者教育,充分调动消费群体维权意识,提升消费者自我保护能力,培养成熟理性的保险消费者,以实现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目的。消费者教育可由三个层次展开:第一层,培育“聪明的消费者”,培养消费者展开保险消费知识及消费纠纷解决手段的教育。比如如何投诉、向准投诉、受到损害如何索赔等;第二层,培育“自立的消费者”,培养消费者从大量保险产品与产品信息内选取自己所需的东西;第三层,培育“自觉的消费者”,培养消费者不再仅限于个人消费行为的关注上,需积极参与相关消费者组织、消费者运动与消费者诉讼等。
7.重视的影响。作为民间机构的,在“政府”和“消费者”之间、“消费者”和“企业”之间发挥着积极的纽带作用,是推动保险市场规范经营与保护消费者权益不可替代的关键力量,在降低监管成本及提升监管效能等方面发挥积极的作用。所以,需关注在保护保险消费者权益上所发挥的影响。比如,德国就有消费者“保护团体”、“产业推动组织”;日本有消费者“生活中心”。由政府监管角度出发,需将的工作作为一种有利的辅助手段,加强和间的信息沟通,主动征求其对有关政策与法规的看法与倡议。由保险角度出发,因其为民间机构,不具强制力是其难以切实保护消费者权益的重点所在,由此可考虑在法律上赋予其相应的诉权。若出现严重侵害保险消费者权益案件时,令其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
8.发挥社会舆论的作用。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上,还可以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的导向作用,通过媒体对保险经营者侵犯保险消费者权益的行为进行披露,直接对保险公司形象造成影响,起到引导消费者判断选择的作用,并且引起保险监管机构的关注。媒体宣传,充分发挥其对消费者合理理性消费行为的导向影响与对“保险经营者”的约束影响。

三、结束语

鉴于中国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目前状况和存在的理由,必须通过构建健全的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来实现。从制度层面完善法律体系,从执行层面完善行政监管体系,以及通过消费者自身、民间机构和社会舆论的辅助作用从各个层面确保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有效的保障,保证中国保险事业健康有序的发展。
参考文献:
[1] 徐卫东.保险法学[M].北京:科学出版社,2006.
[2] 葛宇.加快培育保险相似度检测市场的倡议[J].经济论坛,2008,(9):11-12.
[责任编辑 陈丽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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