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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运营模式

收藏本文 2024-02-20 点赞:33543 浏览:156034 作者:网友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摘 要: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具有转移分散风险、风险监控、社会管理等功能,是解决环境污染理由、实现建设“美丽中国”目标的重要途径。本文在分析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发展窘境中外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运营模式的基础上,发现“强制模式”有利于化解当前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发展的尴尬局面,推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快速推广。
关键词:环境污染事故;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强制模式
1003-9031(2014)01-0028-05 DOI:10.3969/j.issn.1003-903

1.2014.005

党的十大八报告指出:“稳步推进经济发展的同时牢固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生态文明理念;坚持走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的经济发展道路,建设美丽中国、靓丽中国”①。然而,近年来环境污染事故频频发生,且呈现出愈演愈烈的态势,环境污染成为社会广泛关注的焦点。环境风险企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以下简称环责险)是解决上述理由的重要策略,也是实现环境污染风险社会化管理的最佳途径。

一、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发展窘境分析

(一)环境污染事故频发与投保企业稀少的窘境

21世纪以来,我国进入了环境污染高发期,环境污染事件逐年增加。据不完全统计,2002—2012年十年间我国环境污染事件总计达17543起,每年平均发生1700多起,95%以上的环境污染事发企业没有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如2007年太湖蓝藻事故发生后,无锡被纳入首批试点城市,符合投保环境污染责任险的企业多达80余家,但最后仅3家企业投保。截至 2012 年底,深圳市符合投保条件的企业达2000余家,仅有 217 家企业投保,保险金额也只有

2.36 亿元[1]。

(二)保险企业积极响应与消极实施的窘境

通过对中国人保财险、平安财险、华泰保险、大地财险等保险企业职工及管理层进行问卷调查发现:73%的职员认为环责险叫好难做,只有18%的员工认为环责险是保险业的发展机遇。尽管环责险处于起步阶段,发展空间巨大,潜在投保者数量众多,但其保费厘定、准备金计提以及再保险安排缺乏经验数据支撑、且不符合大数法则,难以科学定价。保险公司在承保环责险时,大多是联合承保且存在侥幸心理,因为环境风险高发企业事发后,造成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一般比较严重,保险公司理赔数额巨大。同时,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市场信息不对称,导致赔付率居高不下,加剧了保险公司的经营成本,保险企业参与热情减退。而且环责险实际推广中困难重重,致使保险公司疲于应对[2]。

(三)政府积极倡导与法制缺失的窘境

自2008年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以来,试点省市纷纷响应,利用行政力量在本辖区内强制推行,使得该险种在各试点省市快速发展,短期试点取得了良好效果。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一项长期的保险制度,单纯依靠行政力量推进很难形成长效发展机制,必须具有完善的法律法规支撑。但我国现行有关环境污染责任险的法律法规,只有保监会和环保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和《关于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3],仅仅是政府部门的规章制度,法律效应比较低,且多停留在口号层面,对行业具体操作指导有限,也缺乏对环境污染企业的评估机制。对未投保环责险的环境风险高发企业,缺乏相应的制裁措施或者是制裁措施不够严厉,法律顶层设计缺失等都阻碍了环责险的发展。

(四)大企业不愿投保与小企业无力投保的窘境

2004年重新修订且颁布的《中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其中规定对造成海洋环境污染的最高罚款为50万元,这对日进斗金的大型企业没有任何约束力。因此,中石化、中石油等大型企业对投保环责险缺乏兴趣,而是通过建立相应的内部风险防控体系,化解环境污染风险。但像渤海蓬莱油田溢油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16.83亿元,中石油的赔偿杯水车薪,受害方意见很大。在遇到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时,单靠单个企业赔偿往往显得乏力。小企业本身财务负担较重、利润相对较低,对于需要付费的环责险往往表现出有心无力或是侥幸逃避的心理,环责险在中小企业中也难以推广。

二、中外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运营模式及相关经验

(一)国内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运营模式分析

2007年,国家环保总局与保监会联合发布《关于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以来,相继在广东、湖北、湖南、江苏、重庆等十几个省市进行试点,形成了以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运营模式。

1.湖南省的“强制模式”

为确保环境污染责任强制保险的顺利实施,2009年上半年,湖南省环境保护厅积极组织和联合其他各相关单位对全省污染企业进行检查与评估。初步确定把有色、化工、金属矿开采、冶炼、砷铅制品、涉镉等行业,纳入环境污染责任强制保险范围,对此类企业建立预警机制。还将环境风险企业分为环境风险特别危险企业、环境风险高发企业、环境风险企业三类。归为前面两类的企业强制其购写环境污染责任险,第三类企业可以根据自身情况选择性购写。承保机构制定了相应的费率调节机制,对连续投保未出现环境污染事故的企业给予费率优惠,政府配套建立了环境污染保障基金,多角度地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运营模式由专注毕业论文与职称论文的www.udooo.com提供,转载请保留.实现环境污染风险的社会化管理。
自上述措施实施以来,环境污染责任险在湖南省得到迅速发展,取得了良好效果。截至2011年末,累计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企业达1027家,保险金额12.3亿元,发生理赔54笔,总赔款831万元[4]。其发展速度明显快于其它试点省市,第一单环境污染理赔保单也诞生于湖南,证明了“强制模式”在我国具有强大的“生命力”。

2.湖北省的“保费补贴模式”

2008年,湖北省政府组织专家力量对全省污染企业进行全面调查,最终确定大型钢铁企业、化工企业、危险废物处置企业作为环境污染责任险试点范围。采取的具体措施是:一是2009年湖北保监局与武汉市环保办联合下发了《武汉市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方案》,对湖北省环境污染责任险的具体实施给予指引;二是对投保环境污染责任险的企业给予保费补贴,高科技企业投保给予70%的补贴,普通企业给予50%的补贴;三是对参与承保环境污染责任险的保险企业给予税收优惠和经营补贴。截至2012年末,湖北省投保环境污染责任险的企业仅30余家,总保费140余万元,投保率远低于湖南省。尽管此种补贴模式一定程度上推动了湖北省环境污染责任险的发展,但效果并不理想。随着环境污染责任险的深入发展,如此之高的财政补贴也将难以维持。

3.河北省的“绿色信贷综合模式”

2012年,河北省将涉及有毒有害化学品企业,危险废物产生、收集、运输、综合利用及处置企业,有色金属、黑色金属及重金属采选和冶炼相关企业,放射源使用企业,生活垃圾处理场、城乡污水处理厂,在省内河水域航行的油船、化学品船、危险物品运载船及本省注册的海船等七大高风险领域内的企业,纳入环境污染责任险试点范围。针对这些行业采取的具体措施是:一是对未投保环境污染责任险的环境风险高发企业依法进行提示和引导;二是把环境污染责任险作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审查、企业上市再融资、企业信贷资格、专项环保资金的申报和环保评优、评先等非行政许可工作的重要条件;三是加大对未投保企业的监管频次和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四是将企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险情况作为衡量其环保信用的基本要素,记入环保诚信档案,纳入企业信用管理系统,并与政府支持的绿色信贷挂钩,对按规定投保环责险的企业,可提高其授信额度。
2012年,保定市共有57家企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险,保险金总额8000万元。把环境风险企业的贷款审批、财政补贴、监控力度与其是否投保环责险相结合,推动了环境污染责任险的发展,但其力度有限,政府干预市场行为过多,很难推广。
综上所述,从投保企业数量、投保率、实收保费、保险金额、发展速度等来看,湖南省的“强制模式”都远远好于其他模式。

(二)国外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运营模式及评价

1.美国的强制保险模式

美国实行的是环境污染责任强制保险模式,规定涉及有害垃圾及危险物品生产、且严重危及民众健康和社会安全稳定的企业,强制其投保环责险。1976—1980年间相继颁布了《全国环境政策法》、《清洁水法》、《资源保护赔偿法》、《自愿保全与恢复法》和《综合环境反应、赔偿和责任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为了确保合同双方的利益,针对环责险理赔数额及时间的不确定性,保单中往往实行“日落条款”。确定“谁污染、谁负担”的原则,对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企业严惩不殆。
1988年,美国成立了专门的保险集团——环境保护保险公司,并于同年7月开出了第一张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运营模式由提供海量免费论文范文的www.udooo.com,希望对您的论文写作有帮助.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单,承保范围包括被保险人突发、意外的污染事故和第三者责任及费用,责任限额最高为100万美元。
美国自实施环境污染责任强制保险后,该保险在全国范围内得到迅速推广。该保险所交保费少、承保额度低,较低程度的风险可以得到有效转移,但当发生巨额的环境污染赔款时,作用往往不尽人意。当然,该保险发展初期的推动作用和引起社会关注的吸引力,是其它模式无法替代的。

2.英国、法国的任意保险模式

英国、法国等国家实行的是任意责任保险模式,只在个别法律规定的领域实施环境污染责任强制保险。法国于1977年成了污染再保险联营(GAI冲OL),专门承保环责险。环境风险企业事发后,其赔付责任在200万法郎以内者,由承保机构承担赔偿,赔偿责任超过200万法郎,则交与专门的技术委员会进行讨论决定,充分发挥了商业保险应有的功能。
按照商业保险运作的任意保险模式,遵循投保自愿、承保自由的原则,市场机制充分发挥作用。英法等国是传统经济强国,经济发展地域特征不明显,保险业发展相对成熟,投保理念深入人心,实施任意保险模式也能达到全面推广环责险的目的。

3.德国和印度的混合模式

德国兼用强制责任保险与财务担保相结合的混合模式。1990年,德国颁布实施了《环境责任法》,该法律明确规定所有工商企业都必须投保环责险。对未投保环责险或提供财务担保的企业,相关政府部门可以责令其整改或直接吊销营业执照,对情节严重的、可处以1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罚金。
印度的环境责任保险,根据企业所有制形式不同实行差异化的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对于所有权归私人所有的企业实行商业性环境污染强制保险,对国有企事业单位实行保险基金制度。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适用范围,除法律规定的保险种类外,具体标准由国家相关环保部门进行裁定,对超过规定数量限值的危险化学物质,商务公司必须购写商业责任保险,国有公司和政府必须缴纳公共责任保险金。
根据企业自身特征选择相应保险制度的混合模式,是与德国、印度社会经济发展和企业所有制形式相适应的。对企业实施差异化的保险制度,可以降低企业的投保成本,提高企业投保的积极性。
综合分析三种模式的优劣,结合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发现“强制模式”在我国进行推广具有比较优势。因为,无论从经济发展程度还是保险业的发展深度,我国都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实行任意保险模式和混合模式都难以使环境污染责任险得到充分发展。

三、“强制模式”——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理想模式

(一)实施“强制模式”的理论依据

1.环责险的正外部效应

有关外部性的定义,经济学家们从不同角度对其做出了阐述。高鸿业(2004)从私人成本、社会成本和私人利益、社会利益方面阐述了外部性的含义[5]。单个消费者或生产者的经济活动对社会上其他人的福利产生了影响,造成私人成本与社会成本、私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差异。外部性可以分为正外部性和负外部性。
对投保人而言,环境风险企业向保险公司投保环责险的费用由其独立承担,当环境污染事故发生时,受害人就会得到合理有效的赔偿,该保险的正外部性显现;当环境风险企业未投保环责险时,就不需要向保险公司缴纳保费,但发生环境污染事故时,事发企业往往无法对受害人进行合理赔偿,政府就会成为最终写单者。由此得知,私人边际成本大于社会成本,私人边际收益小于社会边际收益。环境风险企业投保环责险的私人边际成本MC1、社会边际成本MC2,则MC1>MC2,环境风险企业投保环责险的私人边际收益MR1,社会边际收益MR2,则MR2>MR1。为实现效益最大化目标,边际成本等于边际收益来确定保险供给和需求,风险企业对环责险的投保量是Q1,但社会的实际需求量为Q2,环责险的需求明显不足,因而需要通过“强制模式”提升环责险的有效需求(见图1)。

2.环责险的效应

环责险的由纯费率和附加费率两部分构成。我国保监会针对保险费率制定了一个幅度区间,保险公司只能在此区间内根据自身和地区实际调整相应的费率。毛费率与纯费率分别为GP、NP,需求曲线为D,供给曲线为S。保险公司只能在政府规定的区间进行微调,而不能完全由自己制定环责险保险费率(见图2)。保险公司制定的实际费率如图2中GP所示,但环境风险企业通常只愿意支付NP或略高于NP的保费,这将导致保险供给曲线与投保者的需求曲线可能不存在交点[6]。供需双方不能进行自由交易,环责险市场失灵,起不到资源配置的应有作用,实施环境污染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运营模式由提供海量免费论文范文的www.udooo.com,希望对您的论文写作有帮助.责任强制保险,既能解决其市场需求不足理由、又能解决供给乏力的理由[7]。

3.信息严重不对称

信息不对称是保险业面对的共性理由,在环责险中表现尤为突出。环境污染事故发生与公司内部治理结构、企业生产工艺、企业生产设备、企业员工素质等密切相关,主观性极强,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经常发生。逆向选择的发生是因为投保企业比保险公司拥有更多的有关保险标的信息。在环责险的实际经营中,保险公司向同一行业的投保企业提出大致相同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合同及保费要求,结果是环境风险高者因为保费低于其付出的风险而愿意投保,而环境风险低者会因保费高于其支付的风险而放弃投保。环责险运转中的逆向选择抑制了部分企业对环责险的需求,导致了其效益低下和市场低效。环责险的道德风险,是指保险公司和环境风险企业订立保险合同后,环境风险企业试图利用自己掌握的信息优势,做出损害保险公司利益的行为所引起的风险。保险公司不能全面监督投保企业的具体行为和调查其具体情况,特别是企业购写保险后对风险规避和制约措施减少,为获得保险赔偿,不排除环境风险企业故意隐瞒重要信息,甚至制造保险事故的可能性。可见,道德风险和逆选择使保险公司的经营成本增加,如果没有政府的强制推行和财政补贴,保险公司出于经营效益的目标将最终退出环责险市场。
由于环责险的正外部效应、效应及信息不对称等特点,决定其单纯的市场运转调节很难取得良好效果。但是,环境污染“强制保险模式”在一定程度上能削弱以上风险,且可以增加环责险的承保标的、降低保险公司承保风险,适合我国大力推广。

(二)实施“强制模式”的现实根据

1.环境污染责任强制保险已有一定社会基础

2008年,我国在湖南、湖北、重庆等十几个省市相继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以来,该保险的投保企业已达2000多家,承保金额近200亿元,环责险已具备强制推广的基础。2013年2月,环境保护部与中国保监会联合印发了《关于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对涉及到重金属和石油化工等环境风险高发企业强制其投保环责险,为实施“强制模式”提供了政策支撑。而中国人保财险、中国平安财险、华安财险等保险机构,通过5年的环责险承保,积累了大量的风险数据,为科学厘定环责险费率和准备金计提提供了大量数据支持;通过5年的发展,保险机构已具备大力发展环责险的人才队伍。

2.建设美丽中国、和谐中国需要强制推广该保险

党的十八大报告和十二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都提出了建设美丽中国、和谐中国的方针政策,为解决环境理由提供了理论指导。我国经济高速发展的同时环境理由也日渐突出,北方大面积长时间的雾霾天气、南方的极端炎热及暴雨、海啸都是环境恶化的表现。环责险“强制模式”的实施,有利于落实“谁污染、谁治理”的国际准则,彻底转变政府作为最终写单者的窘境[8]。环责险“强制模式”的实施,通过付费的方式促使环境风险企业改善生产工艺、引进先进生产设备、延伸产业链、加强企业环境污染管理、提升危险有害物质的处理工艺;促使环境风险企业充分认识到保护环境的重要性,充分发挥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在建设美丽中国、和谐中国中的积极作用。

3.大力推广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的需要

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通过5年的试点,已发展到一定程度,但其发展的深度远远不够,并显现停滞不前的发展困局。“强制模式”的实施使得环境风险企业必须投保环责险,这就极大地拓展了投保的企业来源,降低了承保机构的经营风险,增强了保险公司经营环责险的信心,是环责险全面推广和长期健康发展的有力保证。

四、实施“强制模式”的相关保障措施

(一)创新顶层设计、以立法确保“强制模式”的实施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具有风险转嫁功能和社会管理功能。当企业投保环责险而其造成环境污染事故时,保险公司及时进行理赔,能够保障事发企业的财务平衡、正常生产及平稳过渡;而环境污染受害人也能得到有效赔偿,政府财政资金和福利支出就会减少。但环责险的正外部性,使其难以用单纯的商业模式进行推广,所以必须尽快出台强制实施环责险的相关法律。可借鉴交强险的发展经验,制定切实可行的环责险强制保险法律,从顶层设计上确保环责险的长效发展。也可以把《关于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上升到法律层面,强制环境风险高发企业投保,可以解决环责险发展的尬尴局面,从制度上确保环责险“强制模式’的实施。

(二)发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债券、拓展资金来源渠道

我国环责险的运营模式一般采用政府补贴,企业缴纳保费来开展。环责险作为一项长期的保险制度,充足的资金来源是其深入发展的保证,而地方财政建设资金不足,难以长期补贴。所以,倡议有权承保环责险的保险公司发行一些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债券,以拓展资金来源。
巨灾债券的发行及运转机制在发达国家已经比较完善,而环责险类似于巨灾保险,所以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债券可以借鉴巨灾债券的发行及运转机制。按照承保环责险的规模,允许保险公司发行相应的债券,发行规模是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实收保费的2至5倍。当环责险赔付低于实收保费时,保险公司给予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债券较高的回报率,当环责险的赔付高于实收保费时,给予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债券相对较低的回报率或只返还本金。发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债券不仅拓展了资金来源,也减少了保险公司的损失,提高了该险种的承保率,还有利于丰富我国的债券市场,推动我国金融市场的全面发展。其具体运营模式如图3所示。把债券分为两个阶段:环责险赔付低于实收保费的概率为p,环责险赔付高于实收保费的概率为1-p。第一阶段末概率为p时,则支付8元,概率为1-p时,则不支付;第二阶段末,概率为p时,则支付108元,概率为1-p时,则支付100元[9]。

(三)对环境风险企业进行合理分类、确定投保范围

自2008年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至今,该保险在国内财险所占比例仍然微乎其微,未获得企业和社会的广泛认同。主要是国内保险公司的环责险费率厘定缺乏科学依据,导致其保险费率不合理。所以,倡议环保部门联合保险行业协会、保险公司等机构对风险企业进行合理分类,构建一个既科学又实用的企业环境风险等级系统。按生产系统、储运系统、风险源强弱和行业环境风险集中度,对环境风险企业所在的行业进行分类,确定行业的环境风险级别。对同行业企业按照地域环境、风险管理、应急救援、生产工艺流程、设备新旧等进行分类,确定环境风险企业的风险级别,为保险公司确定承保范围和保费厘定提供技术支持,为环责险“强制模式”实施提供精算依据,以制定出科学合理的保险费率。

(四)完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补贴机制

纵观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省份可知,大部分省市都对其进行了费用补贴。然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运营模式论文资料由论文网www.udooo.com提供,转载请保留地址.,大部分都是临时出台的短期补贴措施,并没有形成长效的补贴机制。因此,笔者倡议尽快建立环责险的长效补贴机制。一是建立高效、顺畅、统一的协调机制,推进环责险补贴政策的实施,提高其补贴效率。二是建立多元化的补贴机制,由单一的按保费比例补贴向根据保费收入、经营成本、承保规模等多方面的机制进行补贴,降低承保机构的风险,提高承保机构环责险的经营性收入。三是加强补贴政策、补贴激励政策、环保政策和绿色信贷政策相结合的补贴方式。四是强化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补贴的微观监督,降低补贴中存在的信息不对称,充分发挥其杠杆效用。五是确保环责险补贴资金的长期供应。倡议从排污费、环境污染税收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补贴专项资金,并且把它作为一项长久的制度建设,从根本上为“强制模式”实施提供高效的补贴。
(责任编辑:张恩娟)
参考文献:
[1]赵淑莉,韩小铮.近年来我国环境污染事件浅析[J].环境与可持续发展,2012(3):64-68.
[2]潘玉蓉.环境污染责任险叫好不叫座推广处处受阻[N].证券时报,2013-02-28.
[3]张育雄.论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D].厦门:厦门大学.2009.
[4]王润珠.全面推动环境污染责任险恰逢其时[N].民营经济报,2013-03-07.
[5]高鸿业.西方经济学(第四版)[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59-65.
[6]黄英君,赵雄.我国政策性科技保险的最优补贴规模研究[J].保险研究,2012(9):64-75.
[7]黄小敏.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补贴的政策需求与制度供给[J].南方金融,2012(9):67-69.
[8]张瑜,高琳.企业环境风险等级划分指标体系的构建及评价研究[J].中国商贸,2012(7):25-32.
[9]唐金成,江宏业.北部湾地区实施环境污染责任强制保险研究——基于龙江河镉污染的深思[J].区域金融研究,2013(2):44-49.
收稿日期:2013-11-26
作者简介:唐金成(1963-),男,陕西蒲城人,广西大学商学院教授、硕士生导师,保险研究所所长;
江宏业(1988-),男,湖南邵阳人,广西大学商学院硕士研究生。
①党的十八大报告[EB/OL].[2012-11-19],http://.cn/soft/ACRD4CHS.EXE">PDF浏览器用户请先下载安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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