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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苏《国防新技术协定》转让航空技术探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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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中苏《国防新技术协定》中规定苏联向中国转让米格-19歼击机和图-16轰炸机,就其技术水平来说,两者都是苏联当时最新装备或最新型号之一。苏联向中国转让新技术最基本的原因是为巩固其国内与国际政治地位并寻求中国的支持。除此之外,苏联的导弹威慑观使其认为图-16作为轰炸机已无实际意义,歼击机也将被导弹所取代,因而同意进行转让;在转让最新装备的同时,苏联在科学研究上对中国严格保密,以便限制中国超越苏联;航空技术转让的主动权完全掌握在苏联手中,重要的技术资料、特殊材料、特殊部件设备都可以成为限制中国发展、控制技术转让进程的手段。
[关键词]航空技术转让 飞机 中苏《国防新技术协定》
[]A [文章编号]1005—4952(2012)02—0043—05
1957年10月15日,中苏签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政府关于生产新式武器和军事技术装备以及在中国建立综合性原子工业的协定》,简称《10月15日协定》或中苏《国防新技术协定》。目前,学术界对中苏《国防新技术协定》的关注集中于或导弹部分的技术转让,鲜有关于转让航空技术的内容。本文将综合各种史料,厘清中苏《国防新技术协定》中航空技术转让的内容、执行过程中实际转让的飞机型号以及在当时的技术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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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而分析苏联转让的原因。

一、转让飞机的具体型号与内容

《当代中国的航空工业》明确指出:“议定转让制造权的航空产品有米格-19歼击机、图-16轰炸机和四种战术导弹。”
由于米格-19有多种改型,按规定转让给中国仿制的具体型号是什么呢?《沈阳市志-军事工业》称:徐昌裕、112厂设计室主任徐舜寿等人随中国工业代表团谈判购写米格19埃斯(米格-19C)、米格19坡(米格-19л)和米格19坡埃母(米格-19лM)飞机,并选定米格19坡(米格-19л),于10月15日签写全套技术资料和样品的协议。由此可以确定转让仿制的歼击机型号是米格-19л。
《当代中国空军》记载:20世纪50年代,中国空军装备的歼击机有米格-19C、米格-19л。1959年4月,沈阳飞机制造厂仿制米格-19л成功,未正式生产。根据空军需要,转而仿制米格-19C,1963年12月仿制成功,命名为歼-6。不过,中国最后大规模仿制的是米格-19C而非协定中规定的米格-19л。这是因为1958年7月,中国空军在进驻福建前线通过与台湾当局空军的实战检验后,认为米格-19л机动性差,提出需要大量灵活机动的前线歼击机(即米格-19C)。但当时中国并没有就c型飞机向苏联订货。于是从1958年12月起,112厂在米格-19л的基础上进行改型设计,综合米格-19C和米格-19л的特点,利用米格-19л的后半部,并对米格-19c的机头稍作改进以提高机动性,自行设计了一个新型号,命名为东风-102。1959年2月投入试制,9月30日首次试飞。但后来由于东风-102质量不过关,于1960年停产整顿。从1961年起,重新选择原样仿制苏联米格-19c,1963年,飞机仿制成功,即后来有大量改型的歼-6。
事实上,转让图一16的时间比中苏《国防新技术协定》规定的时间有所提前。1958年9月16日,赫鲁晓夫在雅尔塔接见中国驻苏大使刘晓,主动提出苏联可派一批带有导弹的图一16轰炸机到中国,由苏联飞行员驾驶,以便为炮击金门时提供打击力量。10月12日,周恩来拒绝了此建议,但同时表示:中国决定提前制造图-16。10月,周恩来就提前试制图-16问题致电赫鲁晓夫。随即派张连奎、王西萍、陆纲等赴苏进行具体谈判。张连奎、王西萍、陆纲等23人于11月赴苏,主要落实各项技术资料和物资供应安排,经过谈判,苏方同意加班生产,备齐物资和资料,及时发货。1959年4月,中苏签订补充协议,苏方承诺1960年上半年供应中国20架份飞机本体、40台份P-3M发动机、96项仪表等机载成品及相应毛坯材料。
因此,根据中苏《国防新技术协定》的规定,苏联向中国转让的飞机型号是米格一19歼击机和图一16轰炸机,包括提供样机、零部件、图纸资料以及指导仿制的苏联专家。

二、转让飞机机型的技术性能

苏联方面普遍认为,对中国国防新技术的转让是毫无保留的,赫鲁晓夫甚至声称:“我们给了他们坦克、大炮、火箭、飞机、海军武器和陆军武器。事实上,我们的整个国防工业都是向他们敞开的。”而中方资料则通常指出,苏联转让的飞机大都是落后的型号。那么,苏联转让的航空技术水平究竟如何?
关于米格-19的技术性能
就当时而言,一般认为是很先进的:“以爬升快,加速性和机动性好,能全天候超音速作战、火力强和易于操纵等优势装备于苏联空军部队……米格一19为一件成功的设计”;“米格-19的机动性能极其出色”;“米格-19是前苏联研制的一种轻型超音速歼击机……主要用于空战,争夺制空权,也可实施对地攻击”。
苏联于1951年开始研制米格-19,1953年首次试飞,1955年开始装备部队。这是世界上第一种进入批量生产的超音速战斗机。1956年,米格-19首次公开亮相,由于其在爬升率、加速性、机动性、操纵性等方面的良好性能,先后有多种改型:c型(昼间型)、CФ型(高空型)、п型(加装雷达的全天候型)、YIM型(发射导弹的全天候型),1961年停产。米格-19C没有雷达,于1956年投产、服役,中国大量仿制并在此基础上进行多种改型。苏联向中国转让的米格-19п于1955年投产并装备部队,加装了雷达;而米格-19пM则由米格-19п改来,从携带火炮改为可发射导弹,由于采用了米格-17пM上的RP-2U雷达和APU-4导弹发射轨等成熟技术,该型很快于1957年底生产。
由于米格-19п与米格-19пM都装备了雷达,但这两种雷达都存在不少问题,有时甚至因雷达故障使战机无法升空,而且加装雷达的米格-19п机动性较差。通过实战检验后,中国最后选择了不能发射导弹、没有雷达的米格-19C,并在此基础上做了大量改型。在实战中,歼-6表现良好,曾击落多架美制RF-101,并以负速度差击落过RF-104,还创造过平流层击落战机(无人高空侦察机BQM-147G)的世界纪录。总的来说,虽然米格一19作为首款超音速战机在速度上还有欠缺,在苏联很快也就被米格-21取代,但就当时而言,其综合性能还是比较突出的。
关于图-16的技术水平
图-16是苏联设计制造的高亚音速中程轰炸机,1950年开始研制,1952年首次试飞,1955年交付使用。其最大飞行速度可达992公里/小时。当时,图-16以速度较高、航程较远、载弹量较大装备苏联空军远程航空兵和海军航空兵,并有多种改型:图-16A、B、c、E、F、G轰炸型,图-16D、K电子侦察型和图-16H、J电子干扰型,产量达2000多架。
目前,对图-16的技术水平,在评价上有分歧:一种意见认为图-16比较先进:“该发动机(指轰6发动机)是50年代末比较先进的一种大推力涡轮喷气发动机”;“它的战术性能和外形尺寸,大致和美国的B-47、英国的勇士、胜利者、火神等轰炸机相同,是五十年代世界上比较先进的轰炸机”。另一种意见认为,“前苏联向我转让的飞机类型,并不是最先进的轰炸机型”;曾参与谈判的王西萍评价说,“苏方之所以在图-16问题上表现比较慷慨,除了当时的政治气候方面的条件之外,最主要的是这种飞机在苏联已经停产。”事实上,1957年,苏联确有一款最新轰炸机图-20(又称图-95)交付使用,但总共只生产了360架左右。苏联首款超音速中程轰炸机图-22在1958年才完成首次试飞,1962年装备部队,只生产了250余架。就美国同期同型的轰炸机而言:B-66毁灭者高亚音速中程轰炸机在1954年完成首飞,1956年交付使用;首款超音速中程轰炸机B-58于1956年底完成首飞,1959年底才交付使用。
从以上对比可以看出,当苏联于1959年向中国转让图-16时,苏联刚刚试飞、还没能装备首款超音速中程轰炸机,图-16是苏联装备的最新中程轰炸机型之

一、产量相对较大,而且就其发动机技术水平来说,在世界上也是非常先进的。

三、转让技术的原因

从上述具体分析来看,苏联向中国转让的战机确实是苏联最新装备或最新型号之一。那么,是否如赫鲁晓夫所言,苏联对中国毫无保留地敞开了国防工业的大门呢?目前,学术界认为,苏联向中国转让军事新技术最基本的原因是为巩固其国内与国际政治地位并寻求中国的支持。但这一原因并不足以解释苏联为何会打破惯例、向中国转让最新的技术,笔者认为,至少还有以下三个原因:
首先,苏联之所以向中国转让最新的飞机与其导弹威慑观一脉相承。从20世纪50年代中期起,苏联已经由“加强积极防御,防止敌人侵略”的战略方针,转为强调导弹的突防作用。赫鲁晓夫更是无比推崇导弹的威慑力:“打算今后继续奉行效果不错的导弹施压、导弹讹诈政策”,这成为赫鲁晓夫“外交活动中的一张王牌。”因此,在中苏《国防新技术协定》签订时,苏联同意转让最新装备的地空、空空、岸舰防御性战术导弹,但不愿意转让更具成慑性的地地导弹(如射程1200公里的P-5),而只同意转让德国V-2的改进版、射程600公里的P-2导弹,尽管当时苏联的洲际导弹已经试验成功。也正是出于对导弹的推崇,1958年7月31日,赫鲁晓夫与谈话时说:苏联准备将现有的飞机提供给中国,图-16作为轰炸机已无意义,但作为海军接近地的导弹运载机还是不错的,所有轰炸机都面临着危机;歼击机将被导弹所取代。因此,苏联愿意转让在当时技术最新的图-16和米格-19。
其次,在转让最新装备的飞机的同时,苏联在科学研究上对中国严格保密,以便限制中国超越苏联。因此,苏联曾多次拒绝就航空科学研究项目提供援助。早在1952年,苏联就拒绝帮助中国建设航空科学研究院和产品设计、研究试验机构。1956年7月,以李富春为团长的赴苏谈判代表团谈判援建一批建设项目时,二机部部长赵尔陆提出希望帮助建设空气动力研究院和发动机研究院时,苏方以科研项目的建设费钱为由,指出如果中国要设计飞机,可以到苏联进行研究试验。1958年底就仿制图-16再次赴苏谈判时,苏联仍然拒绝了中国援建空气动力研究院的要求。而且苏联相关的研究单位甚至不接受中方参观的要求。
再次,虽然苏联同意将最新飞机转让给中国,但是转让的主动权完全掌握在苏联手中,重要的技术资料、特殊材料、特殊部件设备都可以成为限制中国发展、控制技术转让进程的手段。另外,由于转让项目完成时间较长,苏联甚至可以视局势发展随时中断转让工作。事实上,这一做法在苏联对华的国防新技术转让工作中非常普遍。例如,图-16的生产需要大型锻造厂,然而在1956年中方提出援建大型锻造厂时,苏方却以直接对华供货为由,不同意援建。图-16的1342项全套技术资料,苏方以保密为由拒绝提供部分资料,最后事实上仅提供了全部技术资料的3

7.1%,中国直到1968年底才仿制成功、1969年装备部队。

中苏《国防新技术协定》中规定苏联向中国转让米格-19歼击机和图-16轰炸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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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其技术水平来说,两者都是苏联当时最新装备或最新型号之一,并不是如一些资料所评价的是落后的、过时的装备。然而,苏联之所以会选择转让这些技术,并不是如赫鲁晓夫所说的对中国毫无保留、完全开放,除了巩固其国内与国际政治地位并寻求中国的支持外,更直接的原因是,苏联的导弹威慑观使其认为图-16作为轰炸机已无实际意义,歼击机也将被导弹所取代,因而同意进行转让;在转让最新装备的同时,苏联在科学研究上对中国严格保密,以便限制中国超越苏联;航空技术转让的主动权完全掌握在苏联手中,重要的技术资料、特殊材料、特殊部件设备都可以成为限制中国发展、控制技术转让进程的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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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叶张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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