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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众斗殴后又致对方财产损毁该如何定性查抄袭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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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1年6月25日夜,谈剑、陈涛与汪亮、吴光海因争夺陪酒女发生矛盾,双方约定在国道206线舒城县桃溪大桥附近斗殴。之后谈剑、陈涛遂纠集赵马路、马明、何川等人,携带刀具二把、铁叉两把、木棒一根,乘一辆轿车赶至现场;汪亮、吴光海则纠集数名人员,分乘三辆轿车,携带刀具一把、木棒数根赶至现场。双方相遇后,谈剑、陈涛均持刀具,赵马路、何川均持洋叉,马明持木棒与吴光海持刀具,汪亮等多人持木棒,互相进行殴斗,其中汪亮、吴光海一方受伤(后经鉴定两人均为轻伤)后丢弃一辆汽车逃离现场。此时赵马路、马明、何川在查看到同伙谈剑、陈涛均受伤(后经鉴定两人均为轻伤)后,又持工具毁损对方留置现场的车辆,造成该车前后挡风玻璃、轮胎、引擎盖等多处受损,经舒城县认证中心鉴定:受损为5750元。尔后赵马路、马明、何川谈剑、陈涛又乘坐车辆在国道206线上寻找对方人员未果后离开现场。
【争议焦点】
对行为人赵马路、马明、何川等在聚众斗殴后又造成对方5750元的财产损毁,对赵马路、马明、何川等在全案中应如何定性,存在着以下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应当以聚众斗殴罪一罪进行刑事处罚。聚众斗殴罪侵犯的系复杂客体,即在侵害社会公共秩序的同时,也侵害了他人生命健康乃至财产权利,对财产权的侵

摘自:毕业论文格式设置www.udooo.com

害属于该罪的犯罪客体,本案中聚众斗殴后又造成对方5750元财产损毁,直接以聚众斗殴犯罪认定即可。
第二种观点认为,应当以聚众斗殴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数罪并罚。本案中,行为人除了有聚众斗殴的故意与行为之外,在聚众斗殴结束后,客观上又故意造成对方5750元的财产损毁,其行为符合聚众斗殴罪和故意毁坏财物罪两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故应当以聚众斗殴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进行数罪并罚。
第三种观点认为,应当以聚众斗殴罪与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从全案发生过程看,本案可以划分为二个行为,行为人前一行为构成聚众斗殴罪;在后一行为中行为人在聚众斗殴犯罪以后,对方人员逃离的情况下,查看到同伙受伤,遂持工具任意毁损对方留置现场的车辆,客观上又造成对方5750元的财产损毁,之后又乘车继续寻找对方人员。后一行为同时构成寻衅滋事罪和故意毁坏财物罪,系想象竞合犯,应择一重罪认定寻衅滋事罪予以刑法处罚。故本案全案应当以聚众斗殴罪与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
【评析意见】
笔者同意第三种观点,本案应当以聚众斗殴罪与寻衅滋事罪对赵马路、马明、何川等数罪并罚。
本案的处理中涉及一罪和数罪、此罪和彼罪的认定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区分一罪还是数罪应以犯罪构成要件为标准,坚持行为主体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并优先适用刑法的特殊规定(实质的一罪、法定的一罪、处断的一罪)。即凡是基于一个确定的或概括的犯罪故意(或过失),实施一个危害行为,符合一个犯罪构成要件的为一罪;基于数个犯罪故意(或过失),实施数个犯罪行为,符合数个犯罪构成要件的,在排除优先适用刑法特殊规定的情况下,应认定为数罪。
本案实际上可以划分为二个行为,在前一行为中,行为人与他人结伙注意在公共场所持戒互相进行殴斗,造成多人轻伤的犯罪后果,破坏了社会公共秩序,其行为构成了聚众斗殴罪。在后一行为中,行为人故意损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了故意毁坏财物罪(立案追诉标准为5000元)。同时在后一行为中,行为人具有肆意挑衅,横行霸道,破坏公共秩序的主观故意,主观上不以损坏财物为主要目的,客观上行为人又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同时构成了寻衅滋事罪(立案追诉标准为2000元)。因此在本案的后一行为中,行为人同时触犯两个罪名的犯罪构成要件,其行为在刑法的特殊规定中构成想象竞合犯,属于实质的一罪,应优先适用,依据刑法规定择一重罪进行刑事处罚。同时刑法规定:寻衅滋事罪法定刑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而故意毁坏财产罪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一般认定标准为50000元),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这样比较刑法对寻衅滋事罪和故意毁坏财物罪的法定刑,寻衅滋事罪的刑罚要高于故意毁坏财物罪,因此应当以寻衅滋事罪对后一行为进行定罪处罚。
综观以上,行为人赵马路、马明、何川在本案的前后二个行为中:在前一行为中构成聚众斗殴罪,在后一行为中构成寻衅滋事罪,在全案中,行为人基于二个犯罪故意,实施二个犯罪行为,同时符合二个犯罪构成要件,且排除了优先适用刑法的特殊规定,全案应当认定为数罪,故应当以聚众斗殴罪和寻衅滋事罪对行为人赵马路、马明、何川数罪并罚。
(作者通讯地址: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检察院,安徽 舒城 231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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