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turnitin查重官网> 经济 >> 低碳经济 >论税收征管C2C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理由

论税收征管C2C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理由

收藏本文 2024-03-08 点赞:23640 浏览:106666 作者:网友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摘要】电子商务在全球范围内的迅猛发展,一方面促进了经济的发展,开拓了新的税源;另一方面给沿袭多年的传统税收征管体制带来了冲击和挑战。本文对C2C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可行性进行分析,接着对税收征管中可能遇到的困难进行介绍,并提出了对C2C电子商务征税政策和措施上的建议。
【关键词】电子商务;税收征管;可行性
近年来,学术界关于“电子商务是否应该征税”以及“电子商务应该如何征税”等问题有了许多比较深入的研究。目前的文献中,主要是从法律角度对这些问题进行探讨,学术界对于“电子商务是否应该征税”形成了比较一致的看法,根据现行税法以及税务法规,应该对电子商务征税,但是对于电子商务的不同模式,不能并为一谈。主流的观点为:对于B2B以及B2C模式,商家一般都是有明确纳税主体的实体机构,与传统商务的区别不大,对于这两种模式征税的争议很少。对于商家为个人网店的C2C模式,商家的数量多而规模小,监管难度大且成本高,同时考虑到个人网店对于帮助解决就业问题方面起的作用,应当特殊对待。
本文主要从管理角度,对C2C模式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问题进行研究,探讨其可行性以及面临的困难,并提出自己的建议。

一、C2C模式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可行性分析

1.对C2C模式电子商务征税符合我国现行的税务法律法规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只要实现了货物交易行为,都有纳税义务,不受交易与结算方式的影响。C2C电子商务与传统购物方式本质上是相同的,都是对于商品或者劳务进行交易,不同之处是网络购物将交易和结算的途径由面对面的方式改为在网络上进行,只要交易的金额超过了税法中规定的缴税起征点,就需要进行纳税。
目前我国法律并未规定C2C个人网店必须申领营业执照并且进行税务登记,国家也尚未征收网络交易税。也就是说,现在的C2C模式电子商务,对于没有经营实体的个人网店来说处于完全的免税阶段,同时也没有工商部门对这部分商户进行管理和约束。随着C2C电子商务规模的不断扩大,国家也需要不断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

2.国外对C2C模式电子商务征税的做法为我们提供了借鉴

美国以及欧洲一些电子商务比较发达的国家的政府和研究机构也对电子商务是否应该纳税进行了深入的探讨,并且出于对于电子商务这个新兴行业的扶持,各国在其发展的初期都采取不同的措施。
国际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于1998年和1999年的两次会议上达成一系列共识:明确电子商务税制的国际税收规范;建立高效、简洁和公平的电子商务税制;制定标准,合理分配跨国企业在各国征税税基。
1998年,美国国会两院通过的《互联网免税法案》。法案经过两次修正,一直沿用至今。这是美国关于网络购物征税的主要法律。但这部法案并非简单地免除消费者网络购物的所有税收,法案规定的最根本的原则就是不在对互联网的使用征收新税和附加税,避免对电子商务多重征税或者加以税收歧视。美国是一个联邦

摘自:毕业论文工作总结www.udooo.com

国家,各个州的政府和联邦政府都有权力进行征税,而且同一税种在各个州的税率可能不同,为了进行统一,美国高等法院做出判定,凡是公司实体不在某个州的,消费者如果通过邮寄或网上发生写卖往来,则该州不得对这家公司征收销售税。这也是美国对电子商务有条件免除的唯一一个税种,其他种类的税与传统商业模式征收方式相同。
从1997年开始,欧盟出台了《欧洲电子商务动议》等一系列文件。文件规定电子商务不应承担额外税收,并且为了保持税收中性,避免不公平竞争,应不断完善现有税收法律,促使税收制度与电子商务协调发展。对于网络购物的税收采取重性原则,欧盟会针对网络上的电子商务活动增加新的税种,但也不希望为电子商务免除现有的税赋,以免造成不公平。
我们应该借鉴发达国家的税收的做法,坚持税收中性原则,税收政策应当既不阻碍网络贸易发展,又要增强征税能力,不造成税收流失,避免导致双重税收或无效税收。坚持税制便利、易于遵从原则,确定普遍适用的条款,使税收征管易于遵从。

3.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的广泛运用为C2C电子商务税务征管提供了有效的工具

随着近几年电子商务的蓬勃发展,个人网店虽然数目众多,但是却普遍集中在某几个最具有影响力的电子商务平台上。根据艾瑞咨询的统计数据显示,2011年电子商务市场交易规模为6.3万亿元,其中C2C网络购物市场交易规模5864亿元,同比增长47.1%。其中淘宝网以95.1%的市场份额占据绝对优势,剩下的由拍拍网和易趣网分别占据4.3%和0.6%。同时由于电子商务平台便捷的支付工具、对写卖双方提供的交易保障,越来越多的网民选择使用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与个人网店进行交易。因此第三方购物平台可以清楚的获悉网店的经营种类、交易规模以及具体的账目情况。这些都是进行税收征管所需要的重要信息,因此电子商务平台的运用为税收工作的开展提供了极大的便利。

4.对C2C电子商务不征税有悖公平原则

根据iResearch 艾瑞咨询2011年的统计数据,48.4%中国网购者选择网购的首要原因是与实体店相比,同种商品在网店的更加便宜。C2C模式电子商务与传统模式的商务在本质上是一样的,都是向消费者出卖商品或怎么写作获取报酬,因此C2C个人网店与经营同种产品的实体店是竞争关系。而C2C个人网店不需要缴纳店面租金,也不需要在各地铺设经销渠道,经营成本远远低于实体店铺,所以能制定出更具有竞争力的,同时因为不缴纳税金,对实体店的经营冲击更大了,因此长期对C2C个人网店免税使实体店铺与网店处于不同的竞争状态,这样是不公平的。开始对个人网店征税之后,不仅可以规范C2C电子商务市场,杜绝检测冒伪劣产品,同时会让个人网店经营者更加注重商品和怎么写作的质量,有助于市场进行优胜劣汰,提高个人网店整体的怎么写作和盈利水平,同时可以吸引更多的消费者,对于行业的长期发展是非常有好处的。

二、C2C模式电子商务税收征管面临的困难

1.C2C电子商务征税面临监管困难、征税成本过高的问题

首先,C2C电子商务市场规模很大,不仅有很高的营业额,而且

摘自:写论文www.udooo.com

从业人员的数量很大。根据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公布的检测数据,截止至2012年6月,我国现已注册的个人网店数量达1725万家,同比增长19%。其中,淘宝网现有职业卖家600多万,而且现在每天仍有近万家新注册用户。这些网店的经营状况也不尽相同,由于经营手段以及推广情况的不同,并不是所有的网店都是盈利的,有近30%网店的月营业额在2000元以下。而且其中绝大部分网店都没有在工商、税务部门登记注册过。面对如此庞大的电子商务主体,以当前我国工商和税务部门的人力资源以及信息资源情况,想要用传统方式对这些网店逐一进行监督和征税是很困难的,而且将会花费大量的成本。
其次,我国现行的税收制度是针对传统交易模式的。但是电子商务打破了传统贸易模式,其虚拟的商务活动空间、课税环节地理位置的分离、交易发生地点的不确定、界定模糊的课税对象、纳税义务实现的时间界定失效等特点。因此,电子商务中各种税收要素的确定成为一件十分复杂的工作。现行的税收制度并没有针对电子商务这种新的模式进行调整和修改,也是对其进行税收征管的困难之一。

2.税收政策模糊不明确

目前我国未有全国性的法律规定个人网店必须进行工商、税务登记,而且各个地区对于个人网店是否进行登记有不同的规定。北京市已规定营利性网店须先取得营业执照后才能经营,而广东省工商局正式出台《关于鼓励支持我省网络商品及有关怎么写作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首次明确网店经营项目不涉及前置审批的,不强制要求工商登记注册。网络交易是跨越空间的,如果不同省份或城市之间执行不同的规定,有的征税而有的不征税,或者不同地区的税率不同,就有可能造成网店的迁移。因此,对个人网店征税需要有全国一致性的法规。

3.仓促征税可能对C2C电子商务发展造成的负面影响

电子商务能够有效降低成本,迅速发展,对于促进经济发展、帮助解决就业、怎么写作社会等方面发挥巨大的作用。电子商务对于经营场所的条件要求较低,不需要承担较高的房租,同时在人工成本方面压力也比较小,因此发展迅速。由于C2C电子商务这种成本较小,进入门槛低的特点,一些大学毕业生、城市失业者以及残疾人、退役军人等人员通过在平台上开设个人网店实现了就业。目前,中国大部分的实体店铺承受着高于个人网店的经营成本,如果不对达到一定规模的网店征税,这种竞争确实是不公平的。在当前经济环境下如果对个人网店全面征税,网店将失去最大的优势,这必然会打击网店经营者的热情,同时也会对潜在加入者造成较大的压力,影响其加入。

三、对C2C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建议

1.现阶段应对C2C电子商务实行优惠扶持的政策

C2C电子商务在我国发展的时间只有十余年时间,而且个人网店的数量在近几年才有了明显增长。其中规模较大、经营稳定的网店的数目并不多,绝大多数的网店还处于起步阶段,在经营和管理上都需要帮助和扶持,同时C2C电子商务对于解决就业起着很大的作用。因此,在国家税务总局尚未出台明确的针对C2C电子商务的征税政策之前,地方税务部门如果贸然征税,将不利于区域电子商务的发展。在C2C电子商务税收制度不完善的情况下,应该暂缓征税。当C2C电子商务征税时机成熟时,可在税种、税基、税率等方面进行规定,使个人网店享受一定的优惠政策,扶持行业发展。

2.加强对网店的监管,加强与电子商务平台的合作

如2010年颁布的《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怎么写作行为管理暂行办法》要求通过网络从事商品交易及有关怎么写作行为的自然人实名制,向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怎么写作的经营者提交真实的身份信息,具备登记注册条件的,依法工商登记注册。这些法律法规的实行为将来在合适条件下对C2C模式电子商务进行征税进行了准备,同时提供了法律依据。
基于网络实名制,税务机关可以加强与电子商务交易平台的合作,获取网店在平台的在线交易信息,通过交易信息判定网店规模大小,确定是否纳税,并且可以通过电子商务平台进行税费代缴。

3.加强税收宣传,培养自觉申报纳税的意识

在很多西方国家,自行申报纳税已成为公民的一种习惯。这种习惯的养成与社会文化、国民素质有一定的关联,但是最根本的原因还是这些国家在发展的过程中形成了一套完善的税收征管体系。我们在丰富税收征管手段的同时,还要倡导自觉纳税,让国民都养成自觉申报纳税的习惯。国民都有了良好的纳税意识,也可以弥补税务机关在制度、技术手段上的缺陷。同时可以建立一定的激励机制,给予自觉纳税的网店进行一定的回报,用多种形式对个人网店进行奖励,营造良好的纳税氛围。
参考文献:
李海芹.C2C模式电子商务税收问题探析[J].网络经济,2012(3):121-125.
李莉,杨文胜,谢阳群,等.电子商务市场质量信息不对称问题研究[J].管理评论,2004,16(3):
25-30.
[3]王锐.税收不遵从的识别研究[D].杭州:浙江大学博士论文,2003.
[4]王凤飞.电子商务税源监控和税收征管对策探析[J].网络经济,2012(3):121-125.
作者简介:韩潇(1988-),男,山东青岛人,同济大学管理科学与工程学院管理科学与工程专业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管理科学方面研究。

copyright 2003-2024 Copyright©2020 Powered by 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备案号: 粤201740097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