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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电子商务环境下税收理由

收藏本文 2024-03-26 点赞:5838 浏览:20533 作者:网友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摘要】随着电子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电子商务交易也不断的发展壮大。然而我国现行税法却是针对传统交易制定的,不能为电子商务的运转提供一个良好的税收环境。国家应该具体研究电子商务交易的特点和实质,制定和完善电子商务下的税收法律法规,使税收法律能够跟得上电子商务发展步伐。
【关键词】电子商务 税收政策 发展

一、我国电子商务税收存在的具体理由

(一)我国有关电子商务税收法律不健全

电子商务这种新型消费方式从刚刚行成到现在一直迅猛发展,已经远远超前了我国现行法律,导致我国有关电子商务税收法律的滞后和不完善。相比其他的发达国家,电子商务在我国的起步虽然相对较晚,但并不是新兴事物,我国之所以一直没有出台有关电子商务的税收法律,我认为主要理由有以下两个方面:
(1)是否应该对电子商务进行征税的理由存在很大的争议。
对于电子商务是否应当征税,在我国专家和学者大致存在着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应当征税,因为电子商务只不过是实体商品或怎么写作通过网络这个媒介进行的交易,本质上与传统的商品交易并无差异,应该归属于法律规定的应税范围,符合税收公平原则。第二种观点认为,电子商务作为我国新型的支柱产业,在逐渐地发展壮大,对国家的经济增长有巨大的贡献,如果对其进行征税,将削弱电子商务相对于传统交易的优势条件,从而抑制电子商务的发展,所以国家应予以鼓励和支持,不应当对电子商务进行征税。
(2)对于电子商务是否应当开征新的税种也有很多不同的看法。在主张应该对电子商务征税的人群中,有些人认为应对电子商务交易开设征收新的税种。因为电子商务虽然其性质与传统交易相同,但是却具有其独特的特点,采用传统的税收税种难以制约税源,他们认为电子商务税收可以参照外国的比特税,按照网上交易信息流量的多少征税,以精准策略的计算税款征收的额度。而其他人则认为不应当对电子商务开征新的税种,对电子商务只须征收增值税营业税等税种即可,因为电子商务税收在我国尚处于初级阶段,征管手段不能保证新税种的征收执行,因此增加新的税种其税收收入可能难以弥补征收管理成本,从而影响整个税收体系的效率和质量

(二)我国的电子商务税收管理水平相对落后

在现阶段,我国电子商务的税收管理水平落后电子商务我国电子商务环境下的税收理由由优秀论文网站www.udooo.com提供,助您写好论文.经济的发展速度,更落后于其他发达国家的税收管理水平,电子商务税收的实施具有很大的困难,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电子商务税收征收的管辖权难以确定。我国税收实行地域和居民的双重管辖权,由于我国尚属于发展中国家,经济和技术都相对落后,为引进先进技术以及避开税款流失,我国强调以地域管辖权为主。但电子商务这种特殊的交易有别于传统的交易形式,互联网使商品或劳务的交易打破了地域的限制,将交易发生地和交易人所在地模糊化,使得税务机关无法了解交易的具体地域,也就无法明确应该在什么地方向什么人征税。所以,电子商务地域管辖权的范围难以明确,使得电子商务税收的实施遇到了巨大挑战
(2)税收征收管理和审查的难度加大。电子商务的特殊交易方式使得税收的征收管理难度大大增加。由于电子商务的无纸化操作,电子商务商家的账务篡改操作容易,电子记录的修改和删除十分容易操作,而且不会留下痕迹,再加上计算机加密技术为应税企业的偷逃税提供了客观条件,使得税务机关难以查明商家实际交易额,从而使得税收的征收管理难度加大。

二、对我说电子商务下税收征收的倡议

(一)结合我国实际国情,确定电子商务的税收原则

中国政府在确定电子商务税收政策倡导电子商务跨国公司税负公平的同时,必须认真考虑我国的国情,一切从实际出发。不仅要努力维护我们发展中国家的利益,而且还要维护电子商务怎么写作者的利益。因此在确定我国电子商务税收原则的时候,首先不能因为电子商务税收的发展而影响税基,必须将维护国家税收权益原则摆在首要位置。也不能单独开征新税,因为虽然电子商务是一种新的交易手段,但其实质和传统贸易并没有区别,所以不应开设新的税种,以防止对商务形式的选择造成误导和歧视,扭曲正常的经济活动,阻碍电子商务的发展。第三,由于我国目前信息化发展水平还比较低电子商务的发展尚处于初级阶段,需要国家在政策上大力扶持,在税收上采取适当的优惠减免政策,从而鼓励电子商务的发展。

(二)完善和健全我国有关电子商务的税收法律,营造电子商务运转的良好税收环境

由于电子商务的发展比较迅速,我国税收制度还没能更上点子商务的发展步伐,所以必须要建立和完善我国有关电子商务的税收法律制度。首先应该解决的理由就是排除有关争议统一观点,为电子商务税收法律的顺利实施铺平道路。政府应当从以下几个角度出发,吸取不同观点的精华弃其糟粕,并充分兼顾不同人群的主张提出的担忧和顾虑,从而解决和统一不同的观点
(1)明确对电子商务征税,制定战略性规划。国家首先应当对电子商务征税保持肯定的态度,不能放弃这一巨大的税源。虽然电子商务在我国的起步较晚,但发展迅猛交易量和交易额呈逐年迅速递增态势,将是我国税收的巨大来源,而且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还会越来越巨大。如果国家不对电子商务征税,将会造成国家的巨额税款流失,对国家和电子商务行业的发展都将不利,国家也很难维持对于电子商务行业的资金投入和支持。
(2)否定开设新的税种,努力完善现行税法。针对根据电子信息流量多少计量开征新税这一观点,国家应予以否定。我认为这种征税方式其实并不合理,也不适合我国现阶段的实际国情。但是国家需要对与电子商务相关的现行税法进行修改和完善,在现行的所得税、营业税、增值税和关税中添加电子商务的相关条款规定,建立和明确电子商务纳税主体、征税对象、纳税期限、纳税申报、等一系列规定,以完善和健全有关电子商务的税收法律。
对于完善税收法律,我国可以借鉴印度的经验,对于随着电子商务出现而产生的税收理由有针对性的修订、补充和完善税法条例,对电子商务下的征税范围、征税对象、税率、税目等理由进行适时的调整。在考虑电子商务下国际税收理由时应该重新修订和解释一些传统的税收概念使其明确化并适应电子商务环境。同时,可以考虑对网络怎么写作器进行强制性税务链接、海关链接和银行链接,以便于对电子商务交易实施有效的监控,确保税收的征收管理。
参考文献:
[1]刘慧娟.我国电子商务税收理由的理论审视[J].201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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