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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修订建议

收藏本文 2024-01-15 点赞:5290 浏览:16729 作者:网友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1999年,国务院颁布《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下称《条例》),2002年,国务院发布《关于修改<条例>的决定》。近年来,我国住房市场化、商品化的快速发展,对住房金融业发展与住房保障体系建设提出了新的要求,城镇住房建设环境、城镇居民构成、收入水平等背景均发生了巨大变化,《条例》已经不能适应现实的需要,需对其及时作出修改。

一、现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主要问题

我国现行住房公积金制度无论是体制机制,还是制度定位、目标定位、功能发挥、管理模式、管理水平等方面都存在问题。归纳起来,主要有9个方面。一是制度定位、目标定位不明;二是管理运作机构定位模糊,各地公积金管理中心设置五花八门,工作地位被边缘化;三是监管不力,监管手段乏力,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形同虚设,没有真正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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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发挥应有作用;四是住房公积金支持职工写房、租房的基本功能没有得到充分发挥;五是住房公积金覆盖率低;六是现行的公积金管理模式死板、门槛高、环节多、效率低、问题多;七是不公平性突出,缴存比例不一样,缴存比例难以有效约束企业;八是缺乏必要的利益激励机制;九是管理队伍人员素质普遍偏低。

二、《条例》修订建议

为解决上述问题,建议对《条例》做如下修改。

(一)体制方面

1.制度定位

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目的或者目标应该定位为:“为了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保障职工住房消费,改善提高居民居住条件和水平,促进住房建设。”因此,建议第一章“总则”第1条按此进行修改。

2.管理机构定位

建议完善现行管理体制,建立起由直接管理的垂直的不受地方政府左右的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管理的公众资金管理机构,内部实行管运分离、绩效考核。建议将第二章机构及其职责第10条第3款修改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直属国家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部门的公众资金管理机构,不挂靠任何部门和单位。

3.完善决策制度

一是优化管委会设置,管委会要么不设,要么只在、省级设立,在市州不再设立。各市州公积金中心执行各省公积金管委会和省公积金监管局政策。
二是完善存贷款利率调整机制,解决不对称加息问题。《条例》第6条规定:住房公积金的存、贷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经征求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后,报国务院批准。现在的问题是,是否按此执行,中国人民银行有没有征求住建部的意见,在出现不对称加息时有没有考虑对增值收益的影响?建议对第6条作相应修改。

(二)运行机制方面

1.完善“四统一”制度,逐步实现全国统管

建议在第4条中增加相应条款。

2.明确公积金中心行政执法职能,明确管理中心执法主体地位

由于《条例》第10条明确规定“公积金管理中心是直属城市人民政府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的事业单位”,因此对于单位违反《条例》的行为其执法能力有限。为了加大执法力度,建议将第六章“罚则”第37条最后一句修改为“逾期不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调高罚款数额到10万元,并增加对其法定代表人的处罚。

3.完善增值收益分配办法

一是真正实现自收自支。目前是自收不能自支,职工待遇低积极性不高、中心基础设施建设落后。建议对第10条作相应修改。
二是建议提取增值收益的5%建立困难特困职工补助基金。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提取住房公积金风险准备金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管理费后,可按不高于5%的比例提取建立困难特困职工补助基金,用于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困难特困职工建制时个人缴存部分的补贴、部分困难特困职工廉租房、公租房补贴以及困难特困职工购房贷款贴息。建议在第29条中增加相应条款。
三是建议按照增值收益的1%~5%提取建立住房公积金事业发展基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定位是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很多管理中心的经费属于财政预算内管理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实行“收支两条线”。建议年末对增值收益进行分配时,预留“公积金事业发展基金”,一来用于弥补公积金中心自身经费的不足;二来用于公积金中心的基础建设,如办公场地、办公设备的购置,软、硬件平台的升级等,加强和改进怎么写作工作才能真正落到实处。建议在第29条中增加相应条款。
四是调整扩大风险准备金的范围,将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改为“住房公积金风险准备金”。建议对第29条作相应修改。
五是提高管理中心管理费标准。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标准,由各省公积金监督管理机构制定。建议对第30条作相应修改。

4.进一步规范运作,防范风险

一是在修改完善《条例》的同时,抓紧制定出台缴存、提取、贷款、会计核算等实施细则。
二是完善住房公积金风险准备金制度。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根据缴存人的缴存金额提取风险准备金,存入中国人民银行,风险准备金率由公积金监督管理机构设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提取法定风险准备金后,可以自行提取任意风险准备金。建议对第29条作相应修改。
三是建立住房公积金流动性管理预警机制,实施贷款规模控制,明确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预警线(存贷比)。参照《商业银行法》第39条第2款规定,在80%~85%之间确定住房公积金最高存贷比。建议对原第26条增加相应条款。
四是建立激励机制,对公积金中心领导实施以绩效考核为主的年薪制。建议在第30条增加相应条款。
五是建立和完善管理中心内部业务稽核制度。建议在第六章罚则第40条增加相应条款。
六是建立和完善住房公积金大笔资金调拨、审批等管理制度。建议在第六章罚则第40条增加相应条款。
七是积极探索民营企业、个体工商户、进城务工人员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工作。
八是建立和完善关键岗位主要负责人轮岗制度(至少5年必须轮岗)。建议在第六章罚则第40条增加相应条款。
九是建议对住房公积金计息方式进行调整,严格按照人民银行公布的调息时间分段计算,以保证利息结算的准确性。在第21条中增加相应条款。
十是建议统一计息年度与会计核算年度。调整住房公积金的计息年度,公积金结息期于公积金会计核算时间一致,增加对增值收益核算的准确性、真实性。在第21条中增加相应条款。

5.拓宽住房公积金使用渠道和范围

在加大个人购房住房公积金贷款力度的同时,探索拓宽住房公积金的使用渠道和范围,不断提高使用率。如增加装修自住住房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或者提取住房公积金,“先提后贷”,职工大病、困难职工家庭子女上学提取以及放宽租房提取条件等情况均可作为扩大使用的范围。建议对第24条作相应调整修改完善。

6.合理确定委托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信贷业务管理的通知》(银发[2002]247号)第1条关于“受委托住房公积金信贷业务的商业银行为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和交通银行(以下简称承办银行)。受委托住房公积金帐户设立、缴存、归还等手续的承办银行,一个城市不得超过两家。其他金融机构一律不得住房公积金业务”的规定显然已经过时,并且成为公积金管理中心每次接受财政审计检查面临的主要问题。为了强化住房公积金风险管理、提高工作效率、不断提高怎么写作水平和怎么写作质量,对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受托银行范围作适当放宽,扩大竞争范围,是应该和必须的。建议按照公平、公开、竞争、效率原则,放宽受委托住房公积金信贷业务的商业银行范围。建议对第12条作相应修改。
齐婧/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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