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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论国家法律民俗习惯司法价值

收藏本文 2024-01-17 点赞:11163 浏览:46218 作者:网友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摘要:随着国家普法宣传的深入,公众的法治意识不断得到提升,当发生矛盾纠纷时越来越多地人开始到法院去寻求纠纷的解决。法官审理案件依据的是国家的法律,由于我国现阶段的部分法律是以西方移植而来,普通百姓对它的具体内容不甚了解,所以更多地还是将自己熟悉的民俗习惯作为判断是非曲直的依据。然而法律的规定和民俗习惯的内容并不总是一致的,在具体的个案中两者之间可能存有差别甚至完全相悖。此时若法官严格的依法裁判得出的判决结果会和人们依据民俗习惯推断出的结果有着差别,这种差别容易引发当事人对司法裁判的质疑,进而危及法律的权威。自以苏力先生提出“法治及其本土资源”这一命题后,人们开始思索在中国也许纠纷的解决既不能单纯地依靠民俗习惯,也不能单纯地依靠法律,而是需要通过各种社会规范共同发挥作用。实践中已经有法院意识到民俗习惯的司法价值并尝试在本院的案件审理中加以运用,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本论文除引言和结语外,共分为以下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对民俗习惯在外国司法和我国古代、近代以及现今司法中的运用情况进行了介绍。其中重点是以“法院实践的特点”、“当事人的态度”和“学界的看法”三个角度对我国现今司法中的民俗习惯运用情况予以介绍。第二部分结合相关案例浅析探讨司法实践中,民俗习惯的运用会产生怎样的积极作用和消极作用。第三部分对进一步改善我国司法中民俗习惯的运用提出三点倡议。一是要提升法官运用民俗习惯的意识和能力。二是要通过相关程序和配套制度的建立,尽量规范民俗习惯在司法中的运用。三是尽量将民俗习惯的司法运用限制在中级和基层法院。第四部分以前三部分为基础进而提出:理想的法治社会中,纠纷的解决应尽量尊重当地的民俗习惯;但诉讼中法律和民俗习惯之间的矛盾不可调和时,法律的适用应当是第一位的;而民俗习惯则在诉外纠纷解决机制中有着发挥作用的广阔舞台。笔者期望通过对上面陈述的不足的阐述,为民俗习惯在司法实践中的合理运用提供一些有益的参考。关键词:民俗习惯论文国家法律论文司法运用论文

    摘要4-6

    Abstract6-10

    引言:“凶宅”写卖合同是否有效10-13

    第一章 民俗习惯司法运用情况的考察13-21

    第一节 外国司法中民俗习惯的运用情况13-15

    第二节 我国司法中民俗习惯的运用情况15-21

    一、 古代司法中民俗习惯的运用情况15

    二、 近代司法中民俗习惯的运用情况15-16

    三、 现今司法中民俗习惯运用的情况16-21

    第二章 民俗习惯运用于司法的积极作用和消极作用21-29

    第一节 积极作用21-25

    一、 民俗习惯运用于司法具有填补法律漏洞的功效21-22

    二、 民俗习惯运用于调解有助于降低司法成本、提升司法效率22-23

    三、 民俗习惯的司法运用有助于提升法律的权威23-24

    四、 民俗习惯的司法运用有助于提升司法质量24-25

    五、 民俗习惯的司法运用能对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进行必要的限制25

    第二节 消极作用25-29

    一、 民俗习惯的部分内容与法律的基本价值有着冲突25-27

    二、 民俗习惯的效力范围有限且内容不明确27-28

    三、 片面夸大民俗习惯的作用将有损法律的权威28-29

    第三章 进一步改善我国民俗习惯司法运用的倡议和深思29-36

    第一节 提升法官运用民俗习惯的意识和能力29-30

    第二节 规范民俗习惯在司法中的适用30-35

    一、 民俗习惯的证明与甄别过滤31-33

    二、 改善民俗习惯司法运用的程序33-34

    三、 规范民俗习惯司法适用的配套制度34-35

    第三节 将民俗习惯的司法适用尽量限制在中、基层法院35-36

    第四章 展望,法治社会的理想36-40

    第一节 尊重民俗习惯社会行为规范的地位36-37

    第二节 冲突难以调和时,坚决维护法律权威37-38

    第三节 建立社会多元之治38-40

    结语4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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