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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议儒家化思想对宋朝商事法律影响

收藏本文 2024-03-23 点赞:23622 浏览:106606 作者:网友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摘 要:儒家化是中国古代法律的特征,表现在义利观和农与商的关系中。宋朝商业发达,从思想上逐渐义利同贵,农商并重。这种思想为宋朝商事法律奠定了基础,反过来法律又推动了宋朝商业发展。
关键词:儒家化;义利观;农商

一、宋朝法律的儒家化:一个开拓的课题

儒家化是中国古代法律的特征,但大家论及的法律儒家化多指中国古代刑事法律的儒家化而非整个古代中国法律的儒家化。艾永明先生在《清朝行政法律之儒家化》中提出“要真正全面和正确地阐述中国古代法律之儒家化,必须将研究范围扩及到刑事法律以外的其它法律。”[1]首次对中国古代行政法特别是清朝行政法律的儒家化进行了深入探讨。古代中国法律内容广泛、全面,虽然是以刑为主,但除了刑事法律,还有其它各种法律,而法律的儒家化包括两个方面:一个是儒家法律思想对法律的影响;另一方面是引礼入律,把儒家经典直接作为法律规范来断案。以上这两个方面不光影响和表现在刑事法律上,还表现和影响到其它法律。这种影响和法律上的表现有积极的一面也有消极的一面,这在中国古代商事法律上表现的尤为突出。那么儒家化对商事法律的影响更具法律儒家化之显著特征。
在讨论儒家化对商事法律的影响前,首先应对法律儒家化的作用儒家化思想对宋朝商事法律的影响由提供海量免费论文范文的www.udooo.com,希望对您的论文写作有帮助.做一下解释。“所谓法律儒家化,表面上是为了明刑弼教,骨子里则为以礼入法,怎样将礼的精神和内容窜入法家所拟定的法律里的理由。换一句话来说,也就是怎样使同一性的法律成为有差别性的法律理由。”[2]这个观点在法学界影响很深远。而艾永明先生在《清朝行政法律之儒家化》中归纳为:中国古代法律儒家化(以礼入法)的本质特征是将以宗常为中心的“亲亲”之道深入和具体地贯彻于法律之中,而并不是仅仅表现为“使同一性的法律成为有差别性的法律。”[1]儒家思想是以封建的纲常为中心的,亦即尊尊、亲亲、君君、臣臣、父父、子子。
宋朝在中国封建社会历史发展上,处于一个承前启后的历史转折时期。宋朝在中国古代各朝代中疆域较小,兵力较弱,并且一直受辽、西夏、金等外族的欺凌。但是宋朝的市场经济非常繁荣,商品贸易空前发达。《清明上河图》就很现实的反映了当时商业的繁荣,还有为“国际贸易” 设立的榷场,以及为适应经济贸易的发展最早的纸币——交子的出现,无不印证宋朝经济的繁荣,商业贸易的发达推动政府对商事活动的认同,社会对商业的观念也得到转变,宋朝的民商事法律也随着发展起来,商品经济的高度发展对商事法律规范的需求也大幅提高。
晋傅玄说“夫商贾者,所以冲盈虚而权天地之利,通有无而一四海之财。其人可甚贱,而其业不可废。”[3]从中可以看出古代人对商人和商业的态度。以纲常为中心的尊尊、亲亲之道反映到商业上即是“义利”和“农商”的理由。简单讲重利易“轻别离”,会远父母,远道义。儒家的礼为儒家治平的工具,儒家思想对法律的影响既有消极的一面(如贱利抑商)和积极的一面,宋朝法律深受儒家思想的影响,消极一面的影响各朝代基本都是相似的,我们着重从积极的一面来谈儒家化对宋朝商事法律的影响。

二、儒家化思想的突破:义利、农商并重

儒家的贵义贱利并不是绝对的否定物质利益。孔子说:“富与贵,人之所欲也。不以其道得之,不处也。”[4]“不义而富且贵,于我如浮云”[5],孟子说“王何必言利,亦有仁义而已矣”[6]。由此可见,儒家是承认义和利的存在,不过在义和利的关系上,应该先义后利,而孟子所言是要求君不能与民争利。宋朝理学家强调公利和私利,公利代表的是皇帝、尊长,私利代表个人私欲。宋朝功利主义思想认为:治理国家需要钱财,修城盖房需要钱财,穿衣乘车需要钱财,养兵征战、官吏工作都需要钱财。利欲是人之常情,若只论义不论利就是违反人情、反人性。旗帜鲜明的对“贵义贱利”思想提出反对,并且提出利是礼义的物质基础,这一观点的提出可以看作是“仓廪实而知礼节”思想的发展。功利主义学派讲的利不是私利而是公利,并且否定极端的利己主义,但是他主张义与利的统一,没有割裂义与利的关系,这种思想突破了“重义轻利”、“君子不言利”的传统,将利的地位提高到一个前所未有的地位,既重视社会道义又兼顾个人利益,合乎情理,符合社会发展需要,易被人接受;宋朝对义和利的深思不光是许多思想家,还包括普通百姓,包括商人。功利主义思想家的义利观无疑对商人、商业起到了正面影响和引导作用,推动了宋朝商业经济的发展。
在农商理由上宋朝基本上是农商并重的。从宋朝的地域来看,其占据黄河河长江流域易于农耕之地,农业得到长足发展,“天下生齿日益蕃,辟田益广”[7]。农业的发展必定为商业的发展奠定良好基础,农民可以有时间和精力进行手工业生产和贸易。南宋时叶适提出“抑末厚本,非正论也”的观点,这是首次对重农抑商观点的否定。叶适不仅从经济上重视商业,而且从政治上要求给与商人参政的机会。农商并重思想的出现,虽不会马上被统治阶级所接收,但是反映了当时的客观现实,为农商并重律令的制定提供了思想基础。

三、仁爱:法律为商事提供活动主体

儒家强调的是三纲五常,只有尊长才具有决定权。宋之前奴婢、手工业者、佃户等下民不具有完全的民事权利能力,而且奴婢是商品,可以自由写卖,具有很强的人身依附关系,不能享受同等的法律保护。而商业贸易的发展需要人的参与,需要参与者具有订立独立的缔约能力,因此宋朝在法律上和社会上逐步扩大民事主体的范围。宋之前佃户如不再租田,需由佃主给付凭由方可脱身,宋朝法律禁止这种人身附属条件:“自今后客户起移,更不取主人凭由,须每田收田毕日,商量去住,各取稳便”[8]。该规定给予佃户与佃主同等身份的认同,更重要的是佃户可以在社会活动中自由行使自己的意志,这为佃户从事商业活动提供了法律上的支持。另外,宋宁宗在开禧元年规范民间契约的法令中规定“借贷只依准文约进行,严禁强迫债务人卖身还债。宋朝从法律上为商业的发展提供了大量的民事主体,“京城资产百万至多,十万以上者比比皆是”[7]。宋朝在显宦达官中有许多商贾之人,官商结合,商业甚至成为很多官吏的副业。“宋太宗时,常据商人纳粟入塞,许之以交引,其法行之颇久。”[9]政府直接利用和支持商人的商事活动,有些现在国企的性质。由于商事的发达,商人在社会活动中的影响力增强,加之政府政策法律的支持,宋朝商人的政治地位提高,法律还规定了商人具有和其他居民同样地位的户籍,甚至允许商人参加科举考试并出任官职。
土地所有权在中国古代财产权中具有重要地位,土地所有权的结构形式直接反映了历朝历代经济、政治的面貌。宋朝土地写卖、土地兼并可自由行使,政府还通过售田、赐田等方式将官田变为私田。王安石认为土地兼并积重难返,因此反对随便剥夺地主的土地给穷人。大量土地的私有化和土地的自由写卖本身就是宋朝商业经济的发展的标志,而土地的自由写卖又为宋朝经济的发展提供了金融保障。“土地私有权不应受任何限制的观念已经成为‘人情土俗’,得到民间的普遍尊重和维护,更得到统治者的确认。”[10]
宋朝经济繁荣,商业发达,这得益于商事法律条文(散见于个律令及习惯和乡规民约中)对商人和商事的保护和支持,而儒家化思想在宋朝也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参考文献:
[1] 艾永明.清朝行政法律之儒家化[J].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09(5):72.
[2] 瞿同祖.中国法律儒家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M].中华书局,1981:329.
[3] 傅玄.傅子[M].文渊阁四库全书.
[4] 孔子,等著.论语里仁,四书五经[M].万卷出版公司,2008:46.
[5] 孔子,等著.论语述而,四书五经[M].万卷出版公司,2008:59.
[6] 孔子,等著.孟子。梁惠王章句上,四书五经[M].万卷出版公司,2008:107.
[7] 脱脱.宋史[M].北京:中华书局,1977.
[8] 宋会要辑稿.食货志[M].
[9] 李涛.续资治通鉴长编[M].北京:中华书局,1979.
[10] 郭建.中国财产法史稿[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
作者简介:吕洪果,男,山东诸城人,山东豪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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