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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招投标过程中各方应注意问题

收藏本文 2024-03-04 点赞:21441 浏览:96127 作者:网友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摘要: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工程招投标是一个系统性工作,也是商品经济的发展产物。在工程招投标工作中,要不断的总结经验,对于出现的新问题和新情况要积极地思考和探索,不断地加以改进和完善。同时,又要不断地深化体制的改革,加强规章制度的建设,把工程招标投标工作推向新的阶段,促进我国建设工程支柱产业的进一步发展。本文主要对工程招投标过程中评标专家、招标写作技巧机构、不正当竞争和不规范化行为、法律体制等方面的问题进行了分析。
关键词:工程招投标;评标专家;不正当竞争;写作技巧机构;法律体制

1. 工程招投标过程中评标专家问题

1.1 评标专家对招投标评标质量的影响

(1)工程招投标评标专家通过社会化的选拔方式而产生的。一般情况下,只要合乎法律硬件规定的评标专家基本都能入库。同时,评委库的专家所涉及的专业和行业有限,难以成立专业配套的评标委员会;(2)评标专家公正性主要依靠专家对自身的道德约束,评标是招标过程中的核心环节,也是容易出问题的环节。在目前的复杂环境下,评标专家受到各种因素的干扰和影响,难以保证评标的客观公正性,经常会出现专家与业主和投标人之间互相串通,进行暗箱操作;(3)评标专家分析报价不仔细,尤其是对单价承包工程中的分部分项工程报价的合理性、机械设备和施工措施的选择方面没有进行充分的考虑。
1.2 评标专家招

摘自:本科毕业论文答辩www.udooo.com

投标工作的完善措施
评标专家库应对各专家进行经常性的专业培训,并在抽取专家时考虑地区影响,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浪费。严格限制专家的自由裁量权,推广电子化评标和实施评标专家声明制度。限制专家的自由裁量权可以采取两种做法:(1)评标标准定量化,尽可能采用客观、量化的标准,将不能客观定量的因素减少到最低程度;(2)严格遵守和执行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进行评标。一般情况下,评标专家的申明制度有两项:在开标后声明是否和投标供应商存在着利害关系与专家声明是否熟悉评标项目专业。电子化评标则能够在物理上对评标专家进行隔离,从而有效解决专家合议时的误导问题。

2.工程招投标过程中招标写作技巧机构问题

2.1 招标写作技巧机构的不良表现

(1)与招标人的勾通不密切,造成工作脱节或影响进度;(2)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较差,对招投标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没有详细的撑握,往往只在相关环节和程序上把握得比较好,但缺乏专业人员;(3)会议组织缺少必要的联络人,便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的联系;(4)在抽取专家方面没有全面和严格的专业要求,由此所抽取的专家行业差别较大,从而造成评标困难;(5)招标写作技巧机构受利益驱动经常出现违规操作现象,个别的招标写作技巧机构为承揽项目,受利益驱动无视法律,盲目地迁就招标人的无理要求,泄露其他招标人的信息或者倾向于某一个投标人。

2.2 招标写作技巧机构招投标工作的解决措施

加大对招标写作技巧机构的培育和发展。健全招标写作技巧机构管理体系,引入竞争机制,用公开招标的方式,择优选择写作技巧机构。开展对招标写作技巧机构的业务培训。提高招标写作技巧机构的综合业务水平。对超越资质写作技巧、租借资质、虚检测招标的行为严厉制止和查处,严格规范招投标写作技巧机构的行为。

3. 工程招投标过程中不正当竞争和不规范行为问题

3.1 不正当竞争与不规范行为

(1)投标者之问的串通招标投标行为:招标者与投标者之间或者投标者与投标者之间采用不正当的手段,对招标投标事项进行串通,进行排挤竞争者和损害招标者的利益。投标者之间相互约定,一致抬高或者压低投标报价;投标者之间相互约定,在投标项目中轮流以高价或低价中标;(2)编制的招投标文件不规范:在编制的招标文件中,部分采购写作技巧机构或者招标人为了确保中标人的实力和资质,经常在招标的文件中设置一些要求。这其中的限制性规定主要包括,注册资金限制、地域限制、业绩限制或者资质限制等;(3)投标单位盲目压低报价:在招标投标法中有明确规定,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来竞争,也不得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不得采用其他方式弄虚作检测,骗取中标;(4)借他人资质投标:有些施工单位自己资质不能达到招标文件的资质要求,就以他人的名义进行投标。这种表面看来中标单位自己在施工,其实是在借他人资质进行施工。

3.2 不正当竞争与不规范行为的解决措施

(1)加强法制宣传,加快立法进度,加大执法力度。招标投标是一个竞争过程,应当有严格的规范。而《招标投标法》的实施就起到了规范招投标的作用,让招投标管理部门能够有法可依,有法可循;(2)要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提高公开招标比例。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活动的管理程序,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坚决抵制违反招投标规定的不良行为;(3)评标、定评要严格规范,评标结果应书面报请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对于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评标标准和中标结果的,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追究责任;(4)提倡平等竞争,反对压价中标。招标人应给所有潜在投标人提供平等竞争的条件,不得要求投标人盲目压价。评标标准和中标条件不得含有任何的保护内容;(5)量化评标结果,评委要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对招标文件进行比较和评审,评标结束后,要及时向投标人提出合格中标的候选人并公布评标结果;(6)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管,加强监管队伍的建设,努力提高监管人员的监管水平和业务素质。

4. 工程招标投标过程中法律体制问题

4.1 工程招投标法律体制中存在的不足

(1)立法技术:我国借鉴和引进西方的招投标制度,在2000年制定、颁布了《招标投标法》。招投标法律体制是我国在发展市场经济的过程中借鉴、引进而形成的法律制度,不可避免的会出现制度设计、条文用词等方面考虑不全面的地方;(2)立法体制:我国的工程招投标存在多头立法,重复立法的现象,从而引起了法律规范性文件之间的协调性和整合度不高。工程招投标的多头立法主要是由部门主导有关法律起草所引起的,例如:《招标投标法》是国家计委主导立法的;《政府采购法》是国家财政部主导立法的。多头立法不仅浪费了大量的立法资源,还让相关问题不能得到慎重地处理和认真地研究,为执法带来许多的积弊。这样的法律草案到了立法机关难以超越各主管部门的现行做法,也不利于工程招投标法律制度的体系化和统一化。

4.2 工程招投标法律制度的完善措施

(1)协调好《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之间的关系。可以借助法律适用规则对法律规范之间发生冲突和不一致时,正确适用法律规范。对于法律规范之间的冲突有两种解决机制:一是裁决机制,指的是行政法规、当法律、单行条例、规章制度、地方性法规之间发生冲突时,由有权机关对如何适用作出决定;二是改变和撤销机制,指的是有权实施法律规范的监督部门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对违法制定的法律规范进行撤销和改变的一种监督机制;(2)对现有的法律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和完善,力求达到有机统一。一般要清理行政规章和地方法规,废除或者修改那些和《招标投标法》中规定不一致的一般性规范性文件。但是,根据招投标工作的实际情况,清理的重点主要包括:超越权限所设定的强制招标范围或者行政处罚、地方保护或者设定行业。
结束语:
为了保证工程招投标工作的顺利进行和确保招投标各方的合法权益,工程招投标工作要在工平、公开、公正的前提下,工程监督部门和管理部门要加大招投标法律法规的宣传、定期进行相关的培训,进一步加强专家的评标、标底的管理、招标信息的发布、定标等工作,加强招投标的执法监督工作,严格规范投标相似度检测机构,从而强化人们在工程招投标方面的法律意识,让工程招投标工作能够做到有章可循、有法可依。
参考文献:
程宗璋. 关于我国招标投标法的若干问题研究[J].财经研究,2002
徐大通,陈少晦. 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概论[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2
[3] 黄兴芳. 关于建筑工程招投标若干问题的思考[J].现代商业,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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