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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公平性若干问题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课题组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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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 在非上海籍未成年人已成为上海未成年人犯罪主体的客观状况下,司法过程中体现出的非上海籍未成年罪犯缓刑适用率低、法定写作技巧人出庭少及社区矫正落实难等突出问题已难以回避。本课题从刑罚的适用、诉讼权利的保障及刑罚的执行方面,对非上海籍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提出建议和对策,以期实现对未成年被告人司法处遇上的平等对待。
【关键词】 未成年人 司法保护公平性

一、非上海籍未成年人司法处遇中三个突出问题

(一)从刑罚方面来看,非上海籍未成年被告人缓刑适用偏少

近年来,非上海籍未成年人犯罪虽已得到有效控制,但总体升幅仍较大。上海法院判处的非上海籍未成年罪犯由2004年771人上升到2009年1454人,增幅达88.59%;而同期上海籍未成年罪犯从2004年的779人下降到2009年的621人,下降了20.28%。同时,非上海籍未成年罪犯占上海未成年罪犯总数的比例亦总体上升,2004年占49.74%,2005年占56.57%,2006年占61.01%,2007年占68.34%,2008年达峰值占83.27%,2009年开始下降,占70.01%。因此,在非上海籍未成年人已成为上海未成年人犯罪主体的情况下,如何保障外来未成年人司法处遇上的平等性问题成为法院不得不面对的重要课题。

1.非上海籍未成年罪犯适用缓刑情况有所改善。与非上海籍未成年罪犯已成为上海未成年人犯罪主体形成对比的是,非上海籍未成年罪犯适用刑的情况与上海籍未成年罪犯差别不大,但适用缓刑的人数并未过半。非上海籍未成年罪犯适用缓刑2004年30人,2005年45人,2006年59人,2007年83人,2008年184人,2009年142人;同期适用缓刑的未成年罪犯总数分别为379人、489人、520人、497人、483人、421人(图表2)。这组数据表明,一是非上海籍未成年罪犯适用缓刑数在逐年提升,尤其是2008年开始显著增加,同比增长了121.68%,近两年来上海高院重点强调的上海籍和非上海籍未成年罪犯在司法处遇上的平等性问题已取得突破。二是相对于上海籍未成年罪犯适用缓刑情况而言,非上海籍未成年罪犯适用缓刑出现增长停滞遭遇瓶颈期的可能。
2.非上海籍未成年罪犯适用缓刑比例偏低。从最高人民法院统计全国法院对未成年罪犯适用缓刑情况看,2006—2009年适用缓刑率维持在28%左右;同期上海未成年罪犯适用缓刑率低于全国平均水平(详见图表3)。我们再看上海法院审理的上海籍与非上海籍未成年罪犯的三组数据。第一组数据为非上海籍未成年罪犯适用缓刑数占非上海籍未成年罪犯总数的比例,2004—2009年逐年上升,分别为3.89%、3.82%、3.95%、4.53%、8.59%、9.77%;同期上海籍未成年罪犯适用缓刑数占上海籍未成年罪犯总数的比例分别为44.8%、49.06%、48.27%、48.76%、69.53%、44.93%。

第二组数据为判处缓刑的未成年罪犯总数中非上海籍罪犯的比例,2004—2009年分别占7.92%、9.2%、11.34%、16.7%、38.1%、33.73%;同期上海籍罪犯的比例分别占92.08%、90.8%、88.6%、83.3%、61.9%、66.27%。第三组数据从对非上海籍未成年罪犯适用缓刑明显改善的2008年、2009年犯罪情况看,未成年人实施抢劫犯罪占首位,2008年占犯罪总数的35.55%,2009年占33.93%;盗窃犯罪占第二位,分别占犯罪总数的35.08%、32.92%;第三至第五位依次为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上述五类犯罪占未成年人犯罪总数的百分之九十左右。以占未成年人犯罪七成左右的抢劫罪、盗窃罪进行分析一般意义作为重罪的抢劫罪中非上海籍未成年人所占比例明显高于上海籍未成年人,在盗窃罪中情况也相同。上述情况表明两点,一是上海未成年罪犯适用缓刑率低于全国平均水平,这也许与上海作为特大型城市以及流动人口太多有关。但最高法院认为,根据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以及对未成年人“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从总体来看,全国法院对未成年人适用缓刑的指标仍然较低。因此,对未成年罪犯仍应依法扩大适用非刑。二是非上海籍未成年罪犯适用缓刑情况明显改善,但由于其犯抢劫罪比例较高,因而出现缓刑增长停滞现象,故上海法院对未成年罪犯依法扩大适用非刑的主要障碍可能在于非上海籍未成年人。

(二)从程序方面来看,非上海籍未成年被告人法定写作技巧人不到场情况较为突出

为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我国法律法规等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法定写作技巧人制度做过一系列规定:1996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14条第2款规定:“对于不满十八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在讯问和审判时,可以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写作技巧人到场。”1998年发布的《机关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82条第1款规定:“讯问未成年的犯罪嫌疑人,应当针对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采取不同于成年人的方式;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外,应当通知其家长、监护人或者教师到场。”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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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20条规定:“开庭审理前,应当通知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定写作技巧人出庭。法定写作技巧人无法出庭的或者确实不适宜出庭的,应另行通知其他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近亲属出庭。经通知,其他监护人或者成年近亲属不到庭的,人民法院应当记录在案”。然而,在未成年人刑事诉讼中,一直存在法定写作技巧人不到场的问题,其中非上海籍未成年人的法定写作技巧人缺席情况尤为严重。我们对上海法院2008—2010年法定写作技巧人到庭情况进行了统计(详见图表5)。从中可以看出,全市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法定写作技巧人出庭率维持在50—60%之间,其中上海籍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定写作技巧人出庭率明显高于非上海籍,前者超过80%,后者则不到50%。上述情况表明,刑事诉讼过程中,对未成年人尤其是非上海籍未成年人诉讼权利的保障应当有所作为。

(三)从刑罚执行方面来看,未成年罪犯的社区矫正机制有待提高

我国目前正处于社会大发展过程中,城市化进程的结果是成千上万的流动人口从农村进入城市。同时,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物质生活的丰富,未成年人思想活跃,涉足犯罪的领域不断宽泛,犯罪手段不断向技能化和智能化方向发展。为此,家庭、社会、司法如何与城市化进程相适应,如何增强对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和控制能力,如何完善与之相匹配的社区矫正手段已迫在眉睫。从法院的角度看,我们认为,未成年罪犯尤其是非上海籍未成年罪犯的社区矫正机制存在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1.未成年罪犯社区矫正的针对性和规范性未能充分显现。2003年7月,最高法、最高检、、司法部发布了《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通知》(以下简称文件),提出了在我国构建社区矫正制度的思路、任务和工作方法,标志着社区矫正工作在我国司法制度中有了一席之地。据此,上海建立了市、区县、街道社区矫正刑罚执行职能组织,培育成立了市新航社区怎么写作总站,并组建了社会工作者和社会帮教志愿者队伍,截止2009年12月,本市直接从事社区矫正工作的社工队伍125人,志愿者队伍近万人,并吸纳了400余家热心社会公益事业的民营企业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累计接受社区服刑人员26758人。文件明确提出,将罪行轻微、主观恶性不大的未成年犯作为社区矫正的重点对象,表明我国顺应世界刑罚发展的潮流,真正重视未成年人行刑社会化的问题。但是,如何有针对性地对未成年人这一特殊群体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目前仍处于探索阶段。如目前实践中主要包括公益劳动、思想教育、法制教育、社会公德教育、技能培训、心理矫正,以及就业指导、生活指导等。在上海,针对未成年人的分类矫正措施主要有:加强法制教育、行为养成教育;利用家人、亲属力量,营造家庭关怀的环境;对未完成高中阶段教育的人员,督促其参加学历教育;改善人际交往能力,培养团队合作意识,根据年龄与身心发展特征,开展丰富多彩的文娱等辅助活动;推荐参加相关的就业技能培训,掌握一技之长②。这些项目对矫正期间预防少年犯重新违法犯罪能够发挥一定的效用,但是其不足之处表现为有些项目缺乏对于特殊矫正对象的针对性,未成年人精力旺盛、思维活跃,人生的道路还很长,如果不采取有针对性措施完成他们的重新社会化,不引导他们对今后的生活作出规划,他们很容易陷入迷茫,出现反复。同时,依靠上述125人的社工队伍不仅要针对未成年人,还要包括所有社区服刑人员开展矫正工作,其质量和效果可能还有待提高,其规范化、法制化进程亟需加快。
2.以户籍为依托的社区矫治体系不适应社会发展。目前的社区矫正体系尚未适应人口大流动的社会经济发展新格局。根据现行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被判处缓刑的罪犯,由机关交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考察,以罪犯户籍所在地为执行地。对于短期来上海的流动人员尚可将其送回原籍,民工代则大多数在上海就学或就业,送回原籍非常不现实;同时,由于我国未建立异地矫正委托制度,委托外地社区矫正机构进行矫正存在困难;再者,外来未成年人可能经常流动,被判处非刑后相对于本地未成年人而言较难跟踪,由此提高了社区矫正成本。以上海为例,机关的市局、分局、基层派出所与社区矫正部门均建立了日常联络制度,规定派出所必须确定专人担任社区矫正工作联络员,定期向司法所了解社区服刑人员的现实表现;对人户分离的社区服刑人员,按照“居住地为主”原则,要求派出所及时查找下落,并分别通知对象户籍地和居住地司法所落实监督考察措施。机关不仅将配合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纳入日常工作考核范围,还将其作为每年对派出所进行等级评定的常规项目。机关的上述举措无疑已弥补了刑诉法规定的不足,但并未将非上海籍未成年人纳入其中。上海市政府购写的怎么写作范围内,社工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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织、社区机构并没有帮教非上海籍未成年罪犯的职责,目前在闵行区等试点的包括非上海籍罪犯在内的矫正工作,主要由区政府购写怎么写作。因此,相对于本地户籍未成年罪犯来说,外来未成年罪犯的社区矫正难度相当大。

二、非上海籍未成年人司法处遇存在差别的原因分析

(一)非上海籍未成年被告人适用缓刑比例偏低的原因

1.从审前采用强制措施情况看,法院对部分非上海籍未成年罪犯只能选择刑。对非上海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审前采用非羁押性强制措施少是法院面对的普遍性问题。、检察机关对外来犯罪嫌疑人采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非剥夺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相对较少,客观上使一些罪行较轻的未成年被告人移送法院时已被数月,使原本可以直接宣告缓刑、管制或独立适用附加刑的案件,在后再适用反而可能失之过重,法院只能关多久判多长刑期。当然,产生上述问题有其客观原因。根据刑诉法的有关规定,被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应当提出保证人或交纳保证金。在实践中,这些条件对外地人或未成年人适用时尤为困难。首先,由于多数非上海籍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不在身边或流动性大,无法提出传统意义上的合适保证人。其次,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般没有稳定的经济收入,没有能力自行缴纳保证金。如果由其监护人或者亲属代为缴纳,即使违反了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的规定,保证金被没收,也体现不出对未成年人的惩罚作用。第三,有些涉罪的非上海籍未成年人在犯罪地无稳定居住地、经济来源和社会关系,一旦对其采取非羁押性强制措施,很难保证不脱保,从而影响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这是承办人最大的顾虑。
2.从司法实践中采用的未成年罪犯适用缓刑条件看,外来人员一般难以达到。刑法将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态度作为适用缓刑的条件,最高法《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16条明确规定,在未成年罪犯符合刑法适用缓刑的规定且具备初次犯罪,积极退赃或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具备监护、帮教条件三种情形之一的,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时,应当宣告缓刑。从上述法律规定看,第一,对未成年人适用缓刑除应具备刑法规定的一般条件外,尚需“同时具备”另行规定的三个条件之一,因此,从《解释》第16条的文义理解角度看,对未成年人适用缓刑比成年人更为严格。第二,一般而言,未成年人的犯罪情节较轻,是否初次犯罪、是否退赃或赔偿比较容易判断。但是,被告人的悔罪态度和是否具备监护、帮教条件则没有权威的标准。司法实践中,认定犯罪人是否有悔罪表现,通常从是否交待自己的全部罪行、是否积极退赃、是否检举揭发同伙的罪行加以考虑。由于非上海籍未成年人经济条件相对较差,所得赃款、赃物大多用于生活开支或挥霍,很难退赃或赔偿,因此,悔罪态度很难达到一般认为适用缓刑的条件要求。同时,监管、帮教条件仍然是缓刑适用时作为确实不再危害社会的必要条件。司法实务中,根据社区矫正工作意见的规定,判处缓刑案件应进行审前调查工作。从上海地区看,由于普遍建立了社区矫正组织,上海籍的被告人一般由社区矫正组织承诺监管,故适用缓刑比例较高。但对于非上海籍的民工二代、流动外来未成年罪犯,由于尚未完全列入社工帮教范围,很难提供可以实施监管的材料,故缓刑适用率偏低。可见,在缓刑的适用上,户籍以及经济状况等外部条件对法院的判决结果产生了很大影响。我们以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2006—2008年对未成年罪犯的判决为例,在适用缓刑的457人中,上海籍370人,占缓刑总数的81%;非上海籍87人,占缓刑总数的19%。在适用缓刑的非上海籍罪犯中,在上海有固定住所的民工二代74人,比例达85%;短期来上海的流动人员只有13人,比例为15%。

(二)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法定写作技巧人不到场的原因

我们认为,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法定写作技巧人缺席与法律规定不完善有关。刑事诉讼法第14条第2款规定:“对于不满18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在讯问和审判时,可以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写作技巧人在场。“可以”而不是“应当”这个关键字眼,凸显了法律对该问题的基本态度。同时,相关法律法规均对法定写作技巧人在场制度缺乏明确、严密的规定。如:法定写作技巧人在场的作用是什么,他们享有哪些诉讼权利和承担哪些诉讼义务,法律对此没有作明确规定,直接影响了这一制度的实践效果;如果、司法机关在讯问、审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时,通知了法定写作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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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而其没有到场,也没有规定相应的法律后果;法定写作技巧人在场如果起了相反的作用,法律没有相应的排除性的规定;如果、司法机关在讯问、审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时,没有通知法定写作技巧人,也没有任何的法律后果等等。根据最高院司法解释,在审理阶段,法院对法定写作技巧人经通知后不到庭的,也缺乏强制措施,只能记录在案。由于缺乏明确的、强制性的规定,导致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法定写作技巧人不到庭现象时有发生。特别是非上海籍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定写作技巧人,有的因为路途遥远、交通不便或经济困难而不能到庭,他们的缺席率超过50%,使未成年人独自面对刑事诉讼时可能对其身心上均造成损害。

(三)未成年罪犯社区矫正存在缺陷的原因

1.现有法律法规等不完善。目前,我国对未成年罪犯执行刑罚的法律、法规主要是《监狱法》、《少年犯管教所管理规定》。《监狱法》第6章“对少年犯的教育改造”共有四个法条。其中,第77条规定:“对少年犯的管理和教育改造,本章未作规定的适用本法的有关规定。”该法条属于准用性规范,因此,《监狱法》中直接规定对少年犯执行刑罚的法条仅有三个。依据《监狱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司法部于1998年12月1日发布实施《少年犯管教所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该《规定》共8章65条,是对少年犯执行刑罚的主要法规依据。上述两部法律、法规都没有对未成年人适用社区矫正作出具体规定。2003年7月10日,两高两部下发《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2009年9月2日两高两部又联合发布《关于在全国试行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虽明确规定“对于罪行轻微、主观恶性不大的未成年犯”,“应当作为重点对象,适用非措施,实施社区矫正,但社区矫正工作在全国的发展仍不平衡,《意见》的法律位阶过低。另外,有的地方性规章也与上位法的规定不尽一致,如上海市教委2010年9月作出的(沪教委职(2010)37号)《上海市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实施办法》第32条规定:“凡触犯国家宪法和刑律,构成刑事犯罪的学生,经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应给予开除学籍处分”。这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48条关于对被判处刑罚宣告缓刑的未成年人,“在复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与其他未成年人享有同等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的规定不符,不利于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和矫正。
2.未成年罪犯社区矫正工作缺乏配套措施。虽然近年来我国社区矫正工作试点已经开始,但是在机构、人员、设施、矫正措施、评估手段、适用对象和资源配置等方面仍处于探索阶段,以上海为例,社工的配置比例已经不能满足工作需要,社区矫正经费需建立动态增长机制。同时,上海目前存在青少年社工和矫正社工两支社工队伍,分别隶属于团市委和市司法局矫正办。青少年社工熟悉青少年特点,目前有部分工作是对法院审判的未成年被告人提供社会调查报告;矫正社工对社区矫正更为专业,但不仅对未成年罪犯且对成年罪犯均要开展矫正工作。我们认为,对未成年罪犯的矫正需要有兼具上述两支社工队伍之长的专业社工担任。从全国情况来看,以户籍所在地为基本依据的矫正对象划分方法缺乏科学性,异地委托机制亟需建立。

三、非上海籍未成年人司法处遇公平问题应对措施

(一)依法扩大外来未成年罪犯非刑适用

刑事法律作为法律制度中最严厉、最根本的底线式保护制度,是实现社会正义的最为重要的一项制度,也是保护未成年人和维护社会安宁秩序的最为重要的组成部分。因此,我们必须努力改造和完善不利于平等保护的刑事法律制度及其配套工作机制,在外来未成年罪犯非刑适用问题上,可以根据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在借鉴国外有益经验的基础上,转变观念,积极探索,努力改进。
1.及时转变观念,在侦查起诉阶段扩大适用非羁押性强制措施。如前所述,非上海籍未成年罪犯判非刑少的原因之一,是审前采用非羁押性强制措施较少。要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我们认为,一是深化平等保护意识。随着流动人口越来越多,外来人员的平等权问题已逐渐受到国家和社会的关注,进入刑事诉讼领域的外来未成年人同样应平等地享有权利。比如在审查批捕阶段,树立对未成年人“不捕为一般,逮捕为特殊”的理念,引入“非羁押措施风险评估制度”,通过对外来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平时表现、家庭情况和帮教条件等的综合评估,对未成年人尽可能不予逮捕。对于预备犯、中止犯、初犯、偶犯以及被胁迫、诱骗走上犯罪道路的未成年人,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的未成年人,在综合权衡后尽量不予起诉。对于必须羁押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尽可能加快结案速度,以缩短羁押时间。二是完善保证人和保证金制度。对外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如果其本人或法定写作技巧人、近亲属无法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在犯罪地已经就业的,考虑由其雇主作为保证人或交纳保证金;在犯罪地就读或有固定住所的,可由当地社区矫正机构作为保证人或交纳保证金;如果系流浪未成年人,是否可以考虑建立一种公益性质的保证机构为外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提供取保候审的保证人或者保证金。
2.正确理解法律,对外来未成年罪犯尽可能适用非刑。《解释》第16条规定,对未成年罪犯符合刑法第72条第1款规定的,可以宣告缓刑。如果同时具有初次犯罪,积极退赃或赔偿,具备监护、帮教条件三种情形之一的,应当(而非可以)宣告缓刑。从法律层面来看,这里缓刑的适用条件并没有因户籍的不同而不同,同样,刑法对管制等非刑也没有不同规定。实际上,我们应当正确理解刑法和《解释》中悔罪态度及监护、帮教条件的规定。我们认为,第一,关于悔罪表现。对于未成年人而言,由于其本人并不具备经济基础,只要认识到其行为已构成犯罪,并真诚悔过的,不需要同时具有退赃或赔偿等其它条件即可认定其有悔罪表现。第二,关于监护、帮教条件。刑法第76条明确规定,缓刑由机关考察,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配合。刑法第38条规定,管制由机关执行。由此可见,法律并未规定机关必须是户籍所在地机关,基层组织完全可以是社区矫正组织。因此,只要罪犯真诚悔过,法院对在本地就学、就业或有相对固定住所的罪行较轻的外来未成年人同样可以判处非刑,但在判决前必须做好与社区矫正的衔接工作。
3.不断创新机制,加大未成年人案件刑事和解力度。建立犯罪未成年人的刑事和解机制,对未成年罪犯重返社会具有重要意义。上海法院在探索未成年人案件刑事和解方面已迈开了积极的步伐,如长宁法院少年庭创设了“刑事和解面谈会”,由法官组织被告人、被害人、法定写作技巧人等就犯罪对社会产生的危害、被告人对犯罪行为的认识、被告人对被害人的赔偿、被害人对被告人是否谅解等进行面谈。将“两个自愿”即被告人一方与被害人一方均自愿进行刑事和解,“三个充分”即被告人充分认罪悔罪,被告人或家人充分赔偿,被害人充分谅解作为刑事和解的必备条件,逐渐形成了未成年人“刑事和解”工作的特色;普陀法院少年庭加大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调解力度以促进刑事和解,据统计,2008年,该法院96%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在开庭前调解成功,并自动履行完毕,为未成年被告人适用非刑创造了条件。可见,刑事和解制度的建立,可以从根本上提高未成年被告人非刑的适用比例,有利于未成年罪犯的社区矫正。我们认为,刑事和解也适用于侦查、起诉阶段,在被害人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达成谅解的基础上,对罪行较轻的嫌疑人尽可能不予起诉或采用非羁押强制措施,为未成年人融入社会、悔过自新创造条件。

(二)创新建立未成年人刑事诉讼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

针对外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写作技巧人不到场参加诉讼的现象,有必要建立和完善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上海推出的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是指,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侦查、起诉、审理、刑罚执行过程中,在法定写作技巧人无法或不宜到场的情况下,指定合适的成年人参与司法过程,并履行监督、沟通、抚慰、教育等职能,以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这一制度起源于英国,是西方国家较为普遍设置的,体现对于特殊犯罪人的人性关怀,追求程序正义的制度。其基本含义是指,在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和有精神障碍犯罪嫌疑人时,必须有合适的成年人(如监护人或者专设的合适成年人)到场。合适成年人到场的主要作用是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有精神障碍犯罪嫌疑人提供帮助,协助其与沟通,同时监督在讯问过程中是否有不当的行为。
在我国,对建立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还具有一定的争议。2010年5月,上海市公检法司联合签署《关于合适成年人参与刑事诉讼的规定》,在省市级层面率先建立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200余名在本地有固定住所、具有良好道德品质、热心于未成年人保护、具有较好的沟通协调和语言表达能力和基本法律常识和相关知识的专业社工、学校教师、共青团干部、青保干部等被核准为合适成年人。上海在借鉴国外合适成年人制度时,根据中国国情进行了创新。我们认为,合适成年人不仅可以在协助沟通和防止刑讯逼供方面发挥作用,在法院审理阶段,当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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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作技巧人不到场或不到庭时,合适成年人可以起到“写作技巧家长”的作用,依法维护未成年人合法的诉讼权利。合适成年人在法院审判阶段继续参与有其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1991年1月颁布的《关于少年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第9条第4款规定:“少年被告人的成年近亲属和教师等人到庭有利于审判工作和教育、感化少年被告人的,经过审判庭庭长批准,可以准许或者邀请到庭,但不得向外界传播或者提供案件审理情况”。合适成年人即符合上述标准。因此,上海规定合适成年人可以参与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的各个阶段,主要的权利与义务有:了解涉罪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兴趣爱好、家庭情况、成长轨迹等情况;与涉罪未成年人会面交谈,了解其对权利义务的知晓情况、合法权益有无遭受侵犯情况等;安抚涉罪未成年人,帮助消除抵触情绪和对抗心理;参与庭审,对涉罪未成年人进行教育;阅看庭审记录,核对无误后签字确认等。
合适成年人在法院审判阶段参与诉讼,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我国现有立法中法定写作技巧人参与诉讼制度的缺陷。2000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19条规定:“开庭审理前,应当通知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定写作技巧人出庭。法定写作技巧人无法出庭或者确实不适宜出庭的,应另行通知其他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近亲属出庭。经通知,其他监护人或者成年近亲属不到庭的,人民法院应该记录在案。”由于外来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定写作技巧人不到庭情况严重,仅仅记录在案只是解决了程序上的合法性问题,而未成年被告人尚不具有完全的诉讼行为能力,由合适成年人参与庭审,可以帮助他们正确行使诉讼权利,以充分维护其合法权益。因此,对于那些父母在服刑或者藏匿、失踪、死亡等无法以及其他无能力或不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等不宜到庭的情况,可以通过合适成年人参与的方式一定程度上弥补法定写作技巧人空缺的问题。
另外,在合适成年人义务方面,我们增加了“涉罪未成年人(含外地来沪未成年人)被判处非刑的,参与诉讼的合适成年人一般应当继续参与其刑罚执行期间的帮教矫正工作”的条款,这对解决被判处非刑未成年人,尤其是外地来沪未成年人的帮教问题,将起到极大的推动作用。同时,由于涉及刑事诉讼不同阶段,如果侦查、起诉、审判、矫正阶段由不同的合适成年人参与,不仅会造成资源的极大浪费,而且也会影响合适成年人参与的效果。因为如果不同阶段由不同的合适成年人参与,他们每个人对案件的了解都是阶段性的,对未成年人的了解就可能是片面的,且未成年人不断面对新的陌生人也可能造成他们心理上的不稳定,因此,上海《关于合适成年人参与刑事诉讼的规定》要求,案件处理的各个阶段尽可能由同一个合适成年人参与。这样,合适成年人在未成年被告人经过、检察、法院一系列的诉讼阶段后,已成为未成年被告人最感亲切和对其最为了解的人,他们能够用最容易为未成年被告人所接受的教育方式进行教育。尤其是在社区矫正阶段,如果有同一合适成年人参与,对未成年被告人的矫正将起到积极作用,必将有利于对外来未成年被告人适用非刑及行刑的社会化。

(二)逐步完善对未成年罪犯的社区矫正制度

对未成年罪犯尽可能处以非刑并在社区进行矫正,同时对未成年人的社区矫正应实行不同于成年人的管理制度,这已成为各国少年司法制度的共识。但是我国法律规定对未成年人非刑的执行与成年人并无大的区别,同时,当前又面临大量流动人口犯罪的社区矫正问题,因此,我们建议,在将社区矫正工作及时上升到法律规定层面的同时,目前在社会发展大格局下,建立适合未成年人尤其是外来未成年人特点的社区矫正制度问题值得重视。
1.选择合适项目,将外来未成年罪犯纳入社区矫正项目。未成年罪犯社区矫正项目的选择,必须高度关注被矫正者的需求和特征,社区矫正作者要有一定的专业知识,才能使矫正工作具有针对性和有效性。纵观世界各国,许多国家均采取了专门适用于未成年人的社区矫正项目。在美国,对少年犯罪人的社区矫正项目主要包括:养育家庭、日处遇项目、小组之家、争取生存的项目等。南非社区少年犯罪预防和矫正项目实例包括:发展孩子的生活技能;同伴或青年指导项目,如通过联谊会,使孩子结交良师益友,从而指导孩子;野外探险训练,因为很多孩子犯罪是寻求刺激,设计这个项目可以弥补孩子这种心理特点;培养孩子企业家精神项目,实际上是教会孩子一些实用的技能。日本的少年犯社区矫正项目主要有缓刑监督、释放后的安置怎么写作、保护观察和更生保护。目前,上海针对未成年人的分类矫正项目已经开始起步,并逐步积累经验。但是,对于本地未成年人尚可利用家人、亲属力量,营造家庭关怀的环境进行矫正,对于占未成年罪犯七成左右的外来未成年人何时可以纳入社区矫正项目,目前尚没有时间表。因此,首先政府应当加大购写怎么写作的投入,树立“全国一盘棋”观念,使外来未成年人可以纳入犯罪地的社区矫正项目;其次,社工应当针对外来未成年人的特点,使他们通过矫正项目能够融入当地的主流文化和社会生活。
2.合理配置资源,实现社区矫正力量的整合。目前,上海直接从事社区矫正工作的社工人员不足,按照“政府主导推动、社团自主运作,社会多方参与”的总体思路,应整合社工力量,整合社会组织资源,发挥帮教志愿者作用,多层次开展社区矫正工作。一是整合青少年社工与矫正社工力量,集中两者优势不断完善未成年人分类矫正项目。二是整合热心社会公益事业的民营企业等的力量,探索建立未成年人非刑考察基地。如上海闸北法院为解决非上海籍未成年被告人判缓刑难的问题,于2010年10月12日联合宝山区综治办、宝山检察院、宝山区职业技术学校、迈浩实业公司等单位共同建立了缓刑教育考察基地“未成年人成长之家”。由宝山职校、迈浩实业公司、灵石学校等单位为被判处非刑的非上海籍未成年人提供帮教监护场所,在其缓刑考验期内提供就学或劳动技能培训等。“未成年人成长之家”的建立,不仅落实了对非上海籍未成年人判处非刑的帮教、监管措施,也为法院根据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扩大非刑的适用力度提供了可能,同时还为罪错未成年人创造了良好的社会环境,使他们可以脱离不良外界的影响,通过在“未成年人成长之家”中掌握扎实的劳动技能和文化知识,为日后回归社会、融入社会打下基础。我们认为,上述工作也许由社区矫正机构予以落实更为适宜。三是整合志愿者力量,由志愿者在专业矫正官的指导下开展教育、管理、监督工作,可以由具有一定社会工作经验,热心帮教工作的离退休老同志,作为社区矫正工作志愿者与缓刑少年签订帮教协议,开展结对帮教活动。他们有着丰富的人生阅历和多年的教学、工作经验,对于失足青少年进行帮教,可以产生一种长辈教育晚辈的亲切感,更容易打消孩子心理抵触情绪,增强帮教工作的说服力,取得实际效果。另外,现代社会特征之一的“明星效应”,也是社区矫正大可挖掘和利用的有效社会资源。在社区矫正工作规划中,可以邀请一定数量的著名社会工作者或知名人士,与未成年罪犯谈人生感悟、创业精神,尤其是如何面对挫折的勇气和方法,或许能够收到很好的效果。四是整合全国各地社区矫正组织的力量,在人员大流动的社会背景下,社区矫正组织应当可以异地相互委托,在对流动人员开展矫正工作的基础上,更新现有的以户籍为划分条件的社区帮教、矫正工作机制,使进入刑事司法程序的外来未成年人,无论户籍地、经济情况如何,都能在司法的各个环节,享有法律赋予的各项权利,平等地受到司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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