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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性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缺失和应对

收藏本文 2024-03-08 点赞:6483 浏览:22113 作者:网友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行业性腐败是指某些行业内成员利用职业手段的群体腐败现象。行业性腐败主要集中在某些经济活跃的行业,犯罪行为具有传染性,密集性,对社会的危害十分严重,社会反响往往十分强烈,人民群众极其反感,特别是一些与老百姓关系贴近的怎么写作行业的腐败犯罪,更是如此。以三峡库区某人民检察院2010年至2012年4月所查办的职务犯罪案件为例,该院在所立案查办的职务犯罪案件50件66人中,就有行业性腐败案件23件36人,分别占同期查办职务犯罪案件人数的46%、54.5%。其所占比例之高,是空前的。行业性腐败案件的高发态势映射出当前职务犯罪预防工作中的某些缺失。

一、行业性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缺失

当前行业性职务犯罪的特点与职务犯罪预防的某些缺失,存在着一定的关联。职务犯罪犯罪预防部门有责任在遏制此类泛滥中有所作为,找准问题之所在,对症下药,充分发挥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职能作用。

(一)职务犯罪的多行业性和预防工作的力量缺失

从上述案件的发案行业看,房地产开发领域8件8人,招商引资领域5件7人,农机具补贴领域2件10人,医疗卫生领域8件11人,呈现出发案行业多,涉案人员多的现状。据近几年来大量媒体信息反映,行业性职务犯罪已经波及更多的行业,如交通行业腐败,电力行业腐败,教育行业腐败,金融行业腐败,司法行业腐败都不绝于耳。一个显而易见的事实是,当前单个职务腐败已向群体转化,行业性腐败已经较为广泛的渗透到了社会生活的不少领域。行业性职务犯罪呈现的多行业频发现象,已经达到令人民群众难以忍受的程度。对比之下,目前我们的职务犯罪预防力量却严重不足。一是职务犯罪大预防格局尚未有效建立,职务犯罪预防工作主要依靠纪委、监察和检察机关预防部门的专业预防。而这些机构受人员、经费限制,开展预防工作难免“心有余而力不足”。如某基层检察院预防科工作人员仅3人,却要面对全县28个乡镇和数十个县级机关、大型国企的职务犯罪预防工作,要做到预防深入到位,实有所难;二是目前一些地方尚未把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纳入地方整体工作目标进行考核,以致部分行业和单位对职务犯罪预防的主体意识不强,配合支持预防职能部门的预防工作动力不足,积极性不高,工作十分被动;三是行业、部门没有年度廉洁教育和腐败预防资金预算,不情愿在预防行业性腐败工作上拿出更多的人力物力投入。由此,便更加制约了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在一些部门和行业的广泛深入开展。

(二)行业性职务犯罪的窝案性和预防工作措施压力缺失

例如,三峡库区某人民检察院2010年查办的某乡镇原党委书记邓某某、原乡长黎某某、原副乡长范某某集体受贿案中,三人在招商引资项目中,共同收受开发公司法人代表送给的好处费10万元分赃,而且是通过了集体研究决定的。如此通过行业、单位高层决策后进行的腐败犯罪,并非个案。此类具有领导放口,机构决策,甚至侵入行规、制度、机制,检测借形形色色名目的群体性腐败,窝案、串案已是行业性腐败案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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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特点。这一特点形成的原因是某些行业腐败已成为行业潜规则,甚至霸王行规。参与这些潜规则的人数众多,行业内部的参与腐败的环节多,这些人认为法不责众,靠山吃山,不拿不收是“傻子”,特别是看到一些行业或者个人利用潜规则迅速致富,一些本来反感潜规则的人,也逐渐丧失了法制观念,罪责感荡然无存,实施犯罪时有恃无恐,无所顾忌,甚至感到理所当然。深入分析,我们可以很容易发现,这里面从众心理在其中起着重要作用,一是细小的腐败行为的群体量很大,易于使其中的一部分人升级为犯罪;二是法律知识和信息模糊,权威人士和领导言行不一,易于使部分人发展成犯罪;三是个人人格特质缺陷,文化程度低和政治觉悟差的人,容易随波逐流,参与犯罪。可见,受从众心理影响的职务犯罪往往以集体受贿出现,形成窝案、串案,甚至迅速传染蔓延。
对此,传统的普法式宣传教育犯罪预防模式,对行业性职务犯罪的预防作用就显得苍白无力,效果甚微。主要问题不在于普法教育本身,而是当前普法式犯罪预防仍采取法制建设初期那种法律知识讲课,法律知识问卷考试,信息量小,密集量不够,触动性小,而且不及时。对于具有从众效应特点的行业性职务犯罪,根据心理学理论,关键在于改变信息压力和规范压力,这就需要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创新工作措施,增强预防工作对预防对象的压力,加大预防行业腐败的信息压力和规范压力。上法制课、个案预防、提检察建议、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组织党政干部观摩庭审、参观监狱及职务犯罪图片展览等,这些形式肯定是很好的,但预防手段仅仅局限于此,就存在由于受这些措施本身的局限性所形成缺陷,而这诸多的缺陷中,相对于行业性职务腐败,最缺乏的就是信息压力的严重不足和规范压力的严重不够,行业性腐败问题的教育针对性,密集度和冲击力,不能足以达到“不敢”“不愿”腐败的震撼程度,故难以收到理想的效果。

(三)行业性职务犯罪的上层示范性与预防工作权力监控缺失

在三峡库区某人民检察院所查办的23件行业性腐败犯罪窝案中,涉及发案单位主要领导的有7人,占涉案人员的19.4%。在发案单位主要领导“带头受贿”示范影响下,其下属纷纷“上行下仿”,利用手中权力牟取私利。如该院查办的县农机局管理科科长谭某某受贿窝案中,本来大家对是否收受“推广费”犹豫不定,由于原党组书记李某某、副局长余某某带头接收,其下便认为收受“推广费”没问题,于是其相关人员李某、余某、谭某、吴某便效仿上级,以“推广费”的名义收受某拖拉机有限公司和某工业有限公司送的好处费共计人民币78600元。此案反映出个体在群体中的地位对从众性群体犯罪示范性影响力非常之大。个体在群体中地位越高,越有权威性,就容易示范群体突破制度和规则。一般来说,地位高的成员经验丰富、资力较深、能力较强、信息较多,能够赢得低地位者的信赖,他们的看法和意见能对群体产生较大利己安全影响,并能使低地位的规矩者屈从。这种盲目服从的心理出自对自己安全的需要,却削弱了自己对事物的正确判断,做出危害他人和社会的行为。
可见,权力的示范性,对行业性腐败案件的形成作用之关键。然而,当前行业性腐败泛滥成灾,说明我们的犯罪预防对权力制约监督的严重缺失。事实表明,失去监督的权力最易产生腐败。公共权力和监督权力的对应设置和协调统一,已成为政治现代化的基本标志。政治化和现代化程度不高的国家,则相对公共权力容易膨胀,监督体系也不够完善。要加强对“一把手”的外部监督,应做到,第一,建立健全和落实各项监督制度。使其滥用权力“不能为”;建立具有强大约束力的事前监督与事后惩罚机制,使其“不敢为”;创建适合国情的以俸养廉、以俸养能的从政待遇制度,使其对以权谋私“不必为”;强化领导干部廉政谈话、诫勉谈话、警示谈话和廉政承诺、廉政情况报告、重大事项报告、离任审计等制度,使“一把手”对腐败“不愿为”。要切实加强政治纪律、组织纪律、经济工作纪律和群众工作纪律的监督。同时要把“一把手”“生活圈”、“社交圈”列入监督范围。第二,要切实加强对“一把手”身边人的监督。从现在查处的群体腐败大案来看,腐败利益集团的形成往往是从“一把手”身边的人包括秘书、班子成员和亲属等开始的,“一把手”为了保护下属和身边人,同时也是在利益的诱惑下,才逐渐成为腐败利益集团的保护伞或龙头老大。因此,重点是加强党内监督,做到领导干部的权力行使到哪里,领导干部的活动延伸到哪里,党组织的监督就实行到哪里。第三,切实加强监督。一是通过各种组织机构来监督公共权力;二是通过社会舆论监督公共权力。要加大群众、社会舆论的监督力度,建立起职务犯罪预防的多层次,全方位,立体化的防控机制,遏制群体腐败滋生的土壤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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