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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单《鹿特丹规则》下货物制约权制度

收藏本文 2024-01-21 点赞:6730 浏览:22890 作者:网友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摘要:2009年9月,联合国大会授权《联合国全程或部分海上国际货物运输合同公约》(UNConvention on the Contracts of International Carriage of Goods Wholly or Partly by Sea),即《鹿特丹规则》,开放供各国签署。截至2011年8月9日,已有包括美国在内的24个国家签署条约。1近年来海上运输实践中,新的情况大量涌现——海运单、不可转让单证大量被利用,电子运输单证兴起,无单证运输的情况也屡见不鲜。《鹿特丹规则》第10章的货物制约权制度虽然是海上运输法中的新内容,但是其出现符合了海上运输实践中的需要。货物制约权制度通过将权利的行使与运输单证的利用相互分离,使得托运人、收货人、银行、或是在途写卖的货方对于货物的利益能够得到保障。本论文结合货物制约权产生的背景,采取文本浅析策略,梳理了《鹿特丹规则》中货物制约权概念修订和界定的历程,以求对其有更深入的理解。本论文通过对《鹿特丹规则》中货物制约权制度的内容系统进行浅析,对其权利范围有了进一步的认识,进而探讨货物制约权的性质,剖析其独特的属性,厘清与其相似概念的区别。由于货物制约权也有着一些不足,对传统的制度有较大影响,所以本论文就以提单和FOB卖方权利两个视角切入,浅析货物制约权对这两个传统制度带来的影响。最后,结合《鹿特丹规则》和我国的立法、司法近况,探讨我国确立货物制约权制度的策略。本论文除引言和结语外,包括五个部分的内容:第一章首先介绍了《鹿特丹规则》下货物制约权产生的现实背景,说明制约权的产生是建立在现实背景之上的迫切需求。然后对《鹿特丹规则》2002年、2005年和2007草案文本进行解读,得物制约权之概念。第二章结合《鹿特丹规则》第10章的规定,对货物制约权制度之内容系统作出详细阐述,厘清了货物制约权的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并结合法条得出其行使条件。第三章是对《鹿特丹规则》下货物制约权性质的浅析。首先根据货物制约权的特性确定了其为一项债权性权利,进而阐述了货物制约权为形成权而非物权的观点,最后与类似概念“中途停运权”比较,得物制约权与“中途停运权”的区别。第四章注重浅析《鹿特丹规则》下货物制约权产生的效果。这个部分将关注点放在提单功能和FOB卖方权利两个方面:先结合提单的功能,论述货物制约权对提单功能的影响;然后结合货物制约权制度对FOB卖方风险进行浅析,并得出FOB卖方重获货物制约权之策略。第五章结合我国货物制约权之立法近况和司法近况,根据我国未来是否加入公约的不同情况,浅析了我国建立货物制约权制度的策略和需要注意的不足。关键词:《鹿特丹规则》论文货物制约权论文中途停运权论文提单功能论文记名提单论文借鉴倡议论文

    内容摘要4-6

    Abstract6-9

    引言9-11

    一、 《鹿特丹规则》下货物制约权之由来及概念11-17

    (一) 《鹿特丹规则》下货物制约权的产生背景11-12

    (二) 《鹿特丹规则》下货物制约权概念的修订及界定12-17

    二、 《鹿特丹规则》下货物制约权之内容系统17-20

    (一) 《鹿特丹规则》下货物制约权之主体识别17-19

    (二) 《鹿特丹规则》下货物制约权之行使条件与期间19-20

    三、 《鹿特丹规则》下货物制约权的性质20-25

    (一) 《鹿特丹规则》下货物制约权之权利性质20-22

    (二) 《鹿特丹规则》下货物制约权之形成权属性22-23

    (三) 货物制约权与中途停运权之区别23-25

    四、 《鹿特丹规则》下货物制约权制度的效果25-33

    (一) 《鹿特丹规则》下货物制约权制度对提单的影响25-30

    (二) 《鹿特丹规则》下货物制约权对FOB卖方权利的冲击30-33

    五、 《鹿特丹规则》下货物制约权对我国确立海上货物运输制约权制度之借鉴33-39

    (一) 我国有关货物制约权之立法近况33-34

    (二) 我国有关货物制约权之司法近况34-36

    (三) 《鹿特丹规则》下货物制约权对我国确立海上货物运输制约权制度之借鉴36-39

    结语39-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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