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turnitin查重官网> 经济 >> 公司研究 >论准公共产品管理和软法运用查抄袭率

论准公共产品管理和软法运用查抄袭率

收藏本文 2024-04-12 点赞:26689 浏览:121137 作者:网友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摘 要:准公共产品是一种有益于某个社会群体的集体利益的产品或劳务,对其有效的管理体现了一个社会的文明水平。文章以准公共产品的管理为视角,以分析其特性为出发点,提出利用软法,最大限度地发挥准公共产品的社会价值,促进社会的发展。
关键词:准公共产品 管理 软法
1004-4914(2013)01-055-02
2011年8月29日,某校网站的首页上的通知公告栏里一则“关于投放百姓缘自助自行车”的公告引起了不少同学的关注,公告指出学校为倡导绿色交通、宣传节能环保,改善校区的教学、学习和生活和环境。然而其效果却出乎意料,投放不到三天,就出现了很多令人费解的现象。在校园里,随处可见遭到损坏的自行车,很多车没有了脚踏板、车座和车龙头,车胎和链条破损的更常见。时至今日,校园里能供师生使用的自助自行车已经屈指可数。人们不禁要问,一项本该值得称赞的项目,为什么会遭此厄运。产品本身的问题当然是一方面的原因,然而人为的破坏也是一个不容忽视的因素。现实生活中,很多关系到公众的共同利益的产品都遭遇了同样的命运,最为突出的就是公共绿地和公园里的公共设施。本文将从准公共产品的角度进行分析,论述产生这一社会问题的原因,并试图从软法的角度探讨解决问题的路径。

一、公共产品与准公共产品

公共产品最早严格定义的是美国经济学家保罗·A.萨缪尔森(Paul A. Samuelson)。他在《经济学与统计学评论》1954年11月上发表的《公共支出的纯理论》中指出,纯粹的公共产品或劳务是指这样的产品或劳务,即每个人消费这种物品或劳务不会导致别人对该产品或劳务消费的减少。典型的公共产品有国防、立法、司法、行政管理和环境保护等。我国学者,云南大学的崔运武教授在其《公共事业管理概论》一书中认为,公共产品与私人产品相对的称谓,它是指用于满足社会公众消费需要的物品或劳务。由此可见对于公共产品的界定大都是从其受益群体方面来定义,公共产品的受益群体是不特定的多数人。从经济学角度而言,公共产品具有两个特性,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
非排他性是指人们在消费公共产品时不能排除他人的消费,是相对于私人产品的排他性而言。当你拥有某个物品如汽车、手机等物品时,别人未经你的允许不能占有和使用,即使遗失别人也有返还的义务,这就是私人物品的排他性的体现。而公共物品则与之相反,如在公园,即使你先进入公园在公园里散步,也不能排除他人在公园散步的权利。
非竞争性是指公共产品在消费上的非竞争性,简单来说,消费者数目的增多并不导致成本的相应增加。具体而言公共产品的消费中,每个消费者的消费都不影响其他消费者的消费数量和质量,不存在消费者为获得公共怎么写作需要支付费用来排除他人使用。
完全符合上述两个标准的产品称之为纯公共产品,对于只是符合其中之一,另一方面表现得不完全的,我们称之为准公共产品。在现实生活中,纯公共产品的提供和管理一般都是由国家垄断,如国防、立法、司法,这类公共产品的管理有强制性规范作为依据,并且有长期的经验积累,已经形成了较为有效的管理方式。但是和人们日常生活休戚相关的一些准公共产品,绝大部是由政府或社会组织提供,并由接受的对象进行管理。
上述案例中的公共自行车,其非竞争性表现得比较完全,即一定范围内产品的数量不会随着使用者数量的增加而增加,但其在非排他性上表现得不是很充分,当群体中的某一个人使用自行车时,他人没法使用,但是又不像私人物品那样的有极度的排他性,因此其是典型的准公共产品。案例中出现的弊端也暴露出,我国对准公共产品的管理还不成熟,存在管理主体和监督主体的缺位、对破坏行为缺乏有效的惩罚等诸多问题,使准公共产品成为折射社会问题的一面镜子,即其本身是以好的目的出现,却揭露平时隐藏在社会管理中的诸多弊病。

二、准公共产品管理的法社会学思考

准公共产品本是对人们有利的,但却遭到人们无情的破坏,这样一个令人痛心的结果到底是如何造成的呢?目前准公共产品的管理模式存在三个方面的缺陷。
1.准公共产品管理主体不作为现象普遍存在。对利益的追求是亘古不变的规律,没有利益的推动,无论是自然人还是组织都会表现其劣根性。自然人以懒惰表现这种劣根性,而组织则是通过不作为表现出来。准公共产品的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即使不完全)决定了其另一个特点——非营利性。这就是说管理者并不能靠准公共产品获得经济利益,也不能获得直接的非经济利益,管理的好坏跟他们并无直接的利害关系,导致了许多准公共产品的管理人抱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态度。不作为有以下两层含义,一是监管的不作为,准公共产品的管理缺乏正式的规章制度。“无规矩则不成方圆”,现实生活准公共产品的管理中大多是靠管理人的自律性。例如上述案例中的校园公共自行车,在接受捐赠之前并没有出台相应的管理的规章制度,只是有一些倡导性的要求,如“自助自行车不能骑出校园”。准公共产品的管理的呈现出很大的随意性,想管就管,不想管就置之不理,直接导致其处于无人监管的状态;二是维护的不作为,准公共产品坏了没人修理、遗失也无人关心。管理主体这种无责任式的管理导致的直接后果就是准公共产品的数量越来越少、质量越来越差,最终不但会失去其为公众怎么写作的目

源于:毕业论文总结www.udooo.com

的,而且还会使公众对其产生厌恶感。
2.从众心理导致公共产品的破坏现象突出。从众心理即指个人受到外界人群行为的影响,而在自己的知觉、判断、认识上表现出符合于公众舆论或多数人的行为方式。这种示范效应很明显,只要发现有一个随意破坏准公共产品的行为,总是不乏有人争相效仿,这样就导致准公共产品的破坏现象严重。文章开头的案例中就有所表现,我们可以随处在校园里发现停在路上的自行车,其中绝大部分是损坏的,这就使得受损的自行车得不到及时的修理和维护。其他准公共产品也不乏遭受同样的命运,公园里的公共设施上的涂鸦、风景名胜区设施上“×××到此一游”的题字等不文明现象同样折射出了这个问题。导致这种坏的“从众”现象得不到有效制止的还是缺乏一个切实可行的规章制度,使得社会公众的不文明行为得不到任何否定性的评价或惩戒。3.公众对准公共产品运行监督无力。对准公共产品的监督更多的是来自公众,这种监督通常是无力的。一方面,对准公共产品运行情况的监督更多是靠舆论监督,即通过谴责对他人的心理造成压力,由于准公共产品的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对其的损坏通常不会给社会公众造成直接的利益损失,因此人们对破坏者的谴责通常也不会积极主动,通常表现的是漠不关心;另一方面,公众的监督缺乏合法性依据,没有相应的规章制度规定公众的监督方式,有时候对于施害者的反驳无可奈何,反而使其气焰更加嚣张。
综上所述,准公共产品的管理之所以陷入困境,还是缺乏一个规定管理人职责和权限的规则,缺乏一个对施害者给予相应惩罚的规则,缺乏一个赋予监督主体监督方式和监督权利的规则。

三、准公共产品管理的应对策略

目前我国针对这类准公共产品的管理也有成功的案例,如杭州市借鉴法国巴黎的公共自行车系统建设的公共自行车项目。
通过了解,笔者认为是最重要的经验是出台了相应的管理规则。目前杭州市在规范公共自行车管理和运行方面的规范主要有《杭州“公交信誉乘客”怎么写作公约》、《杭州公共自行车安全骑行要则》、《杭州公共自行车租用怎么写作公约》、《杭州公共自行车损坏、遗失赔偿标准》等规则,这些公约或要则都是由杭州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在征求市民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和颁行,这些规则对管理者的权力和使用者的权利都有相应的规定,同时带有一定的惩罚性措施。如《杭州“公交信誉乘客”怎么写作公约》中的第七条和第十四条的规定就带有一定的惩罚性,《杭州公共自行车损坏、遗失赔偿标准》中规定就是对各项损坏的赔偿标准,基本上都是惩罚性的规定。这些公约性质的规则都得到了很好的遵守,是公共自行车项目运行的制度保障。
以上案例很好的证明并不是所有的规则都需要国家制定统一的法律,正如埃德加·博登海默在其《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

源于:查抄袭率本科www.udooo.com

方法》一书中所说的那样:“即使一个拥有大量立法权力的现代国家,也不能制定出有关每一件事和每一个人的法律,而这些领域必须能够通过行使私性的立法权力予以填补”。这样一些填补性质的规则我们称之为“软法”。
软法是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之后在西方法学界出现的概念,90年代后在西方国际法的许多著作中和论文中被频繁提及。软法是由一定的人类共同体为了实现共同意志而制定或认可的以保护力为主强制力为辅、主要依靠自律或者社会影响力等内在约束力的方式对人们的行为产生实际效果的一系列行为规则。这种概念的界定为“硬法”和“软法”找到了契合点——共同意志,法是社会共同体共同意志的外在表现,“软法”也是某个社会群体共同意志的表现,解决了“软法”的正当性问题。从上述定义中可以提炼出“软法”较之“硬法”有如下两个方面的特征:
1.软法的制定主体多元化。相对于“硬法”更多的体现或反映国家意志而言,软法并不局限于国家意志,而更侧重于反映社会自治共同体的利益诉求。因此软法的制定主体不仅包括国际组织、国家,更包括区域性组织、人民团体、社会组织等,各主体根据自身所处的社会环境和面临的实际问题因地制宜,制定相应的规则,可以解决统一立法“水土不服”的弊病。
2.软法的内容一般不具有强制性。软法的制定主体一般不是国家,因此也不依靠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它依靠的是共同体的自律性、公共舆论或资格的否认等柔性规范。但软法不具有国家强制力并不等于其没有约束力,软法一经形成,相应共同体成员必须遵守。如果违反,他会遭到舆论的谴责,纪律的制裁,甚至被共同体开除,不得不被迫离开相应共同体。人是社会性的动物,一旦否认其作为共同体成员的资格,任何人都将寸步难行,软法的这种责任方式,更加有利于准公共产品的管理。
综上所述,软法对确定准公共产品管理主体的职责和规范使用者的行为有其合理性,在社会管理实践中具有可行性,不失为一种准公共产品管理的有效途径。
四、结语
社会的运行离不开规则,法律是众多规则中的一种,社会生活的纷繁复杂决定了法律并不能面面俱到。“软法”是对法律这一缺陷的弥补,在法律缺位的领域,我们可以通过“软法”规则来调整。我国对准公共产品的管理正是处在法律缺位的领域,我们可以尝试让各利益共同体充分发挥自己的智慧,制定相应的“软法”规则来调整,这样不仅能提高准公共产品的管理水平,使公众的共同利益得到保障,也能使公众充分参与规则的制定并遵守自己参与制定的规则,培养公众遵守规则的习惯,推动法治建设的步伐。
参考文献:

1.崔运武著.公共事业管理概论[M].北京:高等级教育出版社,2006.

2.罗豪才等著.软法与协商[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

3.刘小冰著.软法原理与中国宪政[M].南京:东南大学出版社,2010.

4.罗豪才.公共治理的崛起呼唤软法之治[J].政府法制,2009(5).

5.张存强.公共治理视域中的软法[D].吉林:吉林大学,2011.

6.何伦坤.软法与高校规章制度正当性构建[J].重庆文理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5).

7.罗鹏兴.软法:公共治理不该遗忘的角落[J].理论研究,2007(6).

8.吕信恩,胡新新.从众心理与大学生道德自律的关系研究[J].中国成人教育,2009(12).
(作者单位:浙江省宁波嘉德座椅有限公司 浙江宁波 315175)
(责编:国政)

copyright 2003-2024 Copyright©2020 Powered by 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备案号: 粤201740097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