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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定当代中国家族企业边界定义重新划定

收藏本文 2024-04-17 点赞:4333 浏览:10438 作者:网友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摘要]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家族企业的崛起成为国民经济中不可忽视的重要力量,但是由于对家族企业的边界划分,理论界一直未有一个公认的、清晰的标准,导致长期以来实务界和理论界缺乏对家族企业宏观的全局的把握,极大的影响了家族企业在我国经济中的地位。文章作者在借鉴中西方学者对家族企业的定义的基础上,提出中国家族企业的边界划分应立足于传统文化并符合社会经济发展。
[关键词]中国家族企业;借鉴;传统文化;社会经济发展
[]A[文章编号] 1673-0461(2012)10-0094-04
家族企业的英文为“Family business”,“Family”是家庭、家族的意思,“Business”是商业、交易的意思,也就是说家族企业是由家族和企业两部分组成。家族是以血缘或亲缘关系为基础,以固定下来的家族内部长期有效的规范(家规)为纽带的特定亲属集体组织。那么什么是以家族为限定的企业呢?自20世纪60年代以来,西方国家研究家族企业的历史并不是很长,而我国更是近十几年才开始关注家族企业的发展。对于如何去区分家族企业与非家族企业,国际学术界至今都众说纷纭,没有一个公认的清晰界定标准,本文在归纳总结前人研究理论的基础上,分析各自所代表观点的特点和缺憾,尝试得出自己关于家族企业理解的结论。

一、以所有权、控制权①为核心的家族企业定义

综合国内外有关家族企业的定义的文献可以发现,学者们分别围绕着所有权(产权)、控制权,基于美国经济学家钱德勒理解来扩展和补充。其中钱德勒在《看得见的手——美国企业的管理革命》一书写道:“企业创始人及其最亲密的合伙人(和家族)一直掌有大部分股权。他们与经理人维持紧密的私人关系,且保留高阶层管理的重要决策权,特别是在有关财务政策、资源分配和高阶层人员的选拔方面,这种现代工商业企业可称为企业家族式或家族式企业。”下列表1为各学者关于以所有权和控制权为核心定义的具体内容及特征:
从上述定义中,可以发现这些定义虽然紧紧围绕着家族企业内部的所有权和控制权来划定家族企业的界限,但都存在着界限狭窄,以偏概全的特点。如被大家公认的钱德勒关于家族企业的权威观点:家族掌握大部分所有权并拥有高层管理的决策权。这里就存在着他过分强调所有权是“大部分”,也就是绝大多数的股权,一般认为个人或所在家族拥有50%以上的股权就为控股,同样,Leach的观点和钱德勒一致,他们都强调了最终控股权的意义,认为只要拥有控股权就可以视为是家族企业了,但就越来越多的上市公司而言,上市就意味着股权要被稀释,能保持50%绝对控股权的公司所剩无几,这些企业难道就不是家族企业了吗?所以控股权并不是界定家族企业的唯一标准。Donnellcy的定义突出了两代成员间的传承,以保证家族企业的延续,那么对于那些由同辈人员(兄弟姐妹、朋友等)创业,还未进行传承的家族企业来说这个定义就不合适。Miyamoto的定义虽然纠正了以往只关注企业财产所有权和家族人员管理,而忽略经理人企业的存在会将经营管理权逐渐改变的事实,他的定义既注重了家族意愿下的产权的所有,又将职业经理人特定控制权的包括其中,但他“排除了两个以上家族的联盟所有或控制企业的情形,而且所作的分类走向了两个极端,失去了大量的中间状态。”[5]
中国学者孙治本、潘必胜、叶银华和刘小玄在借鉴国外学者关于家族企业定义的基础上,都将同时拥有企业产权和控制权作为判定是否家族企业的标准。台湾学者叶银华还首次提出临界持股的概念,不再将个人或所在家族持有的绝对控股权认定为家族企业的唯一条件,承认在企业内持有15%~30%的股权,即处于相对控股权地位的家族也是家族企业,同时他还结合中国社会传统文化,把二等亲以内家属管理企业作为必要条件,大大扩展了家族企业定义的范畴,弥补了先前学者们对企业所有权比例和控制权分配方面表述略显偏颇的遗憾。但此定义未包括传承,将家族企业的界定只限定在第一代创始人管理企业之间,而遗漏了家族企业的意义就在于家业永续。
如此看来,理论界在关于家族企业定义中存在的差异和引起比较大争议的地方主要还是表现在家族企业内部控股权比例(临界控股)、划分家族人员的组成标准,进而影响家族企业的界定上面。因此,根据控股权和家族关系渗入企业的程度,有学者将家族企业分为三类:第一,家族持有多数所有权(绝对数量或相对多数)来行使控制权②,即所有权和控制权高度统一,属于家族所有型企业,具体表现为企业家族化;第二,家族通过持有部分所有权行使控制权,属于家族经营型企业,此阶段的家族企业正逐步过渡至家族管理企业化;第三,在本企业内不掌握所有权,但因交叉控股或法人控股而行使最终控制权,属于家族间接所有型企业,这种类型的家族企业多存在于现代企业管理模式发达的欧美国家。这三种家族企业的]进是呈递进型的,第一阶段是创业型家族选择的类型,第二阶段是生命周期位于成熟发展阶段的家族企业选择的类型,第三阶段是财阀或财团选择的类型。[5]

二、传统文化背景下的家族企业定义

进入21世纪以来,国内许多学者摒弃了国内外学者在家族企业研究中重视企业治理而忽视文化传统和家族愿景方面的理论,在传统文化的基础上结合西方企业管理的理论对家族企业的界定重新进行了梳理,突出了家族企业的“家”文化属性,力求在立足传统文化的基础上,把握家族企业的准确定义,具体详见下列表2:
传统文化作为非制度性产物,同样对企业产生着巨大的影响,其中包括家族所特有的文化背景所处的具体环境及基于家族的社会关系网络资源对企业产生的影响。从以上定义可以看出有关家族企业的定义已突破所有权和控制权为限定唯一标准的界限,逐步将家族利益目标统一性、代际传承、家族文化规则等概念加入其中来不断丰富家族企业的内涵,一致将血缘和亲缘关系作为判定家族企业的前提条件,在家族领袖的领导下进行公司的管理,即上文提到的西方企业管理理论包含的内容,如产权、控制权、契约关系主导下开展一系列如股权分配、公司治理、人员安排、财务管理等工作。如储小平“从家庭、家族所延伸的关系网络出发,从文化规则的角度审视中国的家族企业,把家族成员对企业保持所有权和控制权的拥有呈连续分布的状态,并要求家族成员一直紧密持有,到企业上市也应至少保持临界控制权的状态。”[7]但是,此定义只着[于家族成员对企业所有权和控制权的把握,而未将家业传承包括其中。而甘德安的定义是照顾到了传统文化、权利分配、传承意愿、企业的生命周期等一些界定家族企业的重要因素,要求必须同时满足上述要素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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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被称之为家族企业,将“家族企业理解为一种以文化为惯例、以生存为搜寻、以企业所有权和管理权]变为创新的制度]变。”[8]可谓是面面俱到,考虑周全。但此定义只存在两个问题,一是要求两权未分离,这种情况也许适合现阶段的中国的家族企业,但对于西方发达国家的家族企业和未来的中国家族企业就不适合;二是要求家族成员必须控股50%,也就是说必须拥有绝对控股权,正如前文所言,绝对控股并不是家族企业拥有控制权的唯一标准,也许适合部分家族企业,但却无法涵盖所有的家族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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