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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想道德修养和法律基础”课教学中公民法律信仰培养

收藏本文 2024-03-12 点赞:25749 浏览:112020 作者:网友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摘 要:深入探究和解决高校“法律基础”课中存在的忽视信仰教育的缺憾, 对于上好“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 加强大学生法制教育具有重大的意义;只有加强法律信仰教育,并把它贯穿于整个“法律基础”法制教育的全过程,才能真正实现高校法制教育的目的和内容的协同一致。
关键词:“基础”课;法律信仰;培养

一、高校加强法律信仰教育的必要性

自先秦以来,中国的“法”与“法律”合而为一,更确切地说,有“法律”而无“法”。位于“法律”之上的是“权力”而不是“法”。势必树立法律的信仰,摒弃传统文化中消极的部分。近年来,“法律基础”课的工具理性教育倾向愈演愈烈,出现了法律的工具理性教育内容与法的价值理性教育目的之间的结构性矛盾, 它直接影响了法律基础教育的针对性、实效性。不仅使大学生违法犯罪案件日渐增多, 且有相当一部分学生虽然法律知识懂得不少, 然而现实生活中, 其行为往往与法律规定背道而驰, 守法的自觉性较差, 形成‘学而不用’、‘知而不信’现象”。[1]深入探究和解决“法律基础”课中存在的忽视信仰教育的缺憾, 对于上好“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 以下简称“基础”课) , 加强大学生法制教育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高校加强法律信仰教育的重要意义

1. 普遍的法律信仰是法治社会的基石

法治社会的最终实现不仅要靠工具理性支持, 更要依赖信仰的价值理性保障。这是因为“一切之中最重要的一种: 这种法律既不是铭刻在大理石上, 也不是铭刻在铜表上, 而是铭刻在公民们的内心里; 它形成了国家的真正宪法; 它每天都在获得新的力量 ”,[2]“法律必须被信仰, 否则它将形同虚设”。[3]在没有经过如西方的法文化和精神洗礼的中国,法律信仰理性的培养, 更显得至关重要。因此, 实现法治的根本途径和归宿, 在于法律信仰的培养。每一种信仰都能为信者提供精神支柱和行动指南。当法律信仰深深植根于人们心目中, 成为社会的普遍信仰, 对人们的行为发挥信仰精神和价值的永恒指导作用, 即外在的、他律的法律内化为内心的自觉时, 人们才能普遍具有苏格拉底式的“固执”——苏格拉底以法作为自己终生的信仰, 当面临法律对他不公正的审判时, 虽有机会逃走, 但却仍坚持一个公民必须遵守法律的道德信念, 最终以身殉法, 我们所向往的法治社会才能真正实现。

2. 法律信仰教育体现了现代大学的精神与功能

现代“大学承担了文化贮存、文化传播和交流, 以及文化创造和发展的专门功能 人文精神与人文教育成为现代大学引人注目的话语。”[4]因此, 在高校法制教育中, 这种“知识的知识”应是以法律信仰为核心的法的原理性教育, 不应是法律条文的技术性教育。这种技术性教育对于公民来说是必须的, 完全可以通过“普法”教育实现, 或者通过初高中的法制教育来实现。“教育须有信仰, 没有信仰就不成其为教育,而只是教学的技术而已”。[5]这里的信仰是指对真、善、美的终极性追求, 是由多个结构性要素构成的系统。而法律信仰教育正是这个大系统的一个重要子系统。同时, 大学教育的“生命全在于教师传授给学生新颖的, 符合自身境遇的思想来唤起他们的自我意识”。[6]这种思想是原理性思维与追根究源的“本体论”思维习性, 它们植根于终极性信仰。这就决定了高校法制教育应当重在培养对法的终极性信仰。

3. 加强法律信仰教育是“基础”课中法制教育的内在要求

把高校“思想道德修养”和“法律基础”两门课合并为“基础”课一门课, 更加凸显和强调了大学生法制教育增强学生的法律意识、提高思想道德素质的德育目的性。法律信仰是法律意识的组成部分和最高形态, 法律信仰的培养体现了法律意识教育的终极目的。因为, 对个体行为的赏善罚恶是法的终极价值观念与社会的底线。对于一个大学生来说, 因以守法为荣而为善与因惧怕法的惩罚而戒恶, 从客观的行为角度来说, 是无可非议的。但是, 仅仅满足于这一点, 不符合高校人才培养的目标。因此, 只有把高校法制教育作为一种基于信仰的文化活动, 使大学生法制教育成为完成其人格升华和人性陶冶的过程, 学生才会由一种消极被动的行为心态, 转变为积极主动的道德提升心态; 一旦学生对法抱有神圣的情怀和执着追求正义价值的向往, 就能够深刻、准确、理性和自觉地探究法律的技术性规则, 最终形成与法的价值统一的价值观, 实现法的知识、情感、意志与行为的有机统

一、 真正完成“基础”课中法制教育的任务。

4. 加强法律信仰教育是处理好“基础”课教材的需要

新教材中法律法规众多, 在教学中, 如果教师面面俱到, 就又回到了原“法律基础”课“压缩饼干”式的法制教育教学模式; 如果蜻蜓点水, 则难以实现法制教育的功能; 如果简单地向原“法律基础”课教师普遍采用的方法——删减内容, 突出重点, 则无法达到新课程把思想道德教育与法制教育整合的目的。如何按照新教材的内容要求, 选择“基础”课中法制教育的切入点? 只有以法律信仰教育为目的, 以此为根据来选择法制教育教学内容和讲授的角度, 充分阐明社会主义荣辱观在法律规定中的体现, 才能改变原“法律基础”课“压缩饼干”式的法制教育教学内容体系框架, 创建以“行为规范”为基础, 以“思想观念”为核心, 以“相关权利与义务”为重点的大学生法制教育教学内容体系。由始至终, 贯穿新教材的社会主义荣辱观主线, 使法制教育与思想道德教育真正地融为一体。

三、在法制教育中培养法律信仰

首先要解决“信”法的问题,需要论证的终极理由是价值意义上的法的文化、理念和功能。这要求我们必须基于两个方面的考虑,来选择和确定大学法制教育的内容和角度:一要充分阐明法的核心价值, 需要对法的“正当性”问题进行交代。在这一方面,“基础”课教材中的第五、六章中的法制教育内容和第七章是非常好的教学内容; 第八章中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的介绍, 不能停留于过去的条文性的技术规范教育, 应当侧重于隐藏在条文背后的精神内涵教育; 案例分析应当重在“明理”。二不能视法为工具。因为“法律工具主义”思想加上“法是政治的”这样一个传统观念, 严重桎梏着法律信仰的培养。很难想象, 人们会对政治统治或阶级压迫的暴力的的工具产生由衷的信仰———除非是希特勒式的心理极端变态的人。这就要求我们在对法的价值理性论述时, 不能过分强调法的阶级性, 应当更多地关注法的社会性。如对于法的概念, 不能表述成“阶级统治的工具”, 应当侧重于法的秩序意义等。
同时, 有效的德育目的必须内在于德育过程之中, 传统的信仰教育仅仅是以直接的灌输和上行下效的方法, 达到对个体信仰上的改变, 实践证明效果并不理想。法律信仰教育是教育对象对于法的内在觉醒过程。在这一过程中, 我们需要通过不同的方式方法以法的价值知识结构来与教育对象沟通交流, 以使他们从内心深处去反思, 最终达到对法的深刻理解与本质彻悟。一旦学生感受到法的情感、态度和意志不是一种自上而下的权威性的规定, 而是他们作为社会优秀个体所必备的最基本的道德素质和人格修养, 法制教育便成为教育对象的内在需求型的信仰过程。法制教育课堂就不再是一种负担或累赘, 而是一种内在需要。
[参考文献]
[1] 毛磊.大学生犯罪率如何降到最低度[N].人民日报.2003-4-16(14).
[2][法]卢梭.社会契约论[M].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 1997:73.
[3][美]哈罗德?J?伯尔曼.法律与宗教[M].三联书店, 1991:28.
[4]尤西林.大学人文精神的信仰渊源[J].高等教育研究,2002

源于:论文开题报告www.udooo.com

,(2).
[5]王承绪,赵祥麟.西文现代教育论著选[M].人民教育出版社,2002:350.
[6][德]雅斯贝尔斯.大学的观念[J].新华文摘,2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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