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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海南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

收藏本文 2024-02-17 点赞:5025 浏览:16556 作者:网友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摘 要:近年来,金融消费者保护问题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海南金融消费者保护起步晚,如何在大环境下做好金融消费者保护尤为重要。本文结合海南实际情况,对完善海南金融消费者保护提出一些对策建议。
关键词:金融消费者;纠纷解决;权益保护
1003-9031(2013)02-0061-03 DOI:10.3969/j.issn.1003-903

1.2013.02.14

近年来,国内理论界和实务界对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给予了高度关注,有些地区结合本地实际,借鉴国外成功经验,对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进行了积极探索。如人民银行西安分行、广州分行、南京分行、武汉分行等在辖区积极试点,制定了相应的保护办法,成立了金融消费者保护委员会,进行积极宣传,扩大影响,搭建网络平台,积极受理金融消费者投诉等。截至2012年8月末,人民银行1086个分支机构开展了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试点工作,设立了653个金融消费者维权中心。海南自开展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试点以来,各项工作正在有条不紊地推进,相关研究也在进行中。

一、海南省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现状

中编办已经批复同意人民银行设立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局、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设立银行业消费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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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保护局、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设立投资者保护局、保险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保监会)设立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局。海南省银监局、证监局、保监局根据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的部署已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开展了相关工作。目前这三个单位都未设立金融消费者保护专门部门,投诉交由办公室受理然后再转交相关业务部门。2012年初,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以下简称海口中支)确定了开展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试点工作。一年来,海口中支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探索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

(一)收集资料,为金融消费者保护提供依据

通过多渠道收集国内各省开展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相关资料,组织人员学习金融消费者保护相关知识及制度规定,学习各兄弟行的成功经验,对海南省开展金融消费者保护的有利因素和不利因素进行分析,为金融消费者保护工作的开展提供理论支撑。

(二)学习经验,制定金融消费者保护相关制度

本着制度先行的理念,制定了《海南省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试点工作方案》。学习借鉴外省开展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经验,结合海南省实际,完成了《中国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办法》,目前各项工作正在有条不紊地进行。

(三)组织自查,督促各金融机构做好客户个人金融信息保护工作

组织全省金融机构开展客户个人金融信息保护自查,起草完成《中国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关于组织全省地方性金融机构开展客户个人金融信息保护自查工作情况的报告》。

(四)积极试点, 批准两家试点单位并指导推进相关工作的开展

根据海南省实际情况,确定人民银行三亚市中心支行、琼海市支行作为首批海南省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试点单位,下发了《关于同意中国人民银行三亚市中心支行开展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试点工作的批复》和《关于同意中国人民银行琼海市支行开展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试点工作的批复》,指导和督促三亚、琼海做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试点工作。三亚市中支成立了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积极开展调研,完成《三亚市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调查报告》,制定了包括《三亚市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办法》在内的9个工作制度以及11个工作文本。三亚市34家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金融机构在人民银行的见证下共同签订了《三亚市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公约》。琼海市支行制定了《中国人民银行琼海市支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管理办法(试行)》,成立了琼海市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当地金融机构印制了多种版本的宣传折页,并召集辖内金融机构联合开展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宣传活动,接到投诉后能积极与各金融机构协调沟通,妥善处理好相关投诉。

(五)积极协调,搭建金融消费者投诉网络平台

经多方协调,金融消费者投诉网络平台已在2012年7月搭建完成,该平台具体包括四个方面内容:一是国家金融政策、法规文件介绍;二是金融消费者投诉流程;三是典型案例;四是金融消费者保护动态信息。相关内容已陆续上传至网络。

(六)妥善处理,对金融消费者投诉进行书面复函

自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开展以来,成功处理2起投诉。2012年6月初,有一客户投诉农业银行海南省分行账户开立不合规,要求撤销该账户。人民银行受理投诉后,对客户的投诉情况进行了调查,调取相关资料,并分别邀请该行和客户面谈,进一步协调沟通,最后对客户反映的情况作出了书面复函。2012年8月,也对一公司投诉商业银行的账户开立问题进行了书面回复。

二、存在的问题

(一)法律制度不健全

自20世纪90 年代以来,随着金融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我国金融事业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国家及相关监管部门相继出台了《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以不断适应金融业的快速发展。这些法律法规多是规范金融机构的经营,防止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而对金融消费者保护方面少有涉及,没有明确的条款,也没有金融消费者保护的具体概念。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1993年颁布的,当时我国金融市场还不发达,没有明确规定金融产品和金融怎么写作的相关内容。由于国家层面的立法缺乏,相应海南省级立法也缺乏,海口中支制定了《中国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办法》,但该办法的法律层级较低,适用面也不够广,其他相关制度也不完善。在金融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投诉时,就会出现无法可依的情况,金融纠纷的处理比较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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