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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议机制我国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设计

收藏本文 2024-01-26 点赞:24218 浏览:107930 作者:网友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摘 要:保险消费者是保险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然而以“销售误导”和“理赔难”为核心的保险消费者权益侵害问题日渐突出,保护保险消费者权益的长效机制尚未建立,严重损害了保险行业形象,动摇了保险业发展根基。本文首先介绍了我国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现状,分析了建立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的原因,阐述了发达国家和地区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的经验,从健全法律体系、完善监管体系、健全保险纠纷解决机制、推动保单通俗化和标准化、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加强保险消费者教育、完善保险公司内控制度及营造合规企业文化等方面论述了我国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建设路径。
关键词: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
1003-9031(2013)03-0058-05 DOI:10.3969/j.issn.1003-903

1.2013.03.13

一、我国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现状

保险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是保险业发展之本,也是各国保险监管的终极目标,对于任何一个保险市场,没有对消费者权益的切实维护,保险业的发展都将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必然是不可持续的,也是没有意义的。
2009年出台的新《保险法》,一定程度上加大了保险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力度;2011年,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保监会)成立了消费者权益保护局;2012 年1 月18 日,保监会发布《关于做好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通知》,就加大信息披露、畅通投诉渠道、完善调处机制、普及保险知识、建立失信惩戒机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完善社会监督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和措施,这些举措一定程度上完善了我国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值得注意的是,虽然近年来我国保险消费者维权环境已得到了极大改善,但由于起步晚,与国外先进模式相比,我国保险消费者利益保护体制机制还不成熟,保险消费者利益保护工作还没有真正成为转变发展方式、推动科学发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一)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立法尚不健全

我国目前还没有关于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基本立法。现行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只是针对一般的消费者,没有突出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特殊性。同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写、使用商品或接受怎么写作,其权益受本法保护。从这一定义来讲,保险消费者尚未被纳入保护范围。司法实践中,由于最高人民法院没有颁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司法解释,对于该法可否适用于解决保险纠纷,也存在很大争议。2009年第二次修订的《保险法》虽在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做了一些努力,但仍未明确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使得保险消费者在维权时缺少针对性的法律依据。保监会虽发布了大量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但关于保险的销售、理赔及纠纷处理等各环节中对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规定比较零散,缺乏系统性,可操作性不强,加大了保险消费者应有权利的保障难度。

(二)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专门机构还不完善

从实践看,保险消费者一般可以向保险行业协会或保监局等管理机构进行投诉。虽然中国保监会已经成立了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局,但在各地保监局还没有成立相应的处室,而基层是保险消费权益受损事件最容易发生的区域。因此,目前的监管架构并不能满足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需要。

(三)保险消费者维权程序不健全

目前,虽然各保险机构设立了一定投诉渠道,各级消费者保护协会也受理保险方面的投诉,但公众投诉在缺乏有效监管的情况下往往无疾而终,甚至求告无门,媒体也难以进行充分的揭露和。同时,我国没有明确的解决保险消费纠纷的特殊司法程序,保险消费者通过司法救济途径解决纠纷还存在成本高、周期长等问题,这些问题都给保险消费者维权带来了较大困难。

二、建立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的原因

(一)保险消费者在保险交易中处于弱势地位

保险相对于一般消费怎么写作而言,是一种技术含量高、专业性强的金融怎么写作,保险产品定价和赔付计算模型复杂、产品条款专业性强等特点,使得保险消费者在保险交易中处于弱势地位。由于保险消费者专业知识比较匮乏,一般消费者难以对一个保险公司的财务状况、偿付能力、经营状况、保险产品的优劣、理赔怎么写作状况等事先进行准确评估从而做出正确的消费选择。保险产品定价是否合理、保险人与投保人之间权利义务分配是否公平等问题,对于一般消费者来说,也无法准确评判。这些因素均导致保险消费者在保险交易中处于被动的弱势地位。

(二)保险运作机制的“反循环”特性

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按照20国集团和金融稳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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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要求提交的报告《系统性风险与保险》认为,保险区别于其他金融怎么写作部门的特殊性在于其“反循环”(Inverted Cycle of Production)的商业模式,即保费收入是在合同开始时期就产生的,而赔偿或给付所引起的流出则是在未来以特定损失的发生或满足合同约定为条件的。由于风险及其损失的发生具有不确定性,因此保险消费结果具有不确定性,保险人是否履行赔偿或给付义务、履行责任的时间、赔偿或给付的金额都是不确定的。同时,由于保险公司先向投保人收取保费,在保险有效期内约定的风险发生时才支付保险金,保险人义务承担具有一定滞后性,如果保险人诚信水平不高,只注重保费的获取而忽视保障的提供,极有可能在销售、理赔等环节侵害消费者利益以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此外,保险人在吸收保费到赔付保险金这个过程中,由于经营管理欠佳、资金运用不当等原因,保险消费者利益的实现也面临着巨大的风险,寻求风险保障的预期有可能落空[3]。

(三)保险市场失灵

在保险市场中,信息不对称和不完全的问题比较突出,卖方知识多于写方知识的“旧车问题”也十分常见,保险市场无法自动为保险消费者提供充分的保护。保险市场是典型的信息不完全的市场,保险交易双方信息不对称,使得市场无法合理有效地在保险交易双方之间发挥资源配置作用,无法实现帕累托最优,某种程度上增加了保险人侵害保险消费者权益的动机。保险公司为了冲规模、抢份额,在保险销售过程中容易夸大保险的功能作用,掩饰保险风险,加之保险消费者专业知识比较匮乏,容易受到销售误导,做出非理性消费决策,从而写到并不适合自己的“次品”,出现“旧车问题”,损害保险消费者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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