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阐述公共利益海关处置知识产权侵权货物方式

收藏本文 2024-02-19 点赞:19789 浏览:85440 作者:网友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摘要:在知识产权海关保护中,对侵权货物的处置目前日益成为关键,根据TRIPS的要求,我国在立法上对侵权货物处置措施进行了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实施办法》中都有对海关处置侵权货物的规定。但是基于我国加入WTO的时间不长;开展知识产权保护的经验不足;对TRIPS中对侵权货物处置的第46条的理解不够;把国际公约落实到国内立法的能力不足;在执法历程中对各方利益的平衡没有改善,由此我国海关的侵权货物处置措施有许多的不足和缺陷。具体来说,首先,目前的侵权货物处置措施和TRIPS的规定有矛盾,TRIPS对侵权货物处置的总原则是杜绝侵权货物进入商业领域并且要杜绝和预防下一次侵权的可能性,而我国海关的措施却并不符合该原则,在立法字句上有歧义,并且对著作权侵权货物的处置上没有把杜绝进入商业领域和预防再次侵权作为第一要旨。其次,现行的处置措施和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也有矛盾,海关作为行政执法机关,知识产权执法也是一种行政行为,而行政行为必须要符合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作为海关处置措施的规定来看,和行政法基本原则相矛盾,主要是违反了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和比例原则的规定。最后,侵权货物处置措施的规定在立法角度上也有不合理的地方,海关作为一名执法者,不光要进行执法和打击违法和违规,还必须平衡知识产权权利人、货主、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利益。目前我国海关处置侵权货物对公序良俗不足没有很好顾及,很容易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害。在保护出口企业自身利益方面,海关也没有做好,对于定牌加工企业的利益,以目前侵权货物处置来看,海关没有维护,这样对我国出口加工企业长远进展是不利的。笔者通过论述浅析、比较法、案例浅析等策略,认为当下我国对侵权货物处置措施的立法必须加以修改。具体来说主要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实施办法》进行修改,删除《实施办法》第33条第3款中“征得权利人同意”的语句;在《条例》中增加销毁的适用范围;以立法的形式增加我国知识产权法律系统中的相互协作。另外在非立法领域,也应该采取措施,主要是:鼓励推行简易程序,根据具体情况平衡权利人和货主的利益;加强国际合作,提升海关地位;努力推广MOU制度等。关键词:侵权货物处置论文TRIPS论文拍销毁论文公共利益论文

    摘要4-6

    Abstract6-10

    导言10-12

    第一章 TRIPS 协议中的侵权货物处置方式12-16

    第一节 侵权货物和侵权货物处置措施的定义12-16

    一、 TRIPS 协议对于侵权货物处置措施的规定12-13

    二、 TRIPS 协议第 46 条的理解和浅析13-14

    三、 对“去除侵权特点”背后深意的理解14-15

    四、 “除个别情况”的理解15-16

    第二章 我国海关侵权货物处置的近况与缺陷16-41

    第一节 我国立法对海关侵权货物处置措施的规定16-17

    第二节 我国立法上关于侵权货物处置方式的缺陷17-41

    一、 与 TRIPS 协议的矛盾17-28

    二、 与行政法基本原则相悖28-35

    三、 立法角度的不合理性35-41

    第三章 国外对侵权货物处置的立法及执法探究41-44

    第一节 美国海关的侵权货物处置措施41-43

    一、 侵权货物处置的规定41-42

    二、 处置措施的特点42-43

    第二节 欧盟对侵权货物的处置措施43-44

    第四章 改善侵权货物处置措施的倡议44-51

    第一节 对《条例》和《实施办法》应做的修订44-48

    一、 删除《实施办法》第 33 条第 3 款中的语句45

    二、 在《条例》中增加销毁的适用范围45-46

    三、 以立法的形式增加我国知识产权法律系统中的相互协作46-48

    第二节 非立法上的改善48-51

    一、 鼓励推行简易程序,根据具体情况平衡权利人和货主的利益48-49

    二、 加强国际合作,提升海关地位49

    三、 努力推广 MOU 制度49-51

    结语5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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