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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议简评——英国商业保险中最大诚信原则和保险人告知制度改革理由咨询意见稿

收藏本文 2024-03-30 点赞:22875 浏览:91747 作者:网友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摘 要:英国海上保险法是在1906年颁布实施的。经过100多年的发展,这部历史悠久影响巨大的法律越来越不能适应现今海上保险业的发展。在2012年6月,委员会公布了其第三份也是最终的咨询意见稿。在此份意见稿中,委员会主要其对商业投保人前合同信息的告知义务以及保证条款的相关法律的研究结论和修改意见。本文将通过对意见稿中对于商业投保人前合同信息的告知义务之修改意见的总结和评价。
关键词: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改革,新救济制度

一、改革咨询意见稿总结

海上保险是普通法系下最古老的保险合同形式,并一直推动现代英国保险法的形成和发展。尽管如此,由于长达一个世纪的快速发展,该法案暴露出严重脱离保险市场目前状况的理由。在1906年英国海上保险法中的17至20条集中规定了商业被保险人的告知义务。其中以18条为中心主要规定了此告知义务的主要内容和违法义务的救济。17条规定了被保险人告知义务的主要原则,其中明确指出保险合同必须是在最大诚信的基础上订立的。并规定了违反此原则的法律后果是合同的自始无效。19条是对被保险人写作技巧人的告知义务的规定。20条是禁止被保险人写作技巧人误传信息的规定。2012年法律委员会通过对法条的研读和与其他国家立法的比较,委员会总结出的立法缺陷主要有二。其一,对于商业被保险人的告知义务,法律规定不够清晰;其

二、被保险人违反该义务后,保险人的救济手段对被保险人过于严厉。①

英国商业保险中最大诚信原则与保险人告知制度改革理由的咨询意见稿,主要是解决英国最大诚信原则在商业保险中的存在的理由。最大诚信原则的争议主要集中在两点:一是有关重要事实的标准,换句话说,什么样的事实投保人/被保险人有义务告诉保险公司;另一个是关于违反最大诚信原则的救济,按照《1906年英国海上保险法》的规定,违反最大诚信原则,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本次商业保险改革咨询意见稿中仍然要保留最大诚信原则和保险人告知制度但要相应的进行修改,以达到最大诚信原则的原始目的保证双方的利益,公平的陈述风险信息。原法中保险就合同的救济在一些情况下过分保护保险人,改革倡议实施新的按比例救济,使法律不再偏向保护保险人。

二、浅析改革咨询意见稿

1、相关法律规定的清晰界定

最大诚信原则作为海上保险法最重要的原则之一,要求签订合同的各方当事人均必须最大限度地按照城实与信用精神协商签约。其中,"诚信"就是各方当事人都必须把各自知道的有关事实告知对方,如实陈述,不得隐瞒,误报或欺骗,即在英国海上保险中,最大诚信原则就是要求尽最大告知义务。最大诚信义务的改革往往是保险合同法改革首当其冲的方面,这首先因为它是先合同义务,在思维逻辑上是应该先行考虑的理由。其次是因为投保阶段最容易埋下发生保险纠纷的种子,最大诚信义务的缓和。保险实践本身的现怎么发表展已经意味着保险人不必像在19世纪那样完全依赖投保人提供的信息用以评估风险,风险分类风险预测技术的提高大大增强了保险人以其专业技能获取信息和进行风险评估的能力。在现实中,保险领域确实发生了保险人动辄以被保险人在投保时违反披露义务或者实答义务为理由而拒绝赔付。改革倡议保险人向投保人提问推动投保人提供信息,这样符合现在商业保险的实际操作,同时减轻了投保人的责任。相关概念也要更加清晰准确的加以规定这是保险法发展中的进步性,为保险人和投保人提供了更加明确的权利义务。

2、被保险人告知义务的修改

英国已经在消费者保险法中已经完成了改革被保险人不需要主动提供信息而是在保险人的提问下诚实的回答相应信息。在商事保险方面, 将保留投保人披露义务;认定重要情形的标准改采用理性的被保险人/投保人这一标准,投保人因过失而违反披露义务时保险人无权主张撤销合同或者以此为理由拒绝赔付。而最大诚信原则仍然保留作为一种解释性的原则,但关于不告知,误传和欺骗性索赔应该制定采取按比例的救济的法律制度。英国最大诚信原则和保险人告知义务的改革,既是对英国本土保险业实践经验进行总结和提炼的过程,也是对域外立法经验进行分析、学习和借鉴的过程。改革意见中不仅适当吸收消费保险法改革后的思想,其中有不少内容带有对域外保险立法经验借鉴的痕迹。如比例性赔付规则,基于对欧盟保险指令中内容的借鉴,英国对此已予明确接受。由于最大诚信原则立法思想,因此在权利义务条款的设计上,权利义务明显失衡,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仍然以义务为本位,对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规定过于苛刻。保险人完全掌握了主动权,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往往动辄得咎。本次改革意见我们可以看出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力量对比已发生了重大变化,原来需要通过古老的法律原则来保护保险人利益的情形已经不再明显。所以,对保险业这一古老的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容和要求进行重大改革以适应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新的均衡,是符合商业保险发展的并且越来越显得必要。

3、新的救济方式

本次改革意见主要集中于违反该义务的确定标准过于倾向于保险人的考虑和利益;保险人解除合同是唯一的法定救济方式,似乎过于简单和严苛,某些情形下明显对被保险人不公平。现今,该原则已经日渐式微,而且在消费者保险领域被弱化,这种变迁发生的根本理由在于现代保险市场,保险的发展壮大与保险技术的提高扭转了18世纪时保险人所处的信息弱势地位。在资讯可以如此轻易获得的今天,从正常渠道可以获得的信息远远多于19世纪,因此,告知义务应该减轻而不是加重。除非重大欺诈,对违反最大诚信原则,不应该解除保险人的赔付责任,而应该使用比例赔付的救济策略。在投保人不诚实的情况下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拒绝赔偿,并且应该重新定义"故意"和"过失大意"的行为。进而提供一种按简评——英国商业保险中最大诚信原则与保险人告知制度改革理由的咨询意见稿相关论文由www.udooo.com收集,如需论文查抄袭率.比例救济的违约管理体制。改革倡议投保人在合理询问中负有告知的义务这些询问是基于保险合同的类型,规模,商业信息的复杂性和属性所提出的;除非投保人存在欺诈或者保险人受投保人之诱导而订立合同,保险人不得以投保人违反披露义务为理由而拒绝赔付;如果投保人基于欺诈而违反披露义务,则保险人有权撤销合同且不返还保险费;相应的保险人完全降低了风险那么保险合同可以解除保险人可以拒绝赔偿并且返还保险金。保险人要在合同的条文内接受风险。救济制度的修正有利于保险业的发展并且符合最大诚信原则的初衷,单一的救济制度已经不能均衡保险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利益,并且过分保护保险人的利益。改革意见对救济制度的改革是必要的而且是顺应商业保险业发展,会使保险法制度更加完善。
三、结语
商业保险的修改和完善势在必行,由于海上保险的特殊性,英国法律委员会本次的咨询改革意见书为最终版。其对商业投保人前合同信息的告知义务以及保证条款的相关法律的研究结论和修改意见。本次改革依然保留了最大诚信原则但更偏向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顺应了保险行业的发展,是商业保险法的完善。从更广的角度看来,不仅修改意见值得我国学习其修改过程中的经验和咨询的策略更值得我国商业保险法的借鉴。
参考文献:
①The Law Commission and the Scottish Law Commission. Insurance Contract Law: The Business Insured's Duty of Disclosure and the Law of Warranties: Joint Consultation June 2012 LCCP 204 / SLCDP 155 (Summary) http://lawcommission.justice.gov.uk/areas/insurance-contract-law.htm
作者简介:张译文,单位:上海海事大学法学院2012级法律硕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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