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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析从国外巨灾保险模式看我国巨灾保险体系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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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 我国是世界上自然灾害最为严重的几个国家之一,巨灾对我国经济与社会造成的影响越来越大。本文通过对国外发达国家巨灾保险典型模式的浅析,分析我国巨灾保险目前状况及面对的理由,提出构建我国巨灾保险体系的几点倡议。
关键词:巨灾风险;巨灾保险;保险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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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录日期:2013年11月5日
中国是世界上自然灾害最为严重的少数国家之一,由于中国幅员辽阔,自然环境及地质结构复杂,灾害种类多,灾害造成的损失也呈明显上升趋势,而其中带来损失最为严重的是地震、台风和洪水。2013年8月以来中国东北地区发生近年最严重洪涝灾害,华南地区频繁遭受台风侵袭,我国巨灾风险形势严峻,但我国的巨灾风险管理能力不容乐观。发生巨灾后,从救灾的途径来看,目前我国主要依靠灾后国家财政救济和民间捐助等形式来补偿巨灾损从国外巨灾保险模式看我国巨灾保险体系构建由专注毕业论文与职称论文的www.udooo.com提供,转载请保留.失,商业保险在巨灾风险管理中发挥的作用极其有限。相比之下,发达国家应对此类巨灾已纷纷建立并不断完善了形式多样的巨灾保险模式,充分发挥保险在救灾中的作用。因此,我国借鉴国外发达国家应对巨灾风险的措施,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巨灾保险模式显得尤为紧迫和必要。

一、巨灾风险的界定及其特点

(一)巨灾风险的界定。关于巨灾风险的定义,目前国内外还没有一个明确和严谨统一的定义。国外对巨灾风险的定义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以定量方式对巨灾风险进行定义,如美国保险怎么写作局;按照巨灾发生地对巨灾造成损害的处置能力进行定义,如经合组织;按照巨灾风险引起的理由进行定义,如瑞士再保险公司。国内对巨灾风险的研究起步较晚,不同学者对巨灾风险的定义也不尽相同,但其定义上都强调损失的巨大。

(二)巨灾风险的特点。巨灾风险相较于普通风险而言有如下几个特点:

一是巨灾风险发生难以预测。尽管人类可依靠科技手段预测某些具有地域性与季节性的自然灾害如台风、洪水等,但由于现代科技手段的局限性及某些灾害事故发生的突发性如地震,导致人类事前预知某些巨灾风险的可能性较低。
二是巨灾风险造成的损失巨大。由于国家巨灾防御体系的薄弱,此类事故的发生会造成部分受灾地区毁灭性的损失,巨大的损失也往往超出保险公司的承受能力,并对保险企业的经营稳定性带来巨大影响。
三是发生频率较低。尽管由于人类活动导致自然生态环境变化引发的巨灾风险在近年有频率逐渐增高趋势,但相对于普通风险一年十几、几十次的频率而言,巨灾风险发生的频率可能是几年一遇、几十年一遇、甚至是百年一遇。
四是不可避开性。巨灾风险都是由地震、洪水、台风和某些特殊人为活动等不可抗力造成的,人类无法通过自身主观努力加以消除。又由于其发生频率低,此类风险无法通过概率统计方式加以避开。

二、国外巨灾保险模式概况

(一)美国巨灾保险模式。美国面对巨灾风险推出了政府主导的巨灾保险计划及资本市场与巨灾风险相结合的两种巨灾保险模式。美国政府面对多发的自然灾害与人为巨灾推出政府主导的国家洪水保险计划、联邦农作物保险计划、核责任保险与公众担保保险计划,并通过了《全国洪水保险法》、《联邦农作物保险法案》,设立了相应的联邦保险和减灾局、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并将公众担保保险计划设定为强制性的半社会保险计划。与此同时,美国政府还充分发挥资本市场的作用,大力推行巨灾保险证券化,以巨灾期货、巨灾互换、巨灾债券等形式将巨灾风险向资本市场转移以分散巨灾风险,在资本市场筹集保险资本,解决巨灾发生时保险市场上资金不足的难题。
(二)英国巨灾保险模式。与美国政府不同,英国建立的巨灾保险模式中政府在巨灾体系中不承担承保责任,仅由保险公司承保。这是由于在英国保险市场上的商业保险责任中已经涵盖了巨灾风险责任,其巨灾保险具有非强制性,可由投保人根据不同情况按需购写。但这种非强制性并不代表政府在巨灾保险中不作为,而是以政府提供公共品形式参与到巨灾保险中,只有政府提供了相应公共品,保险公司才提供巨灾保险。例如,英国的洪水保险中,政府不参与洪水保险经营,职责在于投资防汛工程,提供灾害预警、气象怎么写作等,并与保险行业协会签订合作协议,行业协会的会员必须同意在政府职责履行的前提下提供洪水保险业务。同时,英国具有世界第三大的非寿险再保险市场,巨灾风险可直接通过再保险市场将风险分散出去。
(三)法国巨灾保险模式。与英国巨灾保险模式不同,法国面对巨灾风险建立了强制性的巨灾保险体系。法国在1982年颁布了《THE FRENCH NAT SYSTEM》法,将洪水、地震、风暴、火山爆发、海啸、山体滑坡、地陷等风险纳入承保范围,通过扩展现有财产险保单保险责任的方式由保险公司经营,任何购写财产险保单的投保人被强制要求购写自然灾害附加险,且巨灾保险费率由政府决定。同时,为保证保险公司经营的稳定性,法国国有再保险公司为其提供巨灾分保,且分给法国再保险公司的保险责任其必须接受,并按法律规定自行提取准备金和安排再保险。一旦再保险公司的巨灾保险准备金耗尽,剩余责任由政府承担,政府作为最后的再保险人,提供最终赔付保证。
(四)日本巨灾保险模式。日本由于地理位置的特殊性,面对的巨灾风险主要为地震及地震引发的自然灾害,其也是实行强制性巨灾保险体系的国家。日本地震保险体制源于1966年日本国会通过的《地震保险法》与《地震再保险特别会计法案》,形成了商业保险公司与政府共建的地震保险体系。日本地震保险将企业财产与家庭财产保险分开,企业因地震发生的损失在承保限额内仅由商业保险公司提供;而家庭因地震造成的损失在规定限额内由保险公司和政府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其具体的实施过程采用超额再保险方式。日本在巨灾保险风险的制约上采取了一种由政府和民间再保险公司共同分担的二级再保险模式,将地震保险分担到各保险公司、日本地震再保险公司和日本政府三方。

三、我国巨灾保险目前状况及体系构建浅析(一)现阶段我国巨灾保险目前状况

1、保险公司巨灾保险承保能力有限、供给不足。我国是世界上各种自然灾害发生比较频繁的国家,由于巨灾保险保费低损失高赔付高与商业保险公司营利目的相背离,造成保险公司不愿承保商业巨灾风险,并对巨灾保险在一段时间内严格限制承保甚至停保,造成巨灾保险市场供给有限,导致目前保险对巨灾的经济补偿处于较低水平。
2、政府在巨灾救助体系中作用不突出。由于我国长期以来主要依靠财政资金承担抗灾救济、灾后重建等,以政府作为巨灾损失的第一承担者很难在灾前进行计划,在发生巨灾损失后可用于巨灾救助的财政支出规模往往有限。近期以来台风“天兔”、“菲特”对南方多省造成巨大损失,尽管我国在云南、深圳两地开展了巨灾保险的试点工作,但面对如此大范围的巨灾影响,我国财政对灾害的补偿程度与实际发生的巨额损失相比仍属于很低的水平,对受灾地区的灾后恢复作用有限。
3、我国国内再保险能力不足。我国再保险人才匮乏,缺乏专业的再保险经纪人,短时间内难以满足国内再保险市场急速扩大的需求。又由于再保险市场在国内规模较小,发展不完善,商业化运作时间较短,专业的中资再保险公司只有中国再保险一家,在巨灾风险方面对国际再保险市场依赖度较高,再保险供给严重不足。同时,由于国内监管机构也未形成成熟的监管理念,在一定程度上也限制了国内再保险的供给。

(二)构建我国巨灾保险体系的倡议

1、发挥政府作用,加快相关法律法规建设。构建我国巨灾保险体系要发挥政府部门在巨灾中的作用,建立对巨灾风险管理进行统筹领导的机构。大力支持有关巨灾风险的资料收集、基础研究等工作,为政府在巨灾管理中发挥作用提供理论与技术支撑。建立政府参与的保险、再保险三位一体的巨灾保险机制,建立巨灾保险基金充分发挥政府的非市场优势。加快相关法律法规建设,在《保险法》、《突发事件应对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外尽快制定专门的法律法规对巨灾保险及相关从业机构进行严格规范。
2、建立巨灾风险分散机制,完善再保险市场。借助政府财政支持、专门的巨灾基金、资本市场及再保险市场对巨灾风险进行分散。建立由商业保险公司为主、政府为支持的巨灾风险分担机制,政府不应充当第一保险人,应成为巨灾保险的最后再保险人。也可通过成立巨灾保险基金降低单个保险公司的巨灾风险。同时,在再保险市场完善方面,应大力培育再保险市场主体,平衡再保险供求格局,积极培育和发展国内再保险市场,建立更多的本土专业再保险公司。此外,还要大力发展再保险相似度检测与引进国际知名再保险公司,加大开放再保险市场的力度,增强国内再保险市场的风险承担能力。
3、完善巨灾损失评估机制,增强保险技术支持。我国在巨灾风险模型建设方面滞后,与国际水平有较大差距,应加强巨灾风险模型建设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学习国际巨灾风险建模公司的先进经验,提升我国巨灾风险模型发展水平,提高灾难损失的评估速度及准确度。建立必需的保险技术支撑体系,以公正客观的巨灾损失指数作为开发标准化巨灾保险产品的基础。并且要积极引进与培养保险精算人员,完善数据积累建立各种自然灾害的巨灾数据库。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学习国外先进的产品开发技术与管理经验,将其与我国经济发展条件、文化背景、传统习惯等相结合,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巨灾保险体系。
4、强化保险意识,提升对巨灾风险的认识。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保险业的繁荣,我国国民的保险意识不断提升,但与国外发达国家相比,参保的密度与深度仍然处于较低水平,国民整体保险意识不足。强化国民保险意识,提升全民的投保率是巨灾保险运转的重要因素之一。因此,需要政府、保险监管机构、行业协会及保险机构开展各种宣传活动来提升国民对巨灾风险的认识,调动投保积极性,增强国民对巨灾风险的防御能力,扩大巨灾保险的参保主体。
主要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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