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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述论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保护

收藏本文 2024-03-21 点赞:21011 浏览:94236 作者:网友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摘 要: 电子商务的迅速发展为人类提供了一个全新的商业交易策略,它突破了时间和空间的限制,因快捷、方便、高效、成本低、可进行“全球性”和“全天候”交易等巨大优势而赢得众多企业和消费者的青睐。电子商务的出现,给企业带来了更多的商机,给消费者提供了更加方便快捷的消费方式,但同时也对现有法律法规构成了强大冲击和挑战。如何在虚拟化、技术化、无纸化的电子商务中更好地保护消费者权益已迫在眉睫。本文主要通过对电子商务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关系的论述,针对电子商务中消费者保护存在的理由,总结一些策略,对我国电子商务中关于保护消费者权益提出倡议。
关键词: 电子商务 消费者权益 保护措施

一、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作用及我国立法目前状况

(一)电子商务的内涵及特点。

什么是电子商务?电子商务通常是指在全球各地广泛的商业贸易活动中,在因特网开放的网络环境下,基于浏览器、怎么写作应用方式,写卖双方不谋面地进行各种商贸活动,实现消费者的网上购物、商户之间的网上交易和在线电子支付及各种商务活动、交易活动、金融活动和相关的综合怎么写作活动的一种新型的商业运营模式。电子商务的特点是无纸化交易、自动化、跨越时空限制和虚拟性。

(二)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作用。

消费者保护涉及人的尊严、人的价值和社会的公平正义,直接关系到经济发展质量、速度与社会的稳定和全面进步,现代国家对其高度重视。目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制定已发展成现代国家法律制度中一项非常重要的内容。纵观世界经济的发展史,消费者经过从19世纪中期至今100多年的不懈努力,其权利作为一项独立的民事权利,最终在法律上得到了确认。
消费者保护的观念已经深入人心,消费者保护制度适用于消费领域的各个方面,而不论经营方式、产品种类还是怎么写作,电子商务也不例外。尽管电子商务的发展给消费者带来了诸多方便和更大的选择余地,但由于电子商务不同于传统商务的种种特征,电子商务中消费者保护出现了新情况、新理由。如何在电子商务中更好地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具有重大的现实作用。

(三)我国对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立法目前状况。

在我国,对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保护的相关法律规范主要有《民法通则》、《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电子签名法》等,内容一般比较简单、散乱,可操作性不强,远远不能满足电子商务迅速发展所要求的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迫切需要。《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虽然为电子商务领域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提供了基本的法律规则,但是尚有不足之处,不能完全满足电子商务迅速发展的现实。已出台的《电子签名法》并未直接对电子商务领域的消费者权益保护进行过明确的规定。
从以上可以看出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保护已经成为立法热点,必须尽快建立和完善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基本法律框架,更好地保护消费者权益。

二、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所面对的主要理由

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以下简称“经合组织”,英文缩写OECD)《关于电子商务中消费者保护指南的倡议》称:“全球性的网络环境对每一个国家或其法律制度解决电子商务中消费者保护理由的能力提出了挑战。”我国电子商务中对消费者的权益所构成的威胁或潜在威胁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对消费者的知情权的侵害。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写、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怎么写作的真实情况的权利。”但消费者知情权的实现,是与传统购物方式中的一系列环节相配套的。在传统商务活动中,当事人经过了解情况、看货、试用、讨价还价后,才决定是否交易。而在电子商务中,双方通过计算机网络建立和维系交易关系。消费者依赖网络广告、网上宣传了解商品和怎么写作,消费者无法接触经营者,无法试用、挑选、检验货物。商家往往利用网络的隐蔽性、虚拟性及法律空白,隐瞒、虚构消费信息。某些经营者不公开或提供虚检测的身份信息和地址,隐瞒或虚构货物信息,夸大商品的性能和功效,隐瞒产地、生产日期等关键信息,致使消费者写到的产品与网上描述不一致,严重损害消费者的知情权。

(二)对消费者的安全权的侵犯。

安全权主要包括人身安全权和财产安全权和隐私安全权。安全,是消费者在整个购物过程中的一种最基本的心理需求。安全权是消费者权利中的首要权利。在电子商务中,消费者的人身安全与传统商业相比并没有发生本质的变化,但对于财产安全和隐私安全,就缺乏有力的保障。伴随网络交易的发展,网上支付成为消费者履行支付义务最主要的方式,网络的开放性增加了消费者财产遭受侵害的风险,消费者在使用电子货币支付货款时可能造成网上支付信息被泄露,从而被冒用或支付系统被非法入侵或病毒攻击等,造成消费者的财产损失。
另外,在电子商务中,无论是申请开户、申请邮箱,还是和使用信用卡、上网卡、电子消费卡,都需要消费者提供相关,消费者的隐私面对着极大威胁。在传统的商务模式中,经营者一般很少要求消费者提供其个人电话、住址、年龄、收入等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即使提供也会经消费者同意,加之传统的信息处理能力不足,这些个人隐私信息被不法利用的可能性和风险不会很大。而在现代网络购物中,电脑收集和处理信息、数据手段的快速、便捷,使侵犯手段普及化。某些经营者超出合理范围收集,使用,非法公开,有偿转让,侵犯消费者制约、保护隐私的权利。

(三)对消费者购物后求偿权的损害。

在电子商务中,消费者对产品的了解只能通过网上的宣传和图片,对产品的实际质量情况和产品本身可能存在的隐蔽瑕疵、缺陷缺乏了解,使得消费者在网上后,还要等待实际交货时才能确认是否与所的商品一致,容易导致实际交货商品的质量、、数量与所的商品不一致。由于网络媒体不受时间和地域的限制,其传输信息的速度非常快、涉及面十分广,有关部门要对其进行有效监管难度非常大。当网络欺诈和虚检测广告被消费者发现后,不法行为人只要通过立即关闭或者转移站点的策略就可以很轻松地逃脱处罚。当侵权行为发生后,不法分子还可以利用高科技手段迅速毁灭侵权证据,使监管人员即使发现其不法行为,也会因为证据不足而导致无法对其实施处罚。此外,论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的保护相关范文由写论文的好帮手www.udooo.com提供,转载请保留.如果消费者要向经营者退货或索赔,首先要商务网站提供经营者的详细信息资料,但商务网站常常以商业秘密为由拒绝提供经营者的详细信息资料,消费者对此毫无办法。

三、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构想

电子商务带来了消费市场的拓宽,消费信息量的丰富,只有建立和完善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才能为消费者营造一个良好的电子商务交易环境,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推动电子商务良性循环发展。

(一)确立和完善电子商务中市场准入制度。

在鼓励电子商务论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的保护论文资料由论文网www.udooo.com提供,转载请保留地址.发展的前提下,以立法的形式规范电子商务行为,明确电子商务的市场准入资格、市场经营行为、组成方式等,使电子商务网站具备“经营者主体资格”,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被投诉对象的条件。同时,还应明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电子商务行为的监督管理地位,以确保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最终实现。确立市场准入制度,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对电子商务网站的开设在技术标准、设备容量、人员配备、经营项目等方面进行严格审查,并执行经营强制许可制度。对符合条件的电子商务网站颁发电子营业执照,并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认证网上予以公布,供消费者查阅。同时,有关政府部门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质量技术监督机关等对电子商务网站的商业信誉进行评价,评价结果在互联网上予以公布。对一些存在商业欺诈,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的卖家,应当撤销其电子商务营业执照,完善我国电子商务交易行为监督管理,发挥工商管理职能,创建健康的电子商务市场。

(二)加强对电子商务行业中自律行为的立法规范。

由于电子商务的虚拟化、技术化、无纸化,消费者更处于不利或弱势地位。电子商务作为一种特殊商业活动更需要行业规范。电子商务交易的自律规则包括很多方面,如提供电子商务的证明材料,电子商务交易的经营者应提供完整的交易条件信息。经营者对消费者应履行责任,尊重消费者的个人资料及隐私权的保障,提供安全的付款机制及交易环境,设置网上交易经营的标志体系,以便消费者辨别安全与良好的网站等。网络的自律可以实现更为有效的管理,从根本上提高电子商务交易的风险防范意识,保障电子商务交易中的消费者权益。

(三)有效治理网络消费欺诈和虚检测广告,切实解决消费者购物后退赔难理由。

要建立事前预防和事后制裁相结合的防治体系,通过制定特殊的规则,严格禁止网络消费欺诈和虚检测广告,给消费者提供一个诚信的电子交易环境。各级主管部门要加大监管力度,实行不定期抽查制度或有奖制度,对网上常见的检测冒、欺诈、虚检测宣传等行为要进行及时的和严厉地打击。同时,要对网络广告和宣传进行规范,明确经营者必须承诺广告内容的真实、具体、明确、适当,没有刊载、暴力等违法广告;要大力培育和发展认证中心,确立合理的认证规则以减少网上欺诈和虚检测广告;还要经常提醒消费者注意不断提高自己的识别能力和反欺诈能力。当网上消费纠纷产生后,有关部门在处理时要坚持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即由经营者承担举证责任。为了减轻消费者的负担,降低投诉成本,可以考虑建立一个统一的全国性的网上投诉中心和全国联网的“经济户口”数据库。这样,当消费者因自己的合法权益遭到侵犯时,可以通过网络快速、经济地向主管部门投诉。主管部门在接到投诉后,应及时进行调查取证,在适当的期限内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的结果反馈给消费者,从而达到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目的。

(四)要不断加强消费者网络隐私权的保护。

加强网络隐私权的保护是因为只有当个人隐私权和信息自由流动带来的利益取得平衡时,网上的商务活动才可能兴旺起来。网络用户固然需要增强自己的隐私保护意识和技能,但最有力的保障只能靠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和规范。加强网络隐私法律保护的首要内容是对消费者的身份、健康状况进行保密,因为这是对消费者最起码的尊重。为了有效预防网络隐私权被侵犯,可以考虑建立强制性的网络隐私权保护登记制度,鼓励开展隐私权保护认证制度。通过要求经营者在收集用户信息之前必须到主管部门进行登记的方式加强监管。在网络交易中,经营者在收集消费者信息之前必须向消费者提示关于消费者个人资料的收集方式和收集个人资料的使用目的,承诺只在提示的使用目的下使用消费者个人资料;对消费者进行收集并作为营利手段的,必须取得消费者的同意;如果未经消费者授权,擅自将消费者个人资料提供给第三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结语
电子商务是社会进步的标志,也是社会发展的趋势。它在很大程度上方便着人们的生活,提高社会效率,提高人们的生活品质。但是网络特性是使电子商务消费者权益处于不利地位的根源,使消费者面对信息欺骗、格式合同陷阱、合同的不当履行、信息传递安全等理由。网上消费者的权益得不到保护就不能很好地发展电子商务,我们必须解决电子商务发展中的理由,才能更好地推动我国消费市场的发展。总之,只有建立和完善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才能为消费者营造一个良好的电子商务交易环境,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推动电子商务的良性循环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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