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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制度改革我国资源税制度革新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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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十二五”期间,再次强调加快资源税改革的步伐,资源税改革重回人们的视野。我国国内学者对于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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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改革的研究内容丰富,涉及资源税的方方面面。本文梳理了对于资源税改的主要意见,总结了学者们提出的主要税改方案。
关键词:资源税;改革;综述
1001-828X(2013)06-0-02
我国自1984年开征资源税以来,又分别于1986、1994、2004、2010年进行了改革,但学界对资源税的争议仍然不断,大致可以分为两种观点:

一、第一种观点,质疑资源税存在的合理性

部分学者质疑资源税存在的依据,因此他们提出了要彻底改革资源税费制度。一种观点是彻底废除资源税,将其改为权利金。张宁(2011)认为我国现有的资源税只能体现级差收益,未能将资源开采对环境的影响纳入考虑,因此,并不能体现可持续发展的理念。陈文东(2006)(2007)从租金理论入手,回顾了经济租、稀缺租金、霍特林租金之间的含义和关系,认为从最本质的经济性质上来看,资源税和权利金资源租金的表现形式。资源税从本质上来说是矿山级差地租,而矿产资源补偿费是矿山绝对地租。因此,将资源税中的级差收益功能合并进入权利金更为合理[3]。晁昆(2012)认为近几年来的资源税改革使得税率更加单一化,偏离原本调节级差收益的目的,并使得矿产有偿使用的制度更加混乱。另外无偿性的税收和资源的有偿使用是一对不可调和的矛盾,因此对资源税进行调整无法改善我国目前的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因此应当彻底放弃资源税,重新建立以权力金为核心的有偿使用制度[4]。
另一种观点是可以将资源税和矿产资源补偿费进行合并。施文泼(2011)认为我国的资源税在1984年刚开征时,以级差收益调节为目标,而86年后,从超率累进税转变为定量税,则其实证为对国有资产有偿使用的补偿,属于对开采行为征税的税种,在其性质上与西方的权利金相同,因而建议将税费合一[5]。李国平,杨洋(2009)认为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在税理上一致,应当将其合并为资源税[6]。肖兴志(2006)认为现有矿产补偿费挤占了资源税,削弱了资源的作用,使得资源税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另外资源税实质上已经没有调节级差收益的功能,建议与矿产资源税费应当与资源税合并[7]。
二、第二种观点,在承认资源税存在的合理性的前提下,资源税存在着设计上的不足,需要进行完善

1.计征方式

大部分的学者都同意现有的从量计征方式缺点甚多。刘小凤(2011)认为现行从量计征方式不合理,原因有三个。首先从量计征只对土地、草原等外部开采条件相差不大的资源合适,而矿产资源开采难度和自然禀赋差异较大。第二,即便采用分档定额的方法,也无法完全排除人为因素干扰,不能合理确定每个对税率有影响的因子的权重。第三,资源税只按照销售量或者自用量进行征税,因此,企业对未使用或者没有销售的部分就不需纳税,这直接导致了企业和个人的掠夺性开采,有些地方的回采率甚至不足20%。鉴于以上三个原因,从量计征需要进行改革[8]。李波(2013)认为随着资源的上升,现行从量计征的方法呈现累退性。政府虽然可以通过多次调高单位税额来提高资源税收,但是由于政策效果的实现会有滞后性,因此,远不如用比例税的方式自动进行调节[9]。
学者们对计征方式怎样进行修正却看法不一。部分学者认为应当保留现有的从量计征方式,只是将从量的“量”进行修改。曹爱红(2011)等认为应当对矿山进行分级,对不同的性质的矿石确定不同的计税依据。对于体积大,单价低的矿产仍然按照从量计征,对于市场价波动大的矿产品按从价计征,对于国家控制的矿产品,如:稀土,采用特殊计征[10]。肖志兴(2006)、陆宁(2008)等认为理想的资源税应当以储量为计征依据,但由于其现实操作的难度,故计税依据课可以改为开采或生产应税矿产资源的数量。而更多的学者则认为应当将从量计征直接改为从价计征。王甲山等(2012)、李波(2013)认为从价税是不二的选择,调整单位税额以及复合计征操作麻烦,并且效果滞后,不如直接采用从价税与挂钩。[9][23]
2.税率
现行的税率过低,没体现外部经济因素,总量占我国总的财政收入比例过小,无法发挥资源税应有的作用[11](庞敏等,2011)。这是由于资源时最晚进入市场的,并且恰逢资源销售困难的低谷时期,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定的税率必然低于正常水平[12](计金标,2001)。自1994年以来我国税收收入年增长率为17.6%,而资源税的增加仅为8.1%。这是由于资源税税率偏低造成的,其结果是造成了地区之间以及企业与国家之间收入分配的不公。西部资源所在地无法获得更多的收益来补偿资源消耗所带来的环境成本。企业获得大量超额利润,而国家作为资源的所有,获得的税收却非常低廉[13]。(姜岩,2012)。
对此,近年来我国许多的学者对资源税税率的进行定量的研究。郭菊娥等(2011)使用CGE模型分析煤炭资源税调整后的影响进行分析,认为提高煤炭行业资源税后,其对GDP影响较小,并且煤炭的消费量减少,税负由消费者和企业共同承担,并建议计征的税率定为5%[14]。曹爱红等(2011)认为税率设置应该根据矿产资源的贡献率进行核定,贡献率应当根据开采的边际成本计算而来。并以煤炭行业为例,得出煤炭行业的资源税率应当为4.5%。张华国等(2011)利用AHP法,选取了16个指标,经计算得出我国煤炭资源税应有现在的0.3-5元/吨提高到13元/吨[15]。徐晓亮,许学芬(2012)以从价计征方式为基础,利用一般均衡模型,分析得出当经济发展平稳时,采用5%-7%的税率;当经济发展水平比较高时,采用7%-9%的税率,当经济发展水平比较低时,应当采用3%-5%的水平[16]。
3.收入分配对于收入的归属,争议较大。姜岩(2012)认为现有的税收条例明确指出陆上资源税归地方所有,而海洋资源税归所有。因此我国现有的资源税实质上是名副其实的地方税收,这刺激了地方为了加大财政收入,默许企业对资源的乱开采现象,这种短视的行为造成对环境资源的严重破坏。刘晓风(2011)认为我国现行资源税税率收入分配不合理,资源税收入归地方所有,政府丧失对资源税分配权力。而企业缴纳的资源税是以税务登记管理权为基础进行分配,资源所在地并未真正获得经济利益,这也是资源诅咒现象出现的原因之一。因此他们主张资源税由统一征收,统一分配和利用。
而也有学者持不同看法。张斌(2011)认为我国资源企业的收入大部分通过增值税的形式归入政府。地方政府所获得的财政收入非常少,占地方总财政收入的比例相当小[17]。蒲志忠,沈承梅(2008)认为首先地方政府应当享有优先收益权,再者地方政府建设当地的公共基础设施、提供公共怎么写作都需要资金。另外,地方人民承担了矿产资源耗竭、环境遭到破坏的后果,基于以上三个原因,资源税应当仍为地方税种。并且由于当地政府更了解矿产资源的实际开采条件、储量等信息,应当由地方制定税率[18]。徐瑞娥(2008)则另辟蹊径,主张采用国际通行方法,由资源开采企业将部分资源直接留给地方,剔除这部分后再进行收入成本的核算[19]。这不失为一种好方法。

三、总结与评述

近年来,资源税对于我国而言,已经渐渐从过去的为以级差调节为目的渐渐转变为以保护环境为目的的生态型税收。它通过增加矿产企业的生产成本,迫使他们提高资源的利用率,以此来达到保护资源的目的。而现有的资源税制度在计征依据、税率、征收范围、收入分配各方面都存在着问题,学者们争议的焦点是怎么对其进行改革才能最大限度的补偿生态成本,调节资源的使用。目前的研究中,大部分的国内学者仍然认为彻底改革资源税尚不现实,现阶段,仍然应该以完善现有资源税为主。而完善现有资源税的焦点又集中在税率的测定上。近年来,大量的学者通过各种数量方法进行分析,并且取得一定研究成果。当然资源税的改革除了对资源税本身进行修正以外,还要对配套措施进行完善,这样资源税收体系才能真正的发挥调节资源使用,保护环境的目标。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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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陈 婧(1987-),东华理工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研究生,研究方向:矿产资源税费计价模式。
夏 虹(196-),东华理工大学地质资源经济与教研中心教授,研究方向:技术经济学。
基金项目:本文系江西省社科规划项目“我国矿产企业社会责任评价机制研究”,项目编号:11YJ07,江西高校人文“我国矿产企业社会责任研究”,项目编号:GL1201,东华理工大学研究生创新项目“矿产资源税费计价模式“,项目编号:DYCB12007 阶段性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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