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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外汇保险市场准入管理制度建议

收藏本文 2024-01-22 点赞:4105 浏览:10558 作者:网友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摘要:规范管理,为保险业创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是外汇管理面临的一大课题。本文主要从外汇保险市场准入管理现状入手,针对存在问题,提出完善外汇保险市场准入管理制度的建议。
关键词:外汇管理 保险 建议
1009—9646(2009)09—0132—02
为了适应依法行政要求,有效履行外汇管理职责,加强外汇保险市场准入管理成为促进保险业合规经营的重要环节,完善外汇保险市场准入管理制度已提上议事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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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外汇保险市场准入管理面临的不利环境
1.1 保险行业的收支规则与外汇管理收支规则要求存在矛盾。根据保险学基础理论,投保时,缴纳保费虽是投保人的义务,但保险合同关系人可以代投保人缴纳,保险公司不得以关系人非当事人为由而拒收;赔偿时,保单所有人对受益人的撤销或变更不必征得保险公司的同意,仅通知保险公司即可,这就引起保险行业的收支交易对象常常无法从保险合同中直接看出一一对应关系;而在外汇管理中,外汇收支必须有真实的交易背景,交易对手双方应当与外汇收付双方保持一致,外汇收支当事人与其相应的交易行为一般要求能从合同中直接看出对应关系。可见,保险行业的收支规则与外汇管理收支规则要求存在矛盾。同时,由于保险经营机构外汇业务与人民币业务一直并列经营,其经营理念、支付规则等均受人民币保险业务的影响,而且,保险经营机构是以实现保费收入为首要目标的,因此,有意无意中早已淡化了外汇收支有别于人民币收支的特殊性,保险领域本外币兑换的随意性极大。保险外汇收付双方与保险合同确定的交易对手不一致挑战外汇管理的真实性与一致性审核原则,给外汇监管带来了新的难题。
1.2 外汇从业人员对管理内容了解甚少,自律行为差。外汇保险市场准入是外汇管理依法行政的内容之一,在<行政许可法>实施前,外汇从业资格考试成为保险经营机构外汇从业人员有效了解外汇政策的主要途径。在(行政许可法>实施后,取消了外汇从业资格考试,外汇从业人员或因外汇业务量小而实践经验少,或因人员流动频繁而岗位频繁变动等原因,其了解外汇政策已由积极吸收外汇局宣传及自身主动学习的双向行为变成被动接收外汇局宣传的单向行为,从而使外汇从业人员对外汇政策了解甚少,容易造成保险领域本外币混合管理。
1.3 外汇监管手段不能适应保险经营机构内部管理方式。据不完全统计,外汇保险以人民币收取保费约占外汇保险业务总量的一半,但目前,保险外汇监管主要通过外汇账户系统、季度纸质报表等非现场监管的方式进行,保险经营机构人民币结算不可能纳入外汇账户系统,造成保险外汇监管失灵。而且,从客观上看,保险经营机构内部分工细化,业务系统与会计系统相分离,承保部门与理赔部门相对独立,保险业务本身笔数繁多,在这种情况下,保险经营机构又采用人民币业务与外汇业务统一管理的方式,给外汇监管带来极大的工作量和难度,无法有效实施监管。
2 外汇保险市场准入制度本身存在的问题
2.1 允许保险经营机构以人民币收取保费后,法规未配套更改的展业写作技巧人管理方式扰乱市场准入制度。允许以人民币收取保费后,《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简化对保险机构外汇业务审核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四款:“未获得外汇局颁发《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可以作为具有《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的本公司其他分支机构的外汇保险业务展业写作技巧人,代签外汇保险合同……”的规定客观上造成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均可外汇保险业务的事实,外汇保险市场准入制度形同虚设。
现行外汇保险展业写作技巧人管理方式是以已经外汇局核准并领取<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的被写作技巧保险经营机构所开立的外汇账户收支信息为线索的,由于2006年6月始允许收取人民币保费,致使原有管理方式失灵。因为,法规并未要求展业写作技巧人名单报备外汇局。因此,展业写作技巧人虽然只能代签合同,但因其与被写作技巧保险经营机构常常在不同的地区,且业务与外汇收支相分离,外汇局的属地管理原则无法实施。特别是以人民币收取保费但不发生外汇赔偿的外汇保险业务,展业写作技巧人所在地外汇局无法对外汇保险业务实施监督管理。这种管理现状造成保险经营机构经市场准入所获取的经营外汇业务资格仅是开户的资格,只要不开户,所有分支机构均可以经营外汇业务,外汇保险市场准入管理制度的严密性不能不遭受质疑。

2.2 外汇保险市场准入门槛过低,致使保险经营机构疏于管理。

一方面,外汇保险市场准入门槛过低,致使市场准入申请有时仅仅变成保险经营机构从业资格中的规格追求,特别是有些保险经营机构因人员不力、设施落后等原因,在领取<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后,很少甚至没有发生外汇保险业务,外汇业务管理只是纸上谈兵。
另一方面,在市场准入管理的实践中,对重新核准的要求偏松,削弱了外汇保险监管的有效性和权威性。基层保险经营机构重新核准申请消极怠慢,延期申请时有发生,而外汇局过多考虑了保险经营机构的利益和外汇便利化因素,往往采取了较为宽松的监管方式,通常在无任何惩戒的情况下予以重新核准,助长了保险经营机构淡忘外汇管理的意识。

2.3 外汇保险法规在逻辑方面欠严密性,不利宣传工作的开展。

2.3.1 外汇保险的概念界定不明确。外汇保险法规在定义、管理范围等方面规定不明确,如:外汇保险的定义不严密似乎不包含不发生赔偿的保险业务、外汇保险监管范围与其配套报表不对应,等等,这些问题直接影响了法规的宣传和执行。
2.3.2 外汇管理政策规定不符合保险流程。部分保险经营机构反映,按照《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十九条“境内个人向境内经批准经营外汇保险业务的保险经营机构支付外汇保费,应持保险合同、保险经营机构付款通知购付汇手续。”规定,人寿保险业务将无法开展,因为人寿保险业务流程是支付外汇保费后才产生保险合同。
3 完善外汇保险市场准入管理制度的建议
3.1 强化外汇保险市场准入管理,取消基层保险经营机构市场准入后的重新核准业务。市场准入管理是对保险市场管理的起点,为了缓和日后监管的被动局面,弥补现行手段的不足,市场准入管理应该着重考虑保险领域的结售汇管理现状。针对保险行业纵向管理特征明显,建议总局明确从行为监管转向主体监管的管理思路,建立适应保险经营机构内部管理模式的监管机制,采用自上而下的管理办法,管住法人,规范法人行为,利用保险经营机构内部管理,从源头上扭转违规人民币结算问题。主要做法是:在保险法人申请市场准入时应要求提供供其全系统使用的《外汇收支会计处理操作规程》,要求其中对每种外汇收支在会计上做出具体阐述,外汇局对此重点审核。同时,取消基层保险经营机构市场准入后的重新核准业务,改为定期凭上一级授权换领许可证,以改基层重新核准业务形同虚设的被动现状。

3.2 完善展业写作技巧人管理办法。

3.2.1 实行展业写作技巧人报备制度。各保险经营机构在市场准入后,应每月向所在地外汇局及时报备已授权写作技巧外汇业务的所有展业写作技巧人名单,跨地区展业写作技巧人应在被授权的当月主动向其所在地外汇局报备,以便外汇局对所辖地区外汇保险业务开展情况心中有数。
3.2.2 实行展业写作技巧人属地管理原则。因外汇保险业务量较小,同一地区各保险分支机构众多,各级别机构都申领许可证实为不必,为减少外汇局管理成本,原则上应以当地最高级别分支机构申领许可证为准,其他分支机构均以展业写作技巧人方式经营业务。
3.2.3 被写作技巧保险经营机构业务量包含自身所办业务和展业写作技巧人所办业务;被写作技巧保险经营机构应定期汇总业务量并以报表形式向所在地外汇局报送;展业写作技巧人应将展业情况单独以统一报表格式向所在地外汇局报备。
3.3 完善外汇保险法规。为了便于宣传,外汇局应针对外汇保险定义、管理范围、保险业务的客观流程、保险领域收支规则存在的合理性等方面进行深入研究,尽快完善外汇保险系列法规,同时,还应注意与其它法规做好衔接。
3.4 加大违规处罚力度。《行政许可法》实施后,降低了外汇保险市场准入门槛,外汇局应对外汇保险经营中可能发生的各种违规行为制定出详细的罚则,以震慑市场,提高保险行业的自律意识,进而促进保险业健康有序发展。
3.5 要求保险经营机构内部实行外汇监督员制度,负责内部宣传外汇管理政策。(行政许可法>出台后,对保险外汇业务市场准入的审核程序进行了简化,不再要求保险经营机构的外汇从业人员具有外汇局颁发的资格证书,建议实行外汇监督员制度,以解决保险经营机构内部自我监督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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