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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福利企业改制上市中主要问题

收藏本文 2024-01-31 点赞:5961 浏览:20190 作者:网友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摘要:本文首先对社会福利企业改制上市情况进行了粗略的统计,其次阐述福利企业改制上市工作过程中可能面临的主要问题,并进行深入分析,有针对性地提出面临问题的对策与措施,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社会福利企业;改制上市;问题;对策
引言
近几年来,伴随我国经济和资本市场的迅猛发展,已经有众多社会福利企业登陆了国内外资本市场。本文以社会福利改制上市过程中面临的问题为核心,围绕其进行深入讨论与研究,希望引起相关企业或者相似度检测机构的高度关注,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一、社会福利企业首发上市情况

社会福利企业从政策上讲,不存在任何境内首发上市的障碍。福利企业与其他类型的企业相比,并没有什么特殊之处。根据粗略统计,我国现有21家上市公司或者已过会公司享受到社会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其中9家发行人本身是福利企业,享受到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其他12家公司的子公司或者下属公司曾经享受到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这二十一家公司分别是:三全食品;众和股份;广博股份;栋梁新材;大东南;回天胶业;川润股份;天原集团;双箭股份;万马电缆;伟星新材;亚太机电;恒星科技;久立特材;帝龙新材;浙江海亮;鸿博印刷;山东墨龙;张化机;江苏旷达;长城汽车等。
总结上述企业对外正式公告的招股说明书,我们注意到中国证监会对于社会福利企业上市重点关注两方面问题:一是社会福利企业的资格取得和改制的过程是否合法合规;二是社会福利企业享受的税收优惠对公司的影响。上述两方面对社会福利企业改制上述均有重大的影响,问题处理不当均能够直接导致拟发行企业是否能够顺利上市。

二、社会福利企业的资格取得和改制的过程是否合法合规

(一)福利企业的资格认定条件

在2007年7月1日前,根据《社会福利企业管理暂行办法》[民福发(1990)21号]第八条规定:社会福利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1)安置残疾人员达到生产人员总数35%以上;(2)生产和经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并适宜残疾人从事生产劳动或经营;(3)企业中每个残疾职工应具有适当的劳动岗位;(4)有必要的、适合残疾人生理状况的安全生产条件和劳动保护措施。对安置残疾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比例超过10%而未达到35%的企业,经民政部门核实安置残疾人员比例后,发给有关证明,税务部门审查核实符合减税条件的,可享受相应的减税待遇。本办法被2007年6月29日民政部发布《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办法》(民发[2007]103号)所废止。
自2007年7月1日后,根据《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办法》(民发[2007]103号)第四条规定:申请福利企业资格认定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企业依法与安置就业的每位残疾人职工签订1年(含)以上的劳动合同或者怎么写作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职工在单位实际上岗从事全日制工作,且不存在重复就业情况;(2)企业提出资格认定申请前一个月的月平均实际安置就业的残疾人职工占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达到25%(含)以上,且残疾人职工不少于10人;(3)企业在提出资格认定申请的前一个月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职工实际支付了不低于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4)企业在提出资格认定申请前一个月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职工按月足额缴纳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5)企业具有适合每位残疾人职工的工种、岗位;(6)企业内部的道路和建筑物符合国家无障碍设计规范。根据《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办法》(民发[2007]103号)第五条规定:企业申请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应当向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取认定申请,具体认定机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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厅(局)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确定,报民政部备案。
对于拟发行上市企业社会福利企业的资格取得是否合法合规,相似度检测机构应严格根据拟发行主体福利企业资格的取得时间,对照取得资格的时点上认定条件,通过复核当初的申报材料,走访相关的人员和政府机关作出详尽的尽职调查。对于拟发行人通过欺骗等方式取得的福利企业资格,应提请公司予以整改。特殊情况下,相似度检测机构无法对其取得资格作出判断的情形下,应由拟发行企业的主管民政部门或县级以上的人民政府对公司历史上福利企业资格的取得以及认定等众多情况作出认定。

(二)福利企业改制的基本规定及履行的程序

在很长一段时间内,社会福利企业主要为国有企业、农村集体企业或城镇集体企业,这类企业的改制首先应当适用关于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改制的相关规定。对于一般集体企业改制的合法程序应当包括:(1)改制时相关企业的资产或产权须经资产评估;(2)对评估结果和改制事项农村集体企业须经乡或者村的农民大会(农民代表会议)或者代表全体农民的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城镇集体企业须经职工(代表)大会同意;(3)改制须报集体企业主管部门如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确认和批准;(4)相关改制事项还须经当地至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如集体企业改制过程中程序存在瑕疵,则可以采取事后确认的方式来弥补,根据保代培训政策需要取得省级人民政府的确认文件。但如果在改制过程中存在严重损害集体利益或国家利益的行为,应当首先对原相关利益方进行补偿,如双箭股份。
由于国家对设立私营社会福利企业在2007年以前一直并未有明确的规定,同时在实践操作中也可能存在集体企业和国有企业较私营企业容易获得福利企业资格的情形,这导致在实践中大量存在名为集体而实际为私营企业的检测集体企业,即所谓的“红帽子企业”。这类企业通常通过委托代持、挂靠等模糊产权的方式戴帽子,这也为将来的产权争议埋下风险。红帽子企业在改制前应当首先根据《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产权界定暂行办法》、《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产权界定工作的具体规定》进行集体企业产权界定。集体企业产权界定工作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在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国家发改委)、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领导下,由各级人民政府分级组织进行,具体工作由当地集体企业主管部门(无主管部门的由人民政府指定部门负责)负责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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