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阐述文化差异以中西法律文化差别看“人”差别

收藏本文 2024-02-27 点赞:17457 浏览:73493 作者:网友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前言
西方人日常生活中常用的话语:“法庭上见”、“找我的律师谈”,已为我们所熟悉,并让我们不断体会到了西方人强烈的法律观念和权利意识。美国前总统克林顿的莱温斯基事件,前总统布什及英国首相布莱尔因对伊战争情报有误而受到本国议院的质询,法国总理施罗德曾因染发遭到公众的诚信质疑等,西方的政治文化与体制也让我们感受到西方深厚的法治传统。西方人对法律、诉讼、权利与权力的看法以及相关的行为习惯、政治行为等,展现了完全不同于我们中国人对待这些问题的法律文化。法律是通过规范人的行为来调整人与人的关系的规则体系。
法律文化概论
当前在学术界一般认为,文化是指和自然相对而言的人文化,文化即人化。马克思主义从文化形态学角度把文化划分为物质文化和精神文化,认为文化是上层建筑的一部分。从不同的学科方面,可以把文化分为政治文化、科技文化、宗教文化、法文化等不同类别。由此观之,法文化只是文化中很小的一部分。法律文化是一个多义概念,法学界对法律文化的界说也有多种。一方面,法律文化作为一个新的概念和问题进入理论研究领域的历史较为短暂。另一方面,文化概念本身也具有多义性、歧义性和不确定性等特征,自然影响到它的子概念法律文化。法律文化是指一个民族在长期的共同生活过程中所认同的相对稳定的、与法律制度有关的制度意识和传统学说的总体。
中西方法律文化差异
·“法自然”与“自然法”:中西不同的法理观念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法理观念是“法自然,也就是效法自然,以自然的固有规律、真谛作为人类社会生活的基本法则的观念,其基本内容有两个方面:第一“天人合一”、“人副天数”。这个观念由来已久,它认为人就是自然的一部分,与大自然浑然一体,根本没有物我之分,天的法则即是人的法则,人生活在天的秩序之中,根本没有相对独立,只应“不识不知”地顺从“帝之则”,不应也不能凭借理性而自立法律;第二,“”即“自然”。在传统的中国人看来,自然的本质不是理性或自然理性,而是,是宗理,就是人的本质,就是人的自然,就是人的本性。中国人要法自然,就是要效法自然中所体现的,法自然就是“理”。所谓“自然法观念”实际上只是“法观念”。西方法律文化的法理观念是“自然法”,它有两大核心内容自始至终贯穿其中:第一,“自然法”与“人定法”的划分。第二,“理性”即“自然”。对于自然法论者来说,理性就是自然:理性是人的自然,或者说自然的灵魂,自然的本质就是理性,是人性产生出自然法,自然法是人法,就是人道之法,就是理性法。
·“权利”与“义务”:中西不同的法本位
在西方法律文化中,“法律是对种种有关公共幸福事项的合理的安排,并由任何负有社会管理之责的人予以公布”;“法律是政治的技术,是治理城市的原则,其内容是‘正义和尊敬’,是居民们‘友谊与和好的纽带’,是‘善良与公正之术’,”“法律确定权利、保护权利,而权利乃法律所确定所保护的利益”。因此,权利是西方法律文化的内容,保护权利是西方法律的一贯追求,实现正义是西方法律文化的最终目标。法律在中国一直被统治阶级看作治理国家的一种工具,这种工具主义法律文化带来的一个直接后果,就是在法律规范中过分强调“义务,而忽视权利。
·“正义”与“无讼”:两种不同的法律价值观
对正义的追求构成了一条贯穿西方法律文化的主线,也是我们认识西方法学家及其工作意义的指南。柏拉图认为“正义应是一种人类品行和美德的道德原则,它体现为善和各守本分、各尽其职”。而亚里斯多德不仅发展了正义的概念,而且还将法律与正义更加紧密地联系在一起,他认为法律的实际意义应该是促成人民都能进于正义和善德的永久制度。在西方,大多数法学家都把正义视为法的目的和衡量法律优劣的标准。
“无讼”,作为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价值观,它是与我国传统社会的家国同构或者说家国一体的社会结构密切相联的,这种结构导致了国政的原型实质上是家务,国法是家规的放大,国家内乱和国民争讼是家内不睦的延伸,因此,无讼就是家庭和睦,就是社会和谐,国家稳定。正如孔子所说“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这里,无讼就是不需要诉讼,引申为社会因没有纷争和犯罪而不需要法律,或虽有法律而搁置不用,所谓“刑措”,以达到社会无讼之理想世界。
·中国的“以人治国”与西方的“以法治国”
在漫长的中国古代法律文化中,是以人治为国家机器运行杠杆的。所谓人治,实际上是“君治”或君主操纵下的吏治,这是我国专制的历史传统所造成的。人治有很大的偶然性,从中国的历史看,三代以来“君为圣明”者,只有汉武帝、汉光武、唐太宗等少数几个人而已,正因为如此,在封建中国长期的人治之下,昌世少,乱世多。西方的法律文化则是以“天赋人权论”、“人权学说”、“三权分立”为基础的法治思想,法治是近代资产阶级制度的内容和治国的主要方法,同时法治思想是资产阶级法理学的基石。
法文化所反映出的中国“人”与西方“人”的差异
·人的本质
中西法文化差异所反映的中西文化中“人”的差异,首先在于对人的本质的看法。中国法律文化重道德,注重个人道德自律的基调反应了中国“人”的本质在于道德性,中国的传统文化特别强调和重视个人的道德修养。中国传统文化从“人与禽兽之不同”的角度提出对人本质的认识,认为人之为人,人不同于禽兽而居于万物之首,在于人有道德,懂得以敬重之心孝敬父母,能知礼尚义,重仁崇德。西方法律上的“自己行为,自己责任”的原则和重理性规则和个人权利,注重对人的监督与制约的基调反映了在西方文化中,对人本质的认识更多地带有理性成分。
·人性
中国重德治、人治与西方重法治的不同反映了中西方文化对人性善恶的认识差异。在古人看来,个人修为、国家治理和社会安定的关键就在于人性之善是否得到发扬,人人修善则天下就能大治。所以,高尚道德就成为个人的价值追求,成为协调一切社会关系的最高准则,中国古代的法律也成为道德规则的直接表述。“德治”理所当然地成为中国政治文化的特质,统治者注重对人们的道德教化,人们对政治的昌明也寄希望于统治者的“圣明”,政治制度中更强调执掌权力者本身的道德自律和修身养性,而忽视对权力的监督与制约,促成了中国“人治”传统的形成。西方的人性论,受到了基督教“原罪说”的影响。人的一生必须时刻忏悔自己的行为。宗教也对西方人的为人处事起了关键性的影响,人们在信念甲多以教义为人处世,服从并信仰上帝和教义。这种服从和信仰后来成为西方崇尚和信仰法律之传统的重要文化渊源。
·人际关系
中西方不同的法律原则以及国民对法律感受的差异反应了中西方社会在处理人际关系的价值取向上也呈现不同。在中国传统社会中,道德成为人们的根本行为准则,道德讲究的是“义务”,要求个人

摘自:本科毕业论文答辩www.udooo.com

为他人做些什么,人际关系便讲求“重义轻利”:“义”即道德义务,“利”为个人私利,人们应淡化、排斥个人利益要求,注重对他人的道德义务,百姓对法律也就没有亲近感,长久以来便形成了中国人疏远畏惧法律、厌恶诉讼的心理传统。在西方,自苏格拉底提出“认识你自己”,便萌发了个人主义观念。在这种文化熏陶下,西方人在交往中毫不掩饰对私利的追求,并形成了强烈的权利意识,强调尊重和保障个人权利,私人财产权和人权的观念也就成为社会的普遍观念,法律成为人的生存、发展和尊严的基本保障,这便树立了西方人崇尚法律权威的意识,促成西方人亲法、爱法、守法并勇于诉讼的心理传统。
(作者单位:山东大学(威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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