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turnitin查重官网> 教学 >> 教学研究 >高校和学生法律关系

高校和学生法律关系

收藏本文 2024-01-15 点赞:4093 浏览:14124 作者:网友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摘要】随着人们法制观念的进一步增强,高等学校与大学生之间的纠纷层出不穷,两者之间的法律关系便成为众多学者研究和考察的对象。本文从我国现存的有关两者法律关系的学说出发,进一步明析了两者间的多重法律关系。
【关键词】高校;学生;法律关系
中国高校与大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是学术界与教育界研究和争议的一个热点问题。有关于高校和学生的法律关系理论学说有以下几种:1.民事法律关系说。根据《教育法》的规定,当学校侵犯学生的人身、财产权益和其他合法权益时,学校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在这种法律关系中,高校与学生是平等的民事主体的身份。2.内部行政法律关系说。高等学校在学科专业的设置、教学科研活动的开展以及学生社团的组织和管理方面均具有自主权。对违反校规校纪的学生,学校可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由此,高校对学生、教师等内部人员行使管理权力,从而形成内部行政法律关系。3.综合说。该种观点主张学校与学生之间的关系不仅限于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而且还应包括公务法人与其利用者之间的公法关系。公务法人与利用者之间的关系取决于公务法人的身份和地位。4.特别权力关系说。此观点认为“特别权力关系说构筑了以强者带动弱者的权利义务体系,应合了教育目的一致性和正当性”,“学生与高校之间存在公、私法多种救济,两者关系的复杂性,远远超越于一般行政法关系上的概括”。“高校处于主导地位,学生处于从属地位,高校与学生之间法律地位具有相对不平等性,双方争讼方式特别性”。5.教育法律关系说。教育法律关系说是在否定学校与学生之间是民事法律关系的基础上提出的,认为两者关系是由“教育法律规范对学校与学生之间的社会关系进行调整后的产物”。
笔者认为两者之间的关系不应当简单的割裂,综合的看其内部关系可以分为三种,即行政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和特别权力关系。
1.行政法律关系。法律法规可以授权行政机关以外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行使一定的行政管理权,高校的行政权力主要表现在授予学生学位证书,对学生学籍进行管理等等。当然,由于我国目前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全面,高校哪些行为可以定性为行政行为还没有一个明确的界定。笔者认为,这个问题应当援引行政法学上的一条规则,即法无明文规定不得为之,只有当法律法规明确授权时,学校的行为才能认定为行政行为。
2.民事法律关系。当高校以单纯的教育教学组织者的角色出现时,它是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的独立民事主体。大学生因教育教学活动与高校发生法律关系时,这种法律关系只能是民事法律关系。在学生没选择高校之前,高校与大学生之间毫不相干,也不存在任何法律关系。招生期间,高校是一个要约人,大学生按照自己的分数和意愿选择学校,被高校录取后,二者之间便建立了一种带有教育怎么写作性质的合同关系,双方关系的建立过程完全符合民法上平等自愿原则。虽然它们之间的合同关系有“格式合同”之嫌,学生在一定程度上处于被动状态,但这并不能否认高校与大学生之间所存在的平等的民事关系。
3.特别权力关系。在司法实践中,高校与大学生的纠纷很大一部分是不被人民法院受理的,依据是什么呢?解答这个疑问,还应从高校的法律地位着手,当高校充当集体法人时,它代表集体的利益,有维护集体公共秩序、管理内部事务的职责。我国《高等教育法》明确规定了高校有“依法自主办学”和“按章程自主管理”的权力,这种自主管理权实际上是法律赋予学校为保证其机构目的的实现而对其内部事务处理的“自由裁量权”。当学生不服学校命令时,学校有权对学生做出警告、记过等处分,而高校对大学生做出的这种处分行为属于集体内部的管理行为。此时两者关系就是德国公法上所讲的特别权力关系。对此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都是给与支持和认同的,如规定受教育者应当遵守所在学校或其它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受教育者享有“对学校给与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申诉”的权利,这都明确地表明了

源于:论文格式标准www.udooo.com

我国高校与大学生之间存在着一种特别权力关系。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当高等学校获得国家授权,对大学生行使国家行政权力时,它们之间建立的是行政法律关系,即我国行政法学上所讲的外部行政法律关系;若二者因教育教学活动而缔结法律关系时,则具备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属于民事法律关系;当高等学校作为集体法人利益的代表,以维护学校正常秩序和公共利益的角色出现时,它与大学生之间发生的法律关系则构成特别权力关系,这种法律关系不受行政法调整,当事人不得据此诉至法院。
依法治校,是高等教育改革与发展要努力实现的目标之一,吸收国外有借鉴意义的理论与实践,明确我国高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才能使高校的学生权利救济制度研究逐步走向规范化,这也是新体制下高校管理模式应有的组成部分。
参考文献:
马怀德.公务法人问题研究[J].中国法学,2000(4):40-47.
梁京华,赵平.浅议学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J].中国高教研究,2001(9):64.
[3]周彬.直论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J].教学与管理,2001-10:37-38.
[4]黄东东,任敏杰.高等教育与法律规制——论高等学校与大学生之法律关系[J].重庆三峡学院学报,2005(5).

copyright 2003-2024 Copyright©2020 Powered by 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备案号: 粤201740097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