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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有着理由与对策要求

收藏本文 2024-03-02 点赞:7063 浏览:22479 作者:网友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摘要: 从上世纪末,农民工养老保险问题就开始受到政府和社会的关注,至今已经设计出多种制度模式。各种制度模式各有其优缺点,都尚未成熟。由于农民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困难、保险金额偏高等原因,造成了农民工养老保险参保率低、退保率高的现象。本文在具体分析该制度存在问题的基础上,提出了解决问题的对策。
关键词: 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问题与对策
农民工养老保险是农民工社会保障体系中最复杂、最难办的部分。上世纪90年代以来,农民大量涌入城市寻找工作机会,伴随而来的农民工养老保险问题日益凸显,各级各地政府根据形势的发展和需要都进行了积极的尝试,设计出了各具特色的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不过,这些制度安排的效果并不理想。下面我们首先了解一下现有几种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的模式。

一、现有的几种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模式

认识到解决农民工养老问题的迫切性,部分沿海地区政府便进行了初步的探索,并根据的政策精神和本地的实际情况,制定了针对农民工养老保险问题的具体政策、措施。劳动保障部课题组认为,目前农民工的社会保险主要有四种做法,一是以广东省为代表的做法:将农民工纳入统一的城镇职工社会保险体系。二是以浙江省为代表的做法:对农民工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采取“双低”(即“低门槛准入、低标准享受”)的办法。三是以上海、成都为代表的少数城市的做法:对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外来务工人员或非城镇户籍职工实行综合保险。四是部分乡镇企业职工参加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简言之也就是城保模式、“双低模式”、综合保险模式和农保模式。以上四种模式虽不能完全反映目前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的全貌,但可以看出上海、北京、深圳等地的做法具有代表性。本文从这几种具有代表性的模式出发,找出了现行几种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模式存在的问题。

二、现行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

以上介绍的几种模式均存在一定的问题,这些问题导致了农民工养老保险的参保率低和退保率高的现象。
(一)各区域政策不统

一、关系转接困难。

农民工跨省区流动与农民工养老保险基金区域统筹存在尖锐矛盾。首先,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农民工多数在东部沿海地区务工,东部各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决定了各地区对农民工养老保险缴费与支付标准的划定也不相同,统一的缴费与支付标准难以形成,这就使得农民工在养老保险关系接续上缺乏统一的标准,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养老保险关系的顺利转移接续。其次,养老保险基金统筹层次低,尚未形成省级统筹。多数省区统筹层次均较低,实行地市级统筹,目前只有北京、上海、天津在全市范围内实现了资金的统收统支。区域统筹造成了各地区的参保政策及领取养老金金额不一致,各自独立的财政管理体制给农民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增加了难度。最后,信息化管理不完善,缺乏全国统一的农民工基本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虽然东部地区具有比较先进的网络信息技术,能够建立起比较完备的农民工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但是中西部的情况却并不乐观,中西部地区的信息分散管理,使得全国农民工参保信息管理系统的建立难以实现,阻碍了农民工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

(二)缴费金额偏高、不具有灵活性。

农民工大都从事体力劳动,工资收入一般都低于城镇职工。除去支付基本生活费、子女上学、赡养老人等费用,他们的收入往往所剩无几,这样养老保险就成了农民工较大的负担,因此他们参加保险的能力十分有限。加之很多农民工依旧有养儿防老的观念,大多想将仅有财产留给子女,不急拿出用于支付养老保险的费用。另一方面,农民工收入的不稳定性对其参加养老保险也会产生很大影响,致使他们没有工作或者收入减少期间就无法按时缴纳应缴费用。相反地,当农民工收入增加想多缴纳费用,以期现在多缴纳以后多受益时,根据现行制度的规定,农民工的这种愿望也是不能实现的。这一问题就是由于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在缴费金额方面缺乏灵活性造成的。

三、解决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存在问题的对策

(一)建立农民工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机制。

要实现农民工养老保险关系的顺利转移,首先是制定统一的准入标准和享受标准。具体指无论农民工在东部还是中西部从业,其本人需要缴纳的费用是一定的,不会因为工作地点的变化而变化。(检测设养老保险有三档缴费标准,农民工选择哪一档缴费标准就决定之后他的享受标准,这三档标准全国统一、不因地区变化而变化。)但要实现这一点就必须要求不同地区的政府、企业为农民工缴纳的保险金额按照地区经济发展程度来确定,经济发展水平高的地区相应地多写单,反之,则少写单。这样各地区给农民工划定的缴费与支付标准一致,财政统一核算养老保险基金,使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变得相对容易。
其次

摘自:论文查重站www.udooo.com

,建立全国统筹的农民工养老保险基金。农民工养老保险实现全国统筹后,应建立便于跨地区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机制,避免农民工因为流动而经历“退保”、“参保”等烦琐程序。具体做法是实行全国联网,给农民工发放全国通用的养老保险卡,真正实现“一卡通”。农民工不论流动到哪个地区就业,都能凭保险卡社会保险登记、缴纳养老保险费及领取养老保险金的业务。此外,农民工在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暂未就业、没有稳定收入时,相关部门应保留其养老保险关系,其个人账户基金按规定计息。之后继续就业的,可续缴或补缴养老保险金。

(二)明确政府责任、建立多档缴费标准。

明确政府在农民工养老保险中的责任具有重要意义。第一,政府应开辟筹集资金的渠道。土地是农民和农民工的传统保障载体,当农民离开土地而成为农民工后,土地的社会保障功能应通过其他形式体现,比如为农民工提供养老保险基金。可以有这样的设想:对完全市民化的农民工,对其拥有土地实行有偿转让制度,将转让所得收入纳入农民工社会保险基金;农业用地转为非农业用地时,按规定获得的土地补偿费和劳动力安置费,应强制提取一定比例费用作为被安置对象的农民工的社会保险基金。第二,实行税收优惠政策。具体是指国家对雇佣农民工的企业,根据其为本单位农民工缴纳养老保险费用的额度,减免该企业一定期限和比例的税款。通过这样的方式对企业的缴费行为进行激励,并形成一种机制。这种激励机制不仅可以鼓励企业为农民工缴纳养老保险的行为,还可以充分体现国家、政府对农民工养老问题的关心与重视。
建立多档次缴费标准。农民工个人可以针对自己的即期收入参照不同的缴费档次进行缴费。当其收入较高时,可以按较高档缴费;收入较低时,可以按较低档缴费。到规定年龄时,相关部门把农民工个人缴费总和加权平均,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发放养老保险金。这一办法可以使收入不稳定的农民工免除后顾之忧,使其自由地根据收入变化选择缴纳保险金的金额。
此外,有关部门也要加强农民工参保重要性的宣传,使该群体树立参保意识和维权意识。同时政府还要完善法律法规,加大执法力度。国家和各级地方政府应在积极探索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的同时,完善和丰富相关法规、政策和措施,使工作中可以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然后利用和发挥法规和政策的威力,使养老保险征缴工作迅速向前推进。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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