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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我国税收制度对调节居民收入分配作用

收藏本文 2024-03-04 点赞:6494 浏览:20387 作者:网友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摘 要:当前,我国居民收入的基尼系数超过了0.4的警戒线达到0.47,并呈逐步扩大趋势,影响了经济社会健康发展。而我国当前的税收制度并未充分体现调节收入分配的功能。本文从我国居民收入分配现状入手,分析了税收制度调节收入分配功能以及我国当前税收制度在调节居民收入分配上面的不足,进而对税收制度改革提出设想。
关键词:收入分配;税收;调节
1008—4428(2012)08—62—02

一、我国当前居民收入分配的现状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不断深化,逐步打破了计划经济体制下僵化的收入分配制度,建立起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有效调整各种经济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促进了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但是,收入分配领域仍然存在很多突出的矛盾和问题,有些还呈现加剧的趋势。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下降

改革开放以来,政府、企业、居民三者分配关系的演变大体可分为向居民倾斜(1978~1995年)和向政府、企业倾斜(1996年至今)两个阶段。2000~2007年,居民可支配收入占国民可支配总收入的比重从65.5%下降到57.5%,下降8个百分点,政府和企业占比则分别提高5.2个和2.8个百分点。特别是,作为社会财富直接创造者的劳动者报酬在国民收入初次分配的比重从5

1.4%下降到39.7%。

(二)居民之间的收入差距扩大

无论是城乡之间、城乡内部,还是行业之间、地区之间,居民收入差距均呈扩大趋势,低收入群体增收难度较大。居民收入的基尼系数2000年超过0.4的国际警戒线之后,呈不断扩大的趋势,2008年达到0.47。其中,城镇居民基尼系数为0.34,农村居民为0.38,分别比2000年提高0.02和0.03(见表2)。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与农民人均纯收入之比从2000年的2.79:1扩大到2008年的3.31:1,绝对差距已经超过

1.1万元。

(三)财富累积效应加剧了收入差距

近年来,与居民工资收入占GDP比重下滑相对应的是,财产性收入占比逐渐增大。特别是房地产的不断上升,进一步拉大了“有产者”和“无产者”之间的收入差距。财富聚集的“马太效应”推动财产性收入向收入水平较高的少数人集中,进一步加大了居民收入差距。
二、税收在调节收入分配中的功

摘自:本科毕业论文评语www.udooo.com

能和作用
在中国基尼系数已经长期超过0.4的警戒线,接近0.5的情况下,税收的调控功能应更加突出对收入分配的调节作用。具体而言,税收在三次分配中作用如下:

(一)税收在初次分配环节的调控作用

在初次分配环节,应把注意力集中在流转税上。流转税是对市场活动的直接征税。在增值税中规定对生活必需品课以轻税或无税,而在消费税中对奢侈品额外课税,可以起到缩小收入分配差距的作用。垄断引发的行业高收入与其他部门、行业之间收入的巨大差异,其不公平已成为我国当前的社会性问题。垄断问题是市场本身无法解决的缺陷,却是税收政策可以发挥作用的空间之一。

(二)税收在二次分配环节的调控作用

在国民收入二次分配过程中,对公平收入分配发生重要影响的税种有以下几类:(1)所得税。在实行累进个人所得税的情况下,税率随着个人收入的增加而升高,使得高收入者和低收入者的收入差距在征税后缩小;企业所得税可以减少资本收益,从而缩小资本利得收入者和劳动收入者之间的收入差距。(2)社会保障税,社会保障税对于实现收入的公平分配有着间接而重要的促进作用,社会保障税对财富和国民收入原始分配所造成的收入不平等和贫困扩大化具有重要的抑制作用。(3)财产税,财产税以财富存量作为计税依据,使其弥补了个人所得税无法对资产存量课税的空缺,从而具有较强的调节贫富差距的功能。

(三)税收在第三次分配环节中的调节作用

国民收入第三次分配即社会的富人运用捐赠、资助慈善事业等行为回报社会,第三次分配一般情况下是公众自觉行动,但也可以通过制度安排激励引导。对于社会公众对慈善公益事业的捐助,发达国家普遍给予所得税和财产税的免税政策,引导高收入的合理流向,缓和收入分配不公的矛盾。

三、我国当前税收制度在调节收入分配中的问题和不足

我国当前税收体制主要是在1994年分税制基础上建立的。运行十多年来的实践证明,分税制在理顺与地方的财政分配关系、建立规范的财政运行机制、保证和地方财政收入稳定增长、增强财政调控能力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但目前的税收制度对调节收入分配的功能明显不足,主要表现在:(1)流转税占税收收入比重过高,不能体现税收调节收入分配功能。由于流转税对收入分配调节具有中性作用,基本不具有调节收入分配功能。即使具有间接调节作用的消费税,其占税收收入比重也仅有8%。流转税占比高,所得税占比低的税收结构,决定了我国当前税收制度对收入分配调节作用非常有限。(2)财产税缺乏导致对存量财富调节功能不足。财产税对防止财富过度累积,调整收入差距具有重要作用。而我国现阶段无论在税种构成上还是在财产税收入占比上,财产税均未成为调节收入分配的重要考量。(3)社会保障收费未能充分发挥调节收入分配作用。目前,我国社会保障实行收费制度。其与社会保障税的主要差别在于社保分配方式:社会保险费有个人账户,个人缴纳金额与快意享受的保险待遇具有一定的关系;而社会保障税在保险分配上不考虑缴纳金额,更能起到调节分配作用。(4)税收政策对第三次分配的鼓励作用不足。在我国,现行税制中的一些规定,特别是在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中对于捐赠抵免限额的规定抑制了第三次分配规模的扩大。虽然2007年企业所得税的捐赠抵免限额从3%提高到12%,但实际上对第三次分配仍然起到抑制作用,可以说目前税制中尚缺乏支持第三次分配格局形成的有效措施。

四、完善税收制度,发挥税收调节收入分配功能的思路

在保持总体税收收入稳定,满足财政需求前提下,需要对税收结构进行调整,以更充分发挥税收对调节收入分配的功能作用:

(一)流转税减税

由于流转税对收入分配调节作用有限。总体上,应更多考虑流转税减税,尽量少采取所得税减免等方式,以达到更好的社会效益。近年来实施的增值税转型即生产型增值税转为消费型增值税,即为一种增值税减税措施。

(二)加强所得税征管

现行税收结构中,所得税对调节收入分配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而现实中,所得税征管并不到位,特别是个人所得税的征管上,工资薪金收入占比较大,而对贫富差距影响大的经营性收入和财产性收入,税收跑漏较多。加强所得税征管能够更好发挥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此外,流转税的减税,客观上增加了所得税的税源,提升了所得税收入占财政收入的比重。

(三)适时开征财产税

财产税具有调节存量财富,“劫富济贫”的直接作用。在我国贫富差距逐渐拉大的现实背景下,财产税的征收应该成为税收改革的重点。可以逐步扩大房产税试点,并适时开征遗产税、赠与税。当然,财产税的开征涉及到社会配套制度较多,但这不应该成为长期不开征的理由。需要说明的是,开征财产税必须与其他税种、特别是流转税减税同步进行,即在总体上,不能增加纳税人的税负,只是改变征税对象。

(四)社会保障费改税

社会保障费改为社会保障税,在调节收入分配上,具有和个人所得税相似的功能。社会保障费改税,是可以作为一个研究方向。

(五)鼓励第三次分配

税收可以对企业、个人的捐赠、慈善支出给予相应的减免税,以鼓励和促进慈善事业发展,减小贫富差距,如:取消企业所得税的捐赠抵免限额等。对此,国外已经有许多成功的经验和做法,可以借鉴。
作者简介:
王宝柱,男,南京大学法学院在职法律硕士,现就职于江苏省宿迁市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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