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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塞尔协议III》对我国商业银行监管完善影响

收藏本文 2024-03-12 点赞:7234 浏览:23173 作者:网友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摘 要:2007年由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全球金融危机,给世界经济带来了巨大的负面影响,也凸显了《巴塞尔协议Ⅱ》的缺陷,致使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管理层在2010年9月12日举行会议讨论并通过《巴塞尔协议III》,并于同年11月举行的G20峰会上正式批准实施。新巴塞尔协议的出台对于银行业的发展有着深远的影响。作为金融怎么写作业的核心组成部分,银行业在现代经济中发挥着多种功能,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因此,商业银行监管的完善对于保障国内和国际金融稳定与经济增长都至关重要。巴塞尔协议III对我国商业银行的监管也会产生重要影响,并指导我国完善商业银行的监管制度。
关键词:巴塞尔协议;商业银行;银行监管
1000-8772(2012)11-0106-03

一、《巴塞尔协议III》产生的背景及主要内容

2004年6月定稿的《巴塞尔协议Ⅱ》树立了商业银行监管的“三大支柱”,即:(1)最低资本要求;(2)监管者对于资本充足问题的审查和银行内部自己的风险评估机制;(3)信息披露要求。它比《巴塞尔协议I》更加精细复杂。但是,以2007年次级债危机为导火线而引发全球性金融危机,再一次证明了金融监管体制仍然存在缺陷。在这种背景下,2010年7月26日,巴塞尔银行监督委员会就最早于2009年12月提出的资本和流动性改革方案中诸多关键性的内容达成了广泛的协议,并表示将放宽对银行资本金和流动性的监督,对银行贷款额度引入新的限制,以控制风险。2010年9月12日,全球27个国家和地区的央行和监管机构在瑞士经过各方讨论后通过了加强银行体系资本要求的改革方案——《巴塞尔协议III》,并从2011年初分阶段实行。
协议主要内容表现在以下方面:(1)对银行资本要求进行微调的标准和时间节点。普通股权益/风险加权资产从2%提高到4.5%,核心资本充足率最低要求从4%提高到6%,这一规定达标的时间是2015年,在最低要求之上还可以增加2.5%普通股权益的反周期缓冲。此外,核心资本充足率达到6%的标准、但低于7%的银行,应执行较为谨慎的利润留存政策。对于有系统性影响的重要银行,应该有更大的损失吸收能力,会有更高的充足率标准。(2)对银行资本要求进行微调的过渡时间。2013年1月1日要达到阶段性目标,普通股权益/风险加权资产提高到3.5%,核心资本充足率达到4.5%,资本充足率达到8%。此后,每年普通股权益/风险加权资产和核心资本充足率在2013年基础上提高0.5个百分点。反周期缓冲的充足率要求则是从2016年开始,每年提高0.625%,4年后达到2.5%的水平。《巴塞尔协议III》是近几十年来针对银行监管领域的最大规模改革。各国央行和监管部门希望这些改革能促使银行减少高风险业务,同时确保银行持有足够储备金,能不依靠政府救助独自应对今后可能发生的金融危机。

二、我国商业银行监管的现状及《巴塞尔协议III》对我国商业银行的影响

1.我国商业银行监管的现状

(1)我国商业银行监管机构及其职能
银行监管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银行监管包括银行监督和银行管理,其中银行监督是指银行经营的法律和规则框架;狭义的银行监管则是指银行管理机构对商业银行在其业务范围内实施的银行管理和政策监督。我国目前的金融监管体系是根据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原则设立的。有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统称“一行三会”)这些监管机构组成。2003年12月27日通过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对原有人民银行行使的银行业监管职能重新进行了界定、整合和划分,将其中的大半部分转移给了银监会。目前,银监会的主要职能是:制定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管的规章制度和办法;审批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及其业务范围;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实现现场和非现场监管,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查处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负责统一编制全国银行数据、报表,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公布。
(2)我国商业银行监管相关立法
商业银行监管关系主要是指一国商业银行监管机关在组织和管理全国的商业银行及对商业银行和其业务的监管过程中形成的监督管理关系。调整商业银行业务关系的法律规范,我们称之为商业银行业务法,而调整商业银行监管关系的法律规范,我们称之为商业银行监管法。目前,从法律渊源来看,我国的商业银行监管法并不仅指某一部分法律、法规,而是每部金融法律、法规中所有具有商业银行监管性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我国现行的商业银行监管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三个层次:第一层次是法律,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信托法》、《票据法》、《担保法》等;第二层次是行政法规,主要有《储蓄管理条例》、《人民币管理条例》、《外汇管理条例》、《金融资产公司管理条例》、《国有重点金融机构监事会暂行条例》、《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等;第三层次是行政规章,主要有《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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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管理规定》、《贷款通则》、《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外资金融机构在中国设立常驻代表、常驻机构的管理办法》等。另外,作为商业银行实施法制化管理的法律依据的补充,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有关司法解释,例如《关于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审理存单纠纷若干问题的意见》、《担保法司法解释》等。随着上述一系列法律法规的颁布和实施,我国逐步形成了以中国人民银行为监管机关、以商业银行总行为自律内控监管机构的管理架构。
2.《巴塞尔协议III》对我国商业银行的影响
巴塞尔协议是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自1975年至今所指定、所发布的一系列原则、标准和建议组成的有机文件体系。而许多巴塞尔委员会国家以立法形式自愿采纳巴塞尔标准,相当多的国家在金融监管实践中以巴塞尔文件为准则,积极向巴塞尔文件标准靠拢。当然我国也不例外,为与国际接轨,我国特别是我国的商业银行方面受到了巴塞尔协议演变的影响,采取各种手段积极推进巴塞尔协议新内容的实施。实际上,中国银监会一直致力于推动巴塞尔协议在中国的实施。自2003年12月银监会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以来,陆续颁布了《商业银行内部控制评价试行办法》、《商业银行金融创新指引》、《商业银行市场风险管理内部控制指引》等,这些法规一定程度上都参考了巴塞尔协议。2004年2月出台的《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更是以巴塞尔协议为基础,在中国银行业全面引入资本充足率这一监管指标,规定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核心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4%,而对市场风险、信用风险的计算则采用标准法。针对《巴塞尔协议III》,必然也存在着我国的监管机构将其内化为我国国内立法的过程。巴塞尔委员会此次制定的新协议,旨在促使各国商业银行减少高风险业务,提高抵御金融危机的能力,并确保银行持有足够的储备金,在发生金融危机时能够不依靠政府救助而独自应对危机,这将会对中国银行业的发展方向产生长期影响。中国的商业银行早已满足这一监管标准。据公开资料显示,国有三大行(中行、工行、建行)的核心资本充足率均已达到9%以上,其余股份制商业银行及城商行资本充足率也分别在6%~9%之间,看似国内商业银行均已轻松达到巴塞尔监管标准,但仍有部分银行触及了国内的监管红线。
而针对《巴塞尔协议III》对杠杆率的要求,中国银监会要求在未来的五年内,我国商业银行杠杆率监管标准必须高于4%,以控制银行表内业务风险。在《商业银行杠杆率监管指引》中有明确对杠杆率指标的要求,且各商业银行必须从2012年1月1日开始实施。我国银监会对杠杆率的要求比《巴塞尔协议III》高一个百分点,并且我国商业银行的杠杆率普遍在4.5%以上,因此这一数据对我国银行也影响不大。2011年4月出台的《中国银行业实施新监管标准的指导意见》提出包含资本充足率、杠杆率、拨备率和流动性比率四大监管工具的指标体系,引入了留存超额资本、逆周期超额资本等资本充足率指标,杠杆率、流动性覆盖率和净稳定资金比率等指标。在此基础上,2011年8月,结合2008—2010年间银监会发布的多项新资本协议实施监管指引,出台《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建立了一套多指标、多层次的监管体系,其实施将是中国银行业跨入《巴塞尔协议III》阶段的标志。该办法规定,系统重要性银行原则上应于2013年底前达标,非系统重要性银行应于2016年底前达标,分别给予了2年和5年的过渡期。
以上银监会颁布的指引文件等为我国商业银行实施巴塞尔协议提供了法律保障和准备工作,我国银行业也将根据“分类实施、分层推进、分步达标”的原则,分阶段、有重点、有序地推进实施《巴塞尔协议III》。而《巴塞尔协议III》在国内的实施是一把双刃剑,在给我国银行业带来巨大挑战的同时,也能加速我国银行业的成功转型,使我国商业银行在全球金融市场中更具有强大的竞争力。

三、《巴塞尔协议III》与我国商业银行监管完善的方法

国际金融制度的改革和完善以及多边国际金融监管制度的建立健全,都不是一朝一夕能够完成的。在这种情况下,包括我国在内的国家在采用或借鉴巴塞尔协议构筑国内金融监管体系时,需要取其所长,避其所短,实行扬弃,只有这样才能运用自身的金融监管制度维护本国金融业的机体健康和安全稳健。我国鼓励商业银行在条件成熟时执行巴萨尔协议,加之机构监管模式与微观审慎理念在我国根深蒂固。与此同时,为了全方位地适应金融全球化带来的金融竞争,我国金融业开始逐步出现了混业经营,允许金融创新,因而客观上需要实行功能监管和采取宏观审慎监管理念,监管理念决定着监管模式,以《巴塞尔协议III》的出台为背景,为此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完善我国商业银行的监管。

1.加快监管法制和完善监管手段建设

《巴塞尔协议III》更加重视监管的成本和效益,从监管当局监督、银行自律、市场约束三方面对银行业进行全方位的监管。目前我国对境内商业银行进行监管的法律体系是以《中国人民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商业银行法》为主体,配之以一系列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但在实际监管工作中仍存在一些问题,如监管效率不高、方式单一、且多数是事后监管,缺乏事前监控。所以应当尽快颁布一部统一完整的金融监管基本法,在金融一体化背景下为有效防范系统风险和维护金融业稳健,制定金融监管基本法的关键在于确定监管的基本目标和指导思想。应将维护金融业稳健作为金融监管的基本目标,确立以宏观审慎的监管理念作为金融监管的指导思想。同时,确立改革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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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模式的前进方向,建立健全我国银行监管法制,全面推行风险管理;监管机制向多元化方向发展,发挥银行自身管理和市场约束机制的作用;监管方式应体现规范量化和灵活性相结合;提高监管部门的监管水平和能力。
在具体的监管手段上,一是加强对态势的跟踪和应对。密切跟踪新协议关于银行业资本监管的最新动态,以及欧美银行业应对过程中的实际做法,并及时研究,为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监管体系奠定基础。二是制定可行的资本管理规划。针对新协议的要求以及欧美银行业的改革,尽快着手制定可行的资本管理规划,通过规划引领我国银行业建立有效资本管理的短期和长期机制,督促其提高风险定价水平和资本使用效率,尽可能以最小的资本消耗获取最大的经营效益,以有限的资本博取更高的回报,着力提升资本管理的能力、水平和资本质量。同时应鼓励更多的银行开发和使用内部评级模型,通过完善模型治理机制,使模型真正成为银行进行风险预测、辅助风险管理决策、实施监管资本和经济资本管理的工具。

2.制定科学可行的资本管理规划

加强资本管理针对《巴塞尔协议III》所反映出的国际资本监管趋势,建议尽快着手制定科学可行的资本管理规划,通过规划引领银行资本管理的短期和长期机制。细分客户、精细定价应该成为未来银行经营中的重点;通过合理合法合规的创新,加大不利用或少利用资本的中间业务在盈利中的占比,才是银行未来的发展方向。

3.保证监管的透明度和清晰度

为了使巴塞尔协议的实施能成为提升中国银行业整体水平的一个重要契机,引导和督促国内银行在合理投入资源的条件下,迅速接近和符合巴塞尔协议的要求,监管部门还应该注意要保证监管的透明度和清晰度。从监管的角度来看,巴塞尔协议的事实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监管判断,而非明确的立法和行业内部规则,也就是监管目标的实现依赖于监管当局的主观判断,这无疑在许多领域中增加了监管当局进行自由裁量的空间,也在一定程度上说明了监管机构在监管过程中,清晰的目标、方法、步骤和程序对提高银行体系的运行效率和监管效率都是非常重要的。
4.建立和完善商业银行监管的约束机制
为了有效地对商业银行进行监管,在严格监控商业银行充足率的基础上,建立和完善商业银行监管的约束机制。一要注重外在约束和自我约束的有机统一。建立识别、衡量、监督与控制运作风险的管理系统,努力提高金融体系的安全性和稳固性;在强化国家外部监管的同时,逐步完善商业银行内部控制自律机制。二要强化市场约束。通过收集、评价和发布商业银行的经营和信用信息来影响其市场份额,以迫使金融机构提高资产质量,维持稳健运行;定期向公众提供可靠的信息和关键数据,反映银行真实财务状况、经营活动、风险状况和风险管理活动等方面的信息,由市场或客户来约束其经营行为。三要实时监管。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必须通过电子监控网络系统实时、动态、全面地收集金融机构在业务处理过程中资产、负债变动情况、大额资金流动、资金清算及经营效益等业务运行中的信息,对商业银行运行过程进行动态、实时、持续的全过程的监管。5.加强监管机构之间协调,提高监管效率
目前我国银行业的监管部门同其他有关部门,如税务、财政、监察之间缺乏有效的协调,政策措施相互重叠或者相互抵触的现象时有发生,重复监管和缺乏监管的现象也是屡见不鲜。与此同时,也造成不少监管漏洞,银行能够借助宽松的监管环境或利用不同类型的机构的监管差异来获取利益,即为银行提供了监管套利的可能性。由于监管机构之间缺少协调机制,致使对一些违规行为处于想管而不能管或管不了的被动局面。这在一定程度上使监管措施无法落到实处,降低了监管的有效性,导致金融秩序混乱。《巴塞尔协议III》尤其强调了这一点,在银行资本充足约束中要求监管部门明确监管责任,加大监管力度,以抑制监管套利行为的产生。按照这一规定,我国今后在协调监管机构,提高监管效率等方面还要做出更大的努力。
6.加快银行业转型步伐
《巴塞尔协议III》将从根本上强化全球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有助于维持长期的金融稳定和经济增长。经过过渡性安排,银行可以达到新标准,同时也能支撑经济复苏。入世以来,随着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市场化步伐的逐步加快,商业银行所面临的经济金融环境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巴塞尔协议III》实施后,金融监管和银行经营都需要尽快适应,建立以资本和风险管理为核心的长效机制,继续以改革开放为动力,提升银行业安全性、盈利性和流动性,使我国发生金融危机的概率更低、抵御外部风险冲击的能力更强、经济和金融之间的良性循环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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