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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失业保险制度:反思和重构

收藏本文 2024-02-04 点赞:11041 浏览:45542 作者:网友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 摘要:随着中国市场经济的兴盛,失业保险制度在我国得到了很大的提高,但与一些发达国家相比,还存在许多没有完善的地方。本文通过中国和日本失业保险制度之间的比较,突出体现中国失业保险制度的缺陷,反思我国失业保险制度为了适应中国高速发展的市场经济,应具备哪些必要的功能,也对中国失业保险制度的进一步完善提供了借鉴作用。
    关键词:市场经济 失业保险制度 比较 完善 借鉴

    1 失业保险范围间的比较

    日本在1947年推出实施的《失业保险法》的主要内容包括强制采矿、运输、制造和一些怎么写作行业参与失业保险,劳资双方进行等比例投保,依据失业人员就业时的薪资水平给予失业保险金。在1973年日本因石油资源危机引起的经济打击使得他们发现失业保险制度对于生活救助有很大缺陷,所以日本在调整经济结构的同时对失业保险制度进行了改革,这对失业人员的失业补助、再就业和人力资源起着积极的作用。1974年12月他们推出了《雇佣保险法》代替了《失业保险法》,新的《雇佣保险法》在功能结构上有了巨大的改变,其中强化了如下的几个功能:首先是调整了劳动者的福利、调整了雇佣状态、调整扩宽了雇佣机会、调整了劳动者专业技能的提升。
    在我国的失业保险制度是作为深化企业改革的配套制度建立发展起来的。其在1986年推出,当时仅适用于国有企业,层次很低。在1999年推出的《失业保险条例》将其覆盖范围增大了,把城镇各类企业都纳入了失业保险范围,虽然该体系在提出后得到了比较快的发展速度,但是其覆盖的范围并没有覆盖所有的劳动工作者。

    2 失业保险基金缴纳和来源比较

    在日本,失业保险费由被保险人和其工作的企业共同承担,按照被保险人的年薪的一定比例进行缴费,国家还适当的进行补助。目前具体承担比例如下:对于一般行业,总承担比例11.5‰,业主占7.5‰,被保险人占4‰;对于农村水产和酿酒制造业,总承担13.5‰,业主占8.5‰,被保险人占5‰;对于建筑业,总承担14.5‰,业主占9.5‰,被保险人占5‰。由于以上行业失业率较高,保费也相对较高,国家进行给予一定的补助,具体补助项目和比例是:求职人员补助为1/4,这里不包括高龄求职者和日工求职者;日工求职者1/3;连续雇佣补助1/8。在我国失业保险金主要来源于:企事业单位和被保险人缴纳的失业保险费;失业保险基金利息;其他合法转移为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政府补贴。1999年颁布的《失业保险条例》明确指出,企事业单位根据单位总工资的2%进行缴纳,企事业单位的员工按工资的1%进行缴纳,剩余的由国家补贴。

    3 失业保险金领取比较

    日本雇佣保险制度中指出,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制度中的福利一般要满足以下的几个条件:本人的失业情况得到了公证机关的确认;目前尚未参加工作;失业前的1年内累计参保在六个月以上。对于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期限规定:参保时间一年以下的,无论老幼,一律为90天,最长也不超过300天。对于特殊情况可以延长基本给付期限,包括4类:个别延长。对就业困难又符合相关规定的求职人员,可以延长30-90天;培训延长给付。在公共职业培训机构待命,听讲超出规定支付天数时,超出部分可以延长;广域延长给付。在劳动大臣制定区域接受广成职业介绍所为其提供的职业介绍并有权享受这类福利的可延长给付90天;全国延长给付。在全国范围内

    摘自:毕业论文格式设置www.udooo.com

    ,就业情况非常严峻时,可以延长给付90天。
    在我国领取失业保险金满足的基本条件是:本人和所在的企业单位按照规定缴费满一年的。这里的缴费一年是对个人来说累计缴费一年,并不是指连续缴费时间为一年;不是本人意愿而失业的;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意愿的。我国的领取的期限是:累计缴费一年不满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最长期限为12个月;累计缴费5年不满10年的,最长可以领取18个月;累计缴费10年以上的,领取最长期限为24个月。

    4 日本雇佣保险制度中的促进就业重点

    对于失业保险制度来说,其中最关键的莫过于在降低失业率的同时使失业者能更快速的再就业,这也是中国的失业保险制度比较薄弱的一个环节。在日本,主要是从两个方面来实施的,一是雇主方,一是受雇方。
    4.1 第一个方面是对失业人员进行失业补助,提高其对就业的积极性 ①给付培训津贴。让失业人员接受公共职业机构的培训,不仅能得到失业基本津贴补助还能得到听课津贴和交通补助津贴,如有的失业人员寄宿在别处还能领取寄宿津贴,以提高失业人员的专业技能,增强求职实力。②给予补助,鼓励再就业。失业人员在领取津贴结束前100天或者还剩余一半时间时就找到了持续1年以上的工作,那么可以再领取30天-120天的再就业津贴。失业人员因异地工作需要搬迁的还能领取搬迁补助。
    4.2 另一个方面是抑制雇主方的解雇行为,减少失业率 ①雇佣安定策略。对因效益不景气而要缩减规模的企业进行一定的扶持,尽最大努力使其不裁员;资助企业吸纳就业困难者和高龄劳动者;扶持就业压力大的地区雇主,使其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②能力提升策略。建立有效规范的公共培训机构,加强对失业人员的培训工作,资助企业进行内部培训工作,另外加强对劳动力市场的投资力度,以提高劳动者的素质,减少失业风险。③雇佣福利策略。资助企业向迁移者提供住宿,为雇员提供劳动咨询怎么写作和文娱设施设备建设,改善劳动者的工作环境,减少跳槽和自动离职的几率。

    5 对我国失业保险制度的反思和未来的重新构想

    通过对中日失业保险制度的比较,可以得出两国因不同的社会环境诞生出的失业保险制度是有所差距的,作为中国失业保险制度中的优势我们应该发扬保留,对于其中的缺陷应当加以完善。日本失业保险制度中的优势值得我们去借鉴并发展实施下去,当务之急是在比较中发现我国失业保险制度的缺陷并加以完善。在完善过程中做到以下几点:一是做好企业富余人员的思想工作,减少他们流入社会给失业保险造成太大的压力;二是对失业保险制度加强管理,理顺其中的流程,对其中针对性不强的地方进行改革;三是完善失业保险金给付制度;四是加强失业保险制度的法制建设,提出与失业保险制度相配套的法律法规,提高失业保险制度的法律性和权威性。
    对未来的失业保险制度的构想以实施扩大就业发展战略,以就业带动社会经济的发展理念,应该健全全体劳动人员的职业培训制度,强化农村多余劳动力参与转业培训;规范人才资源市场,使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完善引导应届高校毕业生的就业问题;对就业困难的劳动者进行就业援助;规范监督协调雇佣关系,切实把国家的惠民政策实施下去,保护劳动人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以上的一些措施和国家政策正常的实施下,可以构成如下图的保障体系:
    该体系对正规就业人员与非正规就业人员提供了不同的失业保障制度,把失业保险制度的覆盖面推广到所有的劳动人员。目前的失业保险制度能保障正规的就业人员,也已基本能覆盖正规的就业人群,因而在新的构想中这部分仍然保留,但在费率和给付方式上应该加强考虑予以完善。现目前的失业保险制度针对非正规就业人员保障的缺失,则需要有关部门设计出一套针对非正规就业人员的失业保障体系,其中主要针对城镇下岗人员与农村富余的劳动力,该体系的设计应该要和养老有机结合。另外值得注意的一点的是该新的构想体系还应考虑初次就业人员的失业救助保障,这部分的受益人群主要是未参与过工作的新生劳动力和不能享受失业保障制度并且失业援助标准低于失业保险待遇,但能正常享受就业扶持政策的,比如就业培训、创业指导等。该构想体系把政府补贴、失业保险金与社会捐赠等作为失业援助基金,部分项目可以运用按揭贷款这种方式,由被保受益人在就业时予以分期偿还。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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