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儒家“仁学”法律思想微探

收藏本文 2024-02-14 点赞:27907 浏览:130085 作者:网友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1003-2738(2012)07-0045-02
摘要:中国作为外源型法的国家,在中国法的现代化进程中参照了大量西方法律资源,在一定程度上忽视了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价值。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开始了从模仿民法法系到建立有中国特设的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变革,这其中必定包涵着对儒家法律文化的探究,“仁学”作为儒家法律思想的核心理念,其核心价值应当为我们所珍视、利用和发扬。
关键词:法律思想;仁;礼;孝悌
荀子云:“故可以有奇人国,不可以有奇人天下,可以有窃国,不可以有窃天下也。夺之者可以有国,而不可以有天下,窃可以得国,而不可以得天下,是何也?曰:国,小具也,可以小人有也,可以小道得也,可以小力持也,天下者,大具也,不可以小人有也,不可以小道得也,不可以小力持也,国者,小人可以有之,然而未必不亡也;天下者,至大也,非圣人莫之能有也。”通过对这段论述的探讨,许多学者提出儒家法律思想是“国家本位”或者说是“天下本位。”实则不然,孟子曰:“不仁而得国者,有之矣,不仁而得天下者未之有也。”由此可见,荀子心目中的“圣”是对孔子“依于仁”之圣的最好辉映。孟子又有言曰:“仁者,人也。”[3]据此可推断儒家思想是以民为本的。《荀子·正论》中言:“天下归之之谓王,天下去之之谓亡。”[4]这句话反映了荀子的“天下”理论中,除了有“德行”、“民心”之外,“百姓”、“民本”思想也蕴育其中。这句话与我们熟知的孟子名言:“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大意相同,孟子的高深之处在于将“百姓”、“民众”放在了首位,更加彰显了儒家思想“重民”思想,体现了以人为中心、重视人的地位、价值和尊严。儒家立足现世,以积极务实的态度关注人身并促进了民本主义思潮的发展,成为儒家法律思想的一个闪光点。
儒家法律思想的民本法律观在历朝历代的立法、司法、执法中均有体现。历明的统治者都以“王政本于仁恩,所以爱民厚欲”[5]相标榜。以下仅举几例,予以说明。如汉文帝时期废除肉刑,北魏孝文帝时期废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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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房之诛”,其出发点都是为了强调“民命尤重”,借以昭示宽仁慎行。隋文帝时规定了严格的死刑三复奏制度,同时规定了严格的复奏程序,以示对生命的尊重。唐太宗也从历史的经验教训中得出结论:“古来帝王以仁义为治者,国祚延长;任法御人者,虽救弊于一时,败亡亦促。”[6]贞观元年,唐太宗还首创:“九卿义刑”制,这些都是在儒家仁义治天下思想的具体体现,比较注意恤刑慎杀。宋初为了消除五代十国以来武人主持狱讼,肆意乱法的弊端,规定了“法史寝用儒臣,务存仁恕”,[7]同时颁布了“折杖法”。历史表明,这种宽仁的治国策略,不仅缓解了社会矛盾,而且促进了国家统治的稳固。
由上述简要分析,我们不难得出,儒家法律思想的核心是“仁”。 仁是孔子整个思想体系的本源和逻辑起点,是隐藏于人的生命本质的大本大源,是人的善性的发端,是一切美德和道德范畴的集中体现,其结构宏大而又细微,其内容博大而又精深。[8]具体而言,儒家的仁学思想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一、仁者爱人

论语中有关仁的论述就达109此之多。“仁”的基本精神就是“爱人”。《论语·颜渊》:“樊迟问仁。子曰:爱人。”《论语·学而》:“泛爱众而亲仁”,“节用而爱人,使民以时。”具体来说,“仁”是出于人与人之间相爱的感情,是内心的一种自我修养,也是人情世故的相处之道。“爱人”是指一切人去爱一切人,特别是统治者对民众的爱。故孟子曰:“君子所以异于人者,以其存心也。君子以仁存心,以礼存心。仁者爱人,有礼者敬人。爱人者,人恒爱之。敬人者,人恒敬之。”[9]“仁也者,人也。合而言之,道也。”[10]《论语·述而》篇中曰:“仁远乎哉?我欲仁,斯仁至矣”。中国现代著名历史学家、儒学家钱穆对仁的经典论述道:“仁道出于人心,故反诸己而即得。仁心仁道皆不远人,故我欲仁,斯仁至。惟求在己成德,在世成道,则难。”钱穆所论述的孔子之仁表明,仁心仁道是发自于内心的道德和美德,存在于每个人的心中。这是孔子仁存于心观点的表现。《孟子·离娄下》中说:“人之所以异于禽兽者几希,庶民去之,君子存之。舜明于庶物,察于人伦,由仁义行,非行仁义也。”由此可见,孟子认为是否明于人伦,施仁义之举;是区别人与禽兽,君子与小人的重要标准。
如何去实践“仁”呢?这就关系到儒家思想所讲求的忠恕之道。据《论语·里仁》记载:“子曰:‘参乎!吾道一以贯之’。曾子曰:‘唯。’子出,门人问曰:‘何谓也?’曾子曰:‘夫子之道,忠恕而已矣’。”汉代许慎所著《说文解字》中说:“忠,敬也,尽心曰忠。”“恕,仁也,推己及人。”朱熹所著《四书集注》有训:“尽己之谓忠,推己之谓恕。”意思就是说,“忠” 就是尽心尽力,用自己的心去爱人,而”恕”则是推己及人,我不欲别人强加于我,我也不要强加于别人,同时强调将心比心以爱人。忠恕之道是“仁”的具体运用,也是实现“仁”的前提和基础。“忠”在《论语》中多次出现,如《论语·学而》中曾子曰:“吾日三省吾身:为人谋而不忠乎?与朋友交而不信乎?传不习乎?”《论语·述而》篇记子以四教:文、行、忠、信;《论语·八佾》篇中曰:“君使臣以礼,臣事君以忠”,强调的都是尽心尽力。“恕”字在《论语》中出现了两次。《论语·卫灵公》篇记子贡问曰:“有一言而可以终身行之者乎?”子曰:“其恕乎!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这是儒对家忠恕之道精神的最佳表述。
法治应当拥有一种博爱的精神,去爱护民众。儒家“仁者爱人”的精神,正是当代法治建设所急需的“最高的理性”、“善良与公正的艺术”,英国法学家莱兹指出,“法治有两方面的含义:一是人们应该受法律的统治并服从法律;二是法律应该让人们能够受其引导。”法治建设必须以“仁”为目的和归宿,才能让人们自觉接受法律的引导、构成人们守法的理由。

二、孝悌为仁之本

《论语·学而》说,子曰:“其为人也孝弟,而好犯上者,鲜矣;不好犯上,而好作乱者,未之有也。君子务本,本立而道生。孝悌也者,其为人之本与。”意思是:孔子的学生有若说:“孝顺父母,顺从兄长,而喜好触犯上层统治者,这样的人是很少见的。不喜好触犯上层统治者,而喜好造反的人是没有的。有修养的人要在为人的根本上下功夫,根本建立了,治国做人的原则也就有了。而孝顺父母尊敬兄长就是仁的根本。” 这就是所谓的孝、悌为仁德的根本。可见,“仁”所具有的广泛的一般的“爱人”精神,是以孝悌为出发点的。人们可以通过孝、悌爱学习和掌握“爱人”的情感和经验,然后再推而广之。[11]朱熹注曰:“君子凡事专用力于根本,根本既立,则其道自生。所谓孝悌,乃是为仁之本,学者务此,则仁道具自此而生也。”“善事父母为孝,善事兄长为悌。”简单来说就是,作为一个有道德有修养的人,最根本最起码的就是要做到“百事孝为先”。《孟子·梁惠王上》曰:“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天下可运于掌。”德行高尚的人不仅以孝道侍奉自己的父母,还会同样尊重爱戴别人的父母。同时,由对自己父母兄弟的爱推及到对百姓大众的关爱,如做到这一点,天下大治也就在运筹帷幄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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